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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征地,农民,补贴,保,养老,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政府于3月23日修订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2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及意义一是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政府于3月23日修订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2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及意义一是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单独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为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对我省原有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修订完善。二是基于工作实际的需要。2025年2月,人社部印发文件,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形式、加强预存资金管理使用、完善信息系统等要求。从我省实际来看,巡视检查、审计监督等指出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欠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问题。为落实人社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社保工作,有必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是维护社保权益的需要。被征地农民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失去了土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被征地农民对保障其社保权益的诉求也越来越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需要从政策制度设计上进行完善。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共23条,对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查和发放、责任落实等多个关键环节实现制度完善和流程优化,重点内容有:(一)基本原则坚持“四大核心”原则。《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1.制度有机衔接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2.“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3.“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申请用地单位须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4.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二)补贴对象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含三个关键要素:地域范围: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土地。土地类型:家庭承包集体所有土地中的耕地、草原和草场。年龄条件: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注意: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将暂存,待其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再按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参保缴费补贴。(三)参保方式双轨并行、自主选择参保。《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选择参加其中一种养老保险。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及待遇发放:(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2)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20%参保缴费,个人每年按8%缴纳至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从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划拨12%。(3)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由个人全额缴纳费用。(4)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及待遇发放:(1)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2)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计发系数计算月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139);缴费补贴计入前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的月待遇不变,将原个人账户月待遇与缴费补贴计算的月待遇相加后,于缴费补贴资金计入次月起开始发放,增发待遇终身享受。需注意: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不再享受补贴。既避免重复享受,也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办法》第七条明确:(1)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
开展结对共建“五联”活动,为畜牧产业发展把脉问诊,控,活动,乡村,联系村,党支部,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助力乡村发展,5月8日,市农业农村局动物疫控中心党支部与枹罕镇罗家堡村、聂家村党支部联合开展了结对共建“五联”活动。活动中,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党建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的新路径。市动物疫控中心党支部分享了自身在党建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经验。罗家堡村、聂家村党支部介绍了本村党建工作特色和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助力乡村发展,5月8日,市农业农村局动物疫控中心党支部与枹罕镇罗家堡村、聂家村党支部联合开展了结对共建“五联”活动。活动中,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党建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的新路径。市动物疫控中心党支部分享了自身在党建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经验。罗家堡村、聂家村党支部介绍了本村党建工作特色和面临的实际问题。双方围绕如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党组织凝聚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明确了联建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为后续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市动物疫控中心党支部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针对联系村畜牧业发展现状,组织技术团队深入调研,为村里的养殖产业把脉问诊。组织技术专家为联系村党员群众开展了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讲座,通过理论讲解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联系村党员群众的动物疫病防控意识和能力,现场解答村民在养殖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发放消毒药品和驱虫药。此次“五联”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市动物疫控中心党支部与联系村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乡村振兴注入了强大动力。下一步,双方将继续深化结对共建活动,不断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贡献更多力量。 |
民营经济促进法专家解读 | 稳定良好预期 释放发展潜力 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发展,民营经济,企业,促进,经济,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首先,在未来非常重要的产业方向上,比如数字智能和绿色发展,民营企业的创新起着关键作用。其次,消费日益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力量。民营企业对市场需求具有敏锐观察并且能够做出灵活反应,必将对提振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重要作用。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首先,在未来非常重要的产业方向上,比如数字智能和绿色发展,民营企业的创新起着关键作用。其次,消费日益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力量。民营企业对市场需求具有敏锐观察并且能够做出灵活反应,必将对提振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第三,民营企业创造大量就业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颁布。该法立足实践、回应关切,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该法的出台将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利于稳定预期。要激发民营经济的发展潜力,需要给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预期,这些预期包括能够以合理的成本获得生产要素,有充分的机会参与竞争,产权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有稳定的政策环境,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等。为了稳定这些预期,需要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和实施将至关重要。《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对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共识。更强的社会共识,有利于形成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依法追究恶意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声誉行为的法律责任。更强的社会共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各方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并在执法司法各环节中对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事项予以平等对待。《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产权将得到平等保护,侵犯其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将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其可能面临的经济纠纷不会受到行政或刑事手段的干预。如果存在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将能够依法机制化甄别和纠正。《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利于释放发展潜力。通过立法使民营企业平等获得生产要素,平等准入相关市场,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使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这些制度举措,将有助于让广大民营企业获得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提振发展信心、释放发展潜力。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效实施,将更好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作者白重恩,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政策问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有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一)发包农村土地;(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有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一)发包农村土地;(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怎么样的法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能否实施奖励?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其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登记证书。6.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因政策移民、收养等情况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什么权利?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10.什么情况下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还有那些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名称、住所等有什么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有哪些?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理事会的机构设置有什么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怎么产生?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理事会有哪项职权?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三)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四)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六)起草投资方案;(七)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十一)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有什么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两委”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21.集体财产归谁所有?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怎样进行收益分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是怎样规定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缴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落实《关于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实施,近日,农业农村部、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和中国科学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问出台《实施意见》主要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创新,指出“农业现代化,关键是农业科技现代化。 近日,农业农村部、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和中国科学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问出台《实施意见》主要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创新,指出“农业现代化,关键是农业科技现代化。”“当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整体迈进了世界第一方阵,但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重视和依靠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要着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支持全面创新的体制机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业农村部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的重要职责,面对新形势新使命需要我们切实履行好使命担当。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研究出台《实施意见》,就是聚焦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通过系统部署、优化布局,整合各级各类优势科研资源,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突出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破除阻碍农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激发创新动力,提高创新效率,切实以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支撑农业强国建设。问《实施意见》的目标要求是什么?答《实施意见》强调将科技创新放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突出重要位置,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依靠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强调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统筹创新资源,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强调优化科技组织模式和创新范式,改善创新生态和科研环境,提升农业科技的系统化组织水平和体系化攻关能力,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必须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解决好各自为战、低水平重复、转化率不高等突出问题,依靠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同时,要坚持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定位,推动政府与市场的有效结合;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尊重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和规律,创造性地统筹谋划推进;以人才引领发展,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实施意见》明确到2035年,建成运转高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使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涌现一批全球领先的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和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农业战略科技力量及战略人才力量,显著增强农业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使农业科技创新整体水平居于世界前列,为农业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问《实施意见》主要布局了哪些方面的内容?答《实施意见》重点聚焦8个方面。一是强化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创新核心使命。优化定位布局,中央级涉农科研院所要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地方涉农科研院所要着力支撑区域发展,涉农高校要强化为农服务使命。二是加快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保障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培育农业科技领军企业。三是优化农业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布局,健全科技任务来源机制,优化科技任务组织实施,面向用户和市场开展评价反馈。四是建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创设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造就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农业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农业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五是提升农业科技条件支撑能力。加强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科研设施水平,筑实基础性支撑性科技平台。六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提升农技推广服务能力。七是推动农业科技高水平开放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强双多边合作机制建设。完善合作平台布局,深化国际联合创新。加大国际人才和先进技术引进交流,打造世界农业科技创新高地。八是改善农业科技创新生态。高水平建设农业高新区,完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效能,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农业科研学风作风建设,加大农业科普宣传力度。问《实施意见》中提到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有哪些举措?答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力军。要牢固树立抓科技必须大抓科技领军企业的理念,强化农业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补齐农业科技创新的短板,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一是建立梯度培育机制。构建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培育一批龙头型、高速成长型和潜力型农业科技企业,“一企一策”闭环式推进解决农业企业实际问题,建立企业创新能力动态监测机制。二是支持企业承担农业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决策、农业主推技术评选,提高企业参与涉农科研项目比重,产业应用导向明确的项目原则上都交由企业牵头,大幅提升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比例。三是集聚高能级平台、人才、金融等创新要素。高质量建设农高区和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农业农村部企业重点实验室,支持企业建设中试试验基地。建强农业科技企业人才队伍,向农业科技企业选派科技副总,加速企业人才培育。组织农业科技金融高端对话和农业科技创投大赛,持续推进农业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四是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示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服务,缩短重大科技成果审批周期,助力农业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问如何推动《实施意见》目标任务落地见效?答《实施意见》重在落实,要在中央科技委领导下,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升推进落实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调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部委层面,加强农业农村部与各相关部门的部际协调,集聚各方资源力量,紧扣产业需求,解决好农业科技创新重大问题,建强国家农业科技战略力量。要围绕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健全区域农业科技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攻关和成果共享。省级层面,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建立农业科技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省级农业农村、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间的协调联动,优化各级涉农科研机构功能定位,推进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建立省级农业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省域农业科技创新效能监测评估制度,提升区域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此外,还要推动各级财政加强农业科技保障,发挥农业产业化基金、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要优化科研创新生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机制,树立产业贡献评价导向,加强人才激励,加快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形成激励原始创新的良好外部环境。 |
临夏市民政局多举措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适老化改造工作,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老年人,补贴,政策,改造,居家,为推动养老服务消费升级,切实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自今年4月起,临夏市全面启动消费品 “以旧换新” 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该项目聚焦 “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及辅助器具适配” 等关键领域,用心、用情、用力为老年人办实事、解难题,以一个个适老 “小改造”,托起关乎民生的 “大幸福”。为推动养老服务消费升级,切实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自今年4月起,临夏市全面启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该项目聚焦“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及辅助器具适配”等关键领域,用心、用情、用力为老年人办实事、解难题,以一个个适老“小改造”,托起关乎民生的“大幸福”。自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开展以来,临夏市民政局始终将其作为重点民生工程,高度重视,全方位强化服务保障。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自愿、安全、便利、经济为导向,严格遵循“自愿申请、一户一补、先改先补”的原则有序推进。工作人员深入群众,细致讲解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购置物品、材料清单以及补贴优惠政策,全面、精准地了解群众的实际改造需求,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申报,旨在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优化居家生活环境。东区街道的马某老人对这一政策赞不绝口:“多亏了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政策,我给家里添置了智能坐便器、电动升降式衣架,还把居室的地砖换成了防滑砖,总共花费13000元,政府补贴了3900元,比平时省了不少钱。而且在办理过程中,街道和社区的工作人员特别认真负责,办事效率很高,上传资料审核通过后,补贴很快就打到卡上了。”社区工作人员介绍,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精准对接了老年人的消费习惯和需求,受到广泛欢迎。“老年人大多会选择购买智能马桶、适老化桌椅、智能锁等产品,还有部分老年人会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购置助听器、制氧仪、电子血压计、电子血糖仪等健康监测设备。我们还会定期回访,帮助老年人熟练使用这些产品,确保他们能充分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便利。”截至目前,消费品以旧换新适老化补贴申请备案已达58户,其中33户通过备案审核,已累计拨付补贴资金6.1万元。未来,临夏市民政局将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优化服务质量,努力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补贴政策带来的实惠,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创造更加优质的环境。 |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落实《关于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实施,近日,农业农村部、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和中国科学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问出台《实施意见》主要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创新,指出“农业现代化,关键是农业科技现代化。近日,农业农村部、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和中国科学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问出台《实施意见》主要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创新,指出“农业现代化,关键是农业科技现代化。”“当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整体迈进了世界第一方阵,但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重视和依靠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要着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支持全面创新的体制机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业农村部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的重要职责,面对新形势新使命需要我们切实履行好使命担当。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研究出台《实施意见》,就是聚焦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通过系统部署、优化布局,整合各级各类优势科研资源,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突出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破除阻碍农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激发创新动力,提高创新效率,切实以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支撑农业强国建设。问《实施意见》的目标要求是什么?答《实施意见》强调将科技创新放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突出重要位置,进一步全面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依靠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强调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统筹创新资源,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强调优化科技组织模式和创新范式,改革创新生态和科研环境,提升农业科技的系统化组织水平和体系化攻关能力,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必须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解决好各自为战、低水平重复、转化率不高等突出问题,依靠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同时,要坚持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定位,推动政府与市场的有效结合;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尊重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和规律,创造性地统筹谋划推进;以人才引领发展,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实施意见》明确到2035年,建成运转高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使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涌现一批全球领先的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和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农业战略科技力量及战略人才力量,显著增强农业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使农业科技创新整体水平居于世界前列,为农业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问《实施意见》主要布局了哪些方面的内容?答《实施意见》重点聚焦8个方面。一是强化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创新核心使命。优化定位布局,中央级涉农科研院所要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地方涉农科研院所要着力支撑区域发展,涉农高校要强化为农服务使命。二是加快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保障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培育农业科技领军企业。三是优化农业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布局,健全科技任务来源机制,优化科技任务组织实施,面向用户和市场开展评价反馈。四是建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创设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造就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农业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农业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五是提升农业科技条件支撑能力。加强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科研设施水平,筑实基础性支撑性科技平台。六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提升农技推广服务能力。七是推动农业科技高水平开放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强双多边合作机制建设。完善合作平台布局,深化国际联合创新。加大国际人才和先进技术引进交流,打造世界农业科技创新高地。八是改善农业科技创新生态。高水平建设农业高新区,完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效能,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农业科研学风作风建设,加大农业科普宣传力度。问《实施意见》中提到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有哪些举措?答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力军。要牢固树立抓科技必须大抓科技领军企业的理念,强化农业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补齐农业科技创新的短板,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一是建立梯度培育机制。构建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培育一批龙头型、高速成长型和潜力型农业科技企业,“一企一策”闭环式推进解决农业企业实际问题,建立企业创新能力动态监测机制。二是支持企业承担农业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决策、农业主推技术评选,提高企业参与涉农科研项目比重,产业应用导向明确的项目原则上都交由企业牵头,大幅提升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比例。三是集聚高能级平台、人才、金融等创新要素。高质量建设农高区和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支持企业建设中试试验基地。建强农业科技企业人才队伍,向农业科技企业选派科技副总,加速企业人才培育。组织农业科技金融高端对话和农业科技创投大赛,持续推进农业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四是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示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服务,缩短重大科技成果审批周期,助力农业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问如何推动《实施意见》目标任务落地见效?答《实施意见》重在落实,要在中央科技委领导下,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升推进落实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调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部委层面,加强农业农村部与各相关部门的部际协调,集聚各方资源力量,紧扣产业需求,解决好农业科技创新重大问题,建强国家农业科技战略力量。要围绕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健全区域农业科技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攻关和成果共享。省级层面,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建立农业科技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省级农业农村、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间的协调联动,优化各级涉农科研机构功能定位,推进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建立省级农业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省域农业科技创新效能监测评估制度,提升区域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此外,还要推动各级财政加强农业科技保障,发挥农业产业化基金、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要优化科研创新生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机制,树立产业贡献评价导向,加强人才激励,加快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形成激励原始创新的良好外部环境。 |
关于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公告,就业,人员,创业,补贴,临夏市,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激活创业活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52号)文件有关规定,决定公告之日起开始受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现将临夏市2025年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激活创业活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52号)文件有关规定,决定公告之日起开始受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现将临夏市2025年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补贴对象及注册日期在我市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截至目前正常运营临夏市户籍)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日期须为2018年7月10日以后;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创办的经济实体,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日期须为2019年4月22日以后。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该项支出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当地资金的10%以内安排使用),同一人员创办不同的企业或从事多个个体经营的,仅可享受一次补贴,已享受过补贴的人员不能再次申请。三、申报程序符合补贴条件人员需提交书面创业补贴申请,由经营所在乡镇(街道)盖章,经人社部门审定后,通过临夏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补贴人员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四、申报所需资料(一)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毕业证书复印件;3.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及正常运营流水;4.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5.《就业创业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7.“三合一”(门头、法人、营业执照)实景照片(下同)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9.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及正常运营流水;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4.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5.《临夏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经本人户籍地所在社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人社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7.“三合一”实景照片;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9.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三)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证明;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及正常运营流水;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4.《退役证》或《退伍证》复印件;5.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7.“三合一”实景照片;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9.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返乡入乡农民工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村户籍复印件;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3.在外地务工证明;4.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6.“三合一”实景照片;7.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五、申报要求一次性创业补贴自公告之日起开始申报,9月30日结束,逾期未申报的,不再予以受理。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次补贴,重复申报无效。六、申报地点临夏市建设大厦11楼1109办公室(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30-6210509七、注意事项以上所需资料,在临夏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打印,各类人员按申报资料顺序整理成册,复印件均需审核原件。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相互转告,及时申报。附件(扫码下载):1、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2、个人资料真实性承诺书3、返乡入乡农民工务工证明材料模板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4月21日 |
关于征集2025年临夏市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岗位的公告,单位,毕业生,企业,项目,用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10件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13号)文件要求,现将临夏市2025年“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岗位征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目标任务2025年,采取省级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基层单位就业,项目实施期限3年。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10件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13号)文件要求,现将临夏市2025年“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岗位征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目标任务2025年,采取省级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基层单位就业,项目实施期限3年。二、项目人员范围未就业的临夏州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内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愿意在临夏市就业的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省内涉藏地区毕业生可放宽至普通中专学历。本方案中的“未就业”以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判断标准。三、申报单位范围我市县级及以下教育、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参加项目人员不占事业编制,按临聘人员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和单位不得纳入:(一)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社会保险参保义务的企业和单位;(二)对招聘毕业生补贴期内,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不及时发放工资报酬的企业和单位; (三)上年度或本年度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有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企业和单位;(四)经营状况较差、管理混乱,上年度和本年度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企业和单位;(五)违法经营,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和单位。四、扶持政策(一)省级财政对聘用的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用人单位必须与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项目补贴期内,允许项目人员参加各类政策性岗位、脱产研究生等招录(聘)考试。对项目人员离岗出现指标空缺的,将在剩余补贴资金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人员递补,递补人员同样享受3年补贴政策。(二)通过本项目招聘的毕业生,可由临夏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项目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留用,未留用的毕业生选择自主择业或创业,项目期不再延长。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再次招聘进入,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补贴政策。 五、用人单位申报项目所需材料(一)申报时间:2025年4月21日-5月15日(二)申报地点:建设大厦11楼1109室(三)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简介,明确岗位名称、招聘人数、专业要求、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资报酬;3.企业提供劳动监察部门、社保中心、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填报《临夏市2025年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需求岗位摸底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临夏市人社局。联系人:朱英英 联系电话:0930—6210509附件(扫码下载): 《临夏市2025年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需求岗位摸底表》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
临夏市法律援助中心,临夏市,联系,地址,邮编,中心,临夏市法律援助中心邮编731100联系电话6244702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30联系地址临夏市东区人民路1号225室邮编:731100联系电话:6244702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30联系地址:临夏市东区人民路1号225室 |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征地,农民,补贴,保,养老,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政府于3月23日修订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2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及意义一是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政府于3月23日修订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2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及意义一是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单独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为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对我省原有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修订完善。二是基于工作实际的需要。2025年2月,人社部印发文件,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形式、加强预存资金管理使用、完善信息系统等要求。从我省实际来看,巡视检查、审计监督等指出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欠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问题。为落实人社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社保工作,有必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是维护社保权益的需要。被征地农民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失去了土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被征地农民对保障其社保权益的诉求也越来越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需要从政策制度设计上进行完善。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共23条,对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查和发放、责任落实等多个关键环节实现制度完善和流程优化,重点内容有:(一)基本原则坚持“四大核心”原则。《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1.制度有机衔接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2.“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3.“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申请用地单位须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4.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二)补贴对象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含三个关键要素:地域范围: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土地。土地类型:家庭承包集体所有土地中的耕地、草原和草场。年龄条件: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注意: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将暂存,待其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再按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参保缴费补贴。(三)参保方式双轨并行、自主选择参保。《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选择参加其中一种养老保险。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及待遇发放:(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2)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20%参保缴费,个人每年按8%缴纳至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从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划拨12%。(3)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由个人全额缴纳费用。(4)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及待遇发放:(1)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2)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计发系数计算月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139);缴费补贴计入前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的月待遇不变,将原个人账户月待遇与缴费补贴计算的月待遇相加后,于缴费补贴资金计入次月起开始发放,增发待遇终身享受。需注意: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不再享受补贴。既避免重复享受,也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办法》第七条明确:(1)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
临夏市民政局召开2025年度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工作推进会,补贴,工作,老年人,提升,进行,近日,临夏市民政局召开2025年度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工作推进会。各镇街道分管领导、系统操作人员以及民政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对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工作的关键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近日,临夏市民政局召开2025年度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工作推进会。各镇街道分管领导、系统操作人员以及民政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对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工作的关键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详细阐释了补贴对象的具体范围,明确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老年人群体才有资格申请补贴;强调了补贴遵循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介绍了涵盖的补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适老化家具、无障碍设施等;清晰说明了补贴标准,让工作人员对补贴额度有准确认知;还梳理了详细的补贴流程,从申请、审核到发放,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说明。针对前期工作中咨询较多的问题,也在会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会议强调,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全市老年人的深切关怀,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暖民心惠民政策。临夏市民政局将进一步以积极、高效、有序的态度推进工作,后续会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了解并能申请补贴;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为民服务意识,秉持扎实的工作作风,精心组织实施,切实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与温暖,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明起下调,利率,市场,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明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月8日起下调中国人民银行7日宣布,自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据悉,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明起下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月8日起下调 中国人民银行7日宣布,自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据悉,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当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降后,预计每年将节省居民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超过200亿元,有利于支持居民家庭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企稳。 中国人民银行:5月8日起降息,15日起降准 中国人民银行7日宣布,从5月8日起,下调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0.1个百分点。自5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为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力支持实体经济,从5月8日起,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由此前的1.5%调整为1.4%。公开市场14天期逆回购和临时正、逆回购的操作利率继续在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上加减点确定,加减点幅度保持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当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调政策利率0.1个百分点,预计将带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步下行约0.1个百分点。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还宣布,自5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下调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存款准备金率5个百分点。 潘功胜说,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预计将向市场提供长期流动性约1万亿元,整体存款准备金率平均水平将从原来的6.6%降低到6.2%。阶段性将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存款准备金率从目前的5%调降为0%,这两类机构直接面向汽车消费、设备更新投资等领域提供金融支持,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后,将有效增强这两类机构面向特定领域的信贷供给能力。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明起下调,利率,市场,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明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月8日起下调中国人民银行7日宣布,自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据悉,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明起下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月8日起下调 中国人民银行7日宣布,自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据悉,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当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降后,预计每年将节省居民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超过200亿元,有利于支持居民家庭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企稳。 中国人民银行:5月8日起降息,15日起降准 中国人民银行7日宣布,从5月8日起,下调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0.1个百分点。自5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为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力支持实体经济,从5月8日起,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由此前的1.5%调整为1.4%。公开市场14天期逆回购和临时正、逆回购的操作利率继续在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上加减点确定,加减点幅度保持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当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调政策利率0.1个百分点,预计将带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步下行约0.1个百分点。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还宣布,自5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下调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存款准备金率5个百分点。 潘功胜说,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预计将向市场提供长期流动性约1万亿元,整体存款准备金率平均水平将从原来的6.6%降低到6.2%。阶段性将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存款准备金率从目前的5%调降为0%,这两类机构直接面向汽车消费、设备更新投资等领域提供金融支持,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后,将有效增强这两类机构面向特定领域的信贷供给能力。 |
临夏市法律援助中心,临夏市,联系,地址,邮编,中心,临夏市法律援助中心邮编731100联系电话6244702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30联系地址临夏市东区人民路1号225室邮编:731100联系电话:6244702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30联系地址:临夏市东区人民路1号22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