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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财库〔2023〕21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23〕22号)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23〕23号)等三项制度。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的背景。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财政部持续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2021年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全覆盖。
目前,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主要遵循财政部于2019年修订印发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2018年印发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试行期间,上述制度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了基本规范和遵循,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编制制度也显出一些不适应的方面,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第一,更好地与新财政总会计制度衔接。财政总会计核算信息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原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告时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有关会计数据进行转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后,总会计核算同时使用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套科目体系,分别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直接使用财务会计信息,无需再采用调整转换的方法。
第二,更好地厘清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差异。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会计核算基础、报告目标、编制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原制度中未要求详细反映两套报告的数据差异。为厘清两者之间的差异,避免信息使用者误读,需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相关报表,反映财务报告中收入费用与决算报告中预算收支的主要差异情况。
第三,更好地满足新时代财政财务管理的需求。编制政府财务报告主要目标之一是全面准确反映各级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原制度注重从政府整体角度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全貌,对政府内部不同类型单位的财务状况反映不够充分。这次修订增加了一些补充报表,进一步丰富报告内容,构建从整体到局部,分层次、分类别反映财务信息的报表体系,以更好地满足政府财政财务管理需要。
问:此次修订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框架体系有何调整?
答:原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框架体系由编制办法和三个操作指南组成。此次修订将原《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合并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统一规定本级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编制方法和报表格式等。主要考虑,行政区综合财务报告在合并所属各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基础上编制形成,两类报告体例基本一致,在一个指南中进行规定,有利于各地系统掌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
问:此次修订在具体编制方法和报告内容方面有何变化?
答:从编制方法看,主要变化是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实施后,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直接从总会计账提取数据,无需再进行有关调整和抵销。
从报告内容看,主要是根据管理需要增设相关补充报表:一是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应付工程款情况表,反映应付工程款规模及变动情况,推动部门和单位加强应付工程款管理,防范债务风险。二是在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汇总表和收入费用汇总表,总体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针对不同单位类型进行分类统计,便于财政部门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数据。三是在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反映财务报告中收入费用和决算报告中预算收支之间的主要差异。四是在综合财务报告中增加财政总会计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掌握各级财政总会计负责核算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信息。
问:如何做好三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为保障新制度贯彻落实到位,主要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压实部门和单位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强调部门、单位应认真开展相关对账工作,夯实财务报告抵销合并的数据基础。同时,要求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所需数据和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二是不断夯实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政府财务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推动完善一体化系统政府财务报告模块功能,提升报告编审自动化水平,推动不同环节之间做好业务贯通,加强与其他报告之间的衔接。三是持续加强业务宣传培训。通过大力开展人员培训和指导,对此次变化较大的编制规定进行重点讲解,切实提升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为贯彻落实《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证监会近期组织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23部规范性文件、12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开展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不断增强制度规则的体系性和透明度,资本市场法规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此次清理工作结合近期资本市场改革以及上位法制定情况,对不适应改革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已经失效的规则予以修改、废止,是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度体系的又一次阶段性清理更新,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改革要求和上位法制定情况,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等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应性调整,包括调整相关文件的制定依据等;二是鉴于所规范事项已由新的规则予以规范或者已不存在等情形,对《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36部制度文件予以废止。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制度规则“立改废释”和体系优化,不断提高证券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第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完备、保护状况优良、机构制度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功能发挥显著的要求,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单位,具体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不能确定保护单位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分级保护
第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对于零散烈士墓应当集中迁移保护,确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护力量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位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五)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国性知名度或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由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申报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拟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
(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
(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五)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
(六)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由公布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设立。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发挥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作用。
第十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
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已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
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不涉及以上内容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展陈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性质、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新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同时提交申报保护级别文件。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保护级别时确定名称规范表述。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章 维护利用
第十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设施设备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中文物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管理。
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按照文物保护标准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对可移动文物,应当设立专门库房,分级建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开展英烈史料的收集整理、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挖掘研究英烈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优化展陈,在保持基本陈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及时补充完善体现时代精神和新史料新成果的展陈内容,经审批可每5年进行一次局部改陈布展,每10年进行一次全面改陈布展。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基本陈列改陈布展大纲和版式稿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定。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增强讲解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协助配合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开展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和其他纪念活动,维护活动秩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为烈士亲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便利,创新服务方式,做好保障工作,推行文明绿色生态祭扫。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接待异地祭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妥善安排祭扫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行前往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网络宣传教育,通过开设网站和利用新媒体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教育平台,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4年对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一次排查,建立排查档案。对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研究馆员和英烈讲解员,并注重提高其专业素养,也可采取利用志愿者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和机构提供研究和讲解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等方式,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部门指导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妥善保管捐赠的革命文物、烈士遗物等物品,建立健全捐赠档案,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力量。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鼓励退役军人、烈士亲属、机关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红色宣讲员、文明引导员,参与设施保护、讲解宣讲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史料遗物遭受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经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临州办发〔2021〕101号)要求,为明确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中公布的部门、单位和相关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2.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及时核实增减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部门(机构或组织)名称 | 类别 |
1 |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行政机关 |
2 | 临夏市财政局 | 行政机关 |
3 | 临夏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机关 |
4 | 临夏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机关 |
5 |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机关 |
6 | 临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行政机关 |
7 | 临夏市水务局 | 行政机关 |
8 | 临夏市教育局 | 行政机关 |
9 | 临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机关 |
10 | 临夏市公安局 | 行政机关 |
11 | 临夏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行政机关 |
12 | 临夏市统计局 | 行政机关 |
13 | 临夏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机关 |
14 | 临夏市民政局 | 行政机关 |
15 | 临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机关 |
16 |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机关 |
17 | 临夏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机关 |
18 | 临夏市科学技术局 | 行政机关 |
19 | 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 | 行政机关 |
20 | 临夏市审计局 | 行政机关 |
21 | 临夏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机关 |
22 | 临夏市医疗保障局 | 行政机关 |
23 | 临夏市商务局 | 行政机关 |
24 | 临夏市乡村振兴局 | 行政机关 |
25 | 临夏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机关 |
26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机关 |
27 | 临夏市司法局 | 行政机关 |
28 | 临夏市烟草专卖局 | 行政机关 |
29 |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市税务局 | 行政机关 |
30 | 临夏市残疾人联合会 | 法定授权组织 |
31 | 临夏市南龙镇人民政府 | 人民政府 |
32 | 临夏市折桥镇人民政府 | 人民政府 |
33 | 临夏市枹罕镇人民政府 | 人民政府 |
34 | 临夏市城郊镇人民政府 | 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印发的制度文件汇编 | ||||||||
单位名称:临夏市应急管理局 整理日期:2021年1月7日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发布日期 | |||||
1 | 关于调整临夏市应急管理局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 21 | 2020年5月15日 | |||||
2 | 关于明确和调整市应急管理局部分股室职责的通知 | 22 | 2020年5月15日 | |||||
3 | 关于印发《临夏市应急管理局考勤制度》的通知 | 25 | 2020年6月8日 | |||||
4 | 临夏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的通知 | 48 | 2020年9月1日 | |||||
5 | 关于调整临夏市应急管理局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 65 | 2020年9月22日 | |||||
6 | 临夏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稿件发布三审制度》的通知 | 85 | 2020年12月13日 | |||||
7 | 关于印发《临夏市应急管理局网络舆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 86 | 2020年12月13日 | |||||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印发的制度文件汇编 | |||
单位名称:临夏市审计局 整理日期:2021年1月7日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发布日期 |
1 | 中共临夏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临夏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临夏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 临市审办发﹝2019﹞1号 | 2019年8月5日 |
2 | 关于印发《临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 临市经责办发﹝2019﹞2号 | 2019年10月18日 |
3 | 关于印发《临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临市经责办发﹝2019﹞3号 | 2019年10月18日 |
4 | 临夏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 临市审发﹝2016﹞85号 | 201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