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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夏市2025年度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奖,补,产业,农业,发展,临市府办发﹝2025﹞20号关于印发《临夏市2025年度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临夏市2025年度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市府办发﹝2025﹞20号 关于印发《临夏市2025年度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临夏市2025年度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临夏市2025年度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长,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考虑临夏市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和本地资源的优势与短板,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布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高效化、多元化转变,激发农业产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形成“东优、西强、南美、北绿、中好”均衡发展格局的定位,全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着力夯实“三农”根基,因地制宜培育壮大花卉、马铃薯、牛羊、蓝莓、树莓、食用菌、中药材等产业,鼓励发展“五小”(小家禽、小手工、小作坊、小买卖)产业,推动产业链条更加完整,功能更加多样,业态更加丰富,利益联结更加稳定,实现产业提质增效。二、产业布局(一)种植业方面2025年计划种植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16588亩,种植油料2650亩,种植蔬菜及食用菌1400亩(包括复种),种植中药材1110亩。稳定种植牡丹、芍药、玫瑰等花卉4500亩(包括牡丹长廊3000亩),种植树莓600亩,鼓励发展蓝莓等高产值产业。折桥镇以建设“休闲康养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为目标,打造以数字智慧农业、休闲体验农业为重点的特色种植园区。一是种植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2130亩,种植油料400亩;二是在稳定种植树莓400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蓝莓、无花果等高产值产业;三是种植蔬菜及食用菌1100亩;四是种植黄芪、柴胡等中药材510亩。枹罕镇以建设“牡丹文化产业园”为重点,积极打造鲜花港玫瑰鲜切花基地和牡丹种质资源建设,建成投用牡丹产业园。一是种植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11580亩,种植油料1000亩;二是稳定种植树莓200亩,多渠道推广树莓高附加值产品树莓汁、树莓果酒等产品走向市场,积极发展蓝莓产业;三是在“牡丹文化产业园”区域内的王坪村、江牌村、青寺村、拜家村稳定种植牡丹、芍药、玫瑰及其他鲜切花1350亩;四是种植蔬菜200亩;五是种植中药材120亩。(二)南龙镇以建设“休闲静谧园林化的凤凰山主题游乐园”为重点,配合景区建设,发展牡丹、芍药以及特色花卉、蓝莓种植和金银花、冬花等中药材种植。一是种植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2490亩,种植油料1200亩;二是稳定种植牡丹、芍药及其他花卉50亩;三是种植蔬菜100亩;四是种植金银花、冬花等中药材480亩。城郊镇以建设“花卉产业园”为重点,积极打造特色明显、亮点突出的现代花卉园区。以临夏市花卉交易市场为依托,进一步拓展花卉销售渠道,强化市场管理,引进培育名优特花卉新品种,辐射带动周边镇村。一是种植玉米388亩,种植油料50亩;二是种植牡丹、玫瑰、月季、大丽花及各类盆景花卉100亩,积极发展蓝莓产业。(二)畜牧业方面以建设“牛羊文化产业园”为重点,依托畜牧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牛羊产业全产业链发展,续建省级农业现代产业园(牛、羊)。2025年全市养殖规模分别达到:牛存栏1.38万头、牛出栏1.84万头,羊存栏4.21万只、羊出栏5.11万只,猪存栏0.86万头、猪出栏0.99万头,鸡存栏4.53万只、鸡出栏5.78万只。三、奖补措施及标准(一)发挥特色优势,助力种养产业1.积极推进种植结构有序调整。(1)马铃薯种植:农户或经营主体种植马铃薯1亩以上,奖补0.05万元/亩;(2)油料种植:农户或经营主体种植油料1亩以上,奖补0.02万元/亩;(3)蔬菜种植:农户或经营主体种植蔬菜0.3亩以上,奖补0.05万元/亩;(4)食用菌种植:农户或经营主体种植食用菌,奖补0.15万元/亩;(5)中药材种植:农户或经营主体新种植黄芪、柴胡、冬花等中药材1亩以上,奖补0.1万元/亩;(6)树莓种植:农户或经营主体新种植树莓1亩以上,奖补0.1万元/亩;(7)蓝莓种植:农户或经营主体新种植蓝莓,奖补0.3万元/亩;(8)无花果种植:农户或经营主体新种植无花果,奖补0.1万元/亩;(9)牡丹、芍药、玫瑰及鲜切花种植:农户或经营主体新种植牡丹、芍药、玫瑰及鲜切花1亩以上,奖补0.1万元/亩。以上奖补措施,农户奖补上限2万元/户,经营主体奖补上限50万元/家,相同地块当年只享受一次奖补。2.鼓励设施农业新建或改建提升。农户或经营主体新建1亩以上高效日光温室,奖补5万元/座;改建提升的日光温室以验收方案进行奖补,奖补上限3万元/座(标准:选址合理、证照齐全、每座温室占地面积1亩以上,根据高效日光温室修建标准进行新建或改建提升)。3.加快畜牧产业转型升级。(1)能繁母牛:对饲养适龄能繁母牛2头(含)以上的农户、20头(含)以上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适龄能繁母牛指达到生殖年龄(12月龄至6周岁)而专门留作繁殖用的母牛,奖补0.1万元/头(不包括牦牛);(2)能繁母羊:对饲养适龄能繁母羊5只(含)以上的农户、100只(含)以上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适龄能繁母羊指达到生殖年龄(6月龄至3周岁)而专门留作繁殖用的母羊,奖补0.02万元/只(不包括藏系羊);(3)能繁母猪:对饲养适龄能繁母猪2头(含)以上的农户、100头(含)以上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适龄母猪指达到生殖年龄(8月龄至4周岁)而专门留作繁殖用的母猪,奖补0.02万元/头。以上奖补措施,农户奖补上限2万元/户,经营主体奖补上限50万元/家,当年只享受一次奖补;(4)能繁母畜引进:对引进良种能繁母牛10头(含)、能繁母羊50只(含)、能繁母猪50头(含)以上的农户或经营主体,按照引进费用30%进行奖补。每个农户或经营主体奖补上限80万元,当年只享受一次奖补。(二)支持不断延伸充实产业链条五小产业方面:对全市农户中新发展小家禽、小手工、小作坊、小庭院的分类进行奖补。(1)小家禽:对各镇利用自家庭院新发展小家禽养殖(农家散养鸡、鸭子、鹅、鹌鹑),且养殖50只以上的已脱贫户、三类监测户,奖补10元/只,奖补上限不超过0.5万元/户;(2)小手工:对各镇新发展塑料绳编制、笤帚、藏靴、鞋垫、砖雕、木雕、纳鞋、蛋雕等小手工生产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提供3个月(含)以上的交易流水且月均交易流水不低于300元的,奖补0.3万元/户;(3)小作坊:对各镇通过自家庭院新发展特色小吃、面点、面粉加工、饲料加工、小卖部、快递超市、理发店、杂货店等小作坊生产的农户,提供3个月(含)以上的交易流水且月均交易流水不低于600元的,奖补0.3万元/户;(4)小庭院:对各镇通过自家庭院新发展农家乐、民宿的已脱贫户、三类监测户,提供农家乐、民宿营业执照、3个月(含)以上的交易流水且月均交易流水不低于3000元的,奖补1万元/户。(不涉及小买卖奖补)(三)支持做好农特产品品牌创建1.“甘味”品牌:新认定“甘味”农产品企业商标品牌,奖补1万元/个。2.“三品一标”:新认证绿色食品、绿色续展食品,奖补2万元/个;新认证有机农产品,奖补10万元/个;新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奖补15万元/个。(不涉及无公害农产品奖补)四、奖补范围、方式及程序(一)奖补范围在临夏市从事农业生产的本市农户或在临夏市注册开户并在临夏市发展农业产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二)奖补方式依据公开公正、鼓励引导、扶持壮大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全市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奖补。(三)奖补程序1.申报农户或经营主体将项目内容申报至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汇总登记。2.验收、公示及奖补资金兑付(1)村级初验。村委会收到申请后,由村委会根据农户或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内容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按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将初验资料上报镇政府审核。(2)镇级复验。镇政府收到村级初验资料后,组织人员对村级验收结果开展镇级复验,并将复验结果按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将复验资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抽验申请。(3)市级抽验及奖补资金兑付。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镇级复验资料后,组织人员对镇级复验结果开展抽验,抽验合格后,将抽验结果及各镇上报的奖补项目复验花名册按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兑付奖补资金。(建设、采购、认证类项目,由市级全覆盖验收)五、保障措施各镇、市直相关部门要形成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各项扶持措施落地见效。各镇要充分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政策,通过送政策下基层、进企业、进农户,让企业、群众等各类群体知晓政策扶持内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申报渠道,提高政策知晓率和透明度。本方案中所列奖补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临夏市2025年度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临夏市农业农村局召开法律知识培训会,农业,农村,法律,行政执法,培训,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帮助农业农村系统干部准确把握农业农村领域重点法律法规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25年5月27日下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法律知识培训会,局相关股室、站、中心负责人,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共70余人参加培训。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帮助农业农村系统干部准确把握农业农村领域重点法律法规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25年5月27日下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法律知识培训会,局相关股室、站、中心负责人,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共70余人参加培训。培训会上,分管领导从民法典、法制和法治概念的区别、法治政府建设、如何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开展涉企检查等与农业农村工作息息相关内容,结合生动鲜活的案例做了详细讲解。使大家对涉农类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立法特色和深远意义有了更加晰的认识和理解。培训结束后对参会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随堂测试。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将常态化、规范化推进学法用法,全面提高农业农村系统工作人员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积极营造公平、透明、规范的农业农村法治环境。 |
情暖福利院 爱心共传递——市工商联携轮值主席企业联谊集团到临夏市社会福利院开展慰问活动,社会,爱心,市委,市政府,捐赠,5月23日上午,临夏市工商联联合市工商联轮值主席单位联谊集团一行前往临夏市社会福利院,开展 “情暖福利院 爱心共传递” 公益系列活动。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魏刚出席捐赠仪式,市工商联党组书记雷永锋、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及临夏市社会福利院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活动。活动期间,联谊集团总经理马啸代表集团向市社会福利院捐赠爱心善款2万元,并现场签订了捐赠协议。5月23日上午,临夏市工商联联合市工商联轮值主席单位联谊集团一行前往临夏市社会福利院,开展“情暖福利院爱心共传递”公益系列活动。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魏刚出席捐赠仪式,市工商联党组书记雷永锋、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及临夏市社会福利院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活动。活动期间,联谊集团总经理马啸代表集团向市社会福利院捐赠爱心善款2万元,并现场签订了捐赠协议。同时,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魏刚同志代表临夏市慈善协会为联谊集团颁发了捐赠证书,并发表讲话,对其爱心奉献表示衷心感谢。尊老爱幼、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一老一少一困”群体的关爱工作,这离不开社会各界爱心力量的积极参与。魏刚副市长的讲话中饱含着对特殊群体的深切关怀,也对社会各界的爱心行动给予了充分肯定与殷切期望。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引领下,将会有更多力量加入到公益事业中来。通过此次活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关爱得以传递。希望在市委、市政府的引领下,能有更多力量投身公益行列,让尊老爱老、扶危济贫的美德在社会中持续传递、生生不息。 |
临夏州2025年选拔招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项目公告,人员,报考,考试,服务,扶,临夏州2025年选拔招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一、招募计划2025年,通过统一组织考试,全州选拔招募(具体名额按省人社厅分解下达的指标为准)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其中支医岗位指标单列),服务期为2年。二、招募对象(一)普通高校2025年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普通高校2025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临夏州2025年选拔招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招募计划2025年,通过统一组织考试,全州选拔招募(具体名额按省人社厅分解下达的指标为准)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其中支医岗位指标单列),服务期为2年。二、招募对象(一)普通高校2025年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普通高校2025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三)普通高校2023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四)2023年及以后年度退出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五)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仅限报考支医岗位。三、招募条件(一)报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2.户籍在临夏州或高考时家庭户籍在临夏州;3.志愿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和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和工作安排;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学习成绩合格,资格初审前取得毕业证书;6.报考支医岗位所学专业必须为医学门类或医药卫生大类;研究生学历专业必须符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医学门类规定的规范称谓表述;本科生专业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年)》医学门类规定的规范称谓表述;专科生必须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新旧专业对照表》或《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医药卫生大类规定的规范称谓表述。所学专业与以上专业门(大)类规定专业名称不完全相同的,必须由报考人员到毕业院校开具说明,认定所学专业属于医学门类或医药卫生大类范围,或认定所学的专业名称虽与支医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同,但课程基本相同,属同一专业,并附本人所学课程成绩单。7.报考其他岗位不限专业;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报考:1.以往从事过“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项目服务的人员。2.在各级人事考录招聘考试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四、网上报名(一)报考告知承诺要求本次报考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必须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及符合报考条件做出承诺,并签署《“三支一扶”报考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考试后愿意接受人社部门的审核,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及接受处理。《“三支一扶”报考告知承诺书》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禁止代为承诺行为。对考试后资格审核环节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取:1.实际情况与提交报名信息不一致;2.不属于招募对象或不符合招募条件;3.资格审核时不能提交有关证件、说明等资料。(二)报名时间2025年5月26日9:00至5月30日18:00(三)报名流程本次考试全程网上报名,免交报名费,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核,由报考人员对照招募对象和条件,自主填报个人信息报名。1.考生注册。报考人员需登录“甘肃人事考试网”(https://ks.rst.gansu.gov.cn),进入“网上报名”栏目,点击“2025年选拔招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考试”,使用本人正确手机号码(需保持畅通)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必须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2.上传照片。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必须为本人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红色、白色或蓝色背景均可,并经“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审核,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大小应小于20K。照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必须按要求重新上传,否则报名不能通过,照片上传成功后不能修改。3.填写报考信息。①“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三类项目考生只能报考其中一项,选择填报其中一项后不得改报;②报考人员只限填报现户籍地县(市)(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或高考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的服务岗位;③报考信息修改保存后,务必再次点击“提交”;④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取消报考资格,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提交报考信息。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考申请后,报名系统将自动确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及时点击“报名结果”,查看系统确认结果,仅保存报考信息未提交的,报名不成功。5.信息修改(1)个人身份信息修改为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报名期间,报考人员仅可申请更改填写错误的两类个人身份信息:一是报考人员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报考人员身份证号码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个人身份信息不予更改。修改流程:报考人员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填写《“三支一扶”考生身份信息更改申请表》(见附件3),向报考服务地县(市)人社局提交修改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12:00,逾期不予受理。县(市)人社局审核盖章后及时报州人社局汇总,由州人社局向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上报汇总后的修改申请,上报时间截止为2025年5月30日16:00,逾期不予受理。温馨提示:因信息修改需要一定办理周期,报考人员向当地县(市)提交修改申请后,无需等待修改信息结果,县(市)人社局应当引导报考人员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先按照正常流程完成报名,以免错过报名时间。(2)其他报考岗位信息修改除“(1)个人身份信息修改”中的两类个人身份信息外,经报名系统确认通过的其他报考信息,如有填写错误,报考人员可点击“填写报考信息”中的“修改”按钮自行修改,一旦点击了“修改”按钮并保存后,必须重新提交报考信息进行报名确认,并点击“报名结果”查看系统确认结果。若修改后未重新提交系统进行报名确认,则报名不成功。五、指标分解指标采取因素分配法分解,由省人社厅依据临夏州报考人数、岗位需求数和“三支一扶”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解下达,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选拔指标单列,由省人社厅负责分解下达。州上参照省上分解办法向非单列县(市)分解下达指标。县(市)岗位报名人数不足2人的,指标由州上调配至其他县(市)相同岗位,考生参加调配县(市)考录和岗位分配。根据省上文件精神,各县(市)少数民族考生选拔指标仍按当地常住人口民族比例分解下达,按报考岗位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指标分解方案于6月24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社厅备案。六、考试(一)考试时间和内容1.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2025年6月28日9:00—11:00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指定的地点为准。2.考试科目及内容支医岗位考试科目为“医学综合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相关基础知识。总成绩为100分。其他岗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时事、政治、法律、经济、管理、计算机应用、公文写作与处理等方面的相关基础知识。总成绩为100分。考试不指定教材,不委托任何单位(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二)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25年6月23日9∶00至6月28日9∶30打印流程:报考人员登录甘肃人事考试网(https://ks.rst.gansu.gov.cn),进入“准考证打印”栏目进行打印。注意:请报考人员务必妥善保管个人准考证,考试、资格审核等环节未携带《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三支一扶”考试或录取资格。(三)应试证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从报名系统打印的《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过期者,应于考前至公安派出所补办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四)违纪处理考试过程中考务组织部门要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制作假身份证骗取考试资格、发送无线电信号进行高科技作弊等行为,进行有力查处打击。各考点应对所有进入考场的应试人员进行安检,凡发现携带高科技作弊器材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本次考试由国家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试卷雷同检测,被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生,组织考试的机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雷同试卷考生存在作弊行为的,视具体情形由人社部门对其做出违纪违规处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对因违纪或违反《“三支一扶”报考告知承诺书》记入诚信档案的考生,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五)成绩公布公布时间:2025年7月15日左右查询流程:登录甘肃人事考试网(https://ks.rst.gansu.gov.cn),进入“成绩查询”栏目查询。郑重提醒:甘肃人事考试网(https://ks.rst.gansu.gov.cn)是“三支一扶”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的唯一官方网站,请考生切勿随意登录培训机构等虚假网站,不要随意点击不明链接填写个人身份信息,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七、审核录取(一)资格初审县(市)人社局根据公布的选拔指标,按报考岗位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资格初审名单。对指标末位考试成绩并列的考生,由县(市)列入资格初审人员名单。进入资格初审名单的人员必须下载填写《甘肃省2025年选拔招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资格审核表》(附件1)一式3份(双面打印),贴近期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退出现役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持退役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生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等到县(市)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不能提供以上证件者,取消录取资格,在指标范围内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过程中成绩并列者一并录取。(二)体检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由各县(市)人社局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和程序组织体检,无三甲医院的县(市)可安排至州综合性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在指标范围内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过程中成绩并列者一并录取。(三)资格复审对通过资格初审和体检的人员,由县(市)人社局报州人社局复审,复审内容重点包含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退役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退役士兵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生须提供培训合格证)、准考证、体检结果等。资格复审不符合报名条件者,取消录取资格,在指标范围内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过程中成绩并列者一并录取。(四)公示州人社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在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募县(市)、岗位、拟招募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准考证号、考试成绩、毕业院校、专业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进入公示环节后产生空缺指标的,不再进行递补。(五)录取发文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州人社局形成《拟录取人员报告》(含附件2),于7月30日前报省人社厅,由省上统一发文录取。八、培训上岗(一)岗前培训各县(市)人社局要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25号)要求,对“三支一扶”全体新招募人员及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高基层工作生活适应能力,县(市)财政局要安排相应资金,确保岗前培训任务落实。(二)安排上岗各县(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岗位、编制空缺情况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资格条件,将新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安排到乡镇基层教育、卫生、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岗位服务。对社会工作、文化旅游、乡村规划、农技推广、法律服务等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和乡镇(流域)水利管理、林草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工程、营林生产等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岗位也可安排。各县(市)务必要将所有新招募人员于9月初安排上岗服务,并同步在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在岗状态。九、待遇保障(一)在岗待遇选拔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服务期间生活补贴由各县(市)按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3100元向各地拨付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安家费补助。服务期内“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省财政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的16%、6.1%及0.2%补助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代扣代缴工作由县(市)人社局负责,个人缴费部分从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因成绩并列一并录取(超出省上下达指标)人员的各项待遇由县(市)财政承担,标准与其他人员相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鼓励服务单位比照在职正式职工为“三支一扶”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励等其他津贴福利,并按规定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及补贴。(二)人员管理各县(市)要严格人员管理,关心重视成长。可择优选拔“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河(湖)长助理、林(场)长助理、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等职务。支持选派到对应上级单位进行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跟班学习或研修培训。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县(市)人社局要会同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存入本人人事档案。要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严格按照招募岗位安排使用“三支一扶”人员,不得借调“三支一扶”人员到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帮助工作。允许“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内离岗,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县(市)人社局审核,报州人社局同意后方可离岗,离岗空缺岗位不再递补,同时在“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内变更在岗状态为“岗位脱离”。各县(市)人社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按照《系统使用手册》规定,认真及时高质量做好人员信息采集、数据报送、进度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84号)要求,及时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打印发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三)优惠政策1.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2.服务期间,符合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相关规定的,可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视同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定向考录和事业单位专项招聘优惠政策。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向县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申请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6.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支医人员,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8.符合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支医人员,凭服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考试手续。9.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服务地工作的,在县乡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拿出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开展专项招聘,纳入编制管理。聘用后连续计算工龄,不再实行试用期。10.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留在基层岗位工作的人员,在提拔任用、职称评定、人才项目选拔、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优先考虑,并纳入基层青年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附件(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下载附件):附件1:甘肃省2025年选拔招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资格审核表.xls 附件2:甘肃省2025年“三支一扶”拟录取人员信息汇总表.xls附件3:“三支一扶”考生身份信息更改申请表.doc |
临夏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公告,临夏市,社会,注销,登记,残疾人,临夏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公告2025 0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临夏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临夏市民政局审核,准予临夏市残疾人照护服务中心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同时作废,现予以公告。临夏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公告20250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临夏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临夏市民政局审核,准予临夏市残疾人照护服务中心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同时作废,现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名称:临夏市残疾人照护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22901MJY10728XT 法定代表人:汪如永住所:临夏市南龙镇王闵家村注销日期:2025年5月22日临夏市民政局2025年5月22日 |
【石榴籽专栏】牡丹花开润八坊 书香阅读话团结|八坊街道主题阅读活动,民族,团结,文化,阅读,活动,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持续推进全民阅读,5月21日,八坊街道精心策划并开展了“牡丹花开润八坊 书香阅读话团结” 主题活动,以阅读为纽带融合民族团结,吸引各族群众参与,营造文化与团结和谐氛围。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持续推进全民阅读,5月21日,八坊街道精心策划并开展了“牡丹花开润八坊书香阅读话团结”主题活动,以阅读为纽带融合民族团结,吸引各族群众参与,营造文化与团结和谐氛围。活动中,工作人员积极协调临夏市新华书店,在现场精心布置了充满民族特色与书香气息的阅读区域,涵盖民族文化、经典文学、历史传记等类别的书籍整齐陈列,既有展现少数民族风土人情的纪实著作,也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经典典籍,宛如一座知识宝库,静静等待居民群众前来探索。活动在激昂的经典诵读声中拉开帷幕。街道干部职工代表、辖区幼儿园孩子们依次登台朗诵《爱祖国更爱家乡》《民族团结一家亲》等经典诗文,抑扬顿挫的语调、真挚饱满的情感,生动展现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各族群众团结奋进的精神风貌,进一步激发了各族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情怀。阅读分享环节中,阅读爱好者分享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中华民族共同体概论》等书籍的阅读感悟。大家在思想的交流碰撞中深化了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识,凝聚起“民族团结一家亲”的强大共识。现场氛围热烈融洽,不时响起阵阵掌声。随后的诗词接龙、猜谜语、飞花令等趣味活动将现场气氛推向高潮,大家积极参与、争相竞答,答对者获得了临夏民族特色的文创小礼品,在欢声笑语中增进了对民族文化的了解。书法与绘画区域,河州书院老师挥毫泼墨,书写了“民族团结一家亲石榴花开迎盛世”等书法作品,同时,以笔为媒,绘制出色彩斑斓的牡丹图,寓意各族群众像牡丹一样繁荣共生、和谐共荣。大家相互学习、共同创作,用艺术形式传递着民族团结的美好愿景。此次活动的开展,让书香浸润心田,以文化凝聚人心,不仅推动全民阅读走深走实,更成为促进民族团结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八坊街道将继续创新活动形式,开展更多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与全民阅读工作走深走实,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的美好家园凝聚强大精神力量。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1”是什么含义,包含离职当月工资吗?,劳动者,劳动,单位,支付,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1”是什么含义,包含离职当月工资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N”一般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N”一般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因此,“1”指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N+1”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包含离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 |
【抓学习促提升、抓执行促落实、抓效能促发展】南龙镇组织召开“抓学习、促提升”干部理论学习周例会,群众,开展,工作,干部,安全,5月20日,南龙镇组织召开“抓学习、促提升”干部理论学习周例会,镇全体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各村(社区)书记、镇机关全体干部参加会议。会议集中学习了《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传达学习了《习近平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论述摘编》《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部分内容及省州市相关会议精神,并对近期各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5月20日,南龙镇组织召开“抓学习、促提升”干部理论学习周例会,镇全体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各村(社区)书记、镇机关全体干部参加会议。会议集中学习了《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传达学习了《习近平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论述摘编》《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部分内容及省州市相关会议精神,并对近期各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会议强调,一是要坚守安全底线,筑牢风险防控体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持续强化底线思维与红线意识,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市场、企业等重点场所开展全方位、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力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依托便民微信群等多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定期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险情时,能够迅速响应、科学高效地处置,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要聚焦民生福祉,推动政策落地见效。要树牢为民服务理念,用心用情用力提升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镇村干部要积极入户走访,对特殊困难群体家庭全面摸排,切实做到应帮尽帮、精准救助。同时,开展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宣传,扎实做好“煤改电”“两癌”宣传动员、养老保险收缴、劳务奖补资助等工作。三是要深化生态治理,擦亮“南美”发展底色。要切实增强抓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广泛动员党员群众、公益性岗位等人员,开展全覆盖的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对垃圾杂物进行彻底清扫、清理与清运,做到不留死角、全面推进,并扎实开展“靓丽星期五文明我先行”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积分超市兑换、评选“最美庭院”等激励措施,引导群众主动参与环境卫生整治。会议还对干部纪律作风、基层党建、农村“三资”等工作做了再安排。 |
多方协作暖童心 护航少年归家园——临夏市救助管理站(市未保中心)助力归乡之路,少年,社工,未成年人,救助,隐私,近日,临夏市救助管理站(市未保中心)妥善接收由兰州未保中心护送而来的两名未成年人——15岁的马某某与14岁的马某。接收后,临夏市救助管理站(市未保中心)即刻响应,一场充满温度的救助行动迅速铺开,传递出党和政府对困境少年的深切关怀。两名少年初抵站内时,情绪敏感且抵触交流。秉持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原则,驻站社工采用分组陪伴的方式,以温和耐心的态度逐步接触。近日,临夏市救助管理站(市未保中心)妥善接收由兰州未保中心护送而来的两名未成年人——15岁的马某某与14岁的马某。接收后,临夏市救助管理站(市未保中心)即刻响应,一场充满温度的救助行动迅速铺开,传递出党和政府对困境少年的深切关怀。两名少年初抵站内时,情绪敏感且抵触交流。秉持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原则,驻站社工采用分组陪伴的方式,以温和耐心的态度逐步接触。沟通过程中,社工避免任何可能触及隐私边界的不当询问,确保在安全、尊重的氛围下建立信任。尽管少年情绪波动较大,信息收集困难重重,但社工始终坚守专业操守,给予充分理解与包容。为帮助少年走出心理困境,驻站社工第一时间制定关爱计划。一方面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另一方面组织吉他弹奏、架子鼓演奏等趣味活动,让少年们在艺术氛围中放松身心。在学业帮扶上,社工紧扣隐私保护要求,精心设计线上学习方案,化身“学习伙伴”全程陪同,引导他们梳理知识、攻克难题,在知识探索中重燃学习热情。鉴于未成年人后续成长需求,临夏市救助管理站(市未保中心)凭借与广河县民政局的长期业务协作关系,结合两名少年的实际情况,迅速敲定个性化护送返乡方案。一切筹备就绪后,驻站社工全程陪护,顺利将少年安全送回原籍。护送返乡只是守护的开端,临夏市救助管理站(市未保中心)将持续深化区域协作,提升救助响应效率;以隐私保护为前提,优化心理疏导、学业辅导等服务内容;同时强化跟踪帮扶,通过建立成长档案、定期回访,动态调整关爱措施,切实为困境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健康成长的蓝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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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开展临夏市商贸市场领域应急演练,市场,安全,应急,演练,企业,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商贸市场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5月15日,市商务局联合市消防大队在富临农贸市场组织开展全市商贸市场领域应急演练。全市15余家重点市场企业负责同志参加演练。本次演练围绕商贸市场常见消防安全隐患,设置三大重点环节:1.紧急疏散演练:模拟市场突发火情,组织商户及工作人员快速有序撤离,强化应急逃生能力。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商贸市场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5月15日,市商务局联合市消防大队在富临农贸市场组织开展全市商贸市场领域应急演练。全市15余家重点市场企业负责同志参加演练。本次演练围绕商贸市场常见消防安全隐患,设置三大重点环节:1.紧急疏散演练:模拟市场突发火情,组织商户及工作人员快速有序撤离,强化应急逃生能力。2.灭火实战演练:消防队员现场示范灭火器、消防栓等器材使用方法,参演人员轮流操作,确保掌握初期火灾扑救技能。3.安全知识宣讲:市商务局负责同志强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与应急培训,筑牢安全防线。通过本次实战化演练,有效提升了市场从业人员火灾防控和协同救援能力;检验了市场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及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增强了企业“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理念,为全市商贸市场行业平稳运行提供保障。 下一步市商务局将持续联合消防、应急等部门,加大商贸市场领域安全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培训演练常态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
关于印发《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事故,调查,调查组,单位,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现将《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2月17日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现将《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2月17日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细则。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不包括本数)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章 事故接报和处置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的时限规定上报事故基本情况,电话报告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不得超过1个小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应当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事件情况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按照“快报事件,续报详情”的要求及时报告。第六条事故报告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相结合的原则。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相关行业部门进行核实,向市政府报告,属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报告主要责任。事故单位承担事故报告直接责任。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四)事故已造成伤亡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伤亡人数变化等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补报。第八条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专门股室、人员负责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事故发生后建立24小时事故报告与处置的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和传真号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分工和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人民检察院,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处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在必要时,应按照《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分工、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三章 事故调查组组成及工作职责第十条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凡我市境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事故实施具体调查工作:(一)工矿商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工矿商贸企业内机动车辆(即在生产经营单位内从事运输的各类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社会车辆(即加挂社会牌照的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开展调查;(二)各类建设工程领域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调查;(三)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调查;(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调查;(五)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不含道路上交通事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调查;(六)水务、水利领域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水务水电局牵头开展调查。(七)未列入上述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管范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牵头调查。(八)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上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和“既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也追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工作要求,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查清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提出应当追究问责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人员处理以及事故整改措施建议等。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应邀请市纪委监委及时介入,列席事故调查组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市纪委监委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事故调查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委派1名分管负责人和至少1名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并确保参加同一起事故调查的人员相对固定。需要变更人员的,应当事先与事故调查组沟通同意。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事故调查实际情况,有权决定调查组成员单位增加调查取证人员。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到位,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工作。(二)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召开现场工作会和事故调查组工作会。在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与邀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事故调查情况和提供相关调查材料:(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的法定职责;收集本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取证;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现场清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代表事故调查组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依法报请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批复情况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和落实整改措施;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二)市纪委监委依法在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对事故涉及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责任,经审查调查,并听取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后,提出处理建议,适时向事故调查组书面通报反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应当将调查报告以正式函件形式向市纪委监委提供。市纪委监委按规定处理处置。(三)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对在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及时与事故调查组沟通调查情况。(四)市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对侵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汲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整改措施和建议。(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六)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七)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八)其他参与事故调查的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组组长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加强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情况沟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与事故调查的相关衔接工作。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召开现场工作会,并开展下列工作:(一)宣布事故调查组成立和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二)听取事故相关单位有关事故及现场抢险、现场保护情况介绍;(三)听取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介绍;(四)宣布事故调查期间需要事故相关单位配合的事项和具体要求;(五)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结合事故情况,向事故相关单位提出事故现场保留、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六)根据对事故初步分析,对事故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查封、扣押资料、设施设备等强制措施。第十八条 现场工作会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及时召开事故调查组工作会,研究确定下列工作事项:(一)确定各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二)各成员单位沟通先期了解掌握的事故情况;(三)确定上报和对外公布事故信息的内容;(四)讨论和确定事故调查方向;(五)研究事故原因及需要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六)安排具体调查事宜。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查封、扣押资料、物证,由事故调查小组统一向事故相关单位提取并集中保管。需封存的设施设备由调查组依法封存。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3日内,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因故推诿延误调查。第二十条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需要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事故鉴定和评估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支付,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无支付能力时,由市政府处理。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沟通事故调查情况,研究解决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确定下一步调查方向和完善证据搜集工作。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因人员伤亡变化等原因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和范围,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州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后5日内召开事故调查人员会议,分析讨论事故调查情况,组织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三个部分:(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三)附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7日内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审议和确定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具体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正式上报前,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向有关部门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通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等情况,听取被通报单位意见。被通报单位提出的意见有确凿证据和理由、确有必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3日内补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通报相关调查组成员单位。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事故批复和处理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加盖代章后,上报市政府批复结案。市政府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由市纪委监委按规定处理处置,并将处理处置情况在作出处分决定60日内送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涉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或有关市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执行;涉及刑事责任的,由调查组组长单位抄送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按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由事故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执行。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暂扣或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或证照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具有管辖权限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实施。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应包括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复、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归档完毕后,所有档案材料应同时复制一份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月至1年内组织对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具体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示。第六章 瞒报谎报事故举报的受理第三十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后,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对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线索,应当尽快依法依规核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依法转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包括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第三十五条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提请州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调查处理。核查处理中涉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依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六条市应急管理局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受理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规定执行,对举报的奖励参照《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受理和奖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pdf |
关于印发《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事故,调查,调查组,单位,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现将《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2月17日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现将《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2月17日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细则。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不包括本数)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章 事故接报和处置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的时限规定上报事故基本情况,电话报告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不得超过1个小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应当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事件情况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按照“快报事件,续报详情”的要求及时报告。第六条事故报告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相结合的原则。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相关行业部门进行核实,向市政府报告,属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报告主要责任。事故单位承担事故报告直接责任。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四)事故已造成伤亡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伤亡人数变化等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补报。第八条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专门股室、人员负责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事故发生后建立24小时事故报告与处置的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和传真号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分工和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人民检察院,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处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在必要时,应按照《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分工、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三章 事故调查组组成及工作职责第十条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凡我市境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事故实施具体调查工作:(一)工矿商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工矿商贸企业内机动车辆(即在生产经营单位内从事运输的各类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社会车辆(即加挂社会牌照的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开展调查;(二)各类建设工程领域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调查;(三)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调查;(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调查;(五)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不含道路上交通事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调查;(六)水务、水利领域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水务水电局牵头开展调查。(七)未列入上述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管范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牵头调查。(八)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上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和“既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也追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工作要求,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查清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提出应当追究问责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人员处理以及事故整改措施建议等。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应邀请市纪委监委及时介入,列席事故调查组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市纪委监委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事故调查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委派1名分管负责人和至少1名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并确保参加同一起事故调查的人员相对固定。需要变更人员的,应当事先与事故调查组沟通同意。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事故调查实际情况,有权决定调查组成员单位增加调查取证人员。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到位,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工作。(二)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召开现场工作会和事故调查组工作会。在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与邀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事故调查情况和提供相关调查材料:(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的法定职责;收集本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取证;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现场清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代表事故调查组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依法报请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批复情况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和落实整改措施;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二)市纪委监委依法在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对事故涉及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责任,经审查调查,并听取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后,提出处理建议,适时向事故调查组书面通报反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应当将调查报告以正式函件形式向市纪委监委提供。市纪委监委按规定处理处置。(三)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对在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及时与事故调查组沟通调查情况。(四)市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对侵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汲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整改措施和建议。(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六)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七)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八)其他参与事故调查的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组组长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加强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情况沟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与事故调查的相关衔接工作。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召开现场工作会,并开展下列工作:(一)宣布事故调查组成立和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二)听取事故相关单位有关事故及现场抢险、现场保护情况介绍;(三)听取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介绍;(四)宣布事故调查期间需要事故相关单位配合的事项和具体要求;(五)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结合事故情况,向事故相关单位提出事故现场保留、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六)根据对事故初步分析,对事故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查封、扣押资料、设施设备等强制措施。第十八条 现场工作会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及时召开事故调查组工作会,研究确定下列工作事项:(一)确定各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二)各成员单位沟通先期了解掌握的事故情况;(三)确定上报和对外公布事故信息的内容;(四)讨论和确定事故调查方向;(五)研究事故原因及需要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六)安排具体调查事宜。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查封、扣押资料、物证,由事故调查小组统一向事故相关单位提取并集中保管。需封存的设施设备由调查组依法封存。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3日内,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因故推诿延误调查。第二十条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需要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事故鉴定和评估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支付,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无支付能力时,由市政府处理。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沟通事故调查情况,研究解决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确定下一步调查方向和完善证据搜集工作。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因人员伤亡变化等原因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和范围,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州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后5日内召开事故调查人员会议,分析讨论事故调查情况,组织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三个部分:(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三)附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7日内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审议和确定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具体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正式上报前,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向有关部门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通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等情况,听取被通报单位意见。被通报单位提出的意见有确凿证据和理由、确有必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3日内补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通报相关调查组成员单位。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事故批复和处理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加盖代章后,上报市政府批复结案。市政府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由市纪委监委按规定处理处置,并将处理处置情况在作出处分决定60日内送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涉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或有关市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执行;涉及刑事责任的,由调查组组长单位抄送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按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由事故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执行。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暂扣或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或证照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具有管辖权限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实施。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应包括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复、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归档完毕后,所有档案材料应同时复制一份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月至1年内组织对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具体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示。第六章 瞒报谎报事故举报的受理第三十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后,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对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线索,应当尽快依法依规核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依法转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包括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第三十五条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提请州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调查处理。核查处理中涉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依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六条市应急管理局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受理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规定执行,对举报的奖励参照《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受理和奖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临夏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pdf |
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转发《关于临夏州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发展,临夏州,通知,标准,服务收费,各充电服务企业:现将《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夏州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州发改价格〔2025]8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附件: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夏州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5月15日各充电服务企业:现将《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夏州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州发改价格〔2025]8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附件: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夏州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5月15日临州发改价格〔2025〕80号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夏州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
预防布病,守护健康——临夏市首届人畜共患病防治宣传月启动,布病,共,群众,控,病,2025年5月是甘肃省首届布鲁氏菌病宣传月,宣传主题是“预防布病,守护健康”。为深入落实“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畜共患病的传播路径,筑牢布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疫屏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2025年5月是甘肃省首届布鲁氏菌病宣传月,宣传主题是“预防布病,守护健康”。为深入落实“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畜共患病的传播路径,筑牢布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疫屏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5月14日,临夏州农业农村局、临夏市农业农村局与临夏市卫健局携手,在临夏市中天健广场开展了一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宣传活动,呼吁广大群众树立“主动预防、科学防控”的理念、知晓布病防治知识、加强个人防护、科学就医、规范治疗,携手构建布病防控的坚固长城。活动现场,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注射疫苗、投喂驱虫药等方式,向过往群众详细介绍了布病等常见人畜共患病的种类、传播途径、临床症状以及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群众关心的疫病防控、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感染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等问题,市农业农村局动物疫控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750余份,发放消毒药130瓶,发放驱虫药360余片、接受群众咨询350余人次。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对人畜共患病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增强了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