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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开幕 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开幕习近平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主席台就座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栗战书主持大会审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听取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和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初春的北京,处处生机盎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出席大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这是习近平步入会场。新华社记者鞠鹏摄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气氛庄重热烈,主席台帷幕正中的国徽在鲜艳的红旗映衬下熠熠生辉。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栗战书主持大会。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杨振武在主席台执行主席席就座。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和大会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出席,栗战书主持大会。新华社记者李学仁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应出席代表2953人。5日上午的会议,出席2900人,缺席53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上午9时,栗战书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会场全体起立,高唱国歌。根据会议议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共分三个部分:一、2020年工作回顾;二、“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和“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三、2021年重点工作。李克强在报告中指出,过去一年,在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顽强拼搏,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交出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李克强在报告中从七个方面总结一年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围绕市场主体的急需制定和实施宏观政策,稳住了经济基本盘;优先稳就业保民生,人民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大力促进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城乡区域发展格局不断优化;加强依法行政和社会建设,社会保持和谐稳定。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新华社记者丁林摄过去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在回顾“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后,李克强在报告中指出,“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务院编制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纲要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化量化“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全文提交大会审查。李克强在报告中指出,纲要草案着力提升发展质量效益,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各年度视情提出经济增长预期目标,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物价水平保持总体平稳。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李克强在报告中提出,2021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进出口量稳质升,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李克强在报告中提出,2021年要重点做好八方面工作: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切实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提高社会建设水平。报告中,李克强还就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国防和军队建设,香港、澳门发展和两岸关系,以及我国外交政策等作了阐述。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栗战书主持大会。新华社记者鞠鹏摄根据会议议程,大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国务院关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国务院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分别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指出,全国人大组织法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草案共37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增设“总则”一章;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职权相关规定;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关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指出,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全过程民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草案共35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严明会议纪律;适当精简会议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加强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法律案等议案审议程序;规范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程序;健全完善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乱象表明,香港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新华社记者鞠鹏摄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丁薛祥、刘鹤、许其亮、孙春兰、李希、李强、李鸿忠、杨洁篪、杨晓渡、张又侠、陈希、陈全国、陈敏尔、胡春华、郭声琨、黄坤明、蔡奇、尤权、魏凤和、王勇、王毅、肖捷、赵克志、周强、张军、张庆黎、刘奇葆、帕巴拉·格列朗杰、董建华、万钢、何厚铧、卢展工、马飚、陈晓光、梁振英、夏宝龙、杨传堂、李斌、巴特尔、汪永清、何立峰、苏辉、郑建邦、辜胜阻、刘新成、何维、邵鸿、高云龙,以及中央军委委员李作成、苗华、张升民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贺一诚列席会议并在主席台就座。出席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列席大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解放军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列席或旁听了大会。外国驻华使节旁听了大会。 |
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公示公告(第205期),临夏市,经营,检查,现场,药品,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公示公告(第205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公示公告(第205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传真):0930-6323301通讯地址:临夏市解放路106号 邮编:731100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17日企业名称检查范围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经营地址现场检查时间现场检查员老百姓大药房连锁(甘肃)有限责任公司临夏团结北路店零售 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饮片(仅限精装)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药品 临夏市临夏市红园街道团结北路通达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1层2号商铺2025.4.16章伟俊王小慧费晓娜 |
临夏市公安局召开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推进会,治安,人员,场所,管理,经营,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足浴、洗浴场所的治安管理,规范行业场所秩序,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社会风气。4月13日上午,临夏市公安局召开了全市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推进会。 会上,组织参会人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报了我市足浴、洗浴场所存在的治安隐患及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足浴、洗浴场所的治安管理,规范行业场所秩序,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社会风气。4月13日上午,临夏市公安局召开了全市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推进会。 会上,组织参会人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报了我市足浴、洗浴场所存在的治安隐患及典型案例。同时,与经营场所负责人签订了相关责任书。会议要求,一是要强化法治意识。各位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清楚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要依法依规办理各类证照,确保经营活动在合法的框架内开展。对于从业人员,也要定期开展法治教育,让每个人都明白违法的后果。二是要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特别是从业人员登记和报送制度,必须做到如实、准确、及时登记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及时报送至辖区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同时,要加强店内的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等,保障店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三是要加强行业自律。各位经营者要从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出发,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下一步,临夏市公安局将加强对足浴、洗浴场所的监管力度。增加日常巡查的频次,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登记、消防安全、视频监控及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导整改,对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治安大队全体民辅警,各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的副所长及社区民警,全市足浴、洗浴场所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参加会议。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绿,证,绿色,电力,消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5〕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加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5〕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市场建设,是以更大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有关规定,加快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推动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培育绿证市场,激发绿色电力消费需求,引导绿证价格合理体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到2027年,绿证市场交易制度基本完善,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色电力消费机制更加健全,绿色电力消费核算、认证、标识等制度基本建立,绿证与其他机制衔接更加顺畅,绿证市场潜力加快释放,绿证国际应用稳步推进,实现全国范围内绿证畅通流动。到2030年,绿证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社会自主消费绿色电力需求显著提升,绿证市场高效有序运行,绿证国际应用有效实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合理体现,有力支撑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二、稳定绿证市场供给(一)及时自动核发绿证。加快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原则上当月完成上个月并网项目建档立卡。强化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功能技术支撑,依据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月度结算电量,逐月统一批量自动核发绿证,原则上当月完成上个月电量对应绿证核发。(二)提升绿色电力交易规模。加快提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绿色电力交易规模,稳步推动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以及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三)健全绿证核销机制。完善绿证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规范绿证核销机制。对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依据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凭证或其他声明材料予以核销;对未交易或已交易但未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超过有效期后自动予以核销;对申请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对减排量对应的绿证予以核销。(四)支持绿证跨省流通。推动绿证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通,各地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绿证交易区域。支持发用双方自主参与绿证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推动绿证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三、激发绿证消费需求(五)明确绿证强制消费要求。依法稳步推进绿证强制消费,逐步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并使用绿证核算。加快提升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和数据中心,以及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和行业的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到2030年原则上不低于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平均水平;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在80%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在有条件的地区分类分档打造一批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的绿电工厂、绿电园区等,鼓励其实现100%绿色电力消费。将绿色电力消费信息纳入上市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体系。(六)健全绿证自愿消费机制。鼓励相关用能单位在强制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之上,进一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发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领作用,稳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绿色电力消费情况。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打造绿色产业链供应链,逐年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协同推进企业绿色转型。建设一批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的绿电建筑、绿电社区。推广绿色充电桩,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绿电。鼓励居民消费绿色电力,推动电网企业、绿证交易平台等机构为居民购买绿证提供更便利服务,将绿色电力消费纳入绿色家庭、绿色出行等评价指标。研究建立以绿证为基础的绿色电力消费分档分级标识。(七)完善金融财政相关支持政策。加大绿色金融对企业、产品和活动等开展绿色电力消费的支持力度,强化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电力消费要求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绿色产品政策。四、完善绿证交易机制(八)健全绿证市场价格机制。健全绿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绿证价格监测,研究建立绿证价格指数,引导绿证价格在合理水平运行。参考绿证单独交易价格,合理形成绿色电力交易中的绿证价格。(九)优化绿证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绿证交易体系,强化绿证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发用双方签订绿证中长期购买协议。支持代理机构参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和交易。加快设立省级绿证账户,完善电网代理购电相应存量水电绿证的划转机制。(十)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推进多年、年度、月度以及月内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建设,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购买协议。鼓励各地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有效扩大跨省跨区供给。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结合分布式新能源资源禀赋和用户实际需求,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就近聚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五、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十一)加快绿证标准体系建设。研究绿证相关标准体系,编制绿色电力消费标准目录,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快各类标准制定工作。推动绿证与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有效衔接。(十二)建立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机制。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机制,制定绿色电力消费核算规范,明确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流程和核算方法。开展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服务,为企业提供权威的绿色电力消费清单。完善绿色电力消费统计排名维度和层级。(十三)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制定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相关技术标准、规则、标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面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推进认证结果在相关领域的采信和应用。鼓励相关主体积极使用绿色电力消费标识,提高其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十四)推动绿证与其他机制有效衔接。推动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压实至重点用能单位,使用绿证用于权重核算。逐步扩大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行业企业范围并使用绿证核算。推动将绿色电力消费要求纳入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加强绿证与碳排放核算衔接,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和产品碳标识中的应用。六、推动绿证应用走出去(十五)推动绿证标准国际化。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统筹做好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编制。推动我国绿色电力消费标准用于国际绿色电力消费核算与认证,提升标准的权威性和认可度。加快绿色电力消费国际标准编制,推动我国绿色电力消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做好通用核算方法和标准国际推广工作。(十六)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在政府间机制性对话中将绿证作为重要议题,支持各类机构及企业针对绿色电力消费的标准制定、认证对接、核算应用等工作与国际社会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引导贸易伙伴认可中国绿证。与国际组织做好沟通交流,加大宣介力度,推动扩大中国绿证使用场景。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构,鼓励行业成立绿色电力消费倡议国际组织,提升绿证对用能企业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企业绿色竞争力。(十七)强化政策宣介服务。灵活多样开展绿证政策宣贯活动,推动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良好氛围。鼓励开展宣贯会、洽谈会等促进绿证交易的活动。鼓励各地,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绿证需求较多的地区,探索设立绿证绿电服务中心,更好满足绿色电力消费需求。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证市场监测,加强绿证与其他机制的统筹衔接,共同推动绿证市场建设,营造消费绿色电力良好氛围。绿证核发机构和各绿证交易平台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高效规范做好绿证核发和交易。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用能单位落实好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要求。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绿证市场监管。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枹罕关注】甘肃:14项公积金惠民新政,明起实施,公积金,惠民,甘肃,新政,明,【枹罕关注】甘肃:14项公积金惠民新政,明起实施【枹罕关注】甘肃:14项公积金惠民新政,明起实施 |
临夏市公安局召开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推进会,治安,人员,场所,管理,经营,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足浴、洗浴场所的治安管理,规范行业场所秩序,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社会风气。4月13日上午,临夏市公安局召开了全市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推进会。 会上,组织参会人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报了我市足浴、洗浴场所存在的治安隐患及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足浴、洗浴场所的治安管理,规范行业场所秩序,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社会风气。4月13日上午,临夏市公安局召开了全市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推进会。 会上,组织参会人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报了我市足浴、洗浴场所存在的治安隐患及典型案例。同时,与经营场所负责人签订了相关责任书。会议要求,一是要强化法治意识。各位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清楚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要依法依规办理各类证照,确保经营活动在合法的框架内开展。对于从业人员,也要定期开展法治教育,让每个人都明白违法的后果。二是要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特别是从业人员登记和报送制度,必须做到如实、准确、及时登记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及时报送至辖区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同时,要加强店内的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等,保障店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三是要加强行业自律。各位经营者要从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出发,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下一步,临夏市公安局将加强对足浴、洗浴场所的监管力度。增加日常巡查的频次,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登记、消防安全、视频监控及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导整改,对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治安大队全体民辅警,各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的副所长及社区民警,全市足浴、洗浴场所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参加会议。 |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应当,互联网,应用,政务,事业单位,(2024年2月19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 2024年5月15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2024年2月19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 2024年5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第三条 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第二章开办和建设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按程序完成开办审核和备案工作。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 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国务院电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填报材料,缩短开办周期。 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将运维和安全保障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 一个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域名应当以“.gov.cn”或“.政务”为后缀。非党政机关网站不得注册使用“.gov.cn”或“.政务”的域名。 事业单位网站的域名应当以“.cn”或“.公益”为后缀。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将已注册的网站域名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移动应用程序应当在已备案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或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分发。 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制发专属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分发移动应用程序,应当向平台运营者提供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用于身份核验;开办微博、公众号、视频号、直播号等公众账号,应当向平台运营者提供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用于身份核验。 第八条 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名称优先使用实体机构名称、规范简称,使用其他名称的,原则上采取区域名加职责名的命名方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实体机构名称。具体命名规范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 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设置专属网上标识,非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应当在首页底部中间位置加注网上标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协调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以及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在移动应用程序下载页面、公众账号显著位置加注网上标识。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党政机关网站建设进行整体规划,推进集约化建设。 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单独建设网站,可利用上级党政机关网站平台开设网页、栏目、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支持开放标准,充分考虑对用户端的兼容性,不得要求用户使用特定浏览器、办公软件等用户端软硬件系统访问。 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不得绑定单一互联网平台,不得将用户下载安装、注册使用特定互联网平台作为获取服务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互联网政务应用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需变更开办主体的,应当及时变更域名或注册备案信息。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关闭服务,完成数据归档和删除,注销域名和注册备案信息。第三章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布信息,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程序,指定机构和在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建立审核记录档案;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严禁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转载信息,应当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并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充分考虑图片、内容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发布信息内容需要链接非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应当确认链接的资源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或属于便民服务的范围;应当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及时处置异常链接。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做到在用户点击链接跳转到非党政机关网站时,予以明确提示。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严禁发布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防范互联网政务应用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第四章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建设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密码应用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工作,落实安全建设整改加固措施,防范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 中央和国家机关、地市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门户网站,以及承载重要业务应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网站、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等,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安全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互联网政务应用网络和数据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评估。 互联网政务应用系统升级、新增功能以及引入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在上线前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第十九条 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设置访问控制策略。对于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功能和互联网电子邮箱系统,应当对接入的IP地址段或设备实施访问限制,确需境外访问的,按照白名单方式开通特定时段、特定设备或账号的访问权限。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留存互联网政务应用相关的防火墙、主机等设备的运行日志,以及应用系统的访问日志、数据库的操作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并定期对日志进行备份,确保日志的完整性、可用性。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领域有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对互联网政务应用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商业秘密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收集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其他未公开资料,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不得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为互联网政务应用提供服务的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平台等应当设在境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建设互联网政务应用采购云计算服务,应当选取通过国家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云平台,并加强对所采购云计算服务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外包单位开展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发和运维时,应当以合同等手段明确外包单位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问责;督促外包单位严格按照约定使用、存储、处理数据。未经委托的机关事业单位同意,外包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合同任务,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数据。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授权访问机制,操作系统、数据库、机房等最高管理员权限必须由本单位在编人员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委托外包单位人员管理使用;应当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精细化授权,在授权期满后及时收回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建设或利用社会化专业灾备设施,对互联网政务应用重要数据和信息系统等进行容灾备份。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发安全管理,使用外部代码应当经过安全检测。建立业务连续性计划,防范因供应商服务变更等对升级改造、运维保障等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政务应用使用内容分发网络(CDN)服务的,应当要求服务商将境内用户的域名解析地址指向其境内节点,不得指向境外节点。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使用安全连接方式访问,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三十条 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国家鼓励互联网政务应用支持用户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对与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互联网政务应用和电子邮件系统,应当采取多因素鉴别提高安全性,采取超时退出、限制登录失败次数、账号与终端绑定等技术手段防范账号被盗用风险,鼓励采用电子证书等身份认证措施。第五章电子邮件安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统一建设、共享使用的模式,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专用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作为工作邮箱,为本地区、本行业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党政机关自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的域名应当以“.gov.cn”或“.政务”为后缀,事业单位自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的域名应当以“.cn”或“.公益”为后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工作邮箱违规存储、处理、传输、转发国家秘密。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工作邮箱账号的申请、发放、变更、注销等流程,严格账号审批登记,定期开展账号清理。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应当关闭邮件自动转发、自动下载附件功能。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应当具备恶意邮件(含本单位内部发送的邮件)检测拦截功能,对恶意邮箱账号、恶意邮件服务器IP以及恶意邮件主题、正文、链接、附件等进行检测和拦截。应当支持钓鱼邮件威胁情报共享,将发现的钓鱼邮件信息报送至主管部门和属地网信部门,按照有关部门下发的钓鱼邮件威胁情报,配置相应防护策略预置拦截钓鱼邮件。 第三十五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基于商用密码技术对电子邮件数据的存储进行安全保护。第六章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展安全监测。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行业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展日常监测和安全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监测能力,实时监测互联网政务应用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互联网政务应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互联网政务应用发生或可能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 第三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开展针对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的扫描监测,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及时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采取停止域名解析、阻断互联网连接和下线处理等措施。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办主体身份核验、名称管理和标识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政务应用域名监督管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政务应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承担本地区、本行业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相关工作,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相关要求的,按照《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公众账号,以及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美丽八坊】人大代表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家站活动在八坊街道顺利开展,人大代表,代表,工作,活动,街道,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持续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充分发挥代表家站“民意窗”“宣传站”“大课堂”作用,广泛凝聚民族团结进步的强大合力,4月10日,人大代表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家站活动在八坊街道顺利开展。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持续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充分发挥代表家站“民意窗”“宣传站”“大课堂”作用,广泛凝聚民族团结进步的强大合力,4月10日,人大代表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家站活动在八坊街道顺利开展。临夏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尚文,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及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州民委相关负责人;临夏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小明及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20余名省州市级人大代表参加此次人大代表进家站活动。活动中,人大代表一行参观了八坊十三巷80号院、手工艺馆、非遗馆等特色场馆,观摩了八坊街道一家亲展览室、人大代表之家,通过互动交流、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对街道人大代表之家建设运行情况、代表补选、代表学习培训、代表履职、活动开展、意见建议办理等工作进行全方位的了解,街道人大负责人就八坊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和代表之家运行情况做了介绍,并重点围绕以家站为平台、人大代表为主体,积极发挥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了学习交流。随后,在盖碗茶广场举行了人大代表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家站活动宣讲会。州人大法工委主任马士索同志主持。此次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家站“民意窗”“宣传站”“大课堂”等作用,进一步引导干部群众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一步,街道人大工委将坚持党建引领,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人大工委各项工作,持续不断把代表“两联系”和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引向深入,有形有感有效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辖区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进一步助力打造“互嵌式”民族团结进步和谐家园。 |
【美丽八坊】大整治大排查 助力牡丹嘉年华,整治,小区,辖区,安全,城市,为全面贯彻全市“环境大整治、隐患大排查、万人大培训”动员会精神,助力2025河州牡丹文化嘉年华,八坊街道迅速行动,联合市城管局、辖区小区物业积极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督查、“一盔一带”交通劝导、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环境卫生整治等志愿服务活动,力求以最美姿态迎接八方来客。为全面贯彻全市“环境大整治、隐患大排查、万人大培训”动员会精神,助力2025河州牡丹文化嘉年华,八坊街道迅速行动,联合市城管局、辖区小区物业积极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督查、“一盔一带”交通劝导、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环境卫生整治等志愿服务活动,力求以最美姿态迎接八方来客。整治活动中,工作人员以“全方位、无死角”为整治标准,重点清运背街小巷、老旧小区积存杂物,铲除粉刷墙面小广告等垃圾;对辖区沿街商铺超门店经营、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向辖区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签订门前“五包七禁”责任书。并对辖区小区内电动车飞线充电、楼道内堆放杂物等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小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以及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等区域违规停放的现象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法规普及,引导居民增强"环境卫生靠大家、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共治意识,鼓励居民群众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此次志愿活动既是服务牡丹文化嘉年华节的重要举措,更是深化文明城市建设的义务劳动。下一步,街道将以“微改造、精提升”为抓手,持续开展环境美化、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让“志愿红”成为扮靓城市的最美底色,为临夏市“打造魅力花都建设公园城市”贡献八坊力量。 |
甘肃省医保局发布重要提醒!,医保,新生儿,办理,孩子,缴费,甘肃省医保局提醒:新生儿出生90天内须购买居民医保4月8日,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致新生儿父母的一封信》明确,2025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孩子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400元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甘肃省医保局提醒:新生儿出生90天内须购买居民医保4月8日,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致新生儿父母的一封信》明确,2025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孩子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400元费用。 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监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的,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医保码“一人一码”全国通用,家长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注册激活本人和孩子的医保码。孩子就医时,选择“亲情账户”功能绑定并出示孩子的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即可按规定进行结算。参加职工医保的家长且孩子在省内正常参保,可通过“家庭共济”与孩子账户绑定,孩子就医结算时可按规定使用家长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新生儿参保登记和缴纳费用均可在线上、线下进行。线上登记:1.可通过“甘肃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按提示办理。2.可登录甘肃政务服务(https://zwfw.gansu.gov.cn/)或“甘快办APP”按页面提示办理。线下登记:监护人携带新生儿的户口本或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便民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 线上缴费:1.可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微信/支付宝小程序首页按提示办理。2.可通过登录“甘肃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微信/支付宝小程序首页按页面提示办理。3.可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兰州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手机APP办理。线下缴费:监护人可就近到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兰州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甘肃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网点柜台办理医保缴费业务。来源:临夏州融媒体中心 |
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公示公告(第204期),临夏市,经营,药品,检查,现场,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公示公告(第204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公示公告(第204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经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传真):0930-6323301通讯地址:临夏市解放路106号 邮编:731100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14日企业名称检查范围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经营地址现场检查时间现场检查员临夏市润惠康药店一分店零售 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药品 临夏市临夏市南龙镇南龙南路224号2025.4.11章伟俊王小慧费晓娜临夏市众民药店第九分店零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饮片(仅限精装),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药品 临夏市临夏市东区街道古河州小区百益巷东城22区14号楼一楼19号商铺2025.4.11章伟俊王小慧费晓娜 |
关于城郊镇木厂村木厂中路施工部分路段进行封闭的通知,封闭,木厂,中路,通行,提升,全镇广大父老乡亲:为进一步完善辖区基础设施,提升道路通行能力,经城郊镇党委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拟对木厂村中路实施道路提升改造工程。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工时间2025年4月14日二、封闭路段木厂中路涵洞口至肖家水厂什字。三、封闭路口木厂中路涵洞口和涵洞底;荣盛超市口和对面巷道口;河滩南320号路口;水厂和木厂中路十字。全镇广大父老乡亲:为进一步完善辖区基础设施,提升道路通行能力,经城郊镇党委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拟对木厂村中路实施道路提升改造工程。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工时间2025年4月14日二、封闭路段木厂中路涵洞口至肖家水厂什字。三、封闭路口木厂中路涵洞口和涵洞底;荣盛超市口和对面巷道口;河滩南320号路口;水厂和木厂中路十字。四、通行建议封闭期间车辆禁止通行,请久置车辆提前驶离封闭路段,过往车辆提前规划通行路线,避开施工区域。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临夏市城郊镇人民政府2025年4月8日 |
又一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发布!共17种情形,未,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及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标准》明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及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标准》明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从设施设备、资格资质、日常管理、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等4方面,明确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17种具体情形,为各地民政部门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提供了判定依据。《标准》提出,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排查和消除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二)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四)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消防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三)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五)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手续;(六)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五条 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主要指:(一)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电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三)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条 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三)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按要求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四)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五)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者作业现场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配备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清理周边可燃物等消防安全措施。第七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三)关闭或者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第八条 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枹罕关注】甘肃:14项公积金惠民新政,明起实施,公积金,惠民,甘肃,新政,明,【枹罕关注】甘肃:14项公积金惠民新政,明起实施【枹罕关注】甘肃:14项公积金惠民新政,明起实施 |
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公示公告(第6期),经营,临夏市,药品,监督,注销,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公示公告(第6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条之规定,注销老百姓大药房连锁(甘肃)有限责任公司临夏通达小区店、临夏市水泉路平价药店、临夏市天慈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零售药店不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临夏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公示公告(第6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条之规定,注销老百姓大药房连锁(甘肃)有限责任公司临夏通达小区店、临夏市水泉路平价药店、临夏市天慈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零售药店不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传真):0930-6323301通讯地址:临夏市解放路106号 邮编:731100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