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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临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公开,预算,公开,事务局,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局预算公开.pdf公开人:梅宏德 18793032280退役军人事务局预算公开.pdf公开人:梅宏德 18793032280 |
摆瑞瑄看望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在党的百年华诞即将到来之际,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摆瑞瑄先后来到城南街道、八坊街道,看望慰问获得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党员代表、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向他们送去党和人民的关怀,感谢他们为党的事业和临夏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并向他们送上节日的祝福和亲切的问候。获得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党员代表胡崇基今年88岁,党龄68年。一走进胡崇基的家门,摆瑞瑄紧紧握住老人的手,关切地询问他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日常生活情况,认真聆听老人的工作经历,共话革命精神的传承,并送去了慰问金、慰问品,送上了我们党对老党员的政治关怀和生活关爱。摆瑞瑄说,老党员、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党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希望老党员、老干部继续关心党的各项事业发展,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并叮嘱相关部门要对老党员在生活上多关心、身体上多照料、情感上多沟通,使他们身心愉悦,颐养天年。在奋战在基层一线的党员代表马秀兰家中,摆瑞瑄与她们亲切交谈,感谢他们多年来为临夏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他说,广大奋战在基层一线的党员,踏踏实实、任劳任怨、无怨无悔、乐于奉献、不求回报,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始终对党忠诚、关键时刻,能站得出来、顶得上去、干得出彩,舍小家顾大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奋战在基层一线的党员继续当好榜样、树好形象,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在生活困难党员白冰霞家中,摆瑞瑄关切询问她的生活情况,希望她继续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和共产党员本色,有困难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并叮嘱随行工作人员要把生活困难党员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抓在手上,真心实意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他们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城南街道、八坊街道负责同志分别参加看望慰问活动。 |
收心聚力加油干 奋力谋划新一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后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春节长假结束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全体干部职工迅速调整工作状态,收心聚力做好节后各项工作,为新一年的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2月7日上午,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学习《甘肃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并对节后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力促干部集中思想,迅速行动,狠抓落实,以更高效率全身心投入工作。2月10日上午,组织干部职工在马彦庄村召开会议部署近期乡村振兴中心工作,会后安排各帮扶责任人入户采集确认户情信息,并在入户过程中积极宣传两癌筛查和村民知情大会在线登陆工作。2月11日上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集体学习会,迅速传达了市委十五届三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围绕推进“打造美丽花都,建设公园城市”全力做好退役军人各项服务保障工作。会后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为全市干部职工互助爱心救助金进行了踊跃捐助。2月11日下午,为形成“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履职尽责能力,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退役军人保障法》闭卷考试。2月12日上午,组织干部职工到卫生责任区域开展清理人行道路积雪工作,全力保障群众出行安全。2月14日上午。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通报会,会上通报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局主要负责人对班子和班子成员问题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做了进一步安排部署。2月15日下午,召开2022年第一季度意识形态工作安排会。会议传达学习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宣讲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甘肃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并对下一步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举办2022年度退役军人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及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培训会为全面推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精细化,切实掌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真实情况,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全面推行“一档一卡一策”精准服务,12月30日上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举办2022年度退役军人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及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培训会。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业务骨干共21人参加培训。会上,业务股室负责同志详细讲解了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平台的功能设计和操作使用,并对精准数据采集配比表的填写须知、注意事项进行详细的解读。会议要求“建档立卡”精准数据采集工作是完善服务保障体系网格化,细化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数据,形成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精准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切实将“建档立卡”精准数据采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要做到“四个精准”,精准网格、精准配比、精准采集、精准施策,对前期已经采集信息做到准、全,情况明、无遗漏;二是要熟悉退役军人政策,把上门采集的过程变成普遍联系退役军人、送政策上门的过程,当好退役军人服务员、宣传员、信息员、联络员。 |
市退役军事务局专题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11月17日上午,临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全文),并对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提出明确要求。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是在我们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重大历史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意义重大、举世瞩目、影响深远。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的纲领性文献,是高举旗帜、凝心聚力的政治宣言书,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是永葆初心、整装再发的前进号角。会议要求,全局上下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全会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自觉以全会精神凝聚共识、坚定信心、增强斗志、引领行动。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从党的奋斗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着力加快思想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更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立足本职岗位,勇于担当作为,努力将学习成果转化工作实绩,切实为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凝聚磅礴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抚恤,优待,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 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第六条 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九条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在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第十条 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档案。集中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由光荣院主管部门核准后出院。集中供养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对象人数,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第三章供养服务第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一)提供饮食;(二)提供生活必需品;(三)提供住房;(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七)其他供养服务。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第十二条 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光荣院应当保持集中供养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人身安全。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集中供养对象患病的,光荣院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助当地医疗机构予以治疗。光荣院应当建立集中供养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集中供养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第十四条 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集中供养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它辅助器具。第十五条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集中供养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第十六条 光荣院应当关爱集中供养对象,为其组织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社会交往活动,使集中供养对象得到精神慰藉。第十七条 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光荣院应当给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具体标准由光荣院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八条 光荣院供养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四章院务管理第十九条 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满足集中供养对象的需求。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第二十条 光荣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光荣院全体人员推选产生,集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公开院内工作流程、经费开支等情况,明示服务宗旨和项目,并接受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光荣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以改善集中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集中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光荣院组织开展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光荣院应当给予报酬。第二十四条 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第五章建设规范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兴建、改扩建光荣院,每所光荣院床位数应当不低于50张,床位利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第二十六条 光荣院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安全需要进行设计,符合无障碍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集中供养对象居住用房每间应当不小于15平方米,配置卫生间和洗澡间。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 光荣院应当配置应急呼叫设备,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配置取暖、降温设备。光荣院应当维护好照明、通讯、消防、报警、取暖、降温、排污和水电供应等设施和生活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第二十九条 光荣院应当设立医疗室,并视条件配备常用和急救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及药品。第三十条 光荣院应做好室外绿化、环境美化工作,为在院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安静、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集中供养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集中供养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集中供养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资格。第三十三条 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集中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光荣院造成集中供养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三)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福利机构中设立的光荣间、光荣楼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2023年临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公开,预算,公开,事务局,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局预算公开.pdf公开人:梅宏德 18793032280退役军人事务局预算公开.pdf公开人:梅宏德 18793032280 |
临夏市网祭英烈倡议书广大市民朋友们:青山埋忠骨、苍生慰英灵。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英烈褒扬纪念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值此清明节到来之际,按照中央、省、州、市关于做好清明期间烈士祭扫工作要求,临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发起如下倡议:一、有序开展现场祭扫。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防控形势依旧严峻,我们不能放松警惕。前往临夏市烈士陵园祭扫的社会团体需控制祭扫人数、提前预约登记(预约电话:0930-6211879),零散祭扫人员请错开清明节祭扫高峰时间、提前祭扫,避免人员大量聚集,祭扫期间做好防疫措施。不提倡跨地区祭扫,确需前往外地祭扫烈士人员须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前报备,以便工作人员做好异地祭扫服务。二、积极参与网上祭扫。追忆英烈,重于心但不拘于形,网上祭扫同样能表达对英雄烈士的缅怀、崇敬之情。广大市民朋友可以通过登录中华英烈网(网址:www.chinamartyrs.gov.cn)或微信关注“临夏市退役军人”公众号,点击“互动专栏”选择“2022清明祭英烈”活动专栏参与网上祭扫活动。三、广泛宣扬英烈精神。倡导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组织开展专题党课、征集感念寄语、观看红色经典影视文化作品等活动,大力宣传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历史进程中英勇献身烈士的感人事迹和重要贡献。请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利用“今日头条”、“抖音”、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转发英烈感人事迹,传递关爱烈属之情。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州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会4月19日上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州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暨金融助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推进会精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就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优抚证办理两大工作为抓手,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紧盯短板精准发力、持续浓厚拥军氛围、凝聚齐抓共管合力,全面推动全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取得新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抗疫勇担当 疫线践初心当前,国内疫情呈多发点爆发,疫情防控形势变得严峻。临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真落实省、州、市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各项安排部署,组织干部职工迅速下沉西关街道新兴社区,筑牢社区——这一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局党组高度重视下沉社区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本轮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持一盘棋的思想,服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配合社区开展好来临返临人员登记报备、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体温检测、发放出入证、政策宣讲、消毒防控等工作。自3月9日下沉一线以来近一个月的时间,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干部职工认真值守,勇于担当。在与社区干部一起肩并肩奋战在基层疫情防控的最前线的同时,挤出休息时间完成自己本职业务工作。在我局开展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工作、退役军人“补充医疗报销蓝卡”激活的关键时间节点,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和业务工作均有序高效完成。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立功送喜报 尊崇暖人心1月27日上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立功受奖官兵集体表彰会,副市长他维红、立功受奖官兵及家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班子成员及股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同时为三名荣立三等功的军人上门送立功喜报。表彰会上,副市长他维红对全体立功受奖的军人、军属表示了祝贺及感谢,感谢他们对子女的支持,希望军属继续支持子女在保家卫国的神圣岗位上,积极进取,锤炼意志和本领,争取以更好的成绩和更优异的表现为家乡父老争光。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积雪清扫工作1月25日晚,全市普降大雪,产生道路积雪现象,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群众出行带来隐患和不便。1月26日上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迅速组织干部职工到责任卫生区域开展道路积雪清扫工作。在局领导带领下干部职工行动迅速,卫生区域积雪全部清理干净,有效保障了附近群众的出行安全,赢得了群众和沿街商铺的一致好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看红色电影 忆峥嵘岁月12月23日上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党史学习教育联合州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我市部分抗美援朝老兵代表、优秀退役军人代表以及全体干部职工共同观看电影《跨过鸭绿江》,在观影中追忆历史、凝聚前行的力量。71年前,由中华优秀儿女组成的中国人民志愿军,肩负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高举保卫和平、反抗侵略的正义旗帜,雄赳赳、气昂昂,跨过鸭绿江,发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最终取得了抗美援朝战争的伟大胜利。电影《跨过鸭绿江》以整个抗美援朝战争背景,讲述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极度严酷环境下坚守阵地、奋勇杀敌,为抗美援朝战争胜利作出重要贡献的感人历史。影片充分展现了中国人民志愿军的爱国情怀,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生动诠释了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近两个半小时的观影过程,观众的情绪被志愿军将士牵动着、震撼着、感动着。今年是建党一百周年,组织部分抗美援朝老兵代表和优秀退役军人代表一起观看《跨过鸭绿江》,是让志愿军老战士追忆峥嵘岁月,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与尊崇;是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继承和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再立新功;也是给全局上下上的一堂生动党课,更好的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