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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临夏市公安局单位预算公开,公开,表,预算,公安局,拜莉,2023年公安局预算公开表.pdf公开人:拜莉 138301040152023年公安局预算公开表.pdf公开人:拜莉13830104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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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关于规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作出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决定。为规范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出入境管理机构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意义出入境管理机构承担着受理签发出入境证件、对来华境外人员实施停留居留管理、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等职责。《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赋予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职权,对促进出入境管理机构专业化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出入境执法工作涉外性、专业性强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严格办案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障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出境入境秩序。二、严格遵循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一是严格遵循《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作出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的决定机关名称和加盖的决定机关印章应含有“出入境”字样。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超过五千元的罚款、拘留和限期出境等处罚决定,应当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作出。二是严格落实执法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机构应按照一线执法勤务机构队建制的要求配齐执法办案必需的警力,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定,遵循二人办案、法制员审核、大队(支队、总队)领导审批的执法办案流程要求。其中,从事出入境执法办案的民警需取得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主办民警应当具备1年以上出入境工作经验。三是严格落实执法办案场所的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设置必要的执法办案场所或者使用所属公安机关设置的执法办案场所,确保规范、安全执法。严禁在接待受理大厅和其他非办案场所办理出入境行政案件。出入境管理机构暂时不具备执法办案条件的,可以由其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有关行政处罚。三、加强执法管理,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一是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入境管理机构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指导和监督,将其办理案件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稳步提升出入境管理机构执法水平。上一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的检查指导,确保政策法规统一执行、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执法办案量大、有条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可积极推进内设法制部门负责出入境案件审核、执法指导、执法监督和听证等法制工作。未设有法制部门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制员,负责案件审核和执法指导。二是完善出入境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建立并完善出入境案件办理模块,实现出入境行政案件“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网上考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出入境案件办理模块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细化执法规定,加强执法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受案、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涉案财物管理等重要环节,及时总结、研究出入境管理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细化办理出入境行政案件的有关规定,确保依法实施处罚。针对出入境行政案件专业性和涉外性强的特点,要有计划、分层次地规划和加强对出入境管理民警法律、业务知识和实战技能的培训。综合运用集中授课、远程教育等方式,加强外语、伪假证件识别、询问调查和依法取证等基本功的训练,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经营,无照,查处,部门,依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身份证,居民,公民,机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七日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四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第五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六条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一条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第十三条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第十八条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临夏市公安局机构简介,工作,负责,建制,管理,案件,一、单位机构完整名称临夏市公安局二、基本情况(一)单位基本情况临夏市公安局共下设36个职能室所队(其中22个内设机构、1个挂靠机构和13个派出机构)。(二)机构设置基本情况1、执法勤务机构设置(1)指挥中心(与办公室、机要通信股合并),股级建制。一、单位机构完整名称临夏市公安局二、基本情况(一)单位基本情况临夏市公安局共下设36个职能室所队(其中22个内设机构、1个挂靠机构和13个派出机构)。(二)机构设置基本情况1、执法勤务机构设置(1)指挥中心(与办公室、机要通信股合并),股级建制。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的工作;负责拟写各类公文,收集、分析、上报各类公安信息和业务报表;加强档案管理。(2)合成作战中心,股级建制。负责做好上级合成作战中心下达指令的落地查证、深度经营、立线侦查、要素管控和结果反馈的协调对接、督导落地等工作。结合辖区案事件和接处警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对本辖区警情案件等进行初级研判,提出上报工作需求,下发工作指令。做好警综平台“一标三实”信息采集和110接处警工作,确保信息应录尽录,完整详实。做好个案指导打击,承担辖区内重大案事件综合分析研,保证通信业务畅通等工作。(3)案件管理中心,股级建制。负责对指挥中心(110)每日下达给各办案部门的指令案件的归口统计,处警、受理立案及处理情况的审核、监督;对基层所队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及时督促上报,并根据案件性质分配相应业务部门和所队办理;对分配交办的案件进行全程监控;对每日警情网上受理、网上流转的检查监督;建立统一的全局案件统计台帐,及时逐件核对警情处置情况,并进行及时通报分析。(4)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股级建制。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积极防范,防止犯罪和不安定事件的发生,加强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业务建设。(5)出入境管理大队,股级建制。负责出入境管理和来临境外人员的管理。(6)治安管理大队(加挂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牌子),股级建制。负责治安管理和户政管理等工作;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指导派出所的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7)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股级建制。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工作;(8)刑事侦查大队,股级建制。负责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和刑事技术工作;运用各种侦查策略和手段,积极侦查破获各类案件,及时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9)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股级建制。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侦查经济犯罪案件。(10)禁毒大队,股级建制。负责毒品案件的侦查、侦破和禁吸戒毒工作。(11)巡警大队,股级建制。在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指挥下,负责全市道路面上的巡逻、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的维护和接处警。(12)预审大队,股级建制。对刑拘后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提请逮捕必须的证据没有到位的,列出补查提纲;提请批捕后,检察院批捕的,符合起诉要求的,及时移送起诉,对不符合起诉要求的,列出补查提纲,连同案卷一并交原办案单位补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的,由预审报批变更强制措施后,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原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后续侦查结果报预审继续诉讼程序或报法制办依法处理。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捕案件,由预审股依法作出其他处理;配合办案单位调查取证,共同办结重大的恶性案件,疑难案件及派出所办理的一般重大案件。(13)督察大队,股级建制。负责公安督察工作,积极有效地开展现场督察和专项督察,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警令畅通,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民警队伍警容严整,纪律严明。及时查处民警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14)法制大队,股级建制。负责公安法治建设、执法监督等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局各办案单位的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审核报批劳教少管。(15)环境保护与食品药品侦查大队,股级建制。负责环境保护与食品药品领域内违法犯罪活动的侦查工作。运用各种侦查策略和手段,积极侦查破获各类案件,及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6)临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正科级建制,2正3副。主要担负州府所在地临夏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及驾驶人培训、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以及州市重大活动道路交通安保等工作。内设下列机构:综合办公室。股级建制,工作职责:草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大队日常的文秘、机要、档案、经费管理和后勤保障;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交警队伍的人事、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教育训练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秩序巡查一中队。股级建制,工作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定各类交通秩序整治方案及警卫任务;维护国省道、城区、县乡道路交通秩序,纠正、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治安秩序。秩序巡查二中队。股级建制,工作职责:负责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测速、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秩序巡查三中队。股级建制,主要职责: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安装、维修工作;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对辖区道路标线进行科学施划等工作。城区一中队。股级建制,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城区二中队。股级建制,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城区三中队。股级建制,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城区四中队。股级建制,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城区五中队。股级建制,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城区六中队。股级建制,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事故处理一中队。股级建制,主要职责:负责郊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实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事故处理二中队。股级建制,主要职责:负责城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实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车辆管理所。股级建制,主要职责:负责大队辖区内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以及上级委托办理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业务。法制宣传中队。股级建制,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执法检查,审查、复核各中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案卷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负责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信访工作。(17)信访室,股级建制。负责公安信访等工作,接待上访群众,及时、公正地办理各类信访案件。(18)拘留所,股级建制。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押拘留审查人员。(19)看守所,股级建制。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证安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政策、法制和形势教育,搞好被羁押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2、综合管理机构设置(20)政工室,股级建制。负责全局各项公安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及人事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队伍发展规划和加强队伍管理的制度规定,有针对性地对民警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公安业务,正规化建设等教育培训。加强公安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积极做好各类人事管理、数据上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党务工作和公安宣传工作。(21)警务保障室,股级建制。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车辆管理,机关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22.审计室,股级建制。负责公安审计等工作。3、派出机构临夏市森林公安局(科级机构,双重管理),临夏市城南派出所、临夏市城北派出所、临夏市东关派出所、临夏市西关派出所、临夏市红园派出所、临夏市八坊派出所、临夏市东区派出所、临夏市城郊派出所、临夏市折桥派出所(加挂东区交警中队牌子)、临夏市南龙派出所、临夏市枹罕派出所(加挂西区交警中队牌子),临夏市城市管理公安中队(双重管理)。三、办公情况(一)办公地址:甘肃省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二)办公时间:早上8:30至中午12:00下午14:30至晚上18:00(三)联系方式:0930-5930030(四)负责人:马维东 |
临夏市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车辆通行管控的通告面对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减少人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有效切断和遏制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最大限度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12时起,对G1816乌玛高速公路临夏市出入口车辆实行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临夏市车辆及司乘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临夏市,予以劝返。二、对州外其他地区来临夏市的车辆驾驶人及乘员,须持有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测温(体温正常)、绿色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临夏市。三、在临夏市居住的州内其他县工作人员,须持本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以及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过测温(体温正常)、查验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后,方可往返临夏市。四、对离开临夏市的车辆驾驶人及乘员,须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测温(体温正常)、绿色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离开临夏市。五、即日起,临夏市所有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员、暂住人员、临时流动人员、外籍人员等)要坚持非必要不赴兰要求,无特殊原因不得在24小时内随意往返兰州市。六、农产品、电煤油气品、医疗和防疫物资、邮政快件等生产生活保障物资,以及全州重点项目建设物资运输车辆入临时,驾乘人员须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阴性)、测温(体温正常)、绿色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并持“防疫保障快速通行证”,方可进入临夏市。七、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严格查验车辆驾驶人及乘员有关信息,涉嫌非法营运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疫情期间顶格处罚。八、对于不听劝阻、拒不服从管控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违反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解除管控时间另行通知。特此通告 临夏市公安局临夏市交通运输局临夏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11月1日 |
临夏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办公场所搬迁公告临夏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定于2021年8月13日至16日期间整体搬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1、新办公地址为:临夏市环西一路西侧肖家木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B区(和谐苑二区)北区。2、搬迁期间暂停办理户籍、身份证业务工作。2021年8月17日起,临夏市城郊派出所将在新址办公,原有业务全部在新址办理。3、在搬迁期间,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如需办理户籍、身份证等业务,可到临夏市公安局户政大队(地址:临夏市中天健广场2号楼1004号)咨询办理。由于搬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对临夏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工作予以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联系人:杨杰 临夏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长联系电话:13993047664特此公告。 临夏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2日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为正确、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和未遂问题 对于正当防卫行为,不予处罚。但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对于未遂行为,应当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于预备和中止行为,不予处罚。 二、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 三、关于违反多部法律能否合并执行行政拘留问题 行为人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依法均应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关于减轻处罚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如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减轻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不含本数,下同)。 (二)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如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的,按以下规定适用: 1、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从轻处罚。 2、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适用“从轻处罚”;从轻处罚仍偏重的,适用“不予处罚”。 3、具有法定“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适用“不予处罚”。 4、法定处罚只有警告的,只能处警告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同时减轻处罚,或者选择其中一种处罚单处。如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减轻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也可以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选择减轻处罚的种类,或者选择单处拘留。如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选择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可以选择单处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但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如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本条(二)的规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查处。以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未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对本次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本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二)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三)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四)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刑事处罚、不予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单位。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不以扰乱单位秩序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是否应当“明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但对于被殴打、伤害的对象是否属于法定特定对象难以直观判断的,在决定处罚时,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职务侵占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能否按盗窃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可不作解释内容)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盗窃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关于对金融诈骗、合同诈骗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能否按诈骗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可不作解释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的“诈骗”是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相对应的。对其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行为,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的外,不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关于个人买赃自用能否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收购”,既包括为了销售、出租盈利、赠予他人而购买,也包括购买少量赃物自用。对个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少量自用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二、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分别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作出新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三、关于有卖淫前科的拉客招嫖人员能否适用劳动教养问题 卖淫和拉客招嫖属于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曾有过卖淫前科又拉客招嫖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不能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十四、关于赌博场所工作人员的处罚问题 在赌博场所从事一般服务、领取工资报酬的,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的除外。 十五、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关于加强临夏市行政区域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临夏市行政区域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改善临夏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 严禁货运车辆(黄牌车辆)、农用车、拖拉机24小时范围内在临夏市限行区域通行。二、上述限行区域指:临夏市北滨河路(含)以北、环城西路(不含)以东、刘临路民主西路(含)以南。三、严禁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等非道路移动式机械设备在临夏市行政区域的所有道路上行驶。四、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在临夏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上行驶。五、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输民生物资等确需进入限行道路的机动车,须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获准后方可通行。六、对违反上述限行交通管控措施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行政处罚、记分。 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
关于敦促涉文物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及主动上缴文物的通告近日,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我州部分犯罪分子从事文物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历史文化遗存破坏、损失严重,影响恶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州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深入有效开展,切实保护文物安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实施文物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二、凡是实施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法从严惩处。三、对盗掘、盗窃、倒卖的文物,以及在生产生活中发现埋藏的文物,必须立即上缴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保护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主动上缴盗掘、盗窃、倒卖的文物,以及在生产生活中发现埋藏的文物,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逾期不上交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四、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文物犯罪人员或者帮助销赃,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文物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实施文物犯罪的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六、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文物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检举揭发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将依法从严惩处。七、举报电话临夏州公安局刑警支队 0930—5920163;临夏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0930—622932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夏州公安局 临夏州文旅局(文物局) 2022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