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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补充责任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其中,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应依法严格审查审核,采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实要求;根据占用耕地区位、类型和质量等级,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确保各地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三)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格局、农业种植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和造林绿化等各类空间,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探索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合理安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集中连片保护,科学安排补充耕地空间和时序,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要按照“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从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因地制宜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优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布局。未利用地开发要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一般应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
(四)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刚性约束。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农业农村部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方法和标准,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强化刚性约束。各地要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加强政策和技术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制定实施改土培肥方案,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提升质量,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二、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以补定占约束
(五)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各地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控要求,加强耕地用途转用监督,从严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用地审批,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规范有序实施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科学合理安排造林绿化任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规模。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坚决防止未批先建、造林绿化随意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占用耕地等行为。
(六)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国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对各省(区、市)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成果为基础,实施省级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耕地恢复,科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确保各类占用耕地得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地应对具备重要生态功能的水田实施严格保护,特别是南方省份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水田占用规模,按照适宜性原则在适宜水田耕种区域有序实施水田补充,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出的农用地恢复为水田,保持省域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
(七)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统筹非农建设和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需求,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基期年份的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将省域内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本省(区、市)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用于控制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对耕地总量较上一轮耕地保护目标存在缺口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可用于抵补缺口或作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具体数量由各省(区、市)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分解明确到市、县。
(八)实行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差别化管控。以守住耕地总量为目标,根据各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实施差别化管控。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低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强化建设用地占补平衡过程管理,有关省份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在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根据占用耕地规模相应挂钩核销。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高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以及《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出台前已批复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省份,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在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可不实行占用与补充逐项目对应挂钩管理方式,但建设用地单位应通过自行垦造或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义务。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做好耕地占用和补充管理,确保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耕地质量不降低;除因经严格批准纳入国家生态退耕等特殊情形造成耕地减少外,省域内现状耕地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份的耕地面积。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后耕地保护目标发生变动的省份,按照上述管控原则,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相应调整。
(九)严格核定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自然资源部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一核算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执行统一规则,即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为基础,扣除“三区三线”划定中未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情形的耕地,进一步扣除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后,作为各省(区、市)现状稳定利用耕地,据此核算稳定利用耕地较基期年份的净增加量。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调整为稳定利用耕地的,以及2020年以后年度变更为耕地地类并已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系统报备的补充耕地,不纳入年度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
(十)严格核定耕地质量。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地块信息,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算本区域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按年度“算大账”方式明确耕地质量稳中有升的有关要求。市级、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分别对县级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明确市、县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时,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报备补充耕地质量要求。
三、强化补充耕地管理,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十一)规范补充耕地实施。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各地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和耕地整改恢复等工作,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补充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实施了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强化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各省(区、市)要严格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建立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明确补充耕地报备与挂钩管理规则,建立入库使用、动态监管、核销出库等机制。在纳入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的补充耕地范围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量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后,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按新方式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规模不得突破本省份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若突破则核减相应储备补充耕地指标。自然资源部将调整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持续监测相关省份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十三)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能够采取家庭承包的应当依法承包到户,鼓励用于适度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持续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再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汇总更新。
四、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强化县域自行平衡
(十四)从严管控跨区域补充耕地。各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强化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跨地市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并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调剂补充。对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务的地区和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集中开垦定向支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十五)严格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应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各省(区、市)要从严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制定指标调剂规则,严格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指标调剂规模。补充耕地指标要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五、加强管理政策衔接,稳妥推进改革落地
(十六)做好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结转。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实施后,各地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继续结转使用,本省份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相应上调。对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为“负值”、补充耕地存在“欠账”的,由省级负责统筹省域内垦造和恢复的补充耕地进行冲抵。
(十七)做好建设用地报批衔接。需要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省份,完成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建设和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后,即可按新管理方式申报建设用地,通过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在相应市、县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挂钩补充耕地指标,挂钩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尽快明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和报备入库的环节程序和操作方法,完成储备库建设。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不再受理按原管理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建设用地申请。对没有按规定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不予审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各地应按规定在整改处置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的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耕地保护新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改革举措,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协同推进,科学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确保改革部署及时落地。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同时废止,两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4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要素保障、加快推进相关政策出台和工作落实的要求,在优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和精简审查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自然资源部不再下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地批准文件后,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备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等手续。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仍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流程办理。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工作。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8月7日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精神聚焦聚力打好高质量发展“六场战役”行动方案》(甘政办发〔2024〕23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保障发展空间需求
1.推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地见效。组建省级专家团队,开展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质量巡回指导,2024年5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对各级规划进行评估。建立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底图、底数等信息共享,推动形成约束有效、开发有序的空间发展格局,增强空间保障能力。
2.科学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城镇建设用地确实难以满足需求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六种情形的县,原则上每年可在市域内优化一次城镇开发边界。确需调整的,由县政府会同市州自然资源局共同编制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真实有效项目在落地时确实存在规模不足的,首先要立足于本县域内存量挖潜,方可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县区间统筹调剂;市级经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挖潜等方式仍无法满足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
二、优化用地审批,保障重大项目落地
3.增强土地要素精准保障能力。坚持建设用地增量安排与存量消化相结合,统筹确定、下达和使用管理计划指标。单独选址项目和乡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城镇批次建设用地计划直接下达县区。省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及绿色矿山等重点支持类项目,不与存量土地处置挂钩。
4.提高建设用地审查审批质效。取消单独选址项目市州审查环节,县级直报省级审查审批;除用地预审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确实占用的项目外,其他情形不再重新预审;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用地报批容缺受理,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扩大先行用地范围,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报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可分别报批。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可申请调整。建立健全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及时补充更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数据库,对纳入“白名单”区域的建设项目不再开展压覆矿审查审批。
5.严格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完善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审查规则,提高监管能力。建立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按照“季度内业检查、年度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市州建设用地预选、审批、规划许可等进行全覆盖检查。强化检查结果运用,结合检查结果及各地违法用地比例,定期评估调整授权委托事项。
6.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市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内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土地复垦验收。其他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土地复垦验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7.鼓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县域为规划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开展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内流转。
三、加大矿产开发,促进资源优势转化
8.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围绕重点成矿区带,持续提高1:5万矿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坚持急用先行,突出紧缺战略性矿产,以金、铜、镍、钴、钨、锑、钒、晶质石墨8种矿产资源为主攻方向,聚力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引导大型矿山企业通过“就矿找矿”“攻深找盲”等方式,开展深部及外围找矿,提升矿山后备资源保障能力。持续深化未利用矿区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多渠道拓展出让区块来源,建立并持续更新出让区块项目库,开展矿业权常态化出让。
9.优化矿业权审查审批。公开出让的矿业权,新立登记时不再重复核查和信息公示;临期矿业权按审批权限由登记机关按季度批量组织核查;省级审批登记矿业权,由县级直接向省级上报核查结果。公开出让的空白区探矿权,新立登记时可暂不提交勘查实施方案,由矿权人承诺在1年内按要求补齐;公开出让的采矿权,新立登记时可暂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批机关颁发两年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矿权人在有效期内完成方案编制和评审,确定矿山服务年限和开采方式后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矿山建设等工作。
10.加强矿业权合同履行监管。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对探矿权人勘查资金投入、勘查进度、成果报告提交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明确探矿权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探矿权人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圈而不探的,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进行矿山建设、未按期建成绿色矿山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精深加工要求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11.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开展部分战略性矿产共伴生、低品位资源再评价工作,推进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开展尾矿资源调查,探索建立尾矿资源管理系统。推广绿色开采技术,加强清洁化、智能化开发利用。按年度细化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全面推进新建(改扩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引导企业科技创新,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构建和谐企地关系。
四、严格耕地保护,守牢粮食安全底线
12.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强化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合理确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规模和范围,提升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重点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各类实施主体通过非耕地垦造、恢复的耕地,符合规定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优先将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及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13.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压实市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黄红牌”警示制度,对未完成年度耕地保护任务的,报请省委省政府约谈相关市州党委政府。强化耕地保护激励措施,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重、完成年度耕地保护任务的重点地区给予一定补偿。年度内市县发生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冻结相关市县补充耕地指标;达到国家问责标准的,提请省政府对相关市县政府予以问责,收回省政府授权委托审批事项。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省级下达任务的市县,除国家、省列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外,暂停建设用地报批。对督察、审计、各类专项行动反馈问题整改不力、屡督屡犯的,以及被上级通报或重点督办的,报请省政府约谈相关市县政府;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整合资源数据,提升信息服务能力
14.优化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点,向各类经营主体无偿提供更高精度、更具现势性的测绘基准服务,免除企业用户GNSS静态数据后处理费用。扎实推进地形级实景三维甘肃和新一代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更加详实的三维时空基底,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在线地图、成果目录查询、标准地图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加快推动公众版测绘成果开发应用,尽快实现95%的用户使用的测绘成果不涉密。支持市县级卫星应用中心建设,加大遥感影像获取和处理统筹力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精度、高现势性地理信息数据的旺盛需求。
15.推动网上政务提质增效。加强信息化统筹建设管理,推动数据、系统、网络等资源系统性整合提升,加快构建“全业务覆盖、全周期协同”的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体系。深化数字政府建设,升级涉地涉矿智能审批系统,加大与“甘快办”APP对接,建成土地出让电子合同系统,推动政务事项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扩大政务数据共享,开展系统集成整合,加强系统间数据关联协同,推动政务数据省市县集成应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0日
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从深化调查评估、加强规划统筹、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4方面提出要求,将对促进各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城市发展已进入存量更新阶段,老旧小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事关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全国累计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2万个,惠及居民3800多万户、约1亿人。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张兵介绍,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近年成效显著,但在规划管理、标准规范、政策工具、商业模式等方面尚未形成系统性匹配,亟待打通堵点,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积极性。
《通知》聚焦规划与土地政策,进一步提高对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力度。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通常需处理复杂的权益资产关系,深化调查评估摸清底子是把握老旧小区改造方向的基本前提。对此,《通知》提出建立健全针对社区层面的资源资产调查与城市体检评估体系,要求各地通过规划单元及社区层面的规划实施评估,充分了解改造更新需求和利益相关方意见,按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宜学、宜养”社区生活圈要求,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补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在加强规划统筹方面,各地要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需加快编制城市更新相关详细规划,深化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在单元详细规划中统筹空间功能和建筑量,在不突破空间管控底线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前提下,探索建筑量跨单元统筹的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老旧小区往往自身用地局促紧张,需积极探索适应老旧小区改造特点的差异化土地政策,突出政策制度的灵活安排,充分激发多元主体的更新意愿,鼓励建立多元合作模式。
一段时间以来,以闲置空间解决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问题,避免出现火灾事故,是不少老旧小区居民的急难愁盼。对此,部分地区已开展相关探索。比如,南京市石榴新村改造项目基于控规地块划分更新片区,将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非居住用地一并纳入更新范围,解决地块不规则、碎片化、规模效应不足等问题。
《通知》也特别提到,要坚持集约节约,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周边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低效用地作为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鼓励各地制定既有城市土地混合使用和存量建筑空间功能转换的规则,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等零星用地经论证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可按划拨或者协议有偿方式供地,优先用于增加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张兵表示,老旧小区改造不是简单地翻新屋子、增加绿化,更重要的是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的系统改善。通过对规划和土地政策的融合创新,以普惠透明加适度激励的政策红利,让居民住得舒心,让城市、社区更具活力,实现群众满意、多方共赢。(记者 纪文慧)
自然资源部近日开展视频培训,推动各地有力有效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明确工作要求,解读政策措施,并对保交房办证工作一并作了部署培训。
针对当前盘活房地产存量土地存在的利用难、转让难、收回难等问题,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结合各地实践探索,研究出台了3个方面18条政策措施。
在“鼓励开发”方面,消除开发建设障碍,完善规划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要求,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依法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在“促进转让”方面,充分发挥土地二级市场作用,推进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配合司法及破产处置,优化分割开发程序,支持合作开发;在“规范收购收回”方面,强调了应依法收回的情形,协商收回的可采取等价置换等方式,收回收购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予以支持,但要量力而行,坚决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18条政策措施是系统施策的“政策工具箱”,限定时限、限定范围、封闭运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和压降债务提供政策支持。(记者 常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