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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经济学学士,学历本科,中共党员。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优化营商环境、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财政金融、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汛抗旱、防震减灾、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魏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1979年10月,工程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外事、发展改革、国防动员、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郭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郭 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协作、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
  • 胡文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行政、司法、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林业草原、生态环境、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商务节会、美食产业、文化旅游、体育广电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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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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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小知识(四)

      问: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出现问题,是不是属于汽车三包服务范围内?

答: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均有规定。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供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参考等。因此,上述条款为新能源车主的消费维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问:定了辆新车,支付定金1万元,现商家表示我定的车没有了,可以要求商家退回双倍定金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商家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返还双倍定金。
问:家用汽车的三包有效期是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家用汽车的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因此,根据上述条款结合开票时间来确定保修期限的开始日期。


消费维权小知识(三)

      问: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想投诉时发现网上店铺关门了,怎么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商平台查询该店铺的营业执照等信息,电商平台应当配合提供。消费者既可以店铺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向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问: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需要注意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因此,首先保健食品并非药品,属于食品范畴,是一种能调节人体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购买保健食品前,一定要确认商家的经营资质,查看商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仔细察看包装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购买后应索取相关消费凭证。
问:未成年人可以单独购买商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无权单独购买商品,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实施购买商品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商品购买行为。其他商品购买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一图读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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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小知识(二)

      问:为什么同一种药品在不同药店价格不同,线下药店价格普遍比网上贵,是不是乱收费?

答:根据《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因此,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作为经营者自主定价商品,受到租金、经营者定价策略、地理位置、经营状况、品质状况等影响,会出现价格差异,经营者应做好明码标价,消费者可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问:是否开展网络销售就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因此,是否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问: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到假货该如何索赔?
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款,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条款,向经营者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


消费维权小知识(一)

问:消费者去餐厅吃饭,被告知不能自带酒水合理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消费者去餐厅吃饭被告知不能自带酒水是不合理的。

      问:消费者去餐饮店就餐时被收取餐具每副1元,合理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餐饮店应事先向消费者事先说明餐具分为免费与收费,并将相关公示放置于醒目位置,让消费者事先清晰知晓其使用的餐具是否收费的情况。       

      问:消费者其通过微信公众号购买了某餐饮店消费券,前往消费时商家告知消费券必须在店内堂食使用,消费者是否可以打包。

      答: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例外商品、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等促销规则应当醒目明确。因此,如果公众号上已经有相应规则标注的,消费者应当按照规则执行,如果未标注的,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打包。       

      问:“抖音”等平台上宣传、销售的酒店套餐的价格,为什么和实际的价格不一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因此,抖音等平台上以团购、优惠为主要卖点的视频主要是“种草安利”的宣传作用。“抖音”平台的价格涉及很多因素,由于酒店的价格本身就是浮动的,酒店在随行就市的情况下会调整自己的价格,而平台未及时更新;还有供应商的因素,供应商根据自己的定价来放给在线旅游平台。因此,建议购买“抖音”等平台的酒店套餐时先询问相关团购使用的条件和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居民消费信心逐步提升

消费是经济稳定运行的压舱石。2023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7.15万亿元,同比增长7.2%。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82.5%,拉动经济增长4.3个百分点。

随着扩内需、促消费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居民消费信心逐步恢复,消费需求加快释放,消费市场呈现出不少新变化、新亮点。

服务型消费加快恢复

2023年,餐饮、文旅、交通出行等服务型消费需求加快恢复,沉浸式、体验式的消费场景广受欢迎。

餐饮业是透视消费活力的重要窗口。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餐饮收入达5.29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占人均消费支出比重达45.2%。

“高品质”“性价比”成为2023年餐饮消费热词。同时,老字号、新中式等更具特色的餐饮颇受消费者青睐。美团外卖数据显示,2023年“新中式”关键词搜索量同比增长5倍,众多新晋中式餐饮品牌长期位于搜索热词榜前列。

为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不少商家通过年度、月度促销活动,推动餐饮消费复苏。美团推出“神券节”、“神抢手”、商家自播等多种活动形式,为消费者提供餐饮优惠。大众点评首次联合历年上榜商户等近4万家商户上线“必吃套餐”,并同步推出“必吃节”,助力提振城市消费。

文旅消费市场明显回暖。文旅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国内出游人次48.91亿,比上年同期增加23.61亿,同比增长93.3%。

以冰雪消费为例,张家口、哈尔滨等多个冬季旅游目的地消费热度持续提升。据统计,仅2023年11月至12月,19家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接待总人次就达到943万,体育及相关收入实现64.6亿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负责人王小朋介绍,自“第十届全国大众冰雪季”启动以来,各地相继组织开展约2100项全国性或区域性群众冰雪赛事活动,如吉林的冰上汽车拉力赛、辽宁冰雪趣挑战等,最大限度拓展冰雪消费场景。

同时,多地还通过本地消费服务平台发放冰雪季消费券,并与当地特色热点消费相结合,“化异地客流为本地消费”的效果更为鲜明。

绿色健康成新增长点

2023年,以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为代表的新型消费规模持续壮大,成为消费增长的重要引擎。

“当下消费者更加追求绿色健康,无糖糕点、保健礼盒、低脂零食等商品销售快速增长,节能家电、低碳出行等绿色产品和服务广受欢迎。”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司长徐兴锋表示。

绿色消费方面,2023年,商务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工作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组织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实体商业、回收企业建立对接机制、搭建协作平台、明确换新流程等方式,提升废旧家电交售和补贴领取便利性,促进绿色智能家电升级换新消费。

政策带动下,各地“加码”补贴促进绿色节能家电消费。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主要电商平台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额同比增长67%。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王一鸣表示,绿色产品正逐步成为推动消费的重要力量。

健康消费方面,随着消费者对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的重视,健康成为人们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标准。以有机蔬菜为例,2023年,叮咚买菜北京地区有机蔬菜销量同比大幅增长,占蔬菜整体消费比重的15%以上。

不同年龄群体的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健康消费。京东采销1号会员店休闲速食业务负责人李晴介绍:“老年消费者更加注重身体健康层面的管理,选择一些含有营养元素、适老化的食品,而不少年轻消费者偏向于选择低糖低脂零卡的食品。”

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

尽管我国消费市场不断恢复向好,但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基础仍不牢固,消费潜力有待进一步释放。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春丽认为,要适应消费升级的趋势,培育壮大新型消费;深入推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释放消费洼地的消费潜力和空间;调动政府和民间投资积极性,增加公共消费,发挥好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形成推动投资与消费良性循环的合力。

近几年,消费信心稳步回升的同时,消费者也更趋理性。无论是传统的服务型消费还是新型消费,消费者不再追求绝对低价,而是在功能、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消费者对性价比的追求是恢复消费信心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扩大消费群体、激发消费热情。”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首席电子商务专家李鸣涛说。

王一鸣认为,要利用好新一轮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变化,培育智慧旅游等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延长消费链;从金融、税收等方面增加对新型消费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新型消费标准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发展。

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从办好“消费促进年”、稳定扩大传统消费、培育壮大新型消费、扩大服务消费、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推动消费持续扩大,更好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记者 李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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