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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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放宽,高频户籍业务实现全国“跨省通办”
持续推进户籍改革 方便群众服务发展
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2023年,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渠道,推动居住证扩面提质,以“跨省通办”等举措推进户籍管理便利化,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3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的落户限制基本取消,300万以上城市的落户条件有序放宽。东部地区除极少数超特大城市、中西部地区除个别省会(首府)城市外,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
推动部分超特大城市出台政策畅通普通劳动者落户渠道。深圳市推动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并逐年增加落户指标;天津市、南京市进一步精简积分指标项目设置,大幅降低学历、专业技术指标分值,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大连市取消积分落户制,调整为稳定就业或者缴纳社保即可落户;青岛市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没有区域限制、年龄门槛,租房即可落户。
推动流动人口在线申领居住证,出台措施探索居住证制度便利化改革。河北实行京津冀居住证互认互通,辽宁省内跨市无需更换居住证,福州都市圈试行居住证互通互认。逐步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
在前期试点运行的基础上,2023年,公安部组织全面实施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等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已实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迁移和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据统计,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业务173万余笔,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业务74万余笔,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业务3万余笔,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80余万张、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48万余张,为群众节约费用约38亿元,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异地工作生活。
公安机关将在深入推进现有举措的基础上持续发力,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服务改革,推进更多户政业务“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应当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在此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选择少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基础、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小城镇,先期进行两年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西部地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试点小城镇数量不得超过10个,中部地区的不得超过1 5个,东部地区的不得超过20个。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无权确定或者扩大试点范围。未设立预算的建制镇或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贫困县的建制镇,在具备设立预算条件或者取消国家财政补贴前,暂不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经进行的,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
三、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上述人员的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四、加强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适应。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的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加强对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保证农业生产、小城镇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等与人口增长协调发展,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小城镇规模,造成“进城热”“建城热”或者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为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审核,对经审核后的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贯彻本方案的实施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指标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公安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严格在小城镇落户的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要在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指标内,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六、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当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
七、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
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方、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目前,按照地方规定仍在收取增容费的,自本方案下达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同时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八、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各地区均不得自行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加强廉政建设,相应制定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违反规定审批城镇常住户口、借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宣布无效;对无理取闹或者借机闹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各地区对本方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反映。
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长期以来,农村户籍管理工作一直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机构不健全,没有专人管理,户籍登记制度不严密,出生不报、死亡不销等问题十分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人口管理失控现象,致使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影响了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准确依据,也不利于政府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和要求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区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抓紧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门牌的制发工作,逐步在全国农村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在本世纪末基本统一城乡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农村户籍管理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农村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籍的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
加强新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工作。对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
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钉门(楼)牌,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逐步实现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在国家“九五”、“十五”计划期间把乡(镇)公安派出所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同时配足相应的警力,切实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可以先组建临时机构负责本乡(镇)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由民警担任(编制问题另行解决),其余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实解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验收工作。户籍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在工本费以外乱收费,违者要追究责任。
这项工作实施情况,由省级公安机关汇总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应当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在此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选择少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基础、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小城镇,先期进行两年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西部地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试点小城镇数量不得超过10个,中部地区的不得超过1 5个,东部地区的不得超过20个。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无权确定或者扩大试点范围。未设立预算的建制镇或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贫困县的建制镇,在具备设立预算条件或者取消国家财政补贴前,暂不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经进行的,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
三、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上述人员的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四、加强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适应。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的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加强对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保证农业生产、小城镇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等与人口增长协调发展,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小城镇规模,造成“进城热”“建城热”或者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为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审核,对经审核后的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贯彻本方案的实施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指标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公安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严格在小城镇落户的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要在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指标内,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六、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当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
七、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
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方、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目前,按照地方规定仍在收取增容费的,自本方案下达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同时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八、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各地区均不得自行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加强廉政建设,相应制定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违反规定审批城镇常住户口、借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宣布无效;对无理取闹或者借机闹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各地区对本方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反映。
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长期以来,农村户籍管理工作一直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机构不健全,没有专人管理,户籍登记制度不严密,出生不报、死亡不销等问题十分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人口管理失控现象,致使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影响了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准确依据,也不利于政府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和要求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区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抓紧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门牌的制发工作,逐步在全国农村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在本世纪末基本统一城乡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农村户籍管理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农村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籍的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
加强新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工作。对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
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钉门(楼)牌,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逐步实现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在国家“九五”、“十五”计划期间把乡(镇)公安派出所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同时配足相应的警力,切实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可以先组建临时机构负责本乡(镇)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由民警担任(编制问题另行解决),其余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实解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验收工作。户籍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在工本费以外乱收费,违者要追究责任。
这项工作实施情况,由省级公安机关汇总报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