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数据显示,1至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9%,利润同比增长3.4%,但利润增速比1至4月份回落了0.9个百分点。如何看待当前工业企业效益?诸多指标释放了哪些信号?
“随着宏观政策效应持续释放,市场需求稳步恢复,工业生产平稳增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效益延续恢复态势,利润继续保持增长。”国家统计局工业司统计师于卫宁说。
据统计,今年前5个月,在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有32个行业利润同比增长,占78%,行业增长面比1至4月份扩大2.4个百分点。
工业企业营收也在持续回升。5月份,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8%,在4月份由降转增的基础上,增速进一步加快0.5个百分点。
从更长时间维度看,2023年以来,规上工业企业利润修复走出了一条上升曲线。2023年三季度,规上工业企业利润在连续5个季度同比下降后,首次由降转增,目前已实现了连续3个季度的增长。
尽管原材料制造业利润仍在下降,但1至5月份的降幅比1至4月份收窄了4.1个百分点。钢铁行业5月当月实现利润95亿元,同比由亏转盈,扭转了全行业连续3个月当月净亏损的局面;有色冶炼行业受产品价格上涨等因素推动,1至5月份利润增长80.6%,增速比1至4月份加快24个百分点。
“大规模设备更新等政策的出台对钢铁行业有明显拉动作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龙强说,据测算,未来3年,全国每年由此带来的新增钢材消费至少1400万吨。此外,相关配套政策的发布实施也增加了废钢供给,为钢铁企业提供更多原料,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制造业尤其是装备制造业已经成为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的重要引擎。
数据显示,1至5月份,制造业实现利润总额19285.7亿元,同比增长6.3%。其中,装备制造业利润同比增长11.5%,增速高于规上工业8.1个百分点,拉动规上工业利润增长3.6个百分点,是今年以来推动规上工业利润增长贡献最大的行业板块。
在位于山东省梁山县的山东水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从自动上料到机器人搬运、激光焊接,再到清理、码垛,各生产环节均由智能生产线智慧调度。
“我们既用这条生产线生产产品,也对外销售智能生产线和解决方案,从‘单轮驱动’变成‘两翼齐飞’。”公司技术负责人申伟说,当前山东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需求旺盛,公司订单持续增长。
“随着新动能的积蓄,工业领域上中下游行业转型升级加快,更多新技术新产品优化供给水平和质量,更好匹配多元化消费需求,产销循环加快,有利于工业企业营收和利润水平改善。”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郭丽岩说。
一系列惠企政策正在陆续出炉、加快落地,不断释放经营主体活力——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有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通知,明确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今年超千家“小巨人”企业将获财政奖补支持……
在7月5日国新办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表示,将继续抓好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汽车、电力装备、轻工、电子十大重点行业发展,鼓励支持工业大省“挑大梁”,进一步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并在优化制造业企业发展环境上下更大功夫。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工业企业效益恢复基础仍不牢固。1至5月份,规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速比1至4月份回落了0.9个百分点。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利润增速放缓主要因为市场需求复苏弱于供给恢复,工业品价格下行,生产经营成本略有上升,以及部分行业企业竞争性降价等拖累了整体工业企业利润增长。
“当前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国内有效需求依然不足,工业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仍面临一些困难挑战。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贯穿到新型工业化全过程,扎实推进稳增长、保安全、促升级,巩固和增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态势。”金壮龙说。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未来三年,政府采购领域有哪些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起看——
支持科技创新
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购首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
●以采购人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为基础,实施订购首购,建立创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带动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扶持政策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
●建立与金融机构共享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向商业银行及时提供中央部门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与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便利。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对相关地区农副产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比例政策取得实效。
●推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逐步实现业务范围双向拓展,吸纳除现有地区外的更多符合资质标准的中小企业成为供给方,面向除采购人外的单位工会、社会公众等更广大需求方,推进服务提质升级,助力打造农业特色品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制定出台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
●由48个城市(市辖区)扩大到100个城市(市辖区),要求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并适时研究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
●加强对政策实施城市的考核督导,确保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记者 王希、任军)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启动第三批中央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在工业软件、工业母机、算力网络、新能源、先进材料、二氧化碳捕集利用等方向组织中央企业续建3个、新建17个创新联合体。
完成第三批布局后,共21家中央企业牵头建设24个创新联合体,促进产学研用力量相互支撑、高效互动、紧密合作,共同推进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的全链条创新。
来自国务院国资委的信息显示,创新联合体聚焦资金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主体难以攻克的战略性、基础性技术,组织各类创新主体协同攻关,形成群体突破态势。除了推动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攻出来”,还要推动一批攻关成果“用起来”、推动一批优势技术产品“强起来”,实现“从无到有”“从有到用”“从有到优”。
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下一步将突出“体系化、任务型”定位,进一步发挥联合体功能作用、强化任务凝练、完善机制建设,引导联合体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吸纳创新优势力量,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市场化机制,提升建设运行效能。
2019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聚焦国家重大需求,组织60余家中央企业,在核心电子元器件、碳纤维、关键零部件、高端仪器仪表等领域,分两批组建了7个创新联合体,带动300余家高校、科研院所、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深化创新合作、强化协同攻关,有效维护了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稳定性。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5月27日
近日,为加快实施制造业供应链提升工程,推动现代供应链体系深度嵌入制造业产业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印发了《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升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更好理解和实施《指南》,现解读如下:
一、《指南》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链供应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稳定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并强调产业链、供应链在关键时刻不能掉链子,这是大国经济必须具备的重要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制造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推动健全制造业供应链服务体系。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聚焦供应链标准化、数字化、绿色化等领域,强化供应链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提升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取得积极成效。同时也要看到,目前国内大多数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尚缺乏系统性政策引导,仍需提高现代供应链创新发展理念认识,完善标准制度体系建设等,以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深度融合,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处于关键阶段。企业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主体,高效安全的供应链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针对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短板弱项,通过制定《指南》并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部门和有关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有利于凝聚各方力量,助力制造业企业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进而对优化企业生产经营、提质增效和增强产业韧性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二、《指南》的适用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指南》的适用范围及对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造业企业,旨在引导制造业企业明确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和重点方向,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企”制宜,从战略高度出发,制定企业供应链发展战略和供应链全局优化提升实施方案;二是行业协会、招投标服务机构、供应链解决方案服务商、平台企业等,旨在引导各类社会机构在助力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升中发挥积极作用;三是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旨在完善对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升的政策保障和支撑环境,强化组织实施。
三、《指南》引导制造业企业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的主要方向是什么?
《指南》以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导向,从6个方向引导制造业企业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企业供应链多维协同。明确供应链多维协同的主要内涵,提出积极构建高效协作组织、着力推进业务流程高效协同、全面促进要素资源共享共用、协同创新提升制造水平等4条具体措施。
二是实现企业供应链管理精益化。明确精益供应链的主要内容,提出消除供应链各环节浪费、推动供应链全链条流程优化、健全标准化供应链体系等3条具体措施。
三是加快企业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明确供应链数字化的主要内涵,提出制定有效的供应链数字化策略、加强供应链管理系统建设、提高供应链数字化运用能力等3条具体措施。
四是健全企业绿色供应链体系。明确绿色供应链的主要内涵,提出大力推动绿色供应链设计、积极开展绿色采购、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等4条具体措施。
五是构建企业全球供应链网络。明确全球供应链的主要内涵,提出有序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共建共享国际物流基础设施、提高全球供应链协调能力等3条具体措施。
六是提升企业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明确供应链韧性和安全的主要内涵,提出强化风险预警和应对准备、完善供应商风险管理体系、多元化物流运输网络、构建主动有为的供应链风控文化等4条具体措施。同时,《指南》还制定了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参考指标体系,供企业实践中参考。
四、《指南》如何服务和保障制造业企业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
《指南》引导社会机构从3个方面加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撑:一是强化咨询服务支撑,鼓励构建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库、产品库、专家库;二是强化标准服务支撑,鼓励加强标准宣贯、应用服务和实施效果评估;三是强化人才服务支撑,鼓励实现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供应链管理人才。
同时,提出从政府层面牵头建立3条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实施,构建“政产学研”一体化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二是加强供需链接,强化跨区域、跨领域供应链信息共享交流;三是加强标杆引领,构建不同领域的供应链管理典型案例遴选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