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2-00002 主题分类 临市府发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成文日期 2022-05-13 发布日期 2022-05-20
标        题 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北两山林区禁止放牧的通告

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北两山林区禁止放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2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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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北两山林区禁止放牧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有效保护森林草原植被,切实维护森林草原生态安全,保护造林绿化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在植树造林地和幼林地禁止放牧(以下简称禁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

本通告所指禁牧范围为临夏市区域内的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

二、在禁牧区域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牌、界桩及其他禁牧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禁牧期限

本通告禁牧期限为5年。

四、工作职责

(一)单位职责: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禁牧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委组织部负责将禁牧工作列入镇、相关街道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指标;市林草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禁牧的监督、指导工作;各镇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禁牧工作,支持、鼓励和引导群众开展饲草饲料种植收贮、利用秸秆养畜和牲畜圈舍建设;各行政村、社区是组织实施禁牧的基层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禁牧管理措施,做好本区域的禁牧工作。

(二)护林员和草管员职责:宣传森林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责任区森林草原进行经常性巡查;制止和及时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在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设施等违反禁牧的行为。

五、处罚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牧区放牧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禁牧设施等森林保护标志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林草中心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相应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禁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临夏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