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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单位预算公开表,运输局,单位,预算,公开,交通,2023年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单位预算公开表.pdf2023年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单位预算公开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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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农村公路“路长制”人员信息公示,道路,农村,辖区,党支部,村,临夏市农村公路“路长制”人员信息公示序号姓名人员信息路长制职务管护路线工作职责联系方式马继超市政府副市长市级总路长临夏市辖区内农村公路全市农村公路建管护运洽理超限超载和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杈保护的总负责人,承担推行辖区内路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总考核职责13993000505马云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级副总路长临夏市辖区内农村公路协助市级总路长具体开展路长制各项运行工作。临夏市农村公路“路长制”人员信息公示序号姓名人员信息路长制职务管护路线工作职责联系方式马继超市政府副市长市级总路长临夏市辖区内农村公路全市农村公路建管护运洽理超限超载和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杈保护的总负责人,承担推行辖区内路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总考核职责13993000505马云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级副总路长临夏市辖区内农村公路协助市级总路长具体开展路长制各项运行工作。13909302065城郊镇1乔曼曼镇政府镇长城郊镇总路长镇辖区农村道路辖区内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第一责任人,承担落实总路长及市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139930639202马群骥镇政府副镇长城郊镇副路长镇辖区农村道路139930228083魏俊卿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城郊镇副路长镇辖区农村道路139930806684高晓东瓦窑村党支部书记瓦窑村路长瓦窑村辖区农村道路为辖区内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应急处置、路域环境整治的协调,协助上级路长开展征迁。建设用地和县乡道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宜。139930586405陈丽琼堡子村党支部书记堡子村路长堡子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620156唐桃桃木厂村党支部书记木厂村路长木厂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355747宋 英肖家村党支部书记肖家村路长肖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130558祁玉明祁家村党支部书记祁家村路长祁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933339马学花乡村道路维护员木厂村道路管护员木厂村辖区农村道路在镇、村路长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日常管养巡查,负责病害、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养护作业单位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809303780410王芳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员木厂村道路管护员木厂村辖区农村道路1879309031011何素女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员木厂村道路管护员木厂村辖区农村道路1383013079812苏兰芳乡村道路维护员堡子村道路管护员堡子村辖区农村道路1829303744613马曲华乡村道路维护员肖家村道路管护员肖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2600514赵一保乡村道路维护员祁家村道路管护员祁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841801455015马全录乡村道路维护员祁家村道路管护员祁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5017316华永俊乡村道路维护员祁家村道路管护员祁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739426181017杨尕俊乡村道路维护员瓦窑村道路管护员瓦窑村辖区农村道路1302877096518马金萍乡村道路维护员瓦窑村道路管护员瓦窑村辖区农村道路18793074500枹罕镇1吉喆枹罕镇镇政府镇长枹罕镇镇总路长枹罕镇辖区农村道路为辖区内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负责人,承担落实总路长及市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135190042212张蔚枹罕镇镇政府副镇长枹罕镇镇副路长枹罕镇辖区农村道路152930029853王刚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枹罕镇镇副路长枹罕镇辖区农村道路133993062344裴学红后杨村党支部书记后杨村路长后杨村辖区农村道路为辖区内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应急处置、路域环境整治的协调,协助上级路长开展征迁、建设用地和县乡道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项。153393016155吴树强马家庄村党支部书记马家庄村路长马家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50258015026周海个街子村党支部书记街子村路长街子村辖区农村道路135190030437马小云石头洼村党支部书记石头洼村路长石头洼村辖区农村道路180930199588马小鹏聂家村党支部书记聂家村路长聂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38301176539马文俊罗家堡村党支部书记罗家堡村路长罗家堡村辖区农村道路1351900384010陕子云马彦庄村党支部书记马彦庄村路长马彦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5825811马林铜匠庄村党支部书记铜匠庄村路长铜匠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809300746012杜连海青寺村党支部书记青寺村路长青寺村辖区农村道路1529390107513李小玲拜家村党支部书记拜家村路长拜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388400468314马伟江牌村党支部书记江牌村路长江牌村辖区农村道路1890930369415陈玉龙王坪村党支部书记王坪村路长王坪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5147616炭宋的给街子村村民街子村道路管护员街子村辖区农村道路在镇、村路长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日常管养巡查,负责病害、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养护作业单位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849309956817炭哈三青寺村村民青寺村道路管护员青寺村辖区农村道路1769371644918马长录马家庄村村民马家庄村道路管护员马家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779207098219马塞麦马彦庄村村民马彦庄村道路管护员马彦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836897511920张亚亚后杨村村民后杨村道路管护员后杨村辖区农村道路1573096782621王小娟江牌村村民江牌村道路管护员江牌村辖区农村道路1879301022122马阿以沙罗家堡村村民罗家堡村道路管护员罗家堡村辖区农村道路1819306504423王三云铜匠庄村村民铜匠庄村道路管护员铜匠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320930683724宋文娟拜家村村民拜家村道路管护员拜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829852823925陈存莲王坪村村民王坪村道路管护员王坪村辖区农村道路1539302116926马金莲聂家村村民聂家村道路管护员聂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821503517627索乃白石头洼村村民石头洼村道路管护员石头洼村辖区农村道路15393041829南龙镇1马强南龙镇政府镇长南龙镇总路长镇辖区农村道路辖区内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第一责任人,承担落是总路长及市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131500908962唐小平南龙镇政府副镇长南龙镇副路长镇辖区农村道路139093033823杨春辉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南龙镇副路长镇辖区农村道路139930733864张东升高邓家村党支部书记高邓家村村路长高邓家村辖区农村道路为辖区内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应急处置、路域环境整治的协调,协助上级路长开展征迁。建设用地和县乡道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宜。182150564035马红林单子庄村党支部书记单子庄村路长单子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52938900136石桂珍尕杨家村党支部书记尕杨家村路长尕杨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52939014097王婷婷南川村党支部副书记南川村路长南川村辖区农村道路187945004568魏虎强四家咀村党支部书记四家咀村路长四家咀村辖区农村道路189930037459鲁鹏马家庄村党支部书记马家庄村路长马家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365930232710张文华王闵家村党支部书记王闵家村路长王闵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559300006911谢超超杨家村党支部书记杨家村路长杨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766056282612张秀霞妥家村党支部书记妥家村路长妥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529390148413梁佛保罗家湾村党支部书记罗家湾村路长罗家湾村辖区农村道路1829400292514邓世成乡村道路维护员高邓家村道路管护员高邓家村辖区农村道路在镇、村路长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日常管养巡查,负责病害、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养护作业单位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512051591615马自祥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员单子庄村道路管护员单子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829852068016孙小惠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员尕杨家村道路管护员尕杨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576940356917武小娟乡村道路维护员南川村道路管护员南川村辖区农村道路1821504855818妥麦德乡村道路维护员四家咀村道路管护员四家咀村辖区农村道路1839370193019孙彩林乡村道路维护员马家庄村道路管护员马家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502580069120陈随儿乡村道路维护员王闵家村道路管护员王闵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821509717121王英芳乡村道路维护员王闵家村道路管护员王闵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529302450122马海者乡村道路维护员杨家村道路管护员杨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829850720523马赛非也乡村道路维护员妥家村道路管护员妥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778930615824罗忠龙乡村道路维护员罗家湾村道路管护员罗家湾村辖区农村道路13321349662折桥镇1白志俊折桥镇政府镇长折桥镇总路长镇辖区农村道路辖区内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第一责任人,承担落实总路长及市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155093000102赵臻臻折桥镇政府副镇长折桥镇副路长镇辖区农村道路188093098163马文光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折桥镇副路长镇辖区农村道路139093037184陶国荣后古村党支部书记后古村路长后古村辖区农村道路为辖区内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应急处置、路域环境整治的协调,协助上级路长开展征迁。建设用地和县乡道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宜。152939011575韩淑馨陈马村党支部书记陈马村路长陈马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785526 张彩霞 慈王村党支部书记慈王村路长慈王村辖区农村道路151205629307李子龙苟家村党支部书记苟家村路长苟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023478金玉麟大庄村党支部书记大庄村路长大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33993026029冯晶晶 祁牟村党支部书记祁牟村路长祁牟村辖区农村道路1879307273710马福荣 折桥村党支部书记折桥村路长折桥村辖区农村道路1529390119011罗爱军甘费村党支部书记甘费村路长甘费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4628512林万俊乡村道路维护员陈马村道路管护员陈马村辖区农村道路在镇、村路长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日常管养巡查,负责病害、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养护作业单位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320930791613程秀艳乡村道路维护员1820930999014郭海云乡村道路维护员大庄村道路管护员大庄村辖区农村道路1569309320015郭庆明乡村道路维护员1332134523916马麦乃乡村道路维护员慈王村道路管护员慈王村辖区农村道路1399301120617慈顺利乡村道路维护员1332134136518苟夏生乡村道路维护员后古村道路管护员后古村辖区农村道路1383012519319王木洒乡村道路维护员1821970432320韩来儿乡村道路维护员祁牟村道路管护员祁牟村辖区农村道路1839302900621马学林乡村道路维护员1559304194522王保平乡村道路维护员苟家村道路管护员苟家村辖区农村道路1879405676823王文胜乡村道路维护员1529303528424买法土麦乡村道路维护员甘费村道路管护员甘费村辖区农村道路1879307107825黄彩霞乡村道路维护员1570930590926吴何会乡村道路维护员折桥村道路管护员折桥村辖区农村道路1841800297727马维龙乡村道路维护员18419509093 |
校园公交专线,线,市,广场,五中,中,道合公交公司学生公交专线市五中:共开通学生公交专线7条,投放车辆10辆。道合公交公司学生公交专线市五中:共开通学生公交专线7条,投放车辆10辆。1号线:碧桂园——润泽园——百益城——中天健——五中2号线:润泽园——御景国际——陈方花园——五中3号线:锦绣家园——东方丽景——国星小区——惠民医院——五中4号线:客运中心——尕丁家——汽车南站——中心广场——五中5号线:联谊世纪——管理站——红园新村北口——汽车西站——五中6号线:滨河商厦——前河沿小学——军分区——中心广场——五中7号线:中医院——公路总段——红园广场——州委家属院——五中市三中:开通学生公交专线3条,投放车辆3辆1号线:中心广场——国星小区——欧洲豪庭——三中2号线:军民街——恒基御园——会展中心——三中3号线:环东五路——折桥湾——三易花园——三中回民中学:开通学生公交专线6条,投放车辆6辆1号线:百益城——中天健广场——民贸公司——回中2号线:城管局——广电局——中心广场——红园广场——回中3号线:银星怡景苑——鑫夏公馆——前河沿——回中5号线:古河洲牡丹花园——陈方花园——州委家属院——红园广场——回中6号线:荣科景苑——大桥——大拐弯——回中市一中:开通学生公交专线6条,投放车辆2辆1号线:南龙十字——汽车南站——中心广场——市一中2号线:联谊——景临家园——西站——甘光公司——市一中3号线:夏光大厦——军分区——州委家属院——市一中4号线:锦绣家园——欧洲豪庭——天元——市一中5号线:木厂广场——前河沿——建国小学——正茂阳光——蝴蝶桥——市一中6号线:公路总段——红园广场——市一中市二中:开通学生公交专线3条,公交车辆3辆1号线:锦绣家园——正茂阳光——东部市场——市二中2号线:七医院——管理站——国土苑——市二中3号线:南龙十字——尕丁家——惠达商厦——市二中惠达公交公司学生公交专线临夏中学学生公交专线:共开通线路五条,投放车辆10辆1号线路:临中至州农科院2号线路:临中至瓦窑头广场3号线路:临中至新西路4号线路:临中至红园口5号线路:临中至农科院市一中学生公交专线:共开通线路1条,投放车辆1辆市一中至农科院枹罕中学学生公交专线:3条,投放车辆3辆。1号线:木枹路方向2号线:后杨方向3号线:临大路方向 临夏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10月13日 |
为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做好制度保障,农村,建设,公路,发展,办法,—解读《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2006年部第3号令进行了修订。《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四好农村路”顶层设计为完善“四好农村路”制度体系,破解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瓶颈,交通运输部修订该《办法》。—解读《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2006年部第3号令进行了修订。《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四好农村路”顶层设计为完善“四好农村路”制度体系,破解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瓶颈,交通运输部修订该《办法》。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四好农村路”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成绩,深刻阐述了新时代“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根本宗旨、战略定位、努力方向和策略方法,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对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完善法规是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保障。2015年年初,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明确2020年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目标。2015年年底,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为农村公路养护实现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发展作出了制度安排。“四好农村路”建好是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交通运输部和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农村公路快速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五年来,全国新改建农村公路127.5万公里,99.24%的乡镇和98.34%的建制村通上了沥青路(水泥路),大力推动了农村“出行难”问题的解决。在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农村公路建设仍然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安全防护不足、建设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特别是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建设任务仍然较重,建设压力较大。为全面完善“四好农村路”制度体系,破解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瓶颈,交通运输部修订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顶层设计。坚持四项原则 确保切实可行全方面统筹,注重农村公路建设的地域特点和安全、环保因素,发挥其最大效益。坚持统筹规划。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建设农村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更加注重与乡村振兴战略、与精准扶贫脱贫、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相协调,不能一味追求数量和规模的增长,要确保“修一条路,带动一方经济,致富一方百姓”,发挥农村公路建设的最大效益。坚持安全至上。质量安全是农村公路建设的第一要务。目前,个别地区农村公路特别是桥梁建设质量安全事故仍有发生,亟需转变建设理念,从只注重连通向提升质量安全转变,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转型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绿色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农村公路建设要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从农村公路规划、设计、实施等各环节,遵循生态环保的根本要求,促进农村公路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农村公路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多样,各地差异巨大。在保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建设标准,选择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这是处理好标准与经济、标准与环境问题的有效对策。聚焦突出问题提供制度保障此次《办法》修订聚焦突出问题,认真吸收地方经验,注重发挥地方、基层和农民的积极性,着力解决地方主体责任不落实、资金难筹措等堵点,为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了实施路径和政策举措。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体。一直以来,发挥好县级人民政府责任主体作用,是保障农村公路发展的前提。《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细化了在资金保障、扶持发展等方面的职责。按照“县道县建、乡村道乡建”的原则,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道建设的责任,首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村道的建设主体,解决了村道建设无据可依的问题。同时,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办法》要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路基和附属设施工程建设,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建设,并获得报酬,让群众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让群众的劳动成果得到更好的保护。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规划是引导农村公路科学发展的方向标。这次修订提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融合。为推动规划落地,确保规划与计划有效衔接,提出了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管理制度,要求项目库与规划同步编制,未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关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农村公路点多、面广、分布散等特点决定了农村公路的项目管理要简政放权,认真落实“放管服”要求。《办法》充分吸收各地从实践中总结的成功经验,制定了分类管理的制度,根据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划分重要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对于规模小、数量多、技术简单的一般建设项目,在招标、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通过合并程序、多个项目打捆打包等方式,简化建设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资金是保障农村公路建设有效实施的关键问题。《办法》明确,要建立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增加了资源开发、金融支持、鼓励捐助捐款等筹措资金方式。在使用方式上提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允许地方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让农民群众提前受益。关于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为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办法》提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应当密切联系地方实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要坚持绿色发展,在设计上要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对于有条件的地方鼓励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关于农村公路质量安全。质量安全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中之重。《办法》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保修期和质量保障金制度,推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 “三同时”制度,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一条、成一条、群众满意一条。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具有总体规模大、单体工程小、项目分散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在充分吸收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加强行业监督。强化“七公开”制度,要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好农村路”建好是基础,管好、护好是保障。《办法》的出台与2015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形成了姊妹篇,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为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让农民群众享受便捷、安全、高效的交通服务条件提供制度保障。 |
临夏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机关,政府,申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临夏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务公开如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交通窗口,也可以到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具体地址:临夏市折桥镇政府门前2楼)领取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1、机构概况栏。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临夏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务公开如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交通窗口,也可以到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具体地址:临夏市折桥镇政府门前2楼)领取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1、机构概况栏。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科室、下属单位;2、法规文件栏。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其他政策文件;3、规划计划栏。包括:计划总结;4、行政审批栏。包括:行政许可、其他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5、工作信息栏。包括:政府公报、重要报告、政务活动、招标投标;6、人事信息栏。包括:人事任免;7、财政信息栏。包括:财政预决算;8、其他信息类、工作动态以及信息公开制度;(二)公开形式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编排体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信息类别:政府信息所属目录;2、文件编号: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自动生成的文件编号;3、公开方式:是指该信息公开的方式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4、生成日期:即该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时的生成时间;5、公开时限:是指该信息公开时限是长年公开还是限时公开;6、公开范围:指该信息是面对全社会还是面向申请人公开;7、索取号:按索取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受理机构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二)受理程序1、提出申请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临夏市交通运输局现场提出书面申请。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向临夏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2、申请处理(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开、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临夏市交通运输局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市领导调研交通重点项目建设7月5日上午,市委书记马占才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调研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先后来到临夏市环城北路、G310线至G568线和解放路(三道桥十字至中心广场)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现场,通过实地踏勘、听取汇报等方式,详细掌握规划设计、施工推进、手续办理、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等情况,并与施工方、监理方及部门负责同志等深入交流,现场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矛盾。市委常委苏建刚一同调研。马占才一行沿着环城北路、G310至G568连接线项目建设全线,对照规划设计图纸,实地踏勘线形选择、研究节点设计、分析主辅道布局,掌握工程实际完成量和电力通信、雨污管线敷设等进展,并就绿化带、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分区细节提出指导意见。他强调,环城北路、G310至G568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是临夏市着眼“十四五”长远发展,加快完善交通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民生路,也是带动全市“五大园区”全面发展的产业路,事关临夏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事关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提升。各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和沿线镇(街道)要加强协同配合,抢抓当前黄金施工期,科学调度安排、强化施工力量、树牢安全底线,全面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要以人为本、优化设计,坚持“人车分流”标准,做到便捷通畅、高效安全。要系统谋划、整体施工,一体推进景观绿化、配套管网、通信线路敷设等配套工程。要严把质量、严格标准,各标段项目工程监理必须忠诚履职、切实发挥作用,认真监督项目建设质量,确保建成良心工程、利民工程、精品工程。在解放路(三道桥十字至中心广场)提升改造项目现场,马占才认真听取进展汇报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并就地下管网改造、严把施工标准、加快施工进度等提出要求。马占才强调,实施解放路提升改造工程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活动之一,也是改善城市面貌、惠及百姓的重要民生工程。相关部门要强化同燃气公司、供水、供热等的协同配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拿出科学可行的解决方案,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以高质量的项目建设为城市颜值气质提升、群众出行条件改善和公园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交通支撑。市委办,市交通局、市住建局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
临夏市交通运输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 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因道路运输企业开展跨省经营业务,驾驶员和车辆经常承担省外运输任务,驾驶员为在办理周期内赶回车籍地办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相关业务,常常会导致运营成本提高、延误运输时间。临夏市交通运输局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按照“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要求,结合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学促干、以学笃行,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研判企业、群众办事难点、堵点,于全州率先开展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政务服务便捷度与群众办事满意度。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安排制定了《临夏市交通运输局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实施方案》,指派专人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在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场、物流园区、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维修厂、政务大厅办事窗口进行政策宣传、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办事指南,并在单位公众号上推送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相关内容,做好前期推广普及,提高全市从业者的知悉率。为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组织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会议,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跨省通办”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和网上平台的操作,具备解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经营者有关“跨省通办”工作各类咨询的能力。及时受理业务申请,优化审核流程,持续提高办理效率,保障“跨省通办”事项高效顺畅。 现在,道路运输行业经营者和广大驾驶员朋友可以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页端、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道运通”手机APP、国家政务服务网平台“跨省通办”专区5大渠道,实现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及诚信考核5项个人业务,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审4项涉企业务“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截至目前,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已受理并办结“跨省通办”业务685件。极大方便在省外从事运输任务的驾驶员,显著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不来即享”的便利政务服务,在疫情形势严峻的当下有效分流了办事群众,降低了疫病传播风险。 |
严把交通关口 筑牢防疫第一道防线面对新一轮的疫情防控形势,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积极响应州、市委统一部署,主动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昼夜坚守在交通运输防控一线,把自己的身体当做盾牌,把疫情堵在防线以外,他们以交通运输人应有的担当和奉献精神,在交通检疫一线扣问初心、承担使命、履职尽责,他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为广大群众织起了严密的安全防护网,他们是防疫战场的交通运输“先行官”。疫情面前,扛起责任根据省、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的紧急部署要求,主动担当作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进入临战状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紧急召开会议,第一时间传达省、州、市疫情防控调度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分析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具体问题,对交通系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迅速作出安排部署。及时划定防控责任区,采取“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抓统筹,班子成员靠实责任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由班子成员带队包抓巡查设卡、值守排查、协调保障等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机制高效运转。 疫情面前,党旗引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五版)》要求,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把疫情防控交通第一道关口,抽调所有党员干部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交通检疫组的各项工作。在各客运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关键节点设立重点疫情防控点5个,指导全市各客运企业严密布防,把党旗插在疫情防控最前沿,为全市广大群众构筑起第一道安全防线。 疫情面前,履职尽责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的不断变化,我们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和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织密织牢交通检疫第一道关口。一是在全市各客运站派驻工作人员,督促客运站履行落实测温、健康码行程码查验、消毒、通风等疫情防控措施,督促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接种第三针疫苗工作,并按照要求合理规范设置了留观室。各客运站已于10月26日停运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的班线客运和旅游包车。 二是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交警、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在乌玛高速公路临夏南出口设立交通检疫组检查点,24小时轮班值守,对来临人员车辆及人员进行测温、健康码行程码查验、核酸报告查验、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对无检疫合格证的活禽运输车辆一律劝返,杜绝疫情通过运输途径进行传播。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日2小时对所有兰州来临人员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兰州来临人员流调提供数据,截止11月14日12时高速口交通检疫点累计检查车辆35145辆,人员94041人。三是向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宣传疫情防控知识,要求司乘人员佩戴口罩,倡导乘客坐后排,优先使用微信支付方式,实行时时通风,“一乘一消毒”,每天发车前、收车后到驾驶员进行测量体温,并对车辆全方位的进行消毒,全市出租车实行乘客双码查验制度(健康码、行程码),对发现的黄码人员要求第一时间上报属地疫情指挥部进行处置。我局及运输企业通过监控系统平台对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全市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进行第二轮全员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另外,10月26日,临夏市出租车协会向全市出租车驾驶员免费发放N95口罩1087个。 四是根据省、州交通检疫组关于做好重点物资运输保通保畅文件精神,加强重点货物运输组织保障,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对拉运农产品、电煤、油气品、医疗物资、邮政快件等急用生产生活物资货运车辆发放“防疫保障快速通行证”,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受影响,累计发放共“快通证”811份。五是为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我局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呼吁广大群众不乘坐非法营运的“黑车”,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非法经营的“黑车”,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违规行为,非法营运造成疫情扩散的违法行为。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350余人(次)、检查车辆826辆,查处违法营运行为6起。 |
2023年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单位预算公开表,运输局,单位,预算,公开,交通,2023年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单位预算公开表.pdf2023年临夏市交通运输局单位预算公开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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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运输,应当,道路,车辆,经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 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六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便民、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或者备案事项的,应当依法到作出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从事客运、货运的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客运和货运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完好,符合国家安全运行要求,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车辆维护。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和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出具相应的安全驾驶证明。 第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乘客或者托运人、驾驶人员等信息安全,不得窃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运输信息。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 第一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九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百八十日内投入经营。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一百八十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十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二十条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和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标志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 第二十一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或者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运营中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运送。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并不得加收费用。 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客运运营补助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通客运并持续运营。 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鼓励采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延伸和对城市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等方式,提高城乡交通一体化水平。 第二节公共汽(电)车客运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途经城市建成区或者规划区以外道路的城乡公交、城际公交运营线路,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联合评估后开通运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出行结构、交通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及班次,必要时可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 第二十七条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区域跨县(区)的,应当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识; (三)制定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和车辆保洁等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齐备完好;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公共汽(电)车线路正常运营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三十条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运成本等因素确定公共汽(电)车票价,并举行价格听证。对残疾人、军人、老年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群体等,应当实行减免票优惠。 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 第三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利用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违规收取抵押金或者要求垫资。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与承包经营者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 第三十五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在取得所在市(州)或者县(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后向相应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规定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条件;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十七条鼓励采用集装箱车辆、封闭厢式车辆、多轴重型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运输生产。 第三十八条鼓励发展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等货物运输。相关部门应当对统一标识的专用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货运车辆在进城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名单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健全车辆配载、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建立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第四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超限物品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悬挂明显的运输标志,严格按照审批的路线行驶。 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驾驶员运输轨迹信息数据,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上传运单等相关数据至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第四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办理准运手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时应当查验并随车携带。 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确定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不得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建立信息化服务系统,对托修方信息、维修流程、配件采购和使用、配件追溯、维修费用结算、预约和回访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现培训信息与考试信息共享,实现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第五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租赁车辆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六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执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建立和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客运、货运驾驶人员驾驶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三类以上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一万二千千克以上的载货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相应的监管服务平台或者监控平台。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与驾驶人员实施动态监控。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条件,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保障农村道路客运安全。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相关业务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信用评价体系,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运输安全、经营行为、交通违法等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依法解除暂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违法经营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投诉举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驾驶员未停车休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 (二)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预先公布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行的一种客运服务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通勤等团体旅客为目的,将营运客车提供给客户安排使用,由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讫地、目的地、线路、时间行驶,并由客户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服务方式,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 (三)农村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五)甩挂运输经营,是指带有动力的机动车将随车拖带的承载装置,包括半挂车、全挂车甚至货车底盘上的货箱甩留在目的地后,再拖带其他装满货物的装置返回原地,或者驶向新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六)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简称网络货运)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运输,应当,道路,车辆,经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 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六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便民、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或者备案事项的,应当依法到作出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从事客运、货运的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客运和货运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完好,符合国家安全运行要求,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车辆维护。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和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出具相应的安全驾驶证明。 第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乘客或者托运人、驾驶人员等信息安全,不得窃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运输信息。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 第一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十九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百八十日内投入经营。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一百八十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十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二十条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和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标志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 第二十一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或者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运营中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运送。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并不得加收费用。 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客运运营补助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通客运并持续运营。 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鼓励采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延伸和对城市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等方式,提高城乡交通一体化水平。 第二节公共汽(电)车客运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途经城市建成区或者规划区以外道路的城乡公交、城际公交运营线路,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联合评估后开通运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出行结构、交通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及班次,必要时可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 第二十七条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区域跨县(区)的,应当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识; (三)制定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和车辆保洁等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齐备完好;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公共汽(电)车线路正常运营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三十条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运成本等因素确定公共汽(电)车票价,并举行价格听证。对残疾人、军人、老年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群体等,应当实行减免票优惠。 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 第三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利用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违规收取抵押金或者要求垫资。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与承包经营者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 第三十五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在取得所在市(州)或者县(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后向相应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规定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条件;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十七条鼓励采用集装箱车辆、封闭厢式车辆、多轴重型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运输生产。 第三十八条鼓励发展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等货物运输。相关部门应当对统一标识的专用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货运车辆在进城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名单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健全车辆配载、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建立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第四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超限物品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悬挂明显的运输标志,严格按照审批的路线行驶。 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驾驶员运输轨迹信息数据,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上传运单等相关数据至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第四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办理准运手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时应当查验并随车携带。 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确定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不得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建立信息化服务系统,对托修方信息、维修流程、配件采购和使用、配件追溯、维修费用结算、预约和回访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现培训信息与考试信息共享,实现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第五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租赁车辆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六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执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建立和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客运、货运驾驶人员驾驶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三类以上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一万二千千克以上的载货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相应的监管服务平台或者监控平台。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与驾驶人员实施动态监控。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条件,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保障农村道路客运安全。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相关业务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信用评价体系,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运输安全、经营行为、交通违法等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依法解除暂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违法经营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投诉举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驾驶员未停车休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 (二)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预先公布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行的一种客运服务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通勤等团体旅客为目的,将营运客车提供给客户安排使用,由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讫地、目的地、线路、时间行驶,并由客户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服务方式,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 (三)农村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五)甩挂运输经营,是指带有动力的机动车将随车拖带的承载装置,包括半挂车、全挂车甚至货车底盘上的货箱甩留在目的地后,再拖带其他装满货物的装置返回原地,或者驶向新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六)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简称网络货运)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强化节后监管 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稳定为全面加强春节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营造春节后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环境,连日来,市交通局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客运市场管理工作,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交通运输市场安全稳定。一是组织执法人员对我市部分道路客运企业、出租车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督查检查,检查和指导企业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工作,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发现个别客运站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现场进行了整改。二是安排执法人员加强对重点场所及周边的值班值守,通过定点值守和流动巡查方式,积极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开展防疫相关工作,及时抓好源头管控,严厉打击客运站场及周边非法营运、客运班车站外揽客、不落实实名制管理等违规行为,并及时引导和帮助乘客到就近客运站购票乘车,温馨提醒乘客自觉佩戴口罩、测量体温、亮码进站等。同时,规范并要求出租车司机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确保群众出行安全。三是安排执法人员到客运站驻站,督促客运站严格按规定做好乘客体温检测和健康码、行程卡的查验工作,以及严格执行安检程序,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等,从细节上严把安全关,确保客运安全。下一步,市交通局将继续多点发力,强化行业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强化行业疫情防控督促检查工作,全力保障2022年春运顺利收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