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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经济学学士,学历本科,中共党员。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优化营商环境、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财政金融、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汛抗旱、防震减灾、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魏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1979年10月,工程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外事、发展改革、国防动员、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郭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郭 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协作、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
  • 胡文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行政、司法、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林业草原、生态环境、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商务节会、美食产业、文化旅游、体育广电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事业单位
二级单位
直属单位
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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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只能上门投递?最新回应来了

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关于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快递送至驿站或快递柜等规定引发关注及热议。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丁红涛15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介绍办法落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丁红涛说,快递服务是民事履约行为,不管是上门投递还是投递到快递驿站、智能快件箱,只要快递企业与用户协商一致,都是可以的。办法的最新规定,不是要求必须上门投递,而是针对经常出现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驿站、智能快件箱的情况,要求快递企业在投箱入站前征得用户同意。当然,征得同意的方式,不止人工打电话一种,也包括前置确认选项、智能语音呼叫等多种方式。

  对于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驿站、智能快件箱的,办法规定了对快递企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等。“相关处罚是针对快递企业的。”丁红涛介绍,邮政管理部门也会严格规范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不同监管场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决定,保障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国家邮政局快递大数据平台监测数据显示,办法施行以来,3月1日至14日全网日均投递量为4.43亿件,同比增长16.3%。“从投递量来看,行业运行稳定。”丁红涛表示,主要电商平台正在优化业务流程,让消费者可以在下单时选择上门投递,还是投递到驿站、快递柜;快递企业通过智能语音呼叫等方式优化投递服务,用户体验进一步改善。总体看,上门投递量的占比变化不大。

  “末端网点和快递小哥是行业的根基,快递企业必须保持网点的稳定和活力,必须保障小哥的合法权益,这是行业的共识。”丁红涛说,快递企业已经开始分地区分场景对快递小哥的考核方式进行调整,目前部分企业已经调整到位,其他企业正在调整中。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快递服务价格是否会上涨等问题,丁红涛表示,快递服务本质为市场化合同服务行为,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根据初步调查分析,上门投递占比变化不会太大,投递成本增加相对有限。中国快递协会也会建议快递企业以进一步提高效率为主,缓解成本压力。


事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权威回应

近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公开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月27日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有关情况。一起来看——

吹风会要点——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

●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

● 在网络游戏管理中,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 为防止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方面的沉迷问题,相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推出升级防沉迷系统,推动“青少年模式”升级为“未成年人模式”。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1

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和短视频,遭受网络欺凌、非理性消费等问题,《条例》有何针对性规定?

在网络产品和服务沉迷防治方面

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特别是在网络游戏管理中,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适龄提示要求,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在网络欺凌防治方面

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和渠道,提供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

在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方面

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2

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平台,《条例》提出了哪些要求?

考虑到有的平台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其产品和服务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主体和重要环节,《条例》在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普遍性保护义务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提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特殊义务要求,以督促大型平台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这些要求包括:

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设置未成年人专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平台规则、停止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每年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压紧压实大型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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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如何统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注重统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提升平台企业常态化监管水平。《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网络保护”专章,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条例》进一步细化上位法相关要求,从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设置相应制度,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规范了相关管理要求。

二是为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指引。《条例》在总结各部门治理实践和管理制度探索的基础上,将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设计。经营主体对《条例》相关制度已形成共识并且正在开展相关工作,例如,为防止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方面的沉迷问题,相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推出升级防沉迷系统,推动“青少年模式”升级为“未成年人模式”。《条例》对相关要求作进一步明确,与前期的实践能够实现有效的衔接

三是支持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条例》提出了鼓励支持平台企业健康发展的举措。例如,《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第十八条提出,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这些制度能够更好地吸引平台企业参与其中,发挥平台经济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发展、拓展消费市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4

规范网络信息内容,《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信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的信息,以及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的信息等。

二是加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这些信息包括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信息。同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类信息。

三是加强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这类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类别的信息。同时明确,这类信息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

四是细化对在线教育的管理,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临夏市出租车调价7月3日正式执行,起步价6元,夜间…

经过临夏市相关部门一年多的市场调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及召开价格听证会、开展社会维稳风评等各项前期工作,经临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定、中共临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临夏市出租车于7月3日起正式调价。




7月4日,记者来到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计量监督检测所,看到现场停放有100多辆出租汽车,州计量测试所的工作人员正在挨个对计价器进行升级,还有不少出租汽车陆续前来升级计价器。据了解,临夏市现有1267辆出租汽车需要进行计价器的升级、更换。目前,已完成300多台,剩余车辆计价器预计将在10天内完成升级、更换。


据了解,此次出租车具体调价情况为:(一)起步价:临夏市出租汽车起步价由5元/2公里调整为6元/2公里。(二)基本运价:基础里程后,基本运价为日间1.4元/公里,夜间1.6元/公里,夜间时段调整为22时至次日6时。(三)等候费:等候时间在5分钟内免费,超过5分钟后每分钟加收1元。(四)返程费:市区内行驶距离超过8公里后(含8公里),每公里加收基本运价的50%,按实际里程计费。(五)费用结算:计价器累计里程费和等候费,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以元为单位结算。巡游出租车应乘客要求行驶产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由乘客承担。(六)打表价格尾数处理:采用微信、支付宝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付费的,乘客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不得采取四舍五入的尾数处理方式计费结算,现金支付的除外。




临夏道合运输出租车驾驶员  马强:本月三号,临夏市出租车迎来了调价,这次调价主要是对起步价、运价、等候费、返程费作了相应的调整,让我们为广大乘客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乘车服务有了更大的信心和保障。


临夏市:优化分级诊疗体系 保障群众就医需求

立足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平稳转段要求,临夏市坚持生命至上,强化分级诊疗,发挥基层卫生院的作用,有效提升基层卫生院的诊疗水平和服务水平,积极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在临夏市南龙镇卫生院,69岁的丁永和在老伴的陪同下来卫生院输液,他告诉记者,平时有个头疼脑热的,他都会来卫生院看病,这里各项医疗器械药物齐全,医生护士服务态度也好,他挺满意的。


临夏市民 丁永和:南龙镇卫生院的服务很周到,像小病比如说现在流行的感冒,可以通过雾化治疗,从昨天到现在经过治疗效果就比较好,没有必要去大医院小病大治,大夫也会时常循环查看病房,我们感到很温暖。


为确保就诊安全,卫生院设有发热诊室,配备了呼吸机,雾化机等医疗设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从患者入门咨询到分类接诊,整个流程设置都很科学。


临夏市南龙镇卫生院副院长 徐霄鹏:现在我们卫生院各类新冠储备药物也相对齐全,医生护士也做好了全面的准备。同时我们也积极宣传老年人的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在院内设有新冠疫苗接种点。我们南龙镇卫生院会持续优化分级诊疗体系,全力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


积极推行分级诊疗制度,既能发挥大中型医院在人才、技术、设备方面的优势,又能充分利用各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资源和服务功能,充分保障居民就医需求。

在临夏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重症监护室,记者看到医护人员忙碌工作,据了解,为了应对疫情政策变化后的发热重症患者的救治,临夏市人民医院在全力做好防控的前提下,市医院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确保每一位患者都能得到有效救治。同时就诊床位从原来的14张增设到了47张。

临夏市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 井巧龄:此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以来,我院在全力做好防控的前提下,保障群众就医需求,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为确保患者就医顺畅,尤其是满足有慢性基础性疾病的老年患者的就医需求,我院增派了重症医护人员,增设了相应的床位,增加了呼吸机、心电监护仪、雾化吸入机等相关设备,全力以赴救治患者。


临夏市召开近期网民反映突出问题安排会议

12月31日上午全州近期网民反映突出问题安排部署会议后,临夏市迅速召开会议,对全市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就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作出要求。

市委书记马占才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尚增,市委副书记韩海平,市领导杨建勇、许洋、刘振宇、孔仙月、周文华、马旭凯、马永杰、马继超、许颖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网民留言是群众诉求的最直接体现,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事不过夜”的要求,切实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按照全州近期网民反映突出问题安排部署会议要求,立即着手、迅速行动,逐项对照、细化措施,清单化、台账化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要完善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解决冬季供暖、欠薪、困难群众救助等群众“急难愁盼”,切实提高留言办理质效和群众满意度。

会议强调,当下正值疫情防控平稳转段的关键时期,要认真落实12月30日任振鹤省长在临夏市调研疫情防控工作时的强调精神,统筹做好医疗资源配置、医务人员配备、基本药物保供、健康状况随访、“爱心药包”配发、老年人疫苗接种等工作,全力以赴保健康、防重症。要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持之以恒推进佩戴安全头盔行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关心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体生活,多渠道、多层次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温暖的节日。

各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定了,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试行)一、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临夏市道路临时停车泊 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临夏市公共停车设施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临夏市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 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临夏市住宅小区停车设 施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共4 类标准构成,具体收费 按本标准附件执行。二、本次政府定价的价格政策执行范围、设施类型、车型类别(除 摩托车类)的区别界定、区域类型、收费时段的区分划定、计费时长、 计费方式的实施类别、收费减免的政策情形、收入分配的处理办法等, 要严格按照《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 规定执行。三、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管理者)对外提供停车服务收取 费用的,必须按照《临夏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相 关规定向公安或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同时应当具备 《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收费条件, 并要积极落实有关免费条款。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或管理者应 当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 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监督电话、行业 主管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规范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主动接受 监督。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停车收费公示牌分两种颜色: 执行政府 定 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 车设施采用绿色公示牌。五、临夏市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 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情管控,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治共 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共同推动临夏市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 水平不断提升。六、发展改革、公安、交通、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 理。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 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 合规定收费票据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七、本收费标准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执行,试行期2 年。试行 期内遇国家或省上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临夏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2.临夏市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3.临夏市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试行)

 

4.临夏市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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