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1970-44741 | 主题分类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临夏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临市府办发〔2020〕78号
关于印发《临夏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临夏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临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临夏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甘肃省关于支持贫困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和《临夏州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临州办发〔2016〕9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下达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省、州、市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统筹整合、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精准扶贫及巩固提升目标任务,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加大扶贫攻坚资金投入力度,完成省下达的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涉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为具体组织或实施部门,负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用途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
中央安排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市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市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以及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安排的资金:纳入整合范围的12项中央专项省级配套,包括发展资金、“两州一市”扶贫专项、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水利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补助资金(1、测土配方补助资金、2、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土地整治、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州级安排的资金:旱作农业地膜补助、富民产业培育、“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资金。
市级安排的资金:市级扶贫资金也结合扶贫工作实际,可统筹整合使用。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重点围绕市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建设任务,精确瞄准贫困人口。主要用于贫困村或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非贫困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七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根据市脱贫攻坚规划及贫困村、非贫困村实际需求,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于本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规划,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年度涉农整合资金规模,进行全面梳理归集,区分轻重缓急,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制定年度整合资金初步方案,提交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印发执行,同时报省、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三)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将中央、省、州下达的计划整合范围内的资金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资金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实际可整合资金额度制定本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市财政局根据方案下达资金指标,各项目主管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整合资金坚持“应整尽整”的原则,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整合的,由资金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同意,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后,按原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使用。
(四)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调整和整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在年初3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的报备;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施方案予以调整补充一次,原则在8月31日前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编制补充方案,避免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出现资金缺口。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允许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原则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九条 整合资金实行县级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的,其中预拨资金部分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其余资金按照实施进度进行拨付。
预拨启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统筹整合的项目资金计划数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统筹整合的项目资金计划数的80%。工程建设和采购类项目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支付申请,由国库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供货商,工程类项目资金最后一次报账时扣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年满一年后予以拨付;到户资金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到四镇惠农平台,后由惠农平台支付到农户“一卡通”。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务或垫资以及超出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对整合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进度计划等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项目计划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乡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由相关行业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运行管理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审定资金整合方案,研究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整合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整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整合范围内的资金额度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及时统计实际到位的可整合资金额度,建立整合资金台帐,下达资金指标,统计整合资金进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和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对已批复到本部门的扶贫资金及项目,要加快项目实施和执行进度。对执行中项目难以实施,造成资金无法使用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形成调项报告。市财政部门据此调整部门预算,避免形成资金滞留或闲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整合资金项目需求计划的申报、组织实施和初验,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整合资金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限制统筹整合资金。要围绕整合方案的合规性、实质性整合使用率、项目资金可行性和效益、公示公告等重点事项,对资金使用全过程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部门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绩考核,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整合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整合资金使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整合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
(四)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迎评迎检负担。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中央、省、市的规定和本地整合方案的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设定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整合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整合项目。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整合项目资金在实施使用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三条 整合项目资金使用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整合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整合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夏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临市府发〔2019〕4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xxgk.lxs.gov.cn/Article/Content?ItemID=ad158e8a-49bc-4678-a96d-46aacf238f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