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标题 |
---|
临夏牡丹资源圃正式对外开放,邀你共赴繁花盛宴,牡丹,资源圃,临夏,品种,紫,临夏牡丹资源圃正式对外开放,邀你共赴繁花盛宴请关注→临夏市融媒体中心2025年05月13日 20:17甘肃五月的河州大地,花香四溢,生机盎然。即日起,临夏牡丹资源圃正式开园,近500个珍稀牡丹品种迎来盛花期,万株牡丹姹紫嫣红。漫步其间,花香沁脾,国色天香尽收眼底,快来共赴这场春日限定的繁花盛宴吧!走进牡丹资源圃,仿佛闯入色彩斑斓的梦幻世界。临夏牡丹资源圃正式对外开放,邀你共赴繁花盛宴请关注→临夏市融媒体中心2025年05月13日20:17甘肃五月的河州大地,花香四溢,生机盎然。即日起,临夏牡丹资源圃正式开园,近500个珍稀牡丹品种迎来盛花期,万株牡丹姹紫嫣红。漫步其间,花香沁脾,国色天香尽收眼底,快来共赴这场春日限定的繁花盛宴吧!走进牡丹资源圃,仿佛闯入色彩斑斓的梦幻世界。红牡丹娇艳欲滴,如丹霞映日;粉牡丹温婉柔美,似云霞叠翠;白牡丹冰清玉洁,若瑞雪凝枝。此外,还有紫、黄、绿等稀有色系牡丹点缀其间,或单株独秀,或成片成林,高低错落的花枝间,花瓣层层舒展,露珠沾蕊,微风拂过,花海翻涌,清香袭人。临夏市紫斑牡丹基因库建设和新品种培育扩繁项目,主要通过系统整理资源圃收集保存的代表性牡丹品种与珍稀种质资源,建立遗传资源编目体系、建立健全基因库资源档案;通过研究临夏紫斑牡丹种间关系,建立紫斑牡丹的遗传谱系与品种分子身份证。作为“中国牡丹之乡”“中国花儿之乡”,临夏市近年来持续深挖牡丹文化内涵,推动“花卉经济”与文旅产业深度融合。牡丹资源圃的开放,不仅为市民游客提供了踏青赏花的好去处,更成为展示临夏生态之美、文化之美的重要窗口。下一步,我们希望通过资源圃的建设,既做好牡丹种质资源的“守护者”,也当好文旅融合的“推介者”。让“一朵花”带动“一条产业链”,助力乡村振兴和全域旅游发展。临夏牡丹资源圃花期将持续至五月底这个五月,不妨走进河州在牡丹花海中感受千年花事的璀璨邂逅陇原大地的诗意春天导航定位搜索:临夏紫斑牡丹国家基因库END来源:临夏亿农农牧投资有限公司转载请注明出处!点分享!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就医,工伤,机构,异地,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按照总体部署,推动各项政策平稳落地,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为解决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跑腿垫资”积累了丰富经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按照总体部署,推动各项政策平稳落地,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为解决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跑腿垫资”积累了丰富经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现就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更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自2025年4月1日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全部地级市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各地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依照《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见附件),分阶段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十五五”期间,根据运行实际,逐步增加上线协议机构数量,适时开展普通门诊跨省联网直接结算,相关政策更加完善,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功能更加健全,经办服务更加高效,基金运行更加安全,全面建成适合工伤保险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二、进度安排各地要根据协议机构基础条件,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全覆盖:自2025年4月1日至当年年底,原试点地区30%以上三级、新纳入地区至少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2026年底,原试点地区50%、新纳入地区30%以上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全部地区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原则上至2026年底,各省50%以上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全部实现。各省应根据工伤职工就医需求,推动更多职业病、骨折、烧伤整形等专科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三、人员范围和结算范围(一)人员范围。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1.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2.因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二)结算范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其中,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四、备案、就医、结算流程(一)备案管理。工伤职工应在跨省异地就医前,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备案有效期由参保地所在省统一规定。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对于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在参保地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省可合理设置备案后职工申请变更或取消备案的冻结期,备案冻结期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线下收到的备案信息及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协议机构及时获取。(二)就医管理。协议机构应在工伤职工办理入院手续时,核对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因伤施治,伤病分离,合理诊疗。应及时传输工伤职工就医、结算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篡改作假。(三)结算管理。工伤职工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就医地经办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协议机构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对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相关数据同步纳入本地统计分析事项。五、资金管理(一)采取预付金制度。预付金是参保省预付给就医省用于支付参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费用的资金,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调整,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就医省可调剂使用各参保省的预付金。预付金在就医省产生的利息归就医省所有。(二)强化资金拨付。部级经办机构组织各省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额清算,协调和督促各省及时拨付资金。各省级经办机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划拨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等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暂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适时通报各省预付金和清算资金拨付情况。对拖欠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的参保省,就医省可向部级经办机构提出终止该参保省的直接结算业务。(三)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充分利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对就医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参保地与就医地要加强沟通协调,以大额、高频次费用,备案期间两地双向支出等为重点,开展数据稽核,科学有效开展异地就医管理工作。各就医地要在系统中开发、嵌入事中管控规则,切实保证就医行为合规。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监督协议机构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就医地要积极配合参保地开展事后稽核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以异地就医大额费用或疑难案例为重点,适时组织开展联审互查,同步探索依托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实现风险防控,加大基金支出监管力度。六、信息系统建设(一)加强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应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机构要充分依托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协同办理业务,确保备案、就医、结算等信息跨机构、跨层级及时传递,支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资金定期清分。要引导工伤职工,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合理有序就医。(二)优化完善省级系统。各省应按照全国统一技术标准,加强本省社会保险业务系统与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对接,以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汇聚管理信息。各省要组织好本省协议机构信息系统改造工作,按照“成熟一家、接入一家”的原则,实现应接尽接。要充分利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契机,大力推进省内工伤保险本地联网结算,实现省内“无异地”。(三)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各省要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凭证,同时推进省内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联网直接结算使用社会保障卡。对有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优先发卡,并引导其签发电子社保卡,完善跨省用卡服务体系,提升用卡服务保障能力。各省要确保接入的协议机构均按照全国跨省用卡技术方案和统一接口规范,完成读卡、扫码终端和用卡环境改造,支持跨省用卡鉴权。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协调推进,纳入目标任务管理,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财政部门要根据经办机构请款,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加强与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积极配合落实跨省异地就医各项任务,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成效,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推进。(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工作队伍建设,特别是异地就医人数集中的地区,应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加强机构、人员和办公条件保障,合理配置专业工作人员,并充分调动协议机构的积极性,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三)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现有12333咨询服务电话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拓展多种信息化服务渠道,提供就医地协议机构信息、参保地报销政策信息、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指南、查询投诉等服务。《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自202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附件: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4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附件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参保省外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下同)等合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直接结算。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一)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指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指因参保地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备案信息、结算信息电子化传递。第六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督促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省级以下人社部门按国家和本省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相关工作。第七条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在各省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来源于工伤职工所属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第八条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畅通信息化渠道,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务经办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九条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制。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的线上及线下备案渠道,及时办理工伤职工提出的备案申请并依法告知结果。第十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工伤职工办理备案手续,并分别收取以下材料:(一)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见附件1)、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参保省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三)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见附件2),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第十一条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和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由参保省统一规定。参保省应引导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有序就医,可合理设置备案后职工申请变更或取消备案的冻结期,备案冻结期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第十二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在为工伤职工办理备案时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工伤职工完成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开通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享受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服务。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关费用。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第十四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伤职工提出的备案申请,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接收备案申请信息的经办机构应在办理完成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回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第十五条已完成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备案的工伤职工,居住(工作)地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结束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取消备案。经办机构应在办理完成后,及时将办理结果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算。第三章 就医管理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建立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库,各省经办机构应将确定后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名单及时上报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提供实时查询服务。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库实行动态维护,协议机构发生新增、中止或终止协议、停业或歇业等情形的,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并更新协议机构库。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在就医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就医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出示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等有效身份凭证,遵守就医地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协议机构应协助、指引未备案工伤职工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就医地协议机构应当为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提供与本地工伤职工同等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审核在本地区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第四章 预付金管理第十九条预付金是参保省预付给就医省用于支付参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费用的资金,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预付金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调整。就医省可调剂使用各参保省的预付金。第二十条预付金初始额度由各省上报,部级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见附件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收款通知书》(见附件4),各省级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下载后按规定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付款和收款。第二十一条每年1月底前,部级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各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支出情况,核定各省级经办机构本年度应付、应收预付金,生成《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明细表》(见附件5),出具《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见附件6)、《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见附件7),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进行发布。第二十二条年度调整时,就医省应收参保省预付金额度低于上年额度的,应返还参保省相应资金,返还资金列入本年度就医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并在对应参保省名称前加注“*”。参保省应收就医省返还的资金列入本年度参保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并在对应就医省名称前加注“*”。第二十三条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接收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参保地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预付金时,注明业务类型(预付金或清算资金),完成划拨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信息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第二十四条省级经办机构完成付款确认时,应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内反馈付款银行类别、交易流水号和交易日期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原则上各省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预付金调整额度的收付款工作。第二十五条建立预付金预警和调增机制。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是指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占预付金的比例。当某一参保省的预付金使用率达到70%时,为黄色预警;预付金使用率达到8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就医省可启动针对该参保省的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第二十六条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可在当期清算签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向部级经办机构提出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部级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结合就医省与参保省本期及往期清算资金量,对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提出调增的额度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参保地和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分别下发《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付款通知书》(见附件8)、《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收款通知书》(见附件9)。原则上就医省每半年最多提出1次紧急调增申请,每次申请最高额度为半年内待与协议机构月结金额的4倍。第二十七条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接到部级经办机构下发的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的拨付。原则上预付金紧急调增额度应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拨付。第二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完成预付金额度及调增资金的付款和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同时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在“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方省份进行明细核算,核算参保省向就医省划拨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资金。经办机构应当在“暂收款”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就医省接收参保省划拨的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第三十条部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第五章 就医费用结算第三十一条就医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本地协议机构对异地就医费用审核和对账确认后,按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向协议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就医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就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以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确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和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就医地目录)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到异地就医(康复)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职工出院时,再次核对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通过本省信息系统完成联网结算后,在30分钟内将职工基本信息、医疗机构信息、临床诊断、治疗明细和结算等信息通过省级系统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工伤职工按照协议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单》(见附件10)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对于住院康复的工伤职工,原则上协议机构还应在出院结算前上传康复方案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到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备案信息和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后提供配置服务。通过本省信息系统完成联网结算后,在30分钟内将配置费用明细等结算信息通过省级系统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工伤职工按照协议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单》支付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第三十五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各协议机构上月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和对账确认,并与协议机构进行月度结算。就医地经办机构通过省级系统完成费用审核和对账确认后,在每月20日前将月度结算信息及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第三十六条就医地对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配置)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第三十七条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按协议约定予以扣除,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医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费用回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手工报销。参保地手工报销前,应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核实工伤职工是否已在就医地直接结算,杜绝重复报销。第六章 费用清算第三十九条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是指各省间确认有关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金额,据实划拨的过程。第四十条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对账确认后的费用,于每年1月、7月的21日自动生成《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1)、《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应付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明细表》(见附件12-1)、《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12-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应收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3),各省级经办机构可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查询本省内各地区的上述清算信息,于每年1月、7月的25日前确认上述内容。第四十一条部级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7月的31日前根据确认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生成《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见附件14)、《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见附件15),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发布。第四十二条各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接收《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清算资金拨付、收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原则上,当期清算资金应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拨付。第四十三条原则上,当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应于当期清算开始前完成申报并纳入清算。当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第一期清算完毕。第七章 信息管理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障卡是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身份凭证。协议机构应支持跨省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面向参保工伤职工提供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协议机构查询、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明细查询等公共服务。各级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及时向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上传有关信息,确保系统中信息及时、准确。第八章 稽核监督第四十七条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要指导和督促协议机构按照要求提供服务,及时传输工伤职工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作假。第四十八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上报。第四十九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逐级上报部级经办机构,部级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协助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保证费用的真实性,防范和打击伪造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第五十条部级经办机构适时组织各省级经办机构以大额、高频次费用,备案期间两地双向支出等为重点,通过巡查检查、交叉互查、第三方评审等方式,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工作。部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和违规处理等发生的争议及纠纷。第五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监控和费用审核,健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分析。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第五十三条各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五十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服务便民工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和就医指引,依托公共服务网站、经办服务大厅等网站公布办事指南,供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时使用。第五十五条《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中关于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附件:1.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4.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收款通知书5.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明细表6.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7.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8.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付款通知书9.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收款通知书10.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单11.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1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应付费用清算表12-1.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明细表12-2.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1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应收费用清算表14.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15.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5年4月16日印发 |
抵制高额彩礼 推动移风易俗 | 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方案》 推进全省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彩礼,农村,群众,方案,治理,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移风易俗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关部署要求,推进全省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移风易俗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关部署要求,推进全省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方案》明确,把深入开展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作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的重点任务,以县(市、区)为基本治理单元,以“限高”“减负”为主攻方向,以破除婚俗陋习为着力重点,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着力健全科学有效、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方案》提出,力争到2025年底,农村地区彩礼倡导性标准得到全面执行,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大操大办等婚俗陋习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民群众婚嫁负担明显减轻;到2026年底,农村风气明显好转,婚俗陋习显著减少,彩礼数额逐步下降,婚事新办等文明风尚更加浓厚。经过持续攻坚和巩固提升,农村彩礼实现显著降低,“零彩礼”“低彩礼”得到农民群众普遍接受,乡村焕发文明新气象。《方案》紧密结合当前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深化宣传引导、着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组织推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依法治理、切实提升法治震慑效应,突出关心关爱、积极创新婚恋服务载体,完善激励措施、引导群众增强参与热情等5个方面20项重点工作任务。《方案》提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开展“抵制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主题宣传进乡村行动,深入农村、面向群众,大力宣传有关法律规定、综合治理政策要求及高额彩礼的危害等,年内实现主题宣传行政村全覆盖并常态化开展,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以县(市、区)为基本治理单元,2025年6月前,由县级党委、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实际制定农村彩礼倡导性标准,在群众普遍接受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调整,推动倡导性标准逐步下降,鼓励“零彩礼”“低彩礼”。全面实施村规民约修订更新行动,重点对彩礼数额、婚宴标准、礼金、烟酒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导向明、内容新、能管用的约束性规范。倡导婚庆礼仪新风,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集体婚礼、公益婚礼活动,更多采用文明节俭的方式举办现代婚礼,引导群众厉行节约。《方案》提出了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分类治理、强化督促指导等工作要求,推动形成综合治理整体合力,保障各项任务落实。来源:新甘肃·甘肃日报 |
关于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公告,就业,人员,创业,补贴,临夏市,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激活创业活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52号)文件有关规定,决定公告之日起开始受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现将临夏市2025年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激活创业活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52号)根据文件有关规定,决定公告之日起开始受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现将临夏市2025年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补贴对象及注册日期在我市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截至目前正常运营临夏市户籍)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日期须为2018年7月10日以后;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创办的经济实体,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日期须为2019年4月22日以后。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该项支出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当地资金的10%以内安排使用),同一人员创办不同的企业或从事多个个体经营的,仅可享受一次补贴,已享受过补贴的人员不能再次申请。三、申报程序符合补贴条件人员需提交书面创业补贴申请,由经营所在乡镇(街道)盖章,经人社部门审定后,通过临夏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补贴人员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四、申报所需资料(一)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毕业证书复印件;3.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及正常运营流水;4.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5.《就业创业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7.“三合一”(门头、法人、营业执照)实景照片(下同)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9.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及正常运营流水;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4.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5.《临夏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经本人户籍地所在社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人社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7.“三合一”实景照片;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9.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三)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证明;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及正常运营流水;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4.《退役证》或《退伍证》复印件;5.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7.“三合一”实景照片;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9.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四)返乡入乡农民工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村户籍复印件;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3.在外地务工证明;4.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6.“三合一”实景照片;7.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五、申报要求一次性创业补贴自公告之日起开始申报,9月30日结束,逾期未申报的,不再予以受理。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次补贴,重复申报无效。六、申报地点临夏市建设大厦11楼1109办公室(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30-6210509七、注意事项以上所需资料,在临夏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打印,各类人员按申报资料顺序整理成册,复印件均需审核原件。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相互转告,及时申报。附件(扫码下载):1、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2、个人资料真实性承诺书3、返乡入乡农民工务工证明材料模板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4月21日 |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裁员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
多地工作过,最后在哪领基本养老金?,保险,养老,待遇,满,账户,跨省流动就业时,在哪里退休、领取退休待遇,主要是看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省份。如在户籍省份,无论参保缴费多长时间,均在户籍所在省退休。如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省,且有多段关系均满10年,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且非临时账户的省份就是待遇领取地(临时账户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建立的账户)。跨省流动就业时,在哪里退休、领取退休待遇,主要是看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省份。如在户籍省份,无论参保缴费多长时间,均在户籍所在省退休。如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省,且有多段关系均满10年,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且非临时账户的省份就是待遇领取地(临时账户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建立的账户)。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省,且每个参保地缴费均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省领养老金。在省内跨地市流动就业时,在哪里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12333咨询电话。 |
【街道关注】明起下调!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贷款,公积金,日,利率,住房,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2025年5月8日起新受理贷款和5月8日前未发放的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上述利率执行。2025年5月7日(含)以前发放的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 特此通告。 |
“书香润心田 母爱传万家”——临夏市图书馆母亲节主题阅读推广活动,母爱,母亲,母亲节,孩子们,活动,在这个充满温情的五月,母亲节翩然而至。母爱,如春日暖阳,似涓涓细流,始终无声地滋养着我们的生命。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感恩母亲节的浓厚氛围,5月9日下午,临夏市图书馆在甘光小学开展“书香润心田 母爱传万家”母亲节主题阅读推广活动,以书为媒,共话母爱。在这个充满温情的五月,母亲节翩然而至。母爱,如春日暖阳,似涓涓细流,始终无声地滋养着我们的生命。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感恩母亲节的浓厚氛围,5月9日下午,临夏市图书馆在甘光小学开展“书香润心田母爱传万家”母亲节主题阅读推广活动,以书为媒,共话母爱。伴随着温暖抒情的音乐旋律,本次活动缓缓拉开序幕,工作人员为在座的家长和学生通过PPT讲解了母亲节的起源以及发展过程,用图片直观生动的形式向孩子们展示了不同国家母亲节习俗。随后通过关于分享关于母爱的诗词和感人的故事引发大家的情感共鸣,引导同学们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母爱的伟大。工作人员和同学们带来的朗诵《珍惜》、《亲爱的妈妈》、《妈妈,我爱你》、《母爱,生命的暖阳》,大家以朴素的语言、抑扬顿挫的声调表达出了对母亲的感激喜爱之情,同时颂扬了母亲平凡而伟大的奉献精神和至高的母爱情怀。随后,在手工环节,通过制作扭扭棒百合花,鼓励孩子们用自己的方式表达对母亲的关心。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与帮助下,孩子们看着手中呈现的作品,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每个礼物都承载着他们对妈妈们满满的爱。活动最后,市图书馆工作人员为大家赠送了图书馆书籍,让少年儿童在阅读中明白母亲的辛苦与付出,用文字的力量浸润成长,感恩母爱的无私付出。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让同学们在沉浸式的体验中学会了对母亲表达爱、分享爱,树立了感恩意识,懂得母亲的付出与不易,让感恩的种子在孩子们心中生根发芽。 |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政策问答,登记,婚姻,办理,机关,当事人,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施行,婚姻登记实现“全国通办”。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近日,民政部印发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司局负责人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具体受理范围是什么呢?答: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都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施行,婚姻登记实现“全国通办”。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近日,民政部印发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司局负责人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具体受理范围是什么呢?答: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都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也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问: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之后,领结婚证不用户口簿了,确实方便很多,那当事人还需要提前准备哪些材料呢?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只需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不再需要出具户口簿。对当事人来说,需要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精简了,办理婚姻登记更加便捷了。在证件齐备、材料准确、核查一致的基础上,婚姻登记机关将为双方办理婚姻登记。问:为保证当事人顺利办理婚姻登记,还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吗?答:如果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以及身份信息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材料;如身份信息与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问:若办理婚姻登记的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也能适用“全国通办”吗?答:可以适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可以在任意一个有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再受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地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问:“全国通办”以后,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可在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吗?答:不可以。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可以向任意一个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环节和离婚申请必须是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需要到受理该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问:当事人的结婚证丢了,需要补领结婚证,具体的方式和以前一样吗?答:提供婚姻登记档案的方式有一定的变化。申请补领结婚证,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纸质婚姻登记档案。若当事人未获取纸质档案,且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异地调档获取当事人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经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异地调取档案服务;若档案信息无法通过共享获取到,建议咨询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后,再进行补领证件。问:双方当事人原来都是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现在居住在香港,身份也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下应该在哪里补领结婚证呢?答:若一方由内地居民变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双方可以向任意一个具有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若一方变为外国人,另一方变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或者双方均变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需要到原结婚登记的机关、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关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机关申请补领;若双方均变为外国人的,可以调取结婚登记档案,但不可补领结婚证。需要注意的是,身份变化的当事人除需出具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常规材料外,还需提供前后身份为同一人的证明或公证声明。关于该证明或公证声明的开具要求,可具体咨询具有相应办理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相关链接: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来源:民政部网站 |
首套、二套都降!公积金贷款利率明起下调,住房,贷款,公积金,下调,利率,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称,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称,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100万元30年期贷款总利息将减少近5万元据悉,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范围既包括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包括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利率下调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执行新的利率,此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在2026年1月1日起下调。这可直接减轻借款人利息负担,等同于增加居民收入,提升消费能力。以一笔金额100万元、期限30年、等额本息还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例,月供将由4136元降至4003元,减少约133元,总利息支出将减少约4.76万元。5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5年5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下调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存款准备金率5个百分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失业,补贴,企业,保,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具体补贴标准。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四、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各地要畅通稳岗资金发放渠道,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推动证岗相适,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支持,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实施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具体实施举措,优化经办流程,提升省级统筹质效,保障政策有序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 政 部税 务 总 局2025年4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
【通知公告】@东区辖区居民 2025年临夏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公告,缴费,居民,养老,人员,保险,东区街道辖区广大居民朋友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生活质量。2025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已经开始,为了全力维护居民个人权益,确保每位居民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请各位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东区街道辖区广大居民朋友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生活质量。2025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已经开始,为了全力维护居民个人权益,确保每位居民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请各位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一、参保缴费标准1.缴费标准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标准共分14个档次,标准设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2.五类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已脱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等五类特殊群体享受100元的代缴政策。个人有能力缴费的,鼓励个人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积极缴费,享受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优惠政策。二、缴费方式1.通过微信缴纳养老保险,缴纳方式:微信小程序→甘肃税务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输入居民身份证号及姓名,选取缴费档次缴费;2.登录支付宝APP,搜索“居民养老缴费”,输入居民身份证号及姓名,选取缴费档次缴费;3.参保人员可以到附近的农业银行、农商行代办网点;4.补缴养老保险须到所在乡镇办理补缴申报后,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进行补缴。三、缴费查询参保人员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等平台查询缴费记录,电子缴费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作为缴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解读,防汛,工作,部门,抗洪,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于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管理防汛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防汛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历次抗洪抢险和防洪减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防汛抗洪实际工作的要求,原条例中不足之处和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于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管理防汛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防汛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历次抗洪抢险和防洪减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防汛抗洪实际工作的要求,原条例中不足之处和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为此,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2005年、2011年的修改、修订,建立起了符合我国防汛工作、针对性较强的行政法规。本《条例》共八章,49条。一、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汛抗洪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立法目的: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第1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第2条)防汛抗洪工作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3条)政府和部门责任: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4条)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5条)二、立法内容《条例》对防汛抗洪组织、防汛工作准备、防汛、抢险、救灾防汛经费保障及防汛奖励和处罚等方面做了规定。防汛组织:防御洪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协同配合,才能有效地控制洪水,减轻损失。因此,防洪工作从客观上要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多年的实践证明有必要在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本章内容主要包括:防汛指挥机构的设置、组成及职责;防汛指挥机构有关行政措施的授权;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防汛职责;水工程、涉河在建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洪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性抢险队伍的职责。防汛准备:防汛工作坚持以防为主,汛期之前需要提前分析形势,从预案、物资、队伍、检查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本章内容主要包括: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地位;洪水调度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有防洪任务企业防汛措施的有关规定;水库等拦蓄工程管理部门汛期调度运行计划的制定、审批权限和执行;防汛指挥部对防汛检查的组织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汛检查工作的具体落实措施;各级防汛指挥部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职责。防汛与抢险:各级防指应研判防汛形势,根据天气预测预报和实际情况,确定汛期和紧急防汛期。采取常规措施和非常措施,以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基本原则,全力抗洪。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开展各项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本章内容主要有:汛期起止日期的确定及紧急防汛期的宣布;防汛抗洪工作的责任制度和职责分工;汛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任务;汛期内水库等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和调度;紧急防汛期内防汛指挥机构采取有关紧急措施的职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启用蓄滞洪区的权限;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对救灾工作的职责等。善后工作: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的修复工作,这些都是减少灾害损失的重要环节。本章内容主要包括:洪水灾害过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的职责;各有关部门灾后处置的具体任务;洪涝灾害统计有关要求;水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的安排。防汛经费:防洪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大量的投入。无论是江河、湖泊的治理,防洪工程的建设,还是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都需要有坚实的经济支持。本章内容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在防洪投入方面的责任、防洪投入范围上的划分、有防汛任务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在防洪投入方面的义务等作了规定,同时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三、主要制度防汛责任制度: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是仅适用于汛期,而是一种常年的工作制度。同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4条,第6-10条)防御洪水方案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根据河流界线是否跨行政区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批准后防御洪水方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11条)洪水调度方案审批制度: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报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第12条)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制度:有关蓄水工程管理部门应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第14条)防汛检查制度: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进行具体的检查工作,按照防汛指挥部的要求进行整改。(第15-19条)防汛物资储备制度: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也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洪抢险的物料。(第21条)防汛期各级各部门工作制度: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汛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防洪安全。(第23-29条)紧急防汛期各项制度:紧急防汛期间,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第30-35条)洪涝灾害统计制度: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洪涝灾情,及时上报。(第37条)四、法律责任对影响防洪安全和不执行防汛指挥部调度指令的有关行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3条) |
防溺水安全提示——筑牢生命防线,守护夏日安全 |
“奔跑吧 •少年”临夏市第一届中小学生科技模型教育竞赛成功举办,科技,模型,学生,体育,参赛,春风拂面,牡丹吐蕊。5月10日上午,“奔跑吧 •少年”临夏市第一届中小学生科技模型教育竞赛在临夏市第三中学顺利开幕,来自全市30所中小学800余名学生参赛。科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也是引领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次科技模型竞赛旨在为同学们搭建一个展示科技才华和创新思维的平台,让大家在实践中感受科技的魅力,在探索中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春风拂面,牡丹吐蕊。5月10日上午,“奔跑吧•少年”临夏市第一届中小学生科技模型教育竞赛在临夏市第三中学顺利开幕,来自全市30所中小学800余名学生参赛。科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也是引领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次科技模型竞赛旨在为同学们搭建一个展示科技才华和创新思维的平台,让大家在实践中感受科技的魅力,在探索中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次竞赛涵盖了多个领域的科技模型项目,无论是充满挑战的航空航天模型,还是趣味十足的车辆模型;无论是考验动手和思维能力的电子设计,还是富有创意的航海模型,都将为同学们提供广阔的发挥空间。同学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参赛项目,在比赛中一展身手。比赛中,小小的参赛选手们迅速进入状态,熟练地操作着自己制作的科技模型,展现出娴熟的技巧和沉稳的竞技风范。一旁的观赛区,同学们也纷纷围拢过来,为参赛选手们加油助威,现场气氛热烈非凡。此次科技模型竞赛,不仅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更激发了大家对科技的兴趣和热爱。近年来,临夏市坚定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高度重视青少年科技体育教育工作,将培养学生科技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搭建青少年参加科技创新的新载体、新平台,努力打造基于学生活力发展的各类科技特色活动,不断引导学生“大脑”和“双手”爆放并投入到创新与创造之中。科技模型竞赛活动是体育与科技的完美融合,体现了创新精神,彰显了创造活力,展现了体育魅力,对提升青少年综合素质,丰富学生体育文化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