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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存量优化供需关系 注入活力促进止跌回稳,土地,通知,收,收回,存量,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对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研究切实有效的增量政策。近期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明确了收回收购的范围和基本要求,阐明了政策目的和作用。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对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研究切实有效的增量政策。近期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明确了收回收购的范围和基本要求,阐明了政策目的和作用。11月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启动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提供政策指导和工作依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同志对《通知》的目的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优化供需,注入活力,发挥一举多得的政策效应 今年6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推出了帮助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鼓励并购转让、支持地方政府收地等三方面18条政策措施。各地普遍欢迎,但同时也反映收回收购土地缺乏资金。《通知》鼓励各地利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盘活存量,能够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是减少市场存量房地产用地规模,更好发挥土地储备“蓄水池”和投放调解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二是增加资金流动性,有利于房企集中资金用于保交房。三是收储后形成“净地”“优地”,既有利于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环境,满足居住需要,也可以腾出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有效投资。 二、规范程序,明确标准,保障回收土地顺利实施 《通知》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充分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明确了收回收购土地的关键环节和操作要求,为各地推进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是强调工作目的和作用。为统一思想、推动落实,《通知》要求各地自然资源部门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是规定了主体。为确保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收储项目规范有序实施,《通知》明确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地工作。同时强调了信息系统和储备地块标识码等要求。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专项债券资金,主动作为,规范收地。 三是指明了范围。为消化存量房地产用地,《通知》强调应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同时还规定了可纳入收回收购范围的其他类型。 四是梳理了项目。为进一步框定拟收地块,有效启动收回收购程序,《通知》明确了摸清底数的方法,要求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强调了及时动态更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等要求。 五是明确了价格标准和程序。《通知》提出,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地块开展价格评估。在对比评估价格和土地成本,形成基础价格的条件下,通过综合考虑、集体决策确定收地价格,同时还明确了报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等要求。《通知》明确了原则性的价格标准和程序,各地应在此框架之下进一步细化评估和决策细则,确保收地价格公允合理,程序规范透明。 三、严控收回土地再供应,发挥土地储备调节作用 《通知》对收回收购后的再供应提出了要求。对于已收回收购的土地,要根据市场情况严格控制再供应的规模,要形成政府手中掌握的土地资产“蓄水池”,有效发挥调控作用,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多部门协同配合,严守红线底线。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协调推进机制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依法依规推进工作,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公开,国土,信息,调查,自然资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国土调查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国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国土调查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等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要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场所,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等国土调查主要地类(含二级类)统计汇总数据的检索、查阅等服务并及时更新。同时,要积极推动相关图件、文字成果的主动公开,保障广大企业和群众的相关信息需求。 二、认真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地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地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涉及县级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必要时,要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国土调查工作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内部事务性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 三、严格开展拟公开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确保公开信息安全可靠。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落实保密审查主体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领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加强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防范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后因数据关联、汇聚引发泄密风险。 四、其他事项 申请公开国土调查工作从其他部门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10月30日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土地,收回,收购,市场,债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7日 |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人解读《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自然资源,评估,资产,整体,价格,前不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围绕《指引》出台背景、目的和意义、重点明确的技术要求等进行了解读。 前不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围绕《指引》出台背景、目的和意义、重点明确的技术要求等进行了解读。 适应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探索新需求 近年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各类自然资源的整体保护与开发利用,推进以自然资源为载体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一些地区初步尝试开展了对不同门类自然资源或不同种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利进行组合供应的新型自然资源配置模式。 该负责人表示,为适应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探索的新需求,亟待规范整体评估管理与技术行为,强化整体性、关联性理念,引导各地科学合理地运用估价理论与技术方法,揭示组合供应中自然资源资产包的整体价格。 《指引》对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自然资源资产包和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等概念进行了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指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将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含多种类权利权能)整体配置给同一使用权人的供应模式。自然资源资产包指包括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或多种类权利权能的自然资源利用组合体,是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中的客体。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指以自然资源资产包为评估对象,遵循自然资源价格评估的基本要求,在充分关注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形成的系统性、整体性效用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资产包的整体价格及在可行和需要时对其各构成部分分项价格的估算与判定活动。 为深化自然资源资产相关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该负责人提出,《指引》有利于科学显化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交易中的资源价值价格水平,规范价格评估活动,更好地服务自然资源要素的整体保护、开发利用及有偿使用。 《指引》是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指引》在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实操层面促进融合和统筹,推动单一土地要素向国土空间格局下的自然资源综合要素转变,为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指引》是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政策的重要保障。《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明确“探索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提出了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指引》为落实组合供应探索提供价格评估方面的配套制度规定。 《指引》是针对性指导地方解决评估难题的技术导则。现有评估主要针对单一资源资产,在组合供应中如何体现不同资源资产组合后产生的关联影响作用,以及对单项资源资产价格产生的增值或减值影响,是地方实践在评估中面临的难题。《指引》在总结地方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聚焦自然资源资产包价格的整体评估,规定了主要技术路径,并强调了技术方法运用中的注意事项与要点,为评估实践操作提供技术导则。 重点解决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难点 《指引》遵从《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及各类自然资源价格评估技术标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一般性要求。针对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的特点,对现行技术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主要针对以下难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 一是整体价格体现问题。《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提出,“对于含有一种以上自然资源类型的客观对象进行整体评估时,根据需要,可分别界定或整体界定自然资源价格内涵”。为了细化技术路径,《指引》首次将生态学中的协同效应、权衡效应两个概念引入估价领域,用于体现不同资源资产组合后产生的关联影响作用对单项资源资产价格产生的增值或减值影响,并按照对效用产生影响和对成本产生影响两种归类方式,分别对关联影响因素进行了简要阐述,突出整体评估区别于单一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特点。 二是分估与合估模式选择问题。《指引》从实操的效率和评估的精度考虑,规定在对组成资产包的各单项自然资源资产分别评估的分估模式外,“自然资源资产包中各类资源间具有较强的相互依存性,且某类资源资产不能单独给权利人带来收益,或自然资源资产包的综合收益通过某类资源资产实现时”可采用合估模式,如生态景观资产价值依附于房地产用地呈现等。同时要求,两种模式均以“充分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形成的系统性、整体性效用”为前提,分估模式中需将资源组合产生的关联影响在单项评估过程中(特别是评估参数中)予以量化体现。 三是价格内涵问题。《指引》明确,纳入整体评估的价格为能够直接或经转化后进入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自然资源资产经济权益的货币化体现。既包括狭义的经济价值,也包括能为产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生态产品价值。对生态产品中的物质供给类产品、部分文化服务类产品和生态补偿、生态配额指标、生态权益类产品等能以货币化体现的生态价值,纳入组合供应中的价格评估范畴,对尚不能清晰界定产权且不能进入市场交换体系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暂不纳入。 该负责人表示,《指引》针对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难点问题,以及实践中亟须规范和引导的重点问题,旨在强化整体理念,引导技术方向,规范整体评估管理与技术行为。考虑到相关实践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指引》以试行方式发布,也是鼓励各地在实践探索中进一步凝练经验、总结规律,为完善技术细节留下空间。接下来,自然资源部将指导各地在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中积极运用《指引》,不断提高整体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补充责任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其中,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应依法严格审查审核,采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实要求;根据占用耕地区位、类型和质量等级,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确保各地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三)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格局、农业种植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和造林绿化等各类空间,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探索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合理安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集中连片保护,科学安排补充耕地空间和时序,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要按照“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从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因地制宜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优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布局。未利用地开发要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一般应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 (四)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刚性约束。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农业农村部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方法和标准,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强化刚性约束。各地要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加强政策和技术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制定实施改土培肥方案,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提升质量,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二、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以补定占约束 (五)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各地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控要求,加强耕地用途转用监督,从严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用地审批,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规范有序实施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科学合理安排造林绿化任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规模。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坚决防止未批先建、造林绿化随意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占用耕地等行为。 (六)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国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对各省(区、市)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成果为基础,实施省级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耕地恢复,科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确保各类占用耕地得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地应对具备重要生态功能的水田实施严格保护,特别是南方省份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水田占用规模,按照适宜性原则在适宜水田耕种区域有序实施水田补充,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出的农用地恢复为水田,保持省域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 (七)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统筹非农建设和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需求,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基期年份的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将省域内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本省(区、市)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用于控制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对耕地总量较上一轮耕地保护目标存在缺口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可用于抵补缺口或作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具体数量由各省(区、市)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分解明确到市、县。 (八)实行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差别化管控。以守住耕地总量为目标,根据各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实施差别化管控。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低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强化建设用地占补平衡过程管理,有关省份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在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根据占用耕地规模相应挂钩核销。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高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以及《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出台前已批复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省份,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在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可不实行占用与补充逐项目对应挂钩管理方式,但建设用地单位应通过自行垦造或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义务。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做好耕地占用和补充管理,确保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耕地质量不降低;除因经严格批准纳入国家生态退耕等特殊情形造成耕地减少外,省域内现状耕地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份的耕地面积。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后耕地保护目标发生变动的省份,按照上述管控原则,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相应调整。 (九)严格核定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自然资源部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一核算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执行统一规则,即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为基础,扣除“三区三线”划定中未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情形的耕地,进一步扣除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后,作为各省(区、市)现状稳定利用耕地,据此核算稳定利用耕地较基期年份的净增加量。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调整为稳定利用耕地的,以及2020年以后年度变更为耕地地类并已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系统报备的补充耕地,不纳入年度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 (十)严格核定耕地质量。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地块信息,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算本区域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按年度“算大账”方式明确耕地质量稳中有升的有关要求。市级、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分别对县级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明确市、县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时,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报备补充耕地质量要求。 三、强化补充耕地管理,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十一)规范补充耕地实施。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各地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和耕地整改恢复等工作,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补充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实施了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强化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各省(区、市)要严格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建立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明确补充耕地报备与挂钩管理规则,建立入库使用、动态监管、核销出库等机制。在纳入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的补充耕地范围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量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后,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按新方式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规模不得突破本省份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若突破则核减相应储备补充耕地指标。自然资源部将调整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持续监测相关省份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十三)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能够采取家庭承包的应当依法承包到户,鼓励用于适度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持续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再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汇总更新。 四、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强化县域自行平衡 (十四)从严管控跨区域补充耕地。各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强化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跨地市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并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调剂补充。对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务的地区和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集中开垦定向支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十五)严格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应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各省(区、市)要从严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制定指标调剂规则,严格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指标调剂规模。补充耕地指标要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五、加强管理政策衔接,稳妥推进改革落地 (十六)做好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结转。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实施后,各地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继续结转使用,本省份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相应上调。对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为“负值”、补充耕地存在“欠账”的,由省级负责统筹省域内垦造和恢复的补充耕地进行冲抵。 (十七)做好建设用地报批衔接。需要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省份,完成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建设和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后,即可按新管理方式申报建设用地,通过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在相应市、县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挂钩补充耕地指标,挂钩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尽快明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和报备入库的环节程序和操作方法,完成储备库建设。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不再受理按原管理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建设用地申请。对没有按规定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不予审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各地应按规定在整改处置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的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耕地保护新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改革举措,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协同推进,科学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确保改革部署及时落地。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同时废止,两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24年9月30日 |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海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测绘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 为摸清全民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测绘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 为摸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夯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服务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更好支撑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现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自然资源部2024年7月10日附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wps |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海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测绘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 为摸清全民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测绘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 为摸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夯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服务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更好支撑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现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自然资源部2024年7月10日附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wps |
释放政策红利 让更多群众受益——《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的解读,规划,改造,小区,老旧,自然资源,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深化调查评估、加强规划统筹、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等四个方面作出部署,完善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政策,并提出加强专业服务有关要求。6月13日,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组织的媒体座谈会上,部国土空间规划局主要负责人针对《通知》主要内容和相关考虑进行了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深化调查评估、加强规划统筹、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等四个方面作出部署,完善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政策,并提出加强专业服务有关要求。6月13日,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组织的媒体座谈会上,部国土空间规划局主要负责人针对《通知》主要内容和相关考虑进行了解读。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市九龙坡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社区调研时强调:“党中央很关心的一件事,就是把老旧小区改造好。”经调研发现,老旧小区改造仍存在堵点难点,在规划管理、标准规范、政策工具、商业模式等方面未形成系统匹配,亟待打通堵点,以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积极性。 为适应新形势,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本月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相关要求。 改进规划方法加强规划统筹 “多规合一”改革以及自然资源部被赋予“两统一”职责,创造了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紧密衔接融合的历史机遇。自然资源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重点围绕落实中央要求、让更多群众受益、增强市场主体动力,在健全规划编制管理、配套土地管理支持政策等方面作出具体工作部署,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当前,我国已步入存量更新时代,城市功能布局进入需进一步优化更新的阶段,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居住空间,特别是老旧小区同样面临更新需要。城市规划作为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优化功能布局的重要公共政策,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老旧小区改造需要加强规划统筹,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适应性和对市场的响应性,使规划好用、能用、管用。《通知》要求,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提出老旧小区改造目标和工作重点,明确近期重点推进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拟定近期改造任务清单,并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面向规划管理需求,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管控要求、引导措施和老旧小区规划目标落实到单元详细规划中。在详细规划中保障利益相关方诉求,通过规划来实现老旧小区及周边片区居民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一方面,建立健全针对社区层面的资源资产调查与城市体检评估体系。老旧小区改造不是简单的翻新屋子、修补立面、增加绿化等工程,更重要的是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的系统改善和实施推进。不仅要改造外表的“面子”,改得好看,更要做好惠民的“里子”,让居民住得舒心,让社区、城市更具活力。这个过程往往要面对复杂的权益资产关系,需通过调查评估摸清底子,才能准确把握改造方向。《通知》提出,要梳理老旧小区内及周边的存量空间资源资产,了解居民需求期盼和现实困难,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中的有关要求,明确改造中应当补足的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公共停车、充电装置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真正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另一方面,通过规划统筹促进规划指标区域平衡、动态平衡。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时,要树立系统思维,从老破小“换新颜”到完善基础设施,再到丰富配套服务等多方面,实施一体规划、统筹考虑。调研发现,传统老旧小区改造中运用城市盘活存量空间的规划、用地和资产政策不够,一些地方的改造受到规划容积率、建筑高度等限制,很难通过提高小区容积率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实现改造的财务平衡。《通知》强调,要加强规划统筹,允许在单元中统筹空间功能和建筑量,在不突破上位规划底线要求和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明确建筑量跨单元统筹的规则,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从而解决改造资金平衡难的问题。同时,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要求,突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的政策导向,核定优化容积率,执行差异化规划设计标准,促进城市空间结构优化、资源资产增值、民生事业改善以及历史文化传承,确保支持措施践行“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 为积极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各地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结合改造需要和具体情况,探索适应老旧小区改造特点、差异化的规划和土地政策,突出政策制度的灵活安排,充分激发多元主体的更新意愿,鼓励建立多元合作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应存量空间更新改造需求,完善规划管理措施。城市发展中,土地混合使用是必然趋势,是增强城市活力、提高城市实际功能效益的重要手段,要从简单机械化的功能切割转向土地用地功能的兼容,要允许非公益向公益以及公益之间互转等。鼓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相应的正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在制定配套的细则中,要明确正负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加强后期监管,使得功能转换以后的使用和运营的手续管理能够在不损害周边群众利益的前提下,指向改善民生和补足公共服务。如北京探索实施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允许存量建筑功能转换,将闲置废弃的锅炉房、堆煤场转换为街区便民服务中心,实现“变废为宝”。 二是坚持节约集约,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老旧小区自身用地局促紧张,往往没有闲置空间作为公共服务配套。《通知》支持利用周边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低效用地用于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用于近期多次发生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如江苏南京石榴新村改造项目基于控规地块划分更新片区,将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非居住用地一并纳入更新范围,解决地块不规则、碎片化、规模效应不足等问题。 三是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合法权益。《通知》强调,针对老旧小区不同情形明确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分类管控规则。各地要制定具体细则,特别是分清无需办理、需要办理、简化办理规划许可的情形。居民权益保障是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前提,要明确相关程序办理的路径和方式,为改造后居民办理产权登记、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础。 《通知》要求,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改造前要保证土地及房屋权利清晰、合法、无争议,改造后要凭借合法的规划、土地供应和建设手续,以及地价款补缴单据和权利划分协议等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如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2022年12月以来,先后推出四批97条惠企利民措施,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涵盖规划审批、土地出让金计收、健康住宅设计、不动产登记、城中村改造、停车配建等企业和群众密切关注的领域,在城市更新规划审批的用地弹性、指标优化、降本增效、专项评估等方面均作出积极探索,有效降低企业和群众的时间及资金成本,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专业服务促进共治共享 自“多规合一”改革以来,自然资源部不断改进注册城乡规划师制度,鼓励引导注册城乡规划师进社区、到基层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在详细规划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编制、社区环境高品质提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参谋和沟通桥梁作用,各地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做法。如北京的责任规划师制度实践:丰台区成立“小蜜丰”责任规划师团队,朝阳区成立“葵花籽”责任规划师团队,直接有效地推动公众参与、多元共治,进一步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增强社区建设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实现治理方式的精细化,提升治理成果的有效性。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关键在于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如何在规划土地政策方面融合创新,通过普惠透明加适度激励的政策红利,有效调动居民积极性,实现群众满意、多方共赢。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继续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各地按照中央及本次《通知》的有关要求,细化落实措施,确保文件落地生效,更好支持老旧小区改造。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的通知,登记,窗口,服务,建设,不动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落实2024年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的部署,不断提升登记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落实2024年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的部署,不断提升登记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服务企业和群众最直接、最密切的环节,按照《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标准》(见附件),重点围绕完善登记大厅设置、增强窗口服务意识、提升窗口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创新窗口服务举措、严守工作底线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推动窗口设置更加合理,登记流程更加科学,服务模式更加优化,制度规范更加健全,工作效能更加优质,作风素质更加过硬,有效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完善登记大厅设置。以功能布局完整、窗口设置科学、办事环境舒适为重点,实现大厅功能分区合理,硬件设施配置完善,窗口分类、数量设置科学,岗位职责分工合理,人员配备高效,大厅运转顺畅,有效满足登记业务日常办理需求。 (二)增强窗口服务意识。以树牢为民服务意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实现服务指南清晰明确,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落实到位,党员先锋岗、先锋队等党建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 (三)增强窗口服务能力。紧紧围绕各类办事需求,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评价标准,优化服务方式,严格落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进一步畅通部门间信息共享通道,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多措并举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提高综合管理水平。以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督、加强内部管理为重点,通过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强度、加大风险排查力度、提升舆情应对能力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综合管理水平,有效推动不动产登记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五)创新服务举措。因地制宜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拓展深化“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带押过户”“税费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等创新服务以及帮办代办等便民举措,持续推动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 (六)严守工作底线。聚焦不动产登记“六不准”、登记错误、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廉洁登记等方面,严格纪律要求,严守工作底线。 二、工作安排 (一)市县集中建设。9月底前,各市县(区)不动产登记窗口单位对标对表集中开展,着力加强窗口软硬件建设,建立健全窗口服务和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提升窗口规范化便利化服务水平。 (二)学习交流促进。10月底前,部登记局组织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结对子”的方式,开展交叉调研,交流学习、取长补短,促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建设工作的指导,总结先进经验,及时宣传推广,推动市县强化交流借鉴。 (三)形成制度供给。10月底前,部登记局会同登记中心,结合各地窗口建设经验做法,制定出台《全国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指南》,完善顶层制度供给,指导各地进一步优化窗口服务。 (四)开展宣传表扬。11月底前,部登记局组织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工作成效展示专栏,宣传推出一批便民利民窗口,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深化建设工作;对窗口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持续深化建设。各市县(区)不动产登记窗口单位结合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巩固已有成果,创新服务举措,拓展服务内容,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工作。 三、有关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和学习借鉴,将加强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工作,作为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实效。对于集中设在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的不动产登记窗口,要与行政服务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取得对建设工作的支持。请各省分别于9月底、10月底前报送本省建设工作的制度性成果和工作总结。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6月26日附件: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标准.doc |
释放政策红利 让更多群众受益——《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的解读,规划,改造,小区,老旧,自然资源,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深化调查评估、加强规划统筹、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等四个方面作出部署,完善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政策,并提出加强专业服务有关要求。6月13日,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组织的媒体座谈会上,部国土空间规划局主要负责人针对《通知》主要内容和相关考虑进行了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深化调查评估、加强规划统筹、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等四个方面作出部署,完善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政策,并提出加强专业服务有关要求。6月13日,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组织的媒体座谈会上,部国土空间规划局主要负责人针对《通知》主要内容和相关考虑进行了解读。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市九龙坡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社区调研时强调:“党中央很关心的一件事,就是把老旧小区改造好。”经调研发现,老旧小区改造仍存在堵点难点,在规划管理、标准规范、政策工具、商业模式等方面未形成系统匹配,亟待打通堵点,以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积极性。 为适应新形势,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本月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相关要求。 改进规划方法加强规划统筹 “多规合一”改革以及自然资源部被赋予“两统一”职责,创造了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紧密衔接融合的历史机遇。自然资源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重点围绕落实中央要求、让更多群众受益、增强市场主体动力,在健全规划编制管理、配套土地管理支持政策等方面作出具体工作部署,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当前,我国已步入存量更新时代,城市功能布局进入需进一步优化更新的阶段,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居住空间,特别是老旧小区同样面临更新需要。城市规划作为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优化功能布局的重要公共政策,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老旧小区改造需要加强规划统筹,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适应性和对市场的响应性,使规划好用、能用、管用。《通知》要求,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提出老旧小区改造目标和工作重点,明确近期重点推进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拟定近期改造任务清单,并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面向规划管理需求,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管控要求、引导措施和老旧小区规划目标落实到单元详细规划中。在详细规划中保障利益相关方诉求,通过规划来实现老旧小区及周边片区居民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一方面,建立健全针对社区层面的资源资产调查与城市体检评估体系。老旧小区改造不是简单的翻新屋子、修补立面、增加绿化等工程,更重要的是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的系统改善和实施推进。不仅要改造外表的“面子”,改得好看,更要做好惠民的“里子”,让居民住得舒心,让社区、城市更具活力。这个过程往往要面对复杂的权益资产关系,需通过调查评估摸清底子,才能准确把握改造方向。《通知》提出,要梳理老旧小区内及周边的存量空间资源资产,了解居民需求期盼和现实困难,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中的有关要求,明确改造中应当补足的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公共停车、充电装置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真正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另一方面,通过规划统筹促进规划指标区域平衡、动态平衡。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时,要树立系统思维,从老破小“换新颜”到完善基础设施,再到丰富配套服务等多方面,实施一体规划、统筹考虑。调研发现,传统老旧小区改造中运用城市盘活存量空间的规划、用地和资产政策不够,一些地方的改造受到规划容积率、建筑高度等限制,很难通过提高小区容积率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实现改造的财务平衡。《通知》强调,要加强规划统筹,允许在单元中统筹空间功能和建筑量,在不突破上位规划底线要求和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明确建筑量跨单元统筹的规则,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从而解决改造资金平衡难的问题。同时,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要求,突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的政策导向,核定优化容积率,执行差异化规划设计标准,促进城市空间结构优化、资源资产增值、民生事业改善以及历史文化传承,确保支持措施践行“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 为积极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各地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结合改造需要和具体情况,探索适应老旧小区改造特点、差异化的规划和土地政策,突出政策制度的灵活安排,充分激发多元主体的更新意愿,鼓励建立多元合作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应存量空间更新改造需求,完善规划管理措施。城市发展中,土地混合使用是必然趋势,是增强城市活力、提高城市实际功能效益的重要手段,要从简单机械化的功能切割转向土地用地功能的兼容,要允许非公益向公益以及公益之间互转等。鼓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相应的正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在制定配套的细则中,要明确正负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加强后期监管,使得功能转换以后的使用和运营的手续管理能够在不损害周边群众利益的前提下,指向改善民生和补足公共服务。如北京探索实施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允许存量建筑功能转换,将闲置废弃的锅炉房、堆煤场转换为街区便民服务中心,实现“变废为宝”。 二是坚持节约集约,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老旧小区自身用地局促紧张,往往没有闲置空间作为公共服务配套。《通知》支持利用周边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低效用地用于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用于近期多次发生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如江苏南京石榴新村改造项目基于控规地块划分更新片区,将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非居住用地一并纳入更新范围,解决地块不规则、碎片化、规模效应不足等问题。 三是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合法权益。《通知》强调,针对老旧小区不同情形明确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分类管控规则。各地要制定具体细则,特别是分清无需办理、需要办理、简化办理规划许可的情形。居民权益保障是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前提,要明确相关程序办理的路径和方式,为改造后居民办理产权登记、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础。 《通知》要求,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改造前要保证土地及房屋权利清晰、合法、无争议,改造后要凭借合法的规划、土地供应和建设手续,以及地价款补缴单据和权利划分协议等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如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2022年12月以来,先后推出四批97条惠企利民措施,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涵盖规划审批、土地出让金计收、健康住宅设计、不动产登记、城中村改造、停车配建等企业和群众密切关注的领域,在城市更新规划审批的用地弹性、指标优化、降本增效、专项评估等方面均作出积极探索,有效降低企业和群众的时间及资金成本,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专业服务促进共治共享 自“多规合一”改革以来,自然资源部不断改进注册城乡规划师制度,鼓励引导注册城乡规划师进社区、到基层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在详细规划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编制、社区环境高品质提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参谋和沟通桥梁作用,各地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做法。如北京的责任规划师制度实践:丰台区成立“小蜜丰”责任规划师团队,朝阳区成立“葵花籽”责任规划师团队,直接有效地推动公众参与、多元共治,进一步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增强社区建设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实现治理方式的精细化,提升治理成果的有效性。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关键在于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如何在规划土地政策方面融合创新,通过普惠透明加适度激励的政策红利,有效调动居民积极性,实现群众满意、多方共赢。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继续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各地按照中央及本次《通知》的有关要求,细化落实措施,确保文件落地生效,更好支持老旧小区改造。 |
关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07-050地块调整的公示,调整,用地,地块,规划,临夏市,一、地块基本情况 本次论证02-07-050位于临夏市刘临路(213国道)北侧,临夏富临农贸市场(规划城东四路)西侧,临夏中学及临夏师范附属小学(规划三十七路)东侧,规划东乡路南侧,地块面积为78087.42平方米。关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07-050地块调整的公示.docx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住宅,用地,供应,市场,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支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与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的衔接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实际需求以及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统筹“市场+保障”的住宅用地供应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支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与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的衔接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实际需求以及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统筹“市场+保障”的住宅用地供应安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依据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确定的住房建设需求,编制2024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以下简称供地计划)。 二、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城市,要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 各地商品住宅去化周期、盘活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数据按季度动态更新。 三、继续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 各地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在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要多措并举,统筹盘活各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对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涉及的住宅用地,其中确实用于安置房建设的要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以市场化方式出让用于建设可售商品住宅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实行供地调控。 四、严格执行住宅用地收回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掌握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住宅用地底数,持续动态更新,拟订分类型、分步骤的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于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的闲置住宅用地,该收回的要依法收回。 五、层层压实责任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供应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科学编制供地计划,落实住宅用地供应调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购地资质、资金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防止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拿地、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及重点县(市)住宅用地供应工作的指导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住宅用地供应要求。要依托本地网上交易平台以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严格控制商品房去化周期超18个月的城市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抑制存量住宅用地不合理增长;要按季度核查市县落实供地计划和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的情况,并在省内通报,通报结果同时报部。 部将继续加强对住宅用地市场的监测监管,重点监测房地产长效机制试点城市和其它70个大中城市。对各省份落实调控政策的情况,部将定期通报,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4月29日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用地,采矿,建设,土地,自然资源,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为强化采矿项目土地要素保障,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审批供应,多途径统筹解决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明确的采矿用地是指矿产资源开采所需的地面生产用地,包括采掘区、选矿场、尾矿库、矿区内排土(渣)场、进场...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为强化采矿项目土地要素保障,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审批供应,多途径统筹解决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明确的采矿用地是指矿产资源开采所需的地面生产用地,包括采掘区、选矿场、尾矿库、矿区内排土(渣)场、进场道路及行政办公等附属设施用地。二、规划布局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按照拟设采矿权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做出空间安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和“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采矿用地选址要坚持从严管控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不占、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三、计划配置采矿用地统筹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复垦修复腾退指标,鼓励优先使用腾退指标。(一)列入国家及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申请自然资源部配置计划。未纳入的,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用地计划。(二)鼓励采矿企业对本企业在本地区(省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鼓励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具体办法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6号)执行。(三)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可用于采矿项目新增用地。四、用地审批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缩小用地预审范围,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和露天煤矿接续用地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不需办理压覆矿审批。鼓励开采周期较长、占地面积较大的露天矿山项目,按照矿产资源储量、产能、开发利用方案及恢复治理的计划(方案)等编制开采周期用地计划,采取分期建设、分期报批、循环用地模式申报用地。(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采矿用地,可申请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二)其他采矿用地只申请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办理方式如下。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布局的采矿用地,按照单独选址项目报批方式办理。2.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布局的采矿用地,按照村镇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办理。3.全部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采矿用地,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国有未利用地报批方式办理。五、供应方式符合法定土地征收情形的采矿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法定征收情形的采矿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用地。(一)采用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采矿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方案,并持农转用批复文件、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书面同意文件,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入股、联营方案,与采矿企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建设用地。(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联营份额、收益分配、支付方式等,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约定,但不得低于所涉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集体土地征收底价。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擅自收回,但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土地且合理补偿除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除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续期。3.应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以及相关权利人权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0年8月17日印发的《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砂石堆放场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资利发〔2020〕14号)同时废止。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3日 |
关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11-015地块用地性质及指标调整的公示,城市,规划,用地,临夏市,调整,一、地块基本情况拟修改地块位于老城区综合服务组团东部区域,位于规划三十一路以东,前河沿东路以南,规划三十九路以北,东方丽景住宅小区西侧。地块现状为临夏市1#热源厂,占地面积约2.57公顷。周围分布有临夏州人民医院、临夏市人民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一、地块基本情况拟修改地块位于老城区综合服务组团东部区域,位于规划三十一路以东,前河沿东路以南,规划三十九路以北,东方丽景住宅小区西侧。地块现状为临夏市1#热源厂,占地面积约2.57公顷。周围分布有临夏州人民医院、临夏市人民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二、上位规划解读原控规地块02-11-015用地性质为供热用地(U14),总面积为2.57公顷;建筑退北侧前沿河东路10.0米、退西侧规划三十一路10.0米、退南侧规划三十九路6.0米。调整前用地指标如下表所示:现行《控规》确定的地块指标地块编号面积(ha)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M)绿地率(%)机动车位及备注配套设施代码名称02-11-0152.57U14供热用地1.0405020----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4)《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订);(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8)《临夏市临夏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9)《临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10)《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11)《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12)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四、调整的主要内容将02-11-015地块用地性质由供热用地调整为公园绿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具体指标调整如下:调整指标控制前后对比表调整前后地块编码用地名称代码地块性质建设用地面积(公顷)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m)绿地率(%)调整前02-11-015U14供热用地2.571.0405020调整后02-11-015-1G1公园绿地0.15---65调整后02-11-015-2B1商业用地1.673.03510020调整后02-11-015-3R212住宅用地0.752.3204035根据《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对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的要求,确定商业用地停车配建指标为0.3车位/客房,住宅用地停车配建指标为1.2车位/户。其中充电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总数的10%。拟修改地块内建筑退周边用地距离应满足周边及自身日照间距和消防间距要求,其余情况按现行《控规》及《州委办发[2021]99号》文件中关于各类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控制。02-11-015-2地块的商业建筑退东侧公园绿地为6米,退北侧前沿河东路为10米,退南侧规划三十九路10米,退西侧居住用地为6米。02-11-015-3地块的居住建筑退西侧商业用地为6米,退北侧前沿河东路为10米,退南侧商业用地为11米,退西侧居住用地为6米。五、调整的必要性1、规划动态维护的要求由于城市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形态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城乡规划已经从对城市发展的终极蓝图的描绘,发展到从决策到实施的连续统一体。控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由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为了保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城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规划修改不可避免,同时这也是做好城市规划动态维护的必然要求。根据临夏市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控规进行修改和动态维护很有必要。为使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配置,需要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严格论证用地修改对控规的影响,确保经过修改后的控规更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规划实施与管理。2、支持城市更新、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城市更新成为国土空间全域范围内持续完善功能、优化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激发经济社会活力的空间治理活动。现状闲置1#热源厂,可通过城市更新,盘活利用存量低效土地,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3、优化城市结构,改善城市环境本次控规调整,改善了临夏市城市空间结构,促进城市用地布局优化,使城市土地资源得到统一协调和合理利用;整合和改善临夏市中心城区环境,改变环境污染,促使城市环境更加舒适、安全、健康和具有活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塑造城市品牌形象,吸引资本流入,提升城市产业布局和城市整体形象。六、调整的可行性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修改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综合论证了用地修改的影响、可行性和合理性。在不违反《总规》及《控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充分征求相关单位、部门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2、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本次修改对城市建设用地各项指标比例及人均指标影响较小,修改后相关指标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规范的要求。故此次调整具备建设层面的可行性。综上所述,本次对《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11-015地块用地性质及指标的调整是可行的。七、公示时间30天(2024年03月19日至2024年04月17日)八、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调整论证或放弃权利。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邮编:731100 |
关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13-010、011、014等地块用地性质及指标调整论证报告公示,城市,规划,地块,调整,临夏市,一、地块基本情况:拟修改地块地处临夏市老城综合服务组团东部,位于城东四路以西,光华东路以南,前河沿东路以北,城东二路以东,属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片区的02-13控制单元的02-13-010、011、013、014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82公顷,约合27.41亩,其中02-13-010地块面积为0.50公顷,约合7.55亩;02-13-011地块面积为0.52公顷,约合7.73亩;0...一、地块基本情况拟修改地块地处临夏市老城综合服务组团东部,位于城东四路以西,光华东路以南,前河沿东路以北,城东二路以东,属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片区的02-13控制单元的02-13-010、011、013、014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82公顷,约合27.41亩,其中02-13-010地块面积为0.50公顷,约合7.55亩;02-13-011地块面积为0.52公顷,约合7.73亩;02-13-013地块面积为0.64公顷,约合9.59亩;02-13-014地块面积为0.17公顷,约合2.54亩。二、规划解读现行控规成果为:02-13-010地块用地性质为医院用地,面积为0.50公顷,约合7.55亩;02-13-011地块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面积为0.52公顷,约合7.73亩;02-13-013地块用地性质为商务用地,面积为0.64公顷,约合9.59亩;02-13-014地块用地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面积为0.17公顷,约合2.54亩。02-13-010地块西退光华东路10米;02-13-011地块北退城东四路10米,东退规划三十五路10米;02-13-013地块西退光华东路10米,南退规划三十七路10米;02-013-014地块东退规划三十五路10米。调整地块现有指标如下表所示:调整前地块用地指标一览表地块编号用地属性用地面积(公顷)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米)绿地率(%)停车位(个)02-13-010医院用地0.502.03050308002-13-011文化设施用地0.521.854018305802-13-013商务用地0.642.0452420按标配置02-13-014社会停车场用地0.17---20-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4)《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订);(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8)《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2010);(9)《临夏市临夏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10)《临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11)《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12)《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13)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14)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四、调整方案用地性质调整:本次调整扩建02-13-010地块(临夏市妇幼保健院),补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占用部分规划的02-13-013地块。调整占用02-13-011、014地块建设酒店(B1商业用地)与住宅小区(R21住宅用地)。用地指标调整详见下表: 调整前后地块信息一览表地块编号用地属性用地面积(公顷)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m)绿地率(%)停车位(个)调整前02-13-010医院用地0.502.03050308002-13-011文化设施用地0.521.854018305802-13-013商务用地0.642.0452420按标配置02-13-014社会停车场用地0.17---20-调整后02-13-010医院用地0.632.03050301.5车位/100㎡建筑面积02-13-011商业用地0.243.53560300.3车位/客房02-13-013商务用地0.522.04524200.65车位/100㎡建筑面积02-13-014住宅用地0.442.92060351.2车位/户五、规划调整的必要性(1)规划动态维护的要求由于城市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形态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城乡规划已经从对城市发展的终极蓝图的描绘,发展到从决策到实施的连续统一体。控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由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为了保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城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规划修改不可避免,同时这也是做好城市规划动态维护的必然要求。根据临夏市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控规进行修改和动态维护很有必要。为使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配置,需要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严格论证用地修改对控规的影响,确保经过修改后的控规更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规划实施与管理。(2)支持城市更新、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城市更新成为国土空间全域范围内持续完善功能、优化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激发经济社会活力的空间治理活动。拟修改地块内现状均为城中村与部分建设情况较差的设施,可通过城市更新,盘活利用存量低效土地,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3)优化城市结构,改善城市环境本次控规调整,改善了临夏市城市空间结构,促进城市用地布局优化,使城市土地资源得到统一协调和合理利用;整合和改善临夏市中心城区环境,改变环境污染,促使城市环境更加舒适、安全、健康和具有活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塑造城市品牌形象,吸引资本流入,提升城市产业布局和城市整体形象。(4)医疗卫生体系的完善由于进一步落实《“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需要在临夏市妇幼保健院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进行补充。本次拟修改地块位于老城区,现状为待开发区域,故在临夏市妇幼保健院的修建基础上进一步扩建补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扩建区域内同样为待开发区域,故对现状建设基本不存在影响。为切实提高该区域居民的医疗卫生条件,进一步完善临夏市的公共服务体系,同时践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需要,同时为了更好的形成“一站式”的医疗卫生服务,对该项功能进行原址扩建,不进行重新选址,故对该地块进行调整。六、规划调整的可行性(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修改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综合论证了用地修改的影响、可行性和合理性。在不违反《总规》及《控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充分征求相关单位、部门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2)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本次修改对城市建设用地各项指标比例及人均指标影响较小,修改后相关指标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规范的要求。(3)规划层面用地调整的可行性①用地性质调整的可行性02-13-010、011、013、014地块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用地性质均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不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调整地块东侧为体育公园,配有大型地下停车设施,原控规确定的社会停车场功能在体育公园内进行补充。同时拟调整地块占用原控规确定的文化设施,拟调整地块东侧体育公园内规划建设城市级文化综合体,其服务半径覆盖拟调规街区,故未对文化设施服务功能造成影响。调整后02-13-010、011、013、014地块的土地性质与《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规划土地性质保持一致。因此对02-13-010、011、013、014地块用地性质的调整在规划层面具有可行性。②用地指标调整的可行性此次用地指标调整符合《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指标体系。因此针对02-13-010、011、013、014地块用地指标的调整是可行的。(4)建设层面实际可行本次调整地块02-13-010、011、013、014地质情况良好,不在地质灾害及洪水淹没范围内,且场地平整,建设条件良好,且周边地块处于开发初期,本次调整对地块周边已建成空间的影响较小。故此次调整具备建设层面的可行性。综上所述,本次对《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13-010、011、013、014地块用地性质及指标的调整在建设层面是实际可行的七、公示时间30天(2024年03月29日至2024年04月17日)八、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调整论证或放弃权利。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邮编:73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