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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地质,资料,交,汇,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一)履行汇交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地质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分别按照《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2)规定的范围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和电子文件各一套,其中数据库、软件和多媒体类只汇交电子文件。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纸质件或电子文件,不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文件目录。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汇交渠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国馆汇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汇交。其他地质资料,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其中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在符合工作区所在国家(地区)规定条件下,中央财政出资的由汇交人向全国馆汇交;地方财政出资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三)规范汇交流程。 1.在线预约。汇交人可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在线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报送应汇交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对于省级馆藏机构已建立汇交信息平台的,可通过省级平台进行预约,相关信息及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2.资料报送。汇交人应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地质资料,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附件3)准备材料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以下简称馆藏机构)提交,委托保管的原始地质资料向受托单位提交。电子文件使用汇交报盘软件(下载地址:https://dzzl.ngac.cn/)制作,格式应符合《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附件4)。 3.接收验收。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地质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附件5文书样式(1)),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质资料补充修改工作并重新汇交。 4.汇交凭证发放。汇交人按规定完成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后,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附件5文书样式(2))。 5.资料转送。需要向有关馆藏机构转送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由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转送电子文档,转送资料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 (四)严格汇交期限。 1.汇交时限。汇交人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及时督促提醒汇交人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2.延期汇交。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附件5文书样式(3))。馆藏机构收到《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后,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并根据新的汇交期限督促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3.逾期汇交。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附件5文书样式(4)),责令汇交人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加强特殊情形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因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导致未形成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5文书样式(5)),由馆藏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回执单》(附件5文书样式(6))。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附件5文书样式(7))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对未形成或部分形成地质资料的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探矿权人在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地质资料的应按规定汇交。 矿业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汇交地质资料,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各阶段应汇交该阶段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矿业权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完成所有地质资料的汇交。 二、提升地质资料保管水平 (六)加强馆藏机构建设。 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全国馆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省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馆藏机构应按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标准》(附件6),改善办公、库房、数据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条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推进馆藏机构建设。 (七)做好地质资料保管。 馆藏机构要做好地质资料安全保管,及时开展纸质地质资料模糊破损修复及数据集成整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迁移和修复,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保证数据长期有效可用。 自然资源部委托保管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海洋地质等原始地质资料,由受托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保管;未委托保管的,由全国馆保管。 相关单位应按照《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附件7)的规定,做好油气地质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八)加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管理。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续、保留的,保护期限自动延续。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附件5文书样式(8)),自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 1.社会资金参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展矿产勘查,且双方合同明确规定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 2.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或采矿范围,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前汇交,且难以分割区域性地质资料(如物探、化探地质资料)的。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地质资料予以保护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注明地质资料保护期限。 (九)加快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馆藏机构应积极推动地质资料数字化转型升级,开展国家基础地质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维护,建立地质资料数据管护机制和数据中心技术平台,构建协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非涉密地质资料实体数据在线汇交。 三、积极开展地质资料服务 (十)丰富服务方式。 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主动公开地质资料案卷级、文件级目录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检索、借阅、复制、咨询等基本服务,积极开展地质资料网络订单服务。 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要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日常服务与应急服务、专题服务与定制服务、网络服务与到馆服务等多元化服务。 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地质资料服务方式、服务流程、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十一)做好保护期内资料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凭本机关出具的证明直接到馆藏机构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其他单位及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征得汇交人书面同意。 四、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 (十二)及时更新汇交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全国馆负责每季度更新部批准的矿业权和中央财政下达自然资源系统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附件8),部信息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等相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向全国馆提供相关项目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向其省级馆藏机构提供本行政区矿业权项目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 馆藏机构应每季度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全国馆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经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矿业权项目应汇交的信息。对于项目合并、中止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由汇交人提出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项目应汇交的信息。 (十三)推进汇交信息公开。 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提供资料验收、补充修改、凭证发放、资料延期及保护等信息查询、下载服务,做到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业务公开透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的汇交监管信息,包括已汇交、延期汇交、逾期未汇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严格做好地质资料保密管理。 认真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自然资发〔2022〕78号),做好地质资料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全过程保密管理,规范《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管理,提升涉密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水平。 (十五)加强信用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规定,将未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2025年1月9日 附件:1.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docx2.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docx3.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docx4.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docx5.文书样式.docx6.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标准.docx7.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docx8.探(采)矿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表.docx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土地,收回,收购,市场,债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7日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补充责任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其中,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应依法严格审查审核,采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实要求;根据占用耕地区位、类型和质量等级,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确保各地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三)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格局、农业种植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和造林绿化等各类空间,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探索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合理安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集中连片保护,科学安排补充耕地空间和时序,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要按照“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从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因地制宜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优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布局。未利用地开发要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一般应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 (四)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刚性约束。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农业农村部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方法和标准,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强化刚性约束。各地要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加强政策和技术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制定实施改土培肥方案,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提升质量,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二、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以补定占约束 (五)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各地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控要求,加强耕地用途转用监督,从严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用地审批,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规范有序实施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科学合理安排造林绿化任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规模。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坚决防止未批先建、造林绿化随意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占用耕地等行为。 (六)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国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对各省(区、市)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成果为基础,实施省级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耕地恢复,科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确保各类占用耕地得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地应对具备重要生态功能的水田实施严格保护,特别是南方省份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水田占用规模,按照适宜性原则在适宜水田耕种区域有序实施水田补充,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出的农用地恢复为水田,保持省域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 (七)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统筹非农建设和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需求,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基期年份的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将省域内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本省(区、市)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用于控制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对耕地总量较上一轮耕地保护目标存在缺口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可用于抵补缺口或作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具体数量由各省(区、市)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分解明确到市、县。 (八)实行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差别化管控。以守住耕地总量为目标,根据各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实施差别化管控。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低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强化建设用地占补平衡过程管理,有关省份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在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根据占用耕地规模相应挂钩核销。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高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以及《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出台前已批复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省份,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在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可不实行占用与补充逐项目对应挂钩管理方式,但建设用地单位应通过自行垦造或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义务。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做好耕地占用和补充管理,确保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耕地质量不降低;除因经严格批准纳入国家生态退耕等特殊情形造成耕地减少外,省域内现状耕地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份的耕地面积。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后耕地保护目标发生变动的省份,按照上述管控原则,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相应调整。 (九)严格核定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自然资源部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一核算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执行统一规则,即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为基础,扣除“三区三线”划定中未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情形的耕地,进一步扣除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后,作为各省(区、市)现状稳定利用耕地,据此核算稳定利用耕地较基期年份的净增加量。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调整为稳定利用耕地的,以及2020年以后年度变更为耕地地类并已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系统报备的补充耕地,不纳入年度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 (十)严格核定耕地质量。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地块信息,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算本区域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按年度“算大账”方式明确耕地质量稳中有升的有关要求。市级、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分别对县级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明确市、县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时,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报备补充耕地质量要求。 三、强化补充耕地管理,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十一)规范补充耕地实施。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各地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和耕地整改恢复等工作,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补充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实施了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 (十二)强化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各省(区、市)要严格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建立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明确补充耕地报备与挂钩管理规则,建立入库使用、动态监管、核销出库等机制。在纳入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的补充耕地范围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量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后,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按新方式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规模不得突破本省份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若突破则核减相应储备补充耕地指标。自然资源部将调整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持续监测相关省份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十三)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能够采取家庭承包的应当依法承包到户,鼓励用于适度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持续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再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汇总更新。 四、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强化县域自行平衡 (十四)从严管控跨区域补充耕地。各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强化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跨地市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并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调剂补充。对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务的地区和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集中开垦定向支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十五)严格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应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各省(区、市)要从严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制定指标调剂规则,严格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指标调剂规模。补充耕地指标要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五、加强管理政策衔接,稳妥推进改革落地 (十六)做好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结转。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实施后,各地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继续结转使用,本省份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相应上调。对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为“负值”、补充耕地存在“欠账”的,由省级负责统筹省域内垦造和恢复的补充耕地进行冲抵。 (十七)做好建设用地报批衔接。需要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省份,完成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建设和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后,即可按新管理方式申报建设用地,通过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在相应市、县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挂钩补充耕地指标,挂钩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尽快明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和报备入库的环节程序和操作方法,完成储备库建设。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不再受理按原管理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建设用地申请。对没有按规定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不予审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各地应按规定在整改处置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的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耕地保护新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改革举措,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协同推进,科学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确保改革部署及时落地。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同时废止,两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24年9月30日 |
关于《临夏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规划,临夏市,城区,区域,总体,一、规划背景为落安国家新政策及行业新规范、保障临夏市总体发展布局、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部署、统筹在建重大项日与周边区域的协同发展,依据(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本规划。一、规划背景为落实国家新政策及行业新规范、保障临夏市总体发展布局、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部署、统筹在建重大项目与周边区域的协同发展,依据《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本规划。二、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与《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一致,包含临夏市中心城区建设集中区及城郊镇、南龙镇、折桥镇、枹罕镇部分区域,总用地面积约41平方千米。三、规划年限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期限与《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一致,规划期末至2035年。四、规划目标和定位规划目标:建设最美“公园城市、魅力花都、山水河州”。规划定位:区域综合服务中心和交通枢纽;民族文化体验与河州生态休闲示范区;宜居宜业宜游的综合城区。五、发展规模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规划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规模46.5万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面积4071.18公顷。六、空间结构深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部署,规划形成“一主、两副、多节点;三带、四轴、四片区”的空间结构。七、公示时间30天(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19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819室(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规划主要内容。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邮编:731100附件:临夏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pdf临夏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字稿说明.pdf |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人解读《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自然资源,评估,资产,整体,价格,前不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围绕《指引》出台背景、目的和意义、重点明确的技术要求等进行了解读。 前不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围绕《指引》出台背景、目的和意义、重点明确的技术要求等进行了解读。 适应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探索新需求 近年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各类自然资源的整体保护与开发利用,推进以自然资源为载体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一些地区初步尝试开展了对不同门类自然资源或不同种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利进行组合供应的新型自然资源配置模式。 该负责人表示,为适应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探索的新需求,亟待规范整体评估管理与技术行为,强化整体性、关联性理念,引导各地科学合理地运用估价理论与技术方法,揭示组合供应中自然资源资产包的整体价格。 《指引》对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自然资源资产包和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等概念进行了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指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将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含多种类权利权能)整体配置给同一使用权人的供应模式。自然资源资产包指包括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或多种类权利权能的自然资源利用组合体,是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中的客体。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指以自然资源资产包为评估对象,遵循自然资源价格评估的基本要求,在充分关注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形成的系统性、整体性效用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资产包的整体价格及在可行和需要时对其各构成部分分项价格的估算与判定活动。 为深化自然资源资产相关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该负责人提出,《指引》有利于科学显化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交易中的资源价值价格水平,规范价格评估活动,更好地服务自然资源要素的整体保护、开发利用及有偿使用。 《指引》是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指引》在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实操层面促进融合和统筹,推动单一土地要素向国土空间格局下的自然资源综合要素转变,为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指引》是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政策的重要保障。《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明确“探索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提出了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指引》为落实组合供应探索提供价格评估方面的配套制度规定。 《指引》是针对性指导地方解决评估难题的技术导则。现有评估主要针对单一资源资产,在组合供应中如何体现不同资源资产组合后产生的关联影响作用,以及对单项资源资产价格产生的增值或减值影响,是地方实践在评估中面临的难题。《指引》在总结地方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聚焦自然资源资产包价格的整体评估,规定了主要技术路径,并强调了技术方法运用中的注意事项与要点,为评估实践操作提供技术导则。 重点解决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难点 《指引》遵从《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及各类自然资源价格评估技术标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一般性要求。针对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的特点,对现行技术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主要针对以下难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 一是整体价格体现问题。《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提出,“对于含有一种以上自然资源类型的客观对象进行整体评估时,根据需要,可分别界定或整体界定自然资源价格内涵”。为了细化技术路径,《指引》首次将生态学中的协同效应、权衡效应两个概念引入估价领域,用于体现不同资源资产组合后产生的关联影响作用对单项资源资产价格产生的增值或减值影响,并按照对效用产生影响和对成本产生影响两种归类方式,分别对关联影响因素进行了简要阐述,突出整体评估区别于单一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特点。 二是分估与合估模式选择问题。《指引》从实操的效率和评估的精度考虑,规定在对组成资产包的各单项自然资源资产分别评估的分估模式外,“自然资源资产包中各类资源间具有较强的相互依存性,且某类资源资产不能单独给权利人带来收益,或自然资源资产包的综合收益通过某类资源资产实现时”可采用合估模式,如生态景观资产价值依附于房地产用地呈现等。同时要求,两种模式均以“充分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形成的系统性、整体性效用”为前提,分估模式中需将资源组合产生的关联影响在单项评估过程中(特别是评估参数中)予以量化体现。 三是价格内涵问题。《指引》明确,纳入整体评估的价格为能够直接或经转化后进入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自然资源资产经济权益的货币化体现。既包括狭义的经济价值,也包括能为产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生态产品价值。对生态产品中的物质供给类产品、部分文化服务类产品和生态补偿、生态配额指标、生态权益类产品等能以货币化体现的生态价值,纳入组合供应中的价格评估范畴,对尚不能清晰界定产权且不能进入市场交换体系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暂不纳入。 该负责人表示,《指引》针对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难点问题,以及实践中亟须规范和引导的重点问题,旨在强化整体理念,引导技术方向,规范整体评估管理与技术行为。考虑到相关实践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指引》以试行方式发布,也是鼓励各地在实践探索中进一步凝练经验、总结规律,为完善技术细节留下空间。接下来,自然资源部将指导各地在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中积极运用《指引》,不断提高整体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指导和规范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交易中的价格评估行为,部制定了《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现印发实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10月8日附件 :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do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指导和规范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交易中的价格评估行为,部制定了《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现印发实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10月8日附件 :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doc |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用地,建设,自然资源,通知,新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要素保障、加快推进相关政策出台和工作落实的要求,在优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和精简审查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要素保障、加快推进相关政策出台和工作落实的要求,在优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和精简审查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自然资源部不再下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地批准文件后,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备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等手续。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仍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流程办理。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工作。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8月7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规划,改造,老旧,小区,空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包括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行动方向。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立足职责,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配合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资源资产调查评估,为科学规划奠定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包括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行动方向。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立足职责,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配合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资源资产调查评估,为科学规划奠定基础。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拆除重建范围的,应保证土地、房屋权利清晰、合法、无争议,原则上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深化规划单元及社区层面规划实施评估体检,充分了解改造更新需求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细化资源资产调查,基于产权关系,梳理挖掘可利用的存量空间资源资产,综合分析、评估改造工作的可实施性。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规划要求,明确老旧小区改造中应当补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作为科学编制改造方案的基础。 二、加强规划统筹,促进区域平衡、动态平衡。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统领,按需加快编制城市更新相关详细规划,深化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系统谋划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空间布局,引导实现老旧小区及周边地区城市服务功能的整体提升,激发城市和社区活力。将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传导至详细规划,以单元详细规划为平台,在单元中统筹空间功能和建筑量,实现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区域平衡、动态平衡。以不突破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空间管控底线和落实强制性内容为前提,地方可明确建筑量跨单元统筹的规则,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转移建筑量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保障改造资金的平衡。按照《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要求,核定优化容积率、执行差异化的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应突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的政策导向。 三、强化政策支持,激发改造活力。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既有城市土地混合使用和存量建筑空间功能转换,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相应的正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积极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用于社区公共服务。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应优先用于增加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包括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此类增强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空间利用如涉及规划调整,应简化程序办理。零星用地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者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商品住宅用地除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四、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全周期监管机制。鼓励各地按照依法、安全、便利的原则,针对老旧小区改造不同情形优化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分类管控规则,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简化工作程序,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对于充电桩等按照设备管理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新增计容建筑面积等改变规划条件的改造,应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以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方案、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方案等替代法定规划作为规划许可依据实施改造,防范法律、安全和廉政风险。实施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在改造完成后,当事人应当凭借合法的规划、土地供应和建设手续,以及地价款补缴单据和权利划分协议等,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效保护权益。 各地应积极引导鼓励注册城乡规划师等规划专业人员进社区,为老旧小区改造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促进共治共享。并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推进落实,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5月24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规划,改造,老旧,小区,空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包括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行动方向。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立足职责,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配合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资源资产调查评估,为科学规划奠定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包括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行动方向。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立足职责,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配合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资源资产调查评估,为科学规划奠定基础。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拆除重建范围的,应保证土地、房屋权利清晰、合法、无争议,原则上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深化规划单元及社区层面规划实施评估体检,充分了解改造更新需求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细化资源资产调查,基于产权关系,梳理挖掘可利用的存量空间资源资产,综合分析、评估改造工作的可实施性。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规划要求,明确老旧小区改造中应当补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作为科学编制改造方案的基础。 二、加强规划统筹,促进区域平衡、动态平衡。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统领,按需加快编制城市更新相关详细规划,深化近期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系统谋划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空间布局,引导实现老旧小区及周边地区城市服务功能的整体提升,激发城市和社区活力。将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传导至详细规划,以单元详细规划为平台,在单元中统筹空间功能和建筑量,实现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区域平衡、动态平衡。以不突破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空间管控底线和落实强制性内容为前提,地方可明确建筑量跨单元统筹的规则,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转移建筑量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保障改造资金的平衡。按照《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要求,核定优化容积率、执行差异化的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应突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的政策导向。 三、强化政策支持,激发改造活力。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既有城市土地混合使用和存量建筑空间功能转换,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相应的正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积极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用于社区公共服务。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应优先用于增加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包括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此类增强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空间利用如涉及规划调整,应简化程序办理。零星用地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者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商品住宅用地除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四、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全周期监管机制。鼓励各地按照依法、安全、便利的原则,针对老旧小区改造不同情形优化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分类管控规则,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简化工作程序,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对于充电桩等按照设备管理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新增计容建筑面积等改变规划条件的改造,应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以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方案、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方案等替代法定规划作为规划许可依据实施改造,防范法律、安全和廉政风险。实施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在改造完成后,当事人应当凭借合法的规划、土地供应和建设手续,以及地价款补缴单据和权利划分协议等,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效保护权益。 各地应积极引导鼓励注册城乡规划师等规划专业人员进社区,为老旧小区改造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促进共治共享。并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推进落实,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5月24日 |
关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3-01-033地块用地性质及指标调整的公示,规划,地块,用地,调整,临夏市,一、地块基本情况本次论证03-01-033地块位于临夏市城东五路东北侧,毓秀路西南侧,环城北路东南侧,新城北路西北侧,地块面积为 39419.40平方米。二、规划解读现行控规成果为:03-01-033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B1),总面积为39419.40平方米;建筑退西南侧城东五路10米,退西北侧公园绿地6米,退东南侧公园绿地6米。 |
关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3-01-033地块用地性质及指标调整的公示,规划,地块,用地,调整,临夏市,一、地块基本情况本次论证03-01-033地块位于临夏市城东五路东北侧,毓秀路西南侧,环城北路东南侧,新城北路西北侧,地块面积为 39419.40平方米。二、规划解读现行控规成果为:03-01-033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B1),总面积为39419.40平方米;建筑退西南侧城东五路10米,退西北侧公园绿地6米,退东南侧公园绿地6米。一、地块基本情况本次论证03-01-033地块位于临夏市城东五路东北侧,毓秀路西南侧,环城北路东南侧,新城北路西北侧,地块面积为39419.40平方米。二、规划解读现行控规成果为:03-01-033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B1),总面积为39419.40平方米;建筑退西南侧城东五路10米,退西北侧公园绿地6米,退东南侧公园绿地6米。调整前用地指标如下表所示:现行《控规》确定的地块指标地块编号用地代码地块面积(m2)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m)绿地率(%)03-01-033B139419.40≤1.8≤45≤30≥30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年版);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7号);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9.《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订版);10.《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62/T25-3048-2010);11.《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0号);1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2〕37号);13.《甘肃省“十四五”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分销体系发展规划》1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等6个用地标准的通知》(甘资字〔2024〕11号);15.《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16.《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17.《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2010.1.18);18.《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19.《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20.《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规划管理的工作通知》(州委办发〔2021〕99号);21.国家其他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四、调整的主要内容1.地块调整:原03-01-033地块调整分割为03-01-033、03-01-074和03-01-075地块。原03-01-033地块面积为39419.40㎡,调整后03-01-033地块面积为30615.87㎡,03-01-074地块用地面积为7099.96㎡,03-01-075地块用地面积为1703.57㎡。2.用地性质调整:原03-01-033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B1),调整后03-01-033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0901),03-01-074地块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03-01-075地块用地性质为1402防护绿地。3.用地指标调整:调整前03-01-033地块的容积率≤1.8,建筑密度≤45%,绿地率≥30%,建筑高度≤30米。调整后03-01-033地块的容积率≤1.8,建筑密度≤45%,绿地率≥30%,建筑高度≤30米;03-01-074地块的容积率≤0.8,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建筑高度≤15米;03-01-074地块绿地率≥90%。具体指标调整如下:调整指标控制前后对比表地块编号用地代码用地性质地块面积(m2)容积率建筑密(%)绿地率(%)建筑高度(m)调整前03-01-033B1商业用地39419.40≤1.8≤45≥30≤30调整后03-01-0330901商业用地30615.87≤1.8≤45≥30≤3003-01-074090105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7099.96≤0.8≤30≥20≤1503-01-0751402防护绿地1703.57--≥90-拟调整地块内建筑退周边用地距离应满足周边及自身日照间距和消防间距要求,其余情况按现行《控规》及《州委办发〔2021〕99号》文件中关于各类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控制。03-01-033地块的建筑退西南侧城东五路10米、退西北侧公园绿地6米、退东北侧居住用地9米、退东南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6米;03-01-074地块的建筑退西北侧商业用地5米、退东北侧防护绿地4米、退东南侧防护绿地4米、退西南侧防护绿地4米。五、调整的必要性1.落实上位规划要求,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实施2021年11月,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规划中明确指出:为积极适应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和能源、车辆、交通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满足需求、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分销网络服务体系,“十四五”期间全省规划新建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总量控制在290座。2022年1月,临夏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临夏州“十四五”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分销体系规划布局站点的报告》中明确:在临夏市城东五路新建苟家观加油站。为落实上位规划要求,保障“十四五”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将位于城东五路的03-01-033地块进行用地性质和指标调整是必要的。2.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面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国家及省市接连出台《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根据《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03-01-033地块内有15亩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并且已报批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03-01-033地块内部暂未得到有效开发。因此对03-01-033地块进行用地性质和指标调整,优先保障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用地开发,有利于促进城市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可解决部分建设用地批而未供的问题,盘活存量资产使用,推动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3.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居民出行用油用气需求近年来,临夏州经济发展持续向好,城镇化进程显著加快,道路交通网络日趋完善,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成品油需求量趋于稳定,天然气需求量逐年攀升,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行业稳步发展。地块03-01-033西南侧的城东五路向北连接至县道367,是临夏市通往临夏县的主要交通通道,过境车流量较大;同时地块所在的城东片区现状加油站较少,难以满足该片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加油加气需求。对03-01-033地块技术指标进行调整,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利于保障居民出行用油用气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向好发展。六、调整的可行性1.地块调整的可行性本次拟调整03-01-033地块现状并未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同时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临夏市建设用地较为紧缺,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03-01-033地块东南角有15亩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并且已报批为国有建设用地。因此将原地块03-01-033调整为03-01-033、03-01-074和03-01-075地块,同时对03-01-074和03-01-075地块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有利于优先保障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用地开发,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地块调整是可行的。2.地块面积和开发指标调整的可行性拟调整后03-01-033地块的面积30615.87㎡,较调整前减少8803.53平方米;容积率≤1.8,建筑密度≤45%,绿地率≥30%,建筑高度≤30米,控制指标较调整前未发生变化,能够满足未来地块开发的强度要求。拟调整后的03-01-074地块的面积7099.96㎡,容积率≤0.8,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建筑高度≤15米,用地面积和开发指标能满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等6个用地标准的通知》(甘资字〔2024〕1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因此地块面积和控制指标调整是可行的。3.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控规调整的可行性本次修改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综合论证了用地修改的影响、可行性和合理性。在不违反《总规》及《控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充分征求相关单位、部门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建设层面切实可行规划调整地块及周边地质情况良好,场地平整,地块大部分用地处于待开发状态,限制因素小,建设条件良好。故此次调整具备建设层面的可行性。综上所述,本次对《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3-01-033地块的调整是可行的。七、公示时间30天(2024年05月24日至2024年06月22日)八、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调整论证或放弃权利。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邮编:731100 |
关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07-050地块调整的公示,调整,用地,地块,规划,临夏市,一、地块基本情况 本次论证02-07-050位于临夏市刘临路(213国道)北侧,临夏富临农贸市场(规划城东四路)西侧,临夏中学及临夏师范附属小学(规划三十七路)东侧,规划东乡路南侧,地块面积为78087.42平方米。关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07-050地块调整的公示.docx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用地,采矿,建设,土地,自然资源,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为强化采矿项目土地要素保障,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审批供应,多途径统筹解决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明确的采矿用地是指矿产资源开采所需的地面生产用地,包括采掘区、选矿场、尾矿库、矿区内排土(渣)场、进场... |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城市,地质,风险,安全,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地质安全事故发生,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地质安全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地质安全事故发生,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地质安全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好发展和安全,高度重视城市工程建设及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地质安全风险,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系统管控、统筹施策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全力提升城市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和幸福安康的宜居环境。 二、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主,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充分利用遥感、地球物理、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技术方法,围绕城市地质安全、地下空间资源和环境地质问题,聚焦城市建设和深部资源开发需求,系统整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已有地质资料,进行标准化、数字化处理,建立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以岩溶塌陷、采空塌陷、黄土湿陷等地质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工作精度不低于1:10000的专题调查,查明城市工程建设影响深度范围内的相关地质条件和隐患分布情况。在专题调查基础上开展危险性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划分风险等级,形成城市地质安全风险“一张图”。 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发挥地质调查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先导性作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订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示地质灾害风险区,合理布局各类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布局需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需采取消除或预防地质灾害风险的措施;城市建成区要做好防灾减灾的空间安排,减少地质灾害风险对地面的影响。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土地供应时,将评估结果一并提供用地单位,督促其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风险。 四、严格落实城市工程建设地质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针对工程特点,重视地区经验,开展城市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确保所需条件和投入;勘察单位应提交真实、准确、符合规定要求的勘察报告,分析和明确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岩土工程风险,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建议,必要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设计措施,并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情况动态意见调整优化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加强地质风险识别和动态跟踪,对发现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的,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落实地质风险控制措施。 五、强化对城市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地质安全风险管控。各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地热、地下水等资源赋存特点和地质条件,加强对城市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发生的地质安全风险及时提出防范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建成区外的人口、建筑密集区,开展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工作,责任单位(包括勘查施工单位、矿业权人等)应当系统收集工作区岩土特性、地下水、岩溶、黄土湿陷、采空、浅层气和地下设施分布等地质风险要素资料,对勘查活动涉及到的深部地层充分开展地球物理探测,辨识可能影响城市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突涌等隐患;勘查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安全性,并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根据地质条件对地质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避免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突涌等灾害发生。 六、加强城市日常地质安全风险监测与管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安全风险研判、决策评估和风险管控的协同机制,细化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城市地下公共空间摸底调查,综合监测数据、探测数据、历史塌陷数据等,按照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有关规定要求,建立涵盖多源数据的监测预警管控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的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实时监控,并加强与关联平台、系统的对接,建立多方位多参数监测体系,科学指导地面塌陷预警和道路地下病害整治,特别是地下管道破损渗漏整治,提升预警能力。加强地下水和地热资源开发的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接入预警监测管控平台。健全突发地质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组织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善城市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资源勘查开发相关标准。加强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城市地质调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地面沉降测量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等现行标准实施和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提升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成效。抓紧修改完善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地热钻探技术规程等现行标准中不能满足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需求的内容和条款。加快推动岩溶塌陷调查规范、地热回灌技术规范、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落实绿色勘查要求,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和资源勘查开发对城市的地质环境影响和安全风险。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任务,确保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应急管理部2024年1月23日 |
关于《临夏市枹罕单元01号街坊详细规划》的公示,规划,用地,建设,城市,临夏市,1建设用地基本情况1.1地块区位规划地块位于临夏市中心城区西部,用地坐落于枹罕镇聂家村、石头洼村交界处,规划用地占地面积约7.71公顷。1.2建设现状项目现状用地为农林用地,地块及周边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用地地势开阔平坦,周边主要为聂家村及石头洼村村民住宅区。土地权属清晰完整、无纠纷,项目的建设无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1建设用地基本情况1.1地块区位规划地块位于临夏市中心城区西部,用地坐落于枹罕镇聂家村、石头洼村交界处,规划用地占地面积约7.71公顷。1.2建设现状项目现状用地为农林用地,地块及周边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用地地势开阔平坦,周边主要为聂家村及石头洼村村民住宅区。土地权属清晰完整、无纠纷,项目的建设无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规划区总用地7.71公顷,其中耕地、农用设施建设用地和陆地水域(内陆滩涂),面积分别为7.32公顷、0.02公顷和0.01公顷。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主要为村道用地。表1规划区现状用地汇总表序号类别名称面积(㎡)占总用地比例(%)1总用地7.711002建设用地003非建设用地7.71100耕地7.3294.95其中林地0.364.71农用设施建设用地0.020.22陆地水域(内陆滩涂)0.010.132规划依据2.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0修正版)《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0修正版)《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订)2.2技术规范《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2010)《甘肃省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标准》(2024)2.3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州委办发〔2021〕99号)2.4相关规划《临夏州“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临夏市临夏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3.地块开发细则3.1底线管控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底线要素管控边界。本规划区位于临夏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严格落实管控边界及绿线等底线要素。3.2用地布局规划区内均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面积为77115.39㎡。规划区涉及教育用地(0804)、公园绿地(1401)2类建设用地,其中教育用地细分至三级类。规划区保留规划公园绿地,将教育用地细化为中小学用地(080403)。规划中小学用地面积为7.35公顷,公园绿地面积为0.36公顷。表2规划建设用地统计表二级类别三级类别类别名称面积(公顷)比例(%)0804 教育用地7.3595.33 080403中小学用地7.3595.331401 公园绿地0.364.67合计7.71100.00本规划区南侧为G568连接线,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40米。规划区北侧为规划支路,红线宽度12米。本次规划以上位规划要求为准,未对道路进行调整。3.3地块开发强度控制规划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是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进行分类,本次用地共分为2类,分别为中小学用地(080403)和公园绿地(1401)。用地指标调整详见下表:临夏市G568连接线北侧地块规划控制一览表用地性质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公顷)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备注中小学用地0804037.350.6-0.8≥30≤20≤24m多层、低层公园绿地14010.36-≥65≤0.2-3.3.1建筑退让控制规划区中小学教育用地退公园绿地≥6m,退北侧规划支路≥5m。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保证安全视距的相关要求;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2)建筑退用地红线沿道路和地块边界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环保、防灾减灾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界外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规划区中小学教育用地退东侧用地≥5m,退西侧用地≥5m。3.3.2日照要求依据现行《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并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规划区中心学用地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h,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h。3.3.3城市设计要求该项目用地位于临夏市郊野田园景观风貌区,依托现状恬静美丽的郊野田园风光,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建筑风格应与区域相互协调、融合,片区主体色调以砖红、暖白色系为主,体现教育建筑特色,与周围自然环境结合起来,使得整体色调雅素明净,氛围儒雅。3.3.4市政要求各类市政管线接城市管网,应当满足现行相应规范规定。3.3.5其他规划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规章制度,认真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前场地支护及防排水应由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施工,确保场地周围已有建筑的安全。4.规划可行性本规划用地严格落实《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进行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能更好的满足临夏州及临夏市提升教育设施的需求,优化教育资源分配,促进教育公平,旨在改善现阶段发展教育设施短缺的问题,有利于城市整体环境品质提升。同时增强社区凝聚力,推动经济发展。5.结论本规划用地在满足上位规划及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对地块开发细则的研究,最终确定该地块的相关指标要求符合临夏市建设的现实需要,对项目周边城市环境、城市道路沿线的城市景观和城市品质有一定提高,项目地块规划条件具有合理性、可实施性。6.公示时间30天(2024年03月19日至2023年04月17日)7.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调整论证或放弃权利。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 邮编:73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