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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更新成果质量检查规则》等15项行业标准和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的公告,技术,规范,规程,地质,自然资源,《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更新成果质量检查规则》等15项行业标准和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经2025年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批准、发布。《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更新成果质量检查规则》等15项行业标准和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经2025年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批准、发布。标准代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TD/T1110-2025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更新成果质量检查规则2025-05-01DZ/T0441.2-2025岩芯数字化技术规程 第2部分:表面图像数字化2025-05-01DZ/T0441.4-2025岩芯数字化技术规程 第4部分:X射线荧光分析2025-05-01DZ/T0498-2025地质文化村(镇)资源调查评价要求2025-05-01DZ/T0499-2025地质资料馆服务规范2025-05-01DZ/T0500-2025油气探明可采储量标定报告编写规范2025-05-01DZ/T0501-2025页岩层系石油储量估算规范发布即实施DZ/T0502-2025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遥感识别技术规程2025-05-01DZ/T0503-2025煤层底板灰岩水地面超前区域探查治理效果评价规范2025-05-01DZ/T0504-2025煤炭地质勘查钻孔煤芯煤样采取规程2025-05-01DZ/T0505-2025自然资源要素综合观测技术要求2025-05-01DZ/T0506-2025珠宝玉石颜色测量 高光谱图像法2025-05-01DZ/T0071-2025地面高精度磁测技术规程(代替DZ/T0071-1993)2025-05-01DZ/T0325-2025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石膏、天青石、硅藻土(代替DZ/T0325- 2018)2025-05-01DZ/T0326-2025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石墨、碎云母(代替DZ/T0326- 2018)2025-05-01DZ/T0254-2020页岩气资源量和储量估算规范(第1号修改单)发布即实施自然资源部2025年1月17日附件:页岩气资源量和储量估算规范(第1号修改单).pdf |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土地,储备,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月10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储备计划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十)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管理。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联通并共享项目信息,财政部向自然资源部提供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清单。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地块以及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随机抽查以及数据核查机制,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并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及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 |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地质,资料,交,汇,服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解决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和绿色低碳发展,自然资源部依据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修订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以下简称《通知》)。 |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更新成果质量检查规则》等15项行业标准和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的公告,技术,规范,规程,地质,自然资源,《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更新成果质量检查规则》等15项行业标准和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经2025年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批准、发布。《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更新成果质量检查规则》等15项行业标准和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经2025年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批准、发布。标准代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TD/T1110-2025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更新成果质量检查规则2025-05-01DZ/T0441.2-2025岩芯数字化技术规程 第2部分:表面图像数字化2025-05-01DZ/T0441.4-2025岩芯数字化技术规程 第4部分:X射线荧光分析2025-05-01DZ/T0498-2025地质文化村(镇)资源调查评价要求2025-05-01DZ/T0499-2025地质资料馆服务规范2025-05-01DZ/T0500-2025油气探明可采储量标定报告编写规范2025-05-01DZ/T0501-2025页岩层系石油储量估算规范发布即实施DZ/T0502-2025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遥感识别技术规程2025-05-01DZ/T0503-2025煤层底板灰岩水地面超前区域探查治理效果评价规范2025-05-01DZ/T0504-2025煤炭地质勘查钻孔煤芯煤样采取规程2025-05-01DZ/T0505-2025自然资源要素综合观测技术要求2025-05-01DZ/T0506-2025珠宝玉石颜色测量 高光谱图像法2025-05-01DZ/T0071-2025地面高精度磁测技术规程(代替DZ/T0071-1993)2025-05-01DZ/T0325-2025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石膏、天青石、硅藻土(代替DZ/T0325- 2018)2025-05-01DZ/T0326-2025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石墨、碎云母(代替DZ/T0326- 2018)2025-05-01DZ/T0254-2020页岩气资源量和储量估算规范(第1号修改单)发布即实施自然资源部2025年1月17日附件:页岩气资源量和储量估算规范(第1号修改单).pdf |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土地,储备,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月10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储备计划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十)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管理。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联通并共享项目信息,财政部向自然资源部提供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清单。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地块以及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随机抽查以及数据核查机制,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并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及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 |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地质,资料,交,汇,服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解决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和绿色低碳发展,自然资源部依据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修订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解决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和绿色低碳发展,自然资源部依据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修订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方面更好地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通知》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或副样)等实物地质资料,具有极其重要的开发利用价值,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有效期8年,为确保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衔接,解决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同时将近年来地质资料管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需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新形势下,党中央高度重视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工作。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的回信中指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体系。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汇交人开展相关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地球系统科学研究等提供更加丰富、便捷、高效的地质资料数据资源支撑,自然资源部修订并发布了《通知》。 《通知》修订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通知》修订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继承发展原则。总体上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留原文件构建的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制度体系,吸收近几年实践成熟的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服务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提升地质资料汇交效率、管护能力、服务水平和监管力度为目标,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提出具体措施。三是坚持优化服务原则。围绕提升地质资料服务能力和服务效能,在优化地质资料组织、加强集成研究、规范基本服务、提供多元化服务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对地质资料汇交流程、汇交要件、文件格式、组织形式、特殊情形的汇交管理、违法信息管理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使修订后的《通知》更具行业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通知》对汇交范围及格式要求进行了哪些细化? 一是在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中补充了“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施工设计和竣工报告”和“生态地质报告”等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质灾害和生态地质等方面的地质工作越来越多,社会上对其形成地质报告需求也是越来越大,将这些成果报告纳入汇交细目有利于为相关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二是在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中补充了“野外记录本”“钻孔班报表”“钻孔数据库”等内容,补充这三类原始地质资料能更好地提供野外调查原始资料和钻孔资料服务。三是在附件《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中,细化补充了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规定,包括原始地质资料的分类、命名、组织形式、格式规范等内容。 《通知》对汇交材料、汇交流程进行了哪些精简和优化? 一是减少汇交材料数量。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多套纸质和电子文件减少为汇交纸质和电子文件各1套;原始地质资料由同时汇交纸质和电子文件调整为汇交纸质件或电子文件。在保证汇交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减轻汇交人的负担。二是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汇交材料。三是设置“在线预约”环节,鼓励汇交人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或省级馆藏机构已建立的汇交信息平台在线预约,一方面汇交人可以合理安排汇交时间,缩短汇交人到馆等待时长;另一方面馆藏机构可通过预约信息对汇交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消除内容漏缺、组织无序等问题,减少汇交人返回修改工作量。四是使用地质资料汇交报盘软件制作汇交材料,可协助做好电子文件的规范和整理,自动生成汇交表格,方便汇交人整理汇交材料,进一步减轻汇交人负担。 《通知》对特殊情形地质资料汇交方式进行了哪些完善? 一是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中已实践成熟的“因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导致未形成地质资料的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探矿权人在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地质资料的应按规定汇交”等规定纳入修订内容。二是增加矿业权人可以分阶段汇交地质资料的规定,避免因矿业权有效期长、资料产生时间跨度大、前后标准不一致,出现一次性整理汇交工作量过大、保管难度大等问题。 《通知》对提升服务能力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一是强化数字化建设,对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维护、数据管护机制和平台建设、协同服务体系构建等提出要求。二是规范基本服务和网络订单服务,对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基本服务的方式等提出了要求。三是丰富服务方式,馆藏机构要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构建多元化服务,做好涉密地质资料服务利用。 《通知》对监管流程进行了哪些优化? 一是要求馆藏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的汇交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二是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相衔接,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未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异常名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不再设置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和违法名单。 《通知》新增和完善了哪些技术性附件? 《通知》新增已在应用、较为成熟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回执单》和《地质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等5个附件。完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标准》《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探(采)矿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表》等6个附件,这些附件的补充完善使得文件更具备可操作性。 《通知》发布后有什么工作打算? 组织有关单位多渠道、多方式宣贯《通知》,及时调整完善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加强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通知》的督促指导,跟踪评估相关政策执行效果,推动相关技术要求转化为行业标准,全力做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规划,国土,空间,标准化,自然资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等要求,完善构建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多规合一”改革不断深化,自然资源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附件:1.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wps2.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三年行动计划项目表.wps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规划,国土,空间,标准化,自然资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等要求,完善构建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多规合一”改革不断深化,自然资源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附件:1.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wps2.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三年行动计划项目表.wps |
回购存量优化供需关系 注入活力促进止跌回稳,土地,通知,收,收回,存量,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对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研究切实有效的增量政策。近期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明确了收回收购的范围和基本要求,阐明了政策目的和作用。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对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研究切实有效的增量政策。近期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明确了收回收购的范围和基本要求,阐明了政策目的和作用。11月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启动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提供政策指导和工作依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同志对《通知》的目的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优化供需,注入活力,发挥一举多得的政策效应 今年6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推出了帮助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鼓励并购转让、支持地方政府收地等三方面18条政策措施。各地普遍欢迎,但同时也反映收回收购土地缺乏资金。《通知》鼓励各地利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盘活存量,能够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是减少市场存量房地产用地规模,更好发挥土地储备“蓄水池”和投放调解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二是增加资金流动性,有利于房企集中资金用于保交房。三是收储后形成“净地”“优地”,既有利于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环境,满足居住需要,也可以腾出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有效投资。 二、规范程序,明确标准,保障回收土地顺利实施 《通知》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充分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明确了收回收购土地的关键环节和操作要求,为各地推进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是强调工作目的和作用。为统一思想、推动落实,《通知》要求各地自然资源部门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是规定了主体。为确保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收储项目规范有序实施,《通知》明确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地工作。同时强调了信息系统和储备地块标识码等要求。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专项债券资金,主动作为,规范收地。 三是指明了范围。为消化存量房地产用地,《通知》强调应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同时还规定了可纳入收回收购范围的其他类型。 四是梳理了项目。为进一步框定拟收地块,有效启动收回收购程序,《通知》明确了摸清底数的方法,要求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强调了及时动态更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等要求。 五是明确了价格标准和程序。《通知》提出,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地块开展价格评估。在对比评估价格和土地成本,形成基础价格的条件下,通过综合考虑、集体决策确定收地价格,同时还明确了报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等要求。《通知》明确了原则性的价格标准和程序,各地应在此框架之下进一步细化评估和决策细则,确保收地价格公允合理,程序规范透明。 三、严控收回土地再供应,发挥土地储备调节作用 《通知》对收回收购后的再供应提出了要求。对于已收回收购的土地,要根据市场情况严格控制再供应的规模,要形成政府手中掌握的土地资产“蓄水池”,有效发挥调控作用,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多部门协同配合,严守红线底线。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协调推进机制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依法依规推进工作,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政策诉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地负担,更好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临时用地期限差异化管理 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政策诉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地负担,更好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临时用地期限差异化管理 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 二、优化复垦范围调整和方案审查要求 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时,可以根据项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地负担。经批准继续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确有需要的应重新明确复垦要求,到期后落实复垦责任。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应按照复垦方案,在原规定期限内落实复垦责任。 三、精简临时用地信息录入内容 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增加继续使用功能,经批准继续使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复报送项目完整信息。无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规定开展复垦工作,及时更新复垦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把关,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得按临时用地继续使用并补录信息。 四、加强临时用地服务支撑保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诉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规定,优化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积极服务支撑基础设施建设,减轻企业用地负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关注用地规模大、占用耕地面积大的临时用地,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推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决,做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9日 |
关于《临夏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规划,临夏市,城区,区域,总体,一、规划背景为落安国家新政策及行业新规范、保障临夏市总体发展布局、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部署、统筹在建重大项日与周边区域的协同发展,依据(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本规划。一、规划背景为落实国家新政策及行业新规范、保障临夏市总体发展布局、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部署、统筹在建重大项目与周边区域的协同发展,依据《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本规划。二、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与《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一致,包含临夏市中心城区建设集中区及城郊镇、南龙镇、折桥镇、枹罕镇部分区域,总用地面积约41平方千米。三、规划年限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期限与《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一致,规划期末至2035年。四、规划目标和定位规划目标:建设最美“公园城市、魅力花都、山水河州”。规划定位:区域综合服务中心和交通枢纽;民族文化体验与河州生态休闲示范区;宜居宜业宜游的综合城区。五、发展规模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规划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规模46.5万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面积4071.18公顷。六、空间结构深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部署,规划形成“一主、两副、多节点;三带、四轴、四片区”的空间结构。七、公示时间30天(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19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819室(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规划主要内容。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邮编:731100附件:临夏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pdf临夏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字稿说明.pdf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政策诉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地负担,更好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临时用地期限差异化管理 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政策诉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地负担,更好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临时用地期限差异化管理 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 二、优化复垦范围调整和方案审查要求 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时,可以根据项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地负担。经批准继续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确有需要的应重新明确复垦要求,到期后落实复垦责任。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应按照复垦方案,在原规定期限内落实复垦责任。 三、精简临时用地信息录入内容 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增加继续使用功能,经批准继续使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复报送项目完整信息。无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规定开展复垦工作,及时更新复垦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把关,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得按临时用地继续使用并补录信息。 四、加强临时用地服务支撑保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诉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规定,优化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积极服务支撑基础设施建设,减轻企业用地负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关注用地规模大、占用耕地面积大的临时用地,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推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决,做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9日 |
2024年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海报发布,使用,宣传,海报,版图,意识,8月26日至30日是2024年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自然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设计了宣传海报供各地下载使用。本海报使用过程中严禁变形,仅限于非商业、公益性使用,如用于其他途径,使用者自负法律责任。8月26日至30日是2024年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自然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设计了宣传海报供各地下载使用。本海报使用过程中严禁变形,仅限于非商业、公益性使用,如用于其他途径,使用者自负法律责任。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的通知,自然资源,城中村,改造,落实,国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工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部组织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工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部组织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3日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doc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的通知,自然资源,城中村,改造,落实,国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工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部组织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中村改造的引领作用,积极稳步推进工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部组织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3日附件: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