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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公开,局,社,公开,马学明,预算,预算公开人社局.pdf公开人:马学明 13519000143预算公开人社局.pdf公开人:马学明13519000143 |
2023年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公开,局,社,公开,马学明,预算,预算公开人社局.pdf公开人:马学明 13519000143预算公开人社局.pdf公开人:马学明13519000143 |
临夏市加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今年以来,临夏市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社会保险方面,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政策,残疾人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达到95%以上,参加医疗保险率达到98%。取消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残疾人医保住院和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5%、20%以上;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社会救助方面,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提高残疾人低保家庭救助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达到30%以上;近几年完成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288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30%为残疾人家庭,接受过救济的残疾人超过30%。社会福利方面,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残疾人纳入了社会供养。全市各相关部门全面落实《临夏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在残疾人就医、就学、社会救助、住房、文化生活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7月12日甘人社通〔2021〕26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教体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1年7月12日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条件标准。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中小学等学校和与此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三)各类民办中小学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第四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中小学按照《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县以下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县以下基层(艰苦单位)范围有效职称。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公平诚信,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第七条 评价方式。强化教师品德考核,任现职以来教师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教师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品德先进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第八条 存在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给予相应处分。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实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或听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但要有教育家水平的教育教学成果。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教学述评、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1.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2.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3.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的评选,下同)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1项业绩。任现职前个人曾获全国性表彰奖励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的,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2项业绩(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1项)。4.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2项业绩(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1项)。(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2项:1.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或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以上1次。2.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一等奖1次,或省二等奖2次,或市一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次)。3.获市厅级(指市州党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2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2次。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全国前8名或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前3名或一等奖1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6.作为前3名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点课题或教改实验重点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科技局或省直部门下达的项目1项。(不含子课题,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结题证书为据)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不少于12万字。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增刊、副刊发表的理论文章降低1个等次对待)8.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5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并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4年以上,并任现职以来获市州直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10.获年度考核优秀3次,并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11.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12.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作为第一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至少1名被指导教师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取得第三十条第(二)款第2项业绩2次。13.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评价为优秀。14.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二十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1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第四章 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实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经验较丰富、能力强,研究能力较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或听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结对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二)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教学述评、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1.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2.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3.任现职前个人曾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2项业绩(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1项)。4.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2项:1.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5名)1次,或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1次,或上述市州一等奖以上(前2名)1次。2.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级二等奖1次,或市级一等奖1次,或市级二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3.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或县(市、区)直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3次。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1次,或校级上述奖励3次。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全国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全省前5名或二等奖以上1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正副裁判长1次,或市州裁判长1次。6.作为前5名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省部级项目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点课题或教改实验重点项目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市州科技局或省直部门下达的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专项)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专项)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2项。(不含子课题,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结题证书为据)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8万字以上。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增刊、副刊发表的理论文章降低1个等次对待)8.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并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3年以上,并任现职以来获县(市、区)直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10.获年度考核优秀3次。11.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12.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作为第一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至少1名被指导教师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取得本条第(二)款第2项业绩1次。13.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评价为优秀的。14.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1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第五章 一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三)具有较强的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二级教师满4年。(二)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并任二级教师满4年。(三)幼儿园、小学教师,中专毕业,并任二级教师满5年。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利用外文书籍查阅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四十条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第1项至第10项须至少达到1项: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县(市、区)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次。2.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1次,或校级上述教学活动奖项1次。3.获校级或县(市、区)直部门或乡镇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4.担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学校考核结果优秀。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奖或取得名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县(市、区)以上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6.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县(市、区)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1项(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鉴定证书为据)。7.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8.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2年以上。10.获年度考核优秀1次。11.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评价为优秀的。12.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2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四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破格申报人员单破须达到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5项,其中第1项至第10项须至少达到4项;双破须达到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6项,其中第1项至第10项须至少达到5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重复计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第四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需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放宽至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第5名。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涉及的表彰,以《关于印发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08号)的《保留项目目录》为准,之前的业绩按我省过去职称评价政策的规定认定,原则上以表彰文件落款、证书印章为准。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称号。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省级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同现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奖项级别,该奖项其他等级以此类推。第四十五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代替国内核心期刊、省级期刊论文的情形按照《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规定执行。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降低一个等次对待,国际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的业绩做支撑。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照《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文件执行。帮扶基层经历中,“薄弱学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帮扶基层经历需由帮扶单位和现工作单位同时出具意见。中小学教师“四方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社、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专家举荐”业绩使用的要求,按照《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规定执行。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第四十七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来源: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第三章 工资清偿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公告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作用,根据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州人社通〔2020〕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一、招聘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符合招聘单位要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且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5.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7.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招聘岗位及要求序号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岗位要求备注1红园街道社区社保、计生服务、疫情防控、综合治理等工作岗位,工作岗位从事其中2-3项工作。7名能熟练操作电脑办公软件,从事过社区工作,有工作经验者优先。三、薪酬待遇及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除享受每月10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内容及劳动时长给予用工报酬。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时向市人社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用工报酬之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公益性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四、聘用程序 报名结束后,各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面试、协商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上报市人社局统一审核,经人社局审核后将拟招聘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聘任。聘任后用人单位与城镇公益性岗位聘任人员办理聘任手续,建立劳动关系。五、申请方式 1.申请方式:就业困难人员自愿申请2.申请地点:红园街道办事处 地址:西城壕23号3.联系人:王丽萍4.联系电话:158093077705.申请时间:2022年4月26日-2022年4月28日(3个工作日)6.所需材料:《临夏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就业创业证》、《残疾证》、《低保证》等相关材料七、注意事项:1.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未报送用人需求计划的单位不设置招聘岗位,报名人员在需求汇总表中对应的岗位进行报名。 2.企业在职人员、名下注册营业执照的人员、或在企业任监事、董事等有股息红利收入的、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和户籍不在本市的不能申报;3.报名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岗位报名; 4.城镇公益性岗位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机制。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6日 |
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一、评价目的开展特殊人才职称评价旨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开辟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打破常规、简化手续,为人才松绑。让作出重大贡献人才直接晋升职称,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时晋升职称,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助推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二、评价范围(一)特殊人才范围1.省内人才(1)作出重大贡献人才。主要指在全省范围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2)其他特殊人才。主要指全省范围内的奇才、怪才、身怀绝技特殊人才;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及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人才;在全省重大产业领域取得独特业绩人才。2.引进人才(1)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2)经甘南、临夏2个民族自治州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并明确批准引进的人才(包括从省内引进)。引进人才不包括省内各单位相互调动人才。(二)层级范围和有效范围。主要是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评价认定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三)不适用范围。国家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系列(专业)的相关层级职称。三、省内人才业绩条件(一)取得重大科技创新。1.达到下列1条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3)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6、7名)、国家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5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3名)中任意2项(可重复计算)。(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定额内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4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3项(定额内人员)。2.达到下列1条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7名)或三等奖(前5名)。(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2项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主要指2016年底前各市州、省直各部门所开展的科技奖励)一等奖(第1名)2项。(3)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定额内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5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定额内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定额内人员)。(二)取得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上述成果第二完成人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7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三)取得重大发明和知识产权转化。获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中国专利银奖(第1名)1项,或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前2名)2项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前2名),或获甘肃省专利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1名),或获发明专利授权4项(前2名)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成果转化,或获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前2名)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四)发表原创精品论文。以第一作者在《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杂志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及以上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SCI(科学引文索引)论文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在1区和2区SCI论文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取得突出业绩。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性开展博士后研究,较好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突出业绩,可不受资历限制申报正高级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可计为职称评定业绩,视同市厅级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视同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六)高技能人才取得突出业绩。技术技能人才中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水平的人员,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牌,或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参考2项专业技术业绩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获陇原技能大奖、全省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或获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参考2项专业技术业绩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七)其他特殊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省内特殊人才中的其他人才取得独特业绩,或作出重大贡献,或需要特殊评价的,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各类企业或自由职业者须任职5年以上)实名推荐,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市州职改办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市州职改办同意。由市州职改办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在职称评审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专家举荐时,在《甘肃省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专家举荐表》(见附件1)“举荐理由”栏内,就申报人员的知识、能力、业绩、水平等作出客观的评价,并签订诚信承诺书。《举荐表》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后作为原始材料一并上报。(八)取得“代表作”业绩。探索在基础研究、哲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实行代表作制度。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较高学术价值、取得研究成果、项目报告、经济政策等代表性成果的,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经专家评议确定相应层级职称。四、引进人才业绩条件引进人才已经取得的业绩条件,参考我省对应系列(专业)正、副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业绩确定,不受职称台阶的限制。有高级职称的,我省予以认可,不再换发我省职称证书。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甘南、临夏2个民族自治州引进人才(包括从省内引进),由州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并明确批准。引进的国内人才,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五、评价程序(一)本人申报。1.如实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2)。2.有关佐证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获奖、科研、论文、论著、专利,同行专家实名举荐意见,经济社会效益鉴定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交推荐单位审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印章上报)按以上顺序和规定样式装订成册。3.引进人才需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引进人才的批文。 (二)单位考核。1.考核审核。用人单位应认真考核,对申报材料填报、佐证材料原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有效。2.推荐前公示。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3.推荐上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经单位会议研究推荐后,由单位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上报。(三)简化上报程序。市州及以下人才由市州主管部门会同市州人社局审核后,由市州人社局负责推荐上报省职改办。省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上报省职改办,其中无主管部门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上报省职改办。推荐单位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是否符合特殊人才申报业绩条件。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见附件3)报省职改办。(四)评价组评审。1.评价机构。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建甘肃省特殊人才评价组,机构相对固定,专家动态管理。评价组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职改办。2.专家组成。建立特殊人才评价专家库,根据评价对象的专业,动态抽取专家库成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个别特殊专业,我省无法组成专家组时,优先从中央在甘单位聘请,必要时从省外聘请。3.评价方式。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考核认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可根据需要增设实地考察环节,也可参照相关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标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价。4.实行组长责任制。特殊人才评价实行专家组组长责任制,专家组组长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组构成情况临时确定,最终评价采取专家组成员实名投票表决方式。六、资格核准与岗位聘用评价工作结束后,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示通过人员名单。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印发资格文件,办理电子证书,作为单位聘任(用)依据。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本条件标准评价的特殊人才,岗位聘用指标专项下达。 七、其他事项(一)特殊人才评价坚持政治标准,申报人员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符合本办法的省内人才、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随时申报。 (三)本办法将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纳入特殊人才评价范围后,对我省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仍可按我省已有破格评审办法申报评审,但在各系列(专业)的破格条件中原则上不再表述本评价办法中已经使用的业绩条件。 (四)国家级科技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励包括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专利奖、省长人才奖、甘肃专利发明人奖和教育、卫生、农业、工程、文化、体育等领域同级别奖励。全国性科技奖励的认定按照《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4)。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在以往评价中使用过的业绩成果,不能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再次使用,仅作为重要参考。(五)本办法规定的新增产值须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效益佐证材料,其中经济类成果转化的须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官方税务单据或缴款发票及相关技术转让合同,数据仅以成果转化效益为准;农业类成果转化须提供转化推广面积或专家测产报告,并加盖成果转化主推单位印章及财务印章;新增上缴税金以成果转化单个税收票据为准,项目或产品总产值不予参考。(六)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作为申报和评价的重要依据,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职称层级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价组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及答辩、考核情况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对于达不到相应条件者,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降低层级评价。(七)除开展规定系列(专业)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开展特殊人才评价。(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
省就业局调研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工作4月18至19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局长常文一行,在州、市人社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调研我市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调研组一行先后到我市民淘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城南街道新华社区、城北街道东营房社区和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调研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运行情况、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调研组详细了解和查阅了新华社区和东营房社区基层公共就业平台建设和就业台账、报表及相关资料;在民淘网参观了电商服务中心实体展厅并了解了入驻的企业及特色产品,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对公司现状、团队建设创业初衷及下一步的计划;在众创空间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营模式、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及孵化企业流程并参观了已孵化成功的相关企业。常文对民淘网、众创空间两家返乡创业的企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对两家返乡创业青年创业带头人予以肯定,指出两位青年创业带头人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对解决基层就业、鼓励青年创业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他鼓励企业发挥创新创业平台示范作用,帮助创业者培育好创业项目,实现创业者与空间的互利共赢。两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作为青年返乡创业的楷模,要不断努力,不忘初心,给更多的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就业平台,带动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希望在今后能更好的发挥带头作用,引领更多的青年返乡创业。 |
2022年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临夏市专场网络招聘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的通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于4月1日至5月20日举办“2022年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临夏市专场网络招聘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活动时间网络招聘会:2022年4月1日--5月20日直播带岗:2022年4月8日(14:30)二、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单位:临夏州万众门户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大临夏招聘)三、服务对象(一)2022届高校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毕业生;(二)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四、招聘会入口五、直播带岗入口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为认真贯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精神,进一步做实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失业登记服务(一)明确失业登记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其中,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二)精简各类证明材料。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劳动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等信息,可通过信息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核验,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除本人身份证件以外其他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不得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得要求提供毕业证书、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档案等材料,不得与是否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挂钩,不得与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关联。严禁以资料(材料)不全、未参保、不符合领金条件等理由拒绝登记。(三)强化就业创业服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申请,并在办理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要向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清单和政策清单,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要主动向其介绍政策内容,协助其申请相关政策。(四)加强动态跟踪管理。要落实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跟踪调查,详细了解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做好持续帮扶工作。要完善登记失业人员退出机制,对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不能简单以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五)全程记录跟踪服务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省厅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1)、《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2)。同时,为更好落实定期联系制度,“大就业”信息系统“失业登记”子系统和“就业援助”子系统中分别增加登记失业人员“动态跟踪服务记录”功能和“‘一对一’援助记录”功能,全程记录跟踪服务情况,实现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六)推进业务协同办理。要按照“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要求,把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相关业务当成“一件事”,推进失业登记业务提速办理和关联事项打包办理。省人社厅将在“大就业”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子系统中新增“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审核”功能,并实现该模块与失业保险经办系统互联互通,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审核通过的领金人员信息同步推送至参保地同级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审核”模块,由失业登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和纳入相关统计。各地要积极推进与民政部门的数据交换,将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二、加强失业登记数据管理(七)及时受理反馈数据。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与“大就业”信息系统失业登记模块将进一步对接畅通数据反馈渠道,形成“申请——登记——服务——退出”闭环,同时,部平台全程监测各地失业登记申请、进度查词、结果反馈、服务提供、登记退出等信息,实现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要加快推进失业登记关联事项系统互联互通,尽快实现与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系统衔接。(八)推进数据动态更新管理。省级已实现“大就业”信息系统失业登记模块与全国平台的对接畅通,由厅信息办及时下载全国平台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信息,经筛选后分配至市县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各地要在申请信息提交的3个工作日内抓紧审核办理,同步上传审核结果。省人社厅已于8月底前开发完成了与全国平台的失业登记注销退出信息上传接口对接工作,并通过测试及联调,同时,于9月底前将“大就业”信息系统中所有有效失业登记数据和失业登记退出信息全部上传至全国平台。各地要通过数据比对、人工核查等方式,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情况,更新本地失业登记数据,实现每日新增失业登记退出信息同步上传。三、调整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制度(九)调整统计周期。2020年10月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已经开始试行月度统计,统计报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报送时间为当月26日前。(十)明确统计口径。登记失业人员为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城镇区域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各地要积极主动协调当地统计管理部门,及时获得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等数据,如无法实现月度获取,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度末城镇从业人员数据综合测算确定。(十一)做好统计数据整合。要将全国平台与本地办理先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数据整合,全部纳入记先业统计,避免出现遗漏。从2021年1月起,部里将通过全国平台提取各地登记失业统计数据。四、工作要求(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和统计工作,将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作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基础性工作,强化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工作的贡任单位和负贡人,落细落实各项要求,确保失业人员求助有渠道、就业有门路、生活有保障。(十三)抓好落实落地。要在本通知下发5个工作日内将各项工作要求传达到经办人员,力争做到“一杆子插到底”。各地要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组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阅慧人社公众号平台自主学习等方式,组织做好对经办人员和12333咨询人员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统一答复口径,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力和索质。(十四)强化工作调度。要开展调研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材料不精简、系统不完善、服务不到位、更新不及时等问题。省人社厅将强化定期调度工作,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视情委托第三方开展电话调查,并将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情况纳入就业工作考核及促进就业先进地区表扬激励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十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途径、运用通俗易懂语言、百姓喜闻乐见形式,强化对失业登记对象、经办条件、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的服务和政策等宣传解读,扩大社会知晓度。(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附件1:就业人员登记表.xlsx附件2:失业人员登记表.xlsx |
临夏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启程赴浙江义乌参加创业培训+电商实训为更好促进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充分运用东西协作有利时机,学习创业过程及企业管理领域新理念和新方法,增强创业能力,带动更多人稳定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州人社局安排,我局组织44名临夏市籍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于3月21日启程赴浙江义乌参加为期10天,以电商思维、微商营销、打造农产品电子商务爆品、电商视觉设计思维等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电商实训。创业是当今时代的主题。青年人精力旺盛,思想活跃,视野开阔,是社会中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群体,蕴涵着巨大的创业潜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活跃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临夏市着力打破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瓶颈制约,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培训力度,结合高校毕业生接受过高等教育、朝气蓬勃、精力充沛,有知识、有文化,对干事创业充满激情的特点,打造一批懂技术、懂业务、懂管理的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高电子商务从业比重,切实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市人社局组织召开欢送仪式,局班子成员、报名培训的全体高校毕业生参加会议。会上从充分认识电商经济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培训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几个方面对参加此次培训的同学们提出具体要求。 |
关于发放2019年临夏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奖励和第三地就业奖励资金的公示根据《关于印发临夏市2019年厦门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临市脱领发〔2019〕20号)文件精神,对我市稳定就业和第三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务工人员给予奖励,现对达到条件的人员奖补资金情况予以公示。一、稳定就业奖励(共84万元)(一)“扶贫车间”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临夏市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发放3500元/人的就业奖励。其中:城郊镇:7人,24500元;南龙镇:31人,108500元;枹罕镇:55人,192500元;折桥镇:55人,192500元。(二)在厦门市思明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临夏市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发放3500元/人的就业奖励。其中:城郊镇:6人,21000元;南龙镇:9人,31500元;枹罕镇:56人,196000元;折桥镇:16人,56000元。(三)共计支付资金822500元,余额为17500元。二、第三地就业奖励(共发放16万元)由各镇上报的2019年在甘肃省、福建省以外(第三地)的临夏市籍建档立卡务工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发放500元/人的就业奖励。其中:城郊镇:52人,26000元;南龙镇:70人,35000元;枹罕镇:100人,50000元;折桥镇:98人,49000元。公示期间,如对资金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均可通过来电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示时间: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22日,共5天。受理单位: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0930—6668985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2日 |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介,临夏市,下设,单位,工作,社会,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单位现有干部职工63人,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行政编制15名,工勤编制2名,事业编制共17个。下设人事、财政独立的二级单位临夏市社保中心,为正科级参公单位;下设正科级事业单位临夏市劳务工作办公室,副科级事业单位临夏市人才交流中心、临夏市就业服务中心、临夏市劳动监察大队。下设15个职能股室。市人社局简介一、单位机构完整名称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主要职责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7号)和中共临夏市委办公室、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临夏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9〕6号)精神,设立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临夏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市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及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是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流动调配工作。三是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创业政策,加强对全市劳务输转工作的指导。四是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五是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是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七是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发展规划、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职称制度深化改革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学位管理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技能人才队伍管理与协调工作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八是负责人才交流、人才引进、人才开发和管理服务工作。九是贯彻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是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一是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十二是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人事月报、季报、年报的统计上报工作十三是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十四是负责全市小额创业担保基金的管理。十五是职能转变。市人社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能力建设:(一)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才支撑体系,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选拔、管理机制和制度。 (二)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三)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四)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五)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六)加强促进全市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七)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处理人民群众劳动人事信访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八)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三、机构设置(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全局党务、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工作;负责局文电处理、公文审核、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信息报送、舆情监督引导、公务用车派遣、秘书事务等服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档案、保密、信访、维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资、固定资产等管理工作;负责局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全市退休、退职人员及遗属的服务管理工作。(二)政策法规股。组织起草相关规定和规章;开展本系统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政策法规汇编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事信访事项;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审批工作。(三)规划财务股。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落实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规划;承担信息项目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专项经费的管理;承担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劳动保障目标考核工作;承担科技项目和援贷款项目经费管理工作。(四)就业促进股。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类人员就业工作。拟订全市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服务管理;参与拟订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五)专业技术人员和职称管理股。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实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管理、使用、引进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指导非公有制单位和乡土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市级优秀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考核奖惩、退休、辞职辞退制度;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等工作;授权承办市委、市政府开展的各项表彰奖励活动。(七)工资福利股。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州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研究建立、完善有关津贴制度;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综合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定级、调整、确定审核工作;研究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承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与分析工作。(八)劳动监察股。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依法组织监督检查临夏市本地企业及外阜企业、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查处劳动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承办劳动年鉴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九)调解仲裁管理股。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和规则;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受理、协调、督办人民群众申诉劳动人事信访事项;负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用工双方合法权益。(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依法监督社会保障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拟定社会保障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社会保障基金违规案件;落实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拟定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拟定全市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十一)人事档案股。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和归档、编制检索工作,做到装订规范、分类科学、排列系统、便于查找;办理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接收工作;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搞好档案的业务建设;推广、应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协助相关股室办理其他业务工作。(十二)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股。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大就业网络”信息化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各金保网点系统的监管,维护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局机关网络维护,人社政务信息管理和信息网站建设;负责计算机设备以及专用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市大就业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全市社保卡综合协调管理以及社保卡数据处理、传输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三)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创业指导等培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提升、审核审批及管理民办培训机构;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定。四、机构编制市人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局编制信息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五、办公地址临夏市东区建设大厦11楼六、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0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七、联系方式0930-6320110八、负责人马玉麒 |
临夏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启程赴浙江义乌参加创业培训+电商实训为更好促进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充分运用东西协作有利时机,学习创业过程及企业管理领域新理念和新方法,增强创业能力,带动更多人稳定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州人社局安排,我局组织44名临夏市籍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于3月21日启程赴浙江义乌参加为期10天,以电商思维、微商营销、打造农产品电子商务爆品、电商视觉设计思维等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电商实训。创业是当今时代的主题。青年人精力旺盛,思想活跃,视野开阔,是社会中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群体,蕴涵着巨大的创业潜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活跃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临夏市着力打破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瓶颈制约,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培训力度,结合高校毕业生接受过高等教育、朝气蓬勃、精力充沛,有知识、有文化,对干事创业充满激情的特点,打造一批懂技术、懂业务、懂管理的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高电子商务从业比重,切实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市人社局组织召开欢送仪式,局班子成员、报名培训的全体高校毕业生参加会议。会上从充分认识电商经济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培训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几个方面对参加此次培训的同学们提出具体要求。 |
关于2022年临夏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稳岗返还相关情况的公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32号)精神,经审核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费等情况,临夏市信安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9家临夏市企业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现将企业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可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在问题,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发放。公 示期:2022年4月22日—4月27日,共5个工作日。受理时间: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受理部门: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0930-6294515通讯地址:临夏市建设大厦2楼50号窗口邮编:731100附: 2022年临夏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第一批).xlsx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