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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未,施工,作业,工程,安全,《标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标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第五条 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四)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三)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同时废止。 |
六部门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市政,设施,资产,基础设施,办法,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
六部门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市政,设施,资产,基础设施,办法,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
一图了解《2024年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 |
一图读懂《甘肃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
一图读懂《甘肃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
一图读懂《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事关安全生产,这五条要点要记牢 |
关于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的公告,临夏市,道路,路段,封闭,绕行,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为加快临夏市G310至G568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实现道路全线贯通,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封闭路段: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三、封闭时间:2023年10月132023年11月15三、绕行路线:由积石山县至临夏市市区、甘南、兰州、永靖...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为加快临夏市G310至G568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实现道路全线贯通,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封闭路段: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三、封闭时间: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15日三、绕行路线:由积石山县至临夏市市区、甘南、兰州、永靖、临夏县往来车辆从青寺村路口、环城北路绕行。请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及早安排好各自的生产生活和经营,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临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临夏市交通运输局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
关于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的公告,临夏市,道路,路段,封闭,绕行,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为加快临夏市G310至G568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实现道路全线贯通,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封闭路段: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三、封闭时间:2023年10月132023年11月15三、绕行路线:由积石山县至临夏市市区、甘南、兰州、永靖...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为加快临夏市G310至G568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实现道路全线贯通,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封闭路段: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三、封闭时间: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15日三、绕行路线:由积石山县至临夏市市区、甘南、兰州、永靖、临夏县往来车辆从青寺村路口、环城北路绕行。请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及早安排好各自的生产生活和经营,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临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临夏市交通运输局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
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 |
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 |
临夏市扎实有效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工作2021年,临夏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州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把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有力举措,确保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临夏市坚持思想不松、责任不变、力度不减,扎实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及时研究制定了《临夏市关于健全完善住房动态监测机制工作方案》和《临夏市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通过农户主动申请、镇村及帮扶干部定期走访排查、住建部门筛查预警、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等方式,拓宽快速发现住房问题的渠道,织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测网络,切实提升“早发现”能力,健全了“快速发现、精准鉴定、分类改造、动态清零”住房动态监测机制,做到发现一户、监测一户、改造一户、清零一户,有效防范脱贫人口、边缘人口因住房问题返贫致贫。通过层层筛查、审核,将存在安全隐患的48户农户及时列入到抗震改造计划,目前,现已全部完成抗震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详细开展了村庄规划和农房设计基本原则、农房施工安全常识、农房构造与抗震等知识宣传,并积极推广农房抗震改造新技术,采用新型节能保温建造技术材料,严格管控农村房屋改造质量安全。同时,强化对农村房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及时督促返工整改,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并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临夏市坚持把竣工验收作为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最重要关口,及时组织验收小组深入所有改造户逐户验收,确保了质量达标、档案完善。同时,严格规范补助资金拨付程序,所有改造户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强农惠农专户”发放到农户“一折统”账户,确保了补助资金运行安全、使用到位。 |
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水平,产品,设备,利用,能效,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供给和推广应用。推动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等使用能效先进水平产品设备。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供给和推广应用。推动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等使用能效先进水平产品设备。到2030年,重点领域产品设备能效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整体能效水平和碳排放强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协同效应有效增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为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审批,工程,项目,服务,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项目落地,住房城乡建设部于近日发布通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一)加强审批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确保事项清单外无审批。推动事项实施规范统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逐项修改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细化量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二)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增强窗口服务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鼓励提供帮办、代办、预约办等个性化服务。严格按照公布的办理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对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现场勘验、听证论证等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各地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违规情形和问题处置机制,通过监督抽查、电子监察等多种方式对审批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解决。(三)规范审批服务办理用时。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报装接入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用时,明确起止时点、计时规则等,包括行政许可用时,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等用时。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二、持续提升审批便利度(四)深化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公开,供建设单位免费使用。明确根据区域评估简化单个项目相应审批手续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鼓励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避免用地单位拿地后重复论证。(五)分类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审批流程,统一规范会议审议情形及时限,减少非必要的政府会议审核程序。结合实际优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对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细化项目类型和具体条件。(六)推进集成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优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审查机构出具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报告后,相关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鼓励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人防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等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方式,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原则上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协调专项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七)优化市政公用服务。大力推进水电气热信联合报装接入,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进一步优化报装接入服务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监督,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市政配套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市政公用单位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提前主动开展技术指导,落实接线位置。对于市政公用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实行全程并联办理。三、进一步优化网上审批服务能力(八)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应用,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2023年底前实现工程审批系统覆盖全部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更好支撑审批部门业务需求和工作特点,推广线上智能引导、智能客服等辅助申报方式,提高企业咨询、查询、填报、反馈等办事便利度。在工程审批系统开通市政公用联合报装、外线接入工程审批等集成化服务,拓展移动端应用,加快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九)加强数据共享应用。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规划用地、生态环境、市政公用等系统的信息共享、协同应用机制,坚决杜绝重复登录、重复录入问题。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加快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档案在网上办理过程中的归集共享,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十)推进智能辅助审查。推进工程建设图纸设计、施工、变更、验收、档案移交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一张图”管理和协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环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成果提交和智能辅助审批,加强BIM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应用。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十一)推进审管联动。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对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各地应逐事项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和边界,加强协同配合,加快推动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要明确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工作规程和监管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对补正材料情况和履行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十二)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基于工程风险的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参建单位等因素确定工程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拓展多元化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实现信用信息在审批过程中的自动核查与反馈。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建立单体房屋建筑编码赋码用码机制,推动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智慧工地、房屋安全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共享工程项目数据信息。五、保障措施(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促进投资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持续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形成改革合力。鼓励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审批试点,我部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形成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十四)加强宣传推广和监督评估。各地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使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改革政策。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及时对审批服务作出评价。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小程序推广应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回复。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