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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整治,招标投标,招标,工作,问题,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建〔2025〕22号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二十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十四届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1月26日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要求,我厅在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了《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建〔2025〕22号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二十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十四届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1月26日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要求,我厅在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了《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附件: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2日 附件: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破除招标投标领域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按照全省招商引资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全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行动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重要制度落实落地,补齐制度层面短板弱项,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二、整治范围聚焦2024年1月1日以来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存在破坏营商环境、损害企业权益的问题。三、整治重点(一)招标人。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二是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三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以及违法发包、先实施后补办招标程序等。四是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五是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招标代理机构。一是与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三是超越代理权限行使招标人职责。四是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评标专家。一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或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二是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三是收受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是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投标人。一是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二是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三是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是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六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七是不按合同履行约定。八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九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十是对中标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五)招投标监管部门。一是无法律依据设置投标人及代理机构等经营主体进入本地区市场门槛。二是对投诉举报处理不及时不透明。三是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缺位。四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四、时间进度安排(一)自查自纠阶段(至8月底)。各市(州)招投标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抽查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情况。招标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招标项目总数的2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经营主体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项目,全部纳入自查范围。(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1月30日)。对于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及时整改。对于存在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指导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对于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将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告中附2024年1月1日以来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台账、招标项目抽查台账、经营主体提出异议或者投诉项目台账、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发现问题整改台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适时对各市(州)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督导检查。(三)系统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全面总结开展专项整治的成效与不足,梳理好的经验做法和有关制度建设成果,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大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二)提升整治质效。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客户端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广泛宣传,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门户网站公布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线索,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纠正并查处一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三)健全长效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着力解决一批各类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本行业领域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四)减轻基层负担。落实《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不再要求各市州、县区住建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各级住建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保交房攻坚战顺利完成2024年既定目标——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房地产,项目,建设,融资,交付,中国建设报:去年5月17日,国家部署开展保交房攻坚战,目前的进展和成效如何?答:自保交房攻坚战开展以来,各地通过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大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保障项目建设交付。截至2024年年底,全国“白名单”项目贷款审批通过金额超过5万亿元,保交房攻坚战实现住房交付373万套,顺利完成年度既定目标。保交房工作的有序推进,有力维护了购房人合法权益,提振了市场信心,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中国建设报:去年5月17日,国家部署开展保交房攻坚战,目前的进展和成效如何?答:自保交房攻坚战开展以来,各地通过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大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保障项目建设交付。截至2024年年底,全国“白名单”项目贷款审批通过金额超过5万亿元,保交房攻坚战实现住房交付373万套,顺利完成年度既定目标。保交房工作的有序推进,有力维护了购房人合法权益,提振了市场信心,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中国建设报:请问万科项目的商品住房交付情况如何?答:从专班掌握的情况看,2024年,万科交付住房超过18万套,全面完成保交房目标任务。从各地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了解的情况看,目前万科房地产项目建设正在平稳有序推进中,“白名单”制度将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持,充分保障项目建设交付。中国建设报:在去年保交房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2025年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有哪些工作部署?答:2025年,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早尽早”原则,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均纳入“白名单”,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建设交付,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同时,有关部门正积极推动各地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闲置土地力度,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支持房地产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持续协调金融机构综合运用贷款、债券等金融工具,多渠道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行业融资稳定。来源:中国建设报 |
建造“好房子”,更好满足美好生活需要,房子,建设,建造,标准,新,住房,是民生之要。“建设适应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好房子’”“引导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优化物业服务”“拓展‘物业+生活服务’”……新的一年,建造“好房子”被多地政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抓好这件民生实事,更好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随着我国住房需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好房子”的内涵不断扩展。人们期待既住得安心放心,又方便节能省钱。住房,是民生之要。“建设适应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好房子’”“引导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优化物业服务”“拓展‘物业+生活服务’”……新的一年,建造“好房子”被多地政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抓好这件民生实事,更好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随着我国住房需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好房子”的内涵不断扩展。人们期待既住得安心放心,又方便节能省钱。这意味着“好房子”应当具备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等特点,不仅要有好标准、好建造,还要有好材料、好设计以及好服务。既要把新房子建造成“好房子”,也要把老房子改造成“好房子”。新房子要从规划、设计、建设等各个环节提升房屋品质,既考虑房屋的功能性和美观性,也注重居住的舒适度和体验感。同时,老房子也需要通过升级改造,满足适老化、适儿化等新需求,变得更宜居、更友好。新老并重,才能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建造“好房子”,科技赋能、创新引领是趋势。家具的可变式设计,让使用空间更灵活;空气源热泵系统让房间实现冬暖夏凉;借助装配式建造技术,“原拆原建”把老房子变成现代住宅楼……新一代的信息技术、绿色低碳技术、新型建造技术,以及一些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应用到房屋建设中,让不同面积、不同价位的“好房子”成为可能。构建支持住房品质提升的制度和标准体系,是当前的重要工作。近期,各地立标准、建制度,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制度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明确“好房子”建设的工作要求,提出土地、财政、金融等相关措施,加快住宅项目规范的编制,全面提高设计、材料、建造、设备以及无障碍、适老化、智能化等标准,将为“好房子”建设提供更有力的保障。要建造“好房子”,也要建设“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完善社区配套设施,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推窗见绿、出门见景、转角见园,建设口袋公园和城市绿道;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街区、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强地下管网管廊建设改造……要结合城市更新打造便利宜人的居住环境,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舒心、更安心。对房地产行业来说,建造“好房子”是挑战更是机遇。“好房子”对功能、质量、体验等方面的高要求,要求房企转变发展理念,从追求速度和规模转向追求品质、服务和效益,提升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将有助于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不断迈出新步伐。 |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未,施工,作业,工程,安全,《标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标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第五条 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四)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三)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同时废止。 |
六部门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市政,设施,资产,基础设施,办法,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
六部门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市政,设施,资产,基础设施,办法,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
一图了解《2024年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 |
一图读懂《甘肃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
一图读懂《甘肃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
一图读懂《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事关安全生产,这五条要点要记牢 |
关于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的公告,临夏市,道路,路段,封闭,绕行,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为加快临夏市G310至G568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实现道路全线贯通,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封闭路段: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三、封闭时间:2023年10月132023年11月15三、绕行路线:由积石山县至临夏市市区、甘南、兰州、永靖...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为加快临夏市G310至G568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实现道路全线贯通,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封闭路段: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三、封闭时间: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15日三、绕行路线:由积石山县至临夏市市区、甘南、兰州、永靖、临夏县往来车辆从青寺村路口、环城北路绕行。请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及早安排好各自的生产生活和经营,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临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临夏市交通运输局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
关于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的公告,临夏市,道路,路段,封闭,绕行,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为加快临夏市G310至G568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实现道路全线贯通,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封闭路段: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三、封闭时间:2023年10月132023年11月15三、绕行路线:由积石山县至临夏市市区、甘南、兰州、永靖...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为加快临夏市G310至G568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实现道路全线贯通,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封闭路段:310国道至兰郎路十字路口路段三、封闭时间: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15日三、绕行路线:由积石山县至临夏市市区、甘南、兰州、永靖、临夏县往来车辆从青寺村路口、环城北路绕行。请沿线各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及早安排好各自的生产生活和经营,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临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临夏市交通运输局 临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
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 |
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