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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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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刘尚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刘尚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震减灾、防汛抗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苏瑞刚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瑞刚,男,汉族,1975年12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济南对口帮扶协作工作。
  • 刘振宇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刘振宇,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硕士研究生
    负责外事、依法行政、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永杰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永杰,男,回族,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水务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统计、商务节会、美食产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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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 维护就业权益请看这里

人力资源市场作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渠道,为促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帮助广大劳动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本文梳理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在求职招聘活动中的主要法律义务、求职风险及防范提示,供劳动者求职择业参考。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市场主体,这些法定义务需承担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诚信合规提供服务——

1.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不得发布就业歧视招聘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3.履行招聘信息审核义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4.保护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劳动者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5.明示相关信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6.不得违法开展相关服务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

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应当规范招聘用工行为——

1.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2.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3.不得违法招用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三)劳动者应当诚信求职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应聘时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二部分:求职者,这些风险与骗局需警惕

(一)非法职业中介

一些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者冒用、伪造相关资质的“黑中介”,非法从事职业介绍、工作招聘等中介服务活动,大多无法提供真实、合法的“靠谱”工作机会,常打着介绍工作的幌子,以“轻松拿高薪”“升职加薪快”等为诱饵,使用各种手段骗取求职者钱财。

防范提示: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时,要查看其是否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最好选择诚信度高、经营规范的服务机构。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要在确认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签订正式服务协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黑中介”,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求职者一旦遇到,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二)非法招聘收费陷阱

一些不法分子对职位许以高薪并承诺工作轻松,常以押金、保证金、办证费、服装费、资料费等名目收费,之后再以各种苛刻的要求迫使求职者自动放弃求职或离岗,已交纳的费用借故不退还求职者。个别机构宣称与世界500强、大型国有企业等知名公司合作,具有内部推荐权,求职者只要交纳一定费用,就可以通过特定途径顺利获得优质offer,但这些宣称“内推”“保offer”的承诺往往难以兑现。有的不法分子与不良网贷平台勾结,“挖出”购车贷、美容贷、培训贷等新型招聘陷阱,蒙骗毕业不久、初入职场、找工作心切的求职者。

防范提示:求职者对有应聘意向的企业,最好事先通过第三方平台等渠道核查其相关资质,如企业在求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租用、购买各类工作设备或交钱、贷款才能够安排岗位的,应果断拒绝,以免上当受骗。收费“内推”“保offer”等多属虚假宣传,涉嫌违法违规,求职者千万不可抱着“走捷径”“靠关系”等心态轻信骗子的话术。求职者如果落入骗局,请切记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三)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等违法活动

不法分子通常会在一些知名网站、论坛、各类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事先编造好的招工信息,以“高薪急聘”“学历不限”等字眼博取关注。求职者一旦点击进入链接后,便会被要求通过加QQ、微信等方式进一步“单聊”或“详谈”,逐步暴露更多个人信息并被诱导下载刷单App。求职者一旦落入陷阱,最初几次刷单会轻松赚得几百元,随后为获得更高比例佣金而垫付更多金额,直到自己相当数额的资金转入了不法分子指定账户,就会被对方迅速拉黑。有的传销组织在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以“勤工俭学”“招聘兼职”“高额回报”等为诱饵,吸引求职者应聘。一旦求职者落入圈套,传销组织便会要求缴纳一定费用或购买某种产品,并指派各种“推销任务”。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擦亮识别骗局的“慧眼”,掌握防范陷阱的“招数”,遇到“活少钱多”“轻松钱来”“躺平赚钱”等“听上去很美”的招聘信息,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查多问多防备,避免“踩雷”“掉坑”,谨防不法分子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求职者一旦被骗、遭受侵害,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四)盗用求职者个人信息

一些不法分子以招聘的名义,打着“高薪兼职”“点击返现”等幌子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诱导应聘者办理银行卡、手机卡或注册APP账户。这些银行卡、手机卡或支付账户会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一旦相关信息涉案会直接牵连到持有人,带来个人征信受损或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求职特别是通过网络方式求职时,要认真阅读有关告知事项,谨慎使用授权,遇到“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要保持警惕,保护好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账户等敏感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非法收集、使用,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求职者一旦被骗、遭受侵害,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五)劳动合同藏“猫腻”

达成用工意向后,有的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没有给劳动者一份合同文本留存,有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缺少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具体信息。如出现上述情况,劳动者到岗工作后合法权益缺少保障。

防范提示:劳动者在入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尤其要核实清楚涉及个人权益的重点条款,这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对于非全日制工作,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应注意留存当初做出约定时的有关证据。如因故未能签订合同、订立协议发生纠纷,可及时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帮助,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漫画图表绘制:赵乃育)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

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和养老社保领域“一域一重点”整治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全省就业和养老社保领域“一域一重点”整治工作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根据省纪委监委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就业和养老社保领域“一域一重点”整治工作,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问题线索,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反映问题及接受举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

二、接受监督的领域及重点问题

1.就业领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推拖绕”“庸懒散”;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执行不力,克扣挪用、违规发放补贴;公益性岗位设置、聘用管理方面违规操作,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问题。

2.养老社保领域:养老金迟发、漏发、错发、违规领取;违规参保、虚报冒领、贪污侵占养老保险金;欺诈骗保、套保、贪污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等问题。

三、问题线索举报受理方式

1.就业领域

举报电话:0931-8859269

举报邮箱:gssrstjycjc@163.com

来信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78号兴业大厦(甘肃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邮政编码:730030

2.养老社保领域

举报电话:0931-7873830

举报邮箱:771698819@qq.com

来信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415号劳动大厦(省社保中心失业保险基金处),邮政编码:730030

特此公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21日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公告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激活创业活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甘政〔2022〕33号)文件精神,决定公告之日起开始受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现将临夏市2024年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注册日期

在我市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脱贫劳动力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截至目前正常运营临夏市户籍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登记注册日期须为2018年7月10日以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企业登记注册日期须为2019年4月22日以后。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该项支出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当地资金的10%以内安排使用),同一人员创办不同的企业或从事多个个体经营的,仅可享受一次补贴,已享受过补贴的人员不能再次申请。

三、申报程序

符合补贴条件人员需提交书面创业补贴申请,由经营所在乡镇(街道)盖章,经人社部门审定后,通过临夏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补贴人员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申报所需资料

(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4.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

5.《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

7.“三合一”(门头、法人、营业执照)实景照片(下同)

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

9.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

5.《临夏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经本人户籍地所在社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人社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

7.“三合一”实景照片;

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

9.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脱贫劳动力申请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档立卡证明材料;

3.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4.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

6.“三合一”实景照片;

7.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

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自主创业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退役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5.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

7.“三合一”实景照片;

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

9.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五)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村户籍证明复印件;

2.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3.返乡农民工证明资料(劳务办证明);

4.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

6.“三合一”实景照片;

7.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

8.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申报要求

一次性创业补贴自公告之日起开始申报,9月30日结束,逾期未申报的,不再予以受理。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次补贴,重复申报无效。

六、申报地点

临夏市建设大厦11楼1109办公室(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0-6210509

七、注意事项

以上所需资料,在临夏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打印,各类人员按申报资料顺序整理成册,复印件均需审核原件。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相互转告,及时申报。

附件:

1、临夏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


2、个人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返乡农民工证明材料模板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

2024年这些劳动法、社保新政正式执行!

2024年这些劳动法、社保新政正式执行!

2024年开工大吉咯,很多劳动法、社保新政也开始执行了,具体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性新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执行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9/content_6901584.htm

此次修订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外,还进一步将行政协议、工伤认定等五类情形列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126种新药进医保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

http://www.nhsa.gov.cn/art/2023/12/13/art_53_11674.html

此次调整共计126种新药进入医保,含105种独家药品和21种非独家药品,谈判药品数量为历年来最多,涉及抗肿瘤、罕见病、慢性病、抗病毒等,进一步为患者减轻用药负担。

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846/202311/content_6917318.html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科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地方性新规

一、多地发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

自2024年起,吉林、山西等多地发布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对2024年产假又有了新规定。

01. 吉林: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又有新标准

1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布了《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政策原文:

https://xxgk.jl.gov.cn/zcbm/fgw_98077/xxgkmlqy/202401/t20240104_8860144.html

实施意见明确:实施生育奖励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照护假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20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的,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计15天照护假。

除生育津贴承担部分待遇保障外,其他假期待遇保障均由用工单位承担。

02. 山西长治:产假延长、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

近日,山西省长治市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领导组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s://www.changzhi.gov.cn/xxgkml/zfxxgkml/szfgzbm/swshjhsywyh/czsrmzf/GFXWJ/202312/t20231221_2839906.shtml

实施方案中明确: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孩家庭,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三孩家庭,享受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二、四川:2024年1月1日正式推进医保省级统筹

2023年11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意见》中明确四川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推进医保省级统筹。

政策原文:

https://www.sc.gov.cn/10462/zfwjts/2023/11/10/c9df675e0a2b487fb8c0f04a35b3e5af.shtml

根据《意见》,从2024年起,四川省将按照“规范统一,促进公平”的原则,医疗保障部门将逐步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同一制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等待遇保障政策。

三、天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流程,天津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8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具体核定规则如下:

1、实际缴费年限

2001年11月(含当月,下同)后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001年11月后跨省转移接续到外地后再转回的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001年11月后至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在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年限。

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2月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员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在外省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跨省转移到本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10月前工作年限。

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年限。

四、山东: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

2023年12月,山东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4年1月1日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

http://www.shandong.gov.cn/jpaas-jpolicy-web-server/front/info/detail?iid=840a135b3747480dbcbf1aad10449760

《意见》对特殊群体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及支付等问题都有详细的规定。

五、浙江:《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正式生效

2024年1月1日起,由浙江省人社厅发布的《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正式生效。

政策原文:

http://zhengce.zj.gov.cn/policyweb/httpservice/showinfo.do?infoid=9fae823df1174ae39fdacb0ec74362f3

新修订的《裁量基准》涵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现行主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对处罚依据的法条中需要进行处罚裁量的97项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六、甘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

2024年1月1日起,甘肃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实施。

政策原文:

https://rst.gansu.gov.cn/rst/c113726/202312/173819941.shtml

调整后,甘肃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1818元/月、二类区1764元/月、三类区1719元/月、四类区1665元/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达到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月人均增加171元,平均增幅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部署要求,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现就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随之增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问题凸显。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探索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新模式。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积极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可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三、规范有序开展一站式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四、优化完善一站式调解流程。接到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五、促进调解协议履行和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创新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调解。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在线调解平台,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调解、司法确认、法律咨询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要密切协作,强化组织保障,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的,由设立单位安排人员派驻、轮驻,也可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工作。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共同建立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各单位共同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联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关于2023年临夏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稳岗返还相关情况的公示(第五批)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扩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331号)精神,经审核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费等情况,临夏州绿临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7家临夏市企业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现将企业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可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在问题,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发放。

公示期:2024年1月15日—1月19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受理部门: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0930-6320110

通讯地址:临夏市建设大厦1101室

邮编:731100

附:2023临夏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第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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