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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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拟修改地块位于老城区综合服务组团东部区域,位于规划三十一路以东,前河沿东路以南,规划三十九路以北,东方丽景住宅小区西侧。地块现状为临夏市1#热源厂,占地面积约2.57公顷。周围分布有临夏州人民医院、临夏市人民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原控规地块02-11-015用地性质为供热用地(U14),总面积为2.57公顷;建筑退北侧前沿河东路10.0米、退西侧规划三十一路10.0米、退南侧规划三十九路6.0米。
调整前用地指标如下表所示:
现行《控规》确定的地块指标
地块编号 | 面积(ha) | 规划用地性质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高度(M) | 绿地率(%) | 机动车位及备注 | 配套设施 | |
代码 | 名称 | ||||||||
02-11-015 | 2.57 | U14 | 供热用地 | 1.0 | 40 | 50 | 20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4)《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订);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8)《临夏市临夏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
(9)《临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
(10)《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1)《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
(12)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
将02-11-015地块用地性质由供热用地调整为公园绿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具体指标调整如下:
调整指标控制前后对比表
调整前后 | 地块编码 | 用地名称代码 | 地块性质 | 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高度(m) | 绿地率(%) |
调整前 | 02-11-015 | U14 | 供热用地 | 2.57 | 1.0 | 40 | 50 | 20 |
调整后 | 02-11-015-1 | G1 | 公园绿地 | 0.15 | - | - | - | 65 |
调整后 | 02-11-015-2 | B1 | 商业用地 | 1.67 | 3.0 | 35 | 100 | 20 |
调整后 | 02-11-015-3 | R212 | 住宅用地 | 0.75 | 2.3 | 20 | 40 | 35 |
根据《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对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的要求,确定商业用地停车配建指标为0.3车位/客房,住宅用地停车配建指标为1.2车位/户。其中充电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总数的10%。
拟修改地块内建筑退周边用地距离应满足周边及自身日照间距和消防间距要求,其余情况按现行《控规》及《州委办发[ 2021 ]99号》文件中关于各类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控制。
02-11-015-2地块的商业建筑退东侧公园绿地为6米,退北侧前沿河东路为10米,退南侧规划三十九路10米,退西侧居住用地为6米。
02-11-015-3地块的居住建筑退西侧商业用地为6米,退北侧前沿河东路为10米,退南侧商业用地为11米,退西侧居住用地为6米。
1、规划动态维护的要求
由于城市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形态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城乡规划已经从对城市发展的终极蓝图的描绘,发展到从决策到实施的连续统一体。控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由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为了保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城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规划修改不可避免,同时这也是做好城市规划动态维护的必然要求。
根据临夏市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控规进行修改和动态维护很有必要。为使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配置,需要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严格论证用地修改对控规的影响,确保经过修改后的控规更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规划实施与管理。
2、支持城市更新、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城市更新成为国土空间全域范围内持续完善功能、优化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激发经济社会活力的空间治理活动。现状闲置1#热源厂,可通过城市更新,盘活利用存量低效土地,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3、优化城市结构,改善城市环境
本次控规调整,改善了临夏市城市空间结构,促进城市用地布局优化,使城市土地资源得到统一协调和合理利用;整合和改善临夏市中心城区环境,改变环境污染,促使城市环境更加舒适、安全、健康和具有活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塑造城市品牌形象,吸引资本流入,提升城市产业布局和城市整体形象。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修改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综合论证了用地修改的影响、可行性和合理性。在不违反《总规》及《控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充分征求相关单位、部门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2、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本次修改对城市建设用地各项指标比例及人均指标影响较小,修改后相关指标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规范的要求。
故此次调整具备建设层面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本次对《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11-015地块用地性质及指标的调整是可行的。
30天(2024年03月19日至2024年04月17日)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调整论证或放弃权利。
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
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
邮编:731100
拟修改地块地处临夏市老城综合服务组团东部,位于城东四路以西,光华东路以南,前河沿东路以北,城东二路以东,属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片区的02-13控制单元的02-13-010、011、013、014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82公顷,约合27.41亩,其中02-13-010地块面积为0.50公顷,约合7.55亩;02-13-011地块面积为0.52公顷,约合7.73亩;02-13-013地块面积为0.64公顷,约合9.59亩;02-13-014地块面积为0.17公顷,约合2.54亩。
现行控规成果为:
02-13-010地块用地性质为医院用地,面积为0.50公顷,约合7.55亩;02-13-011地块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面积为0.52公顷,约合7.73亩;02-13-013地块用地性质为商务用地,面积为0.64公顷,约合9.59亩;02-13-014地块用地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面积为0.17公顷,约合2.54亩。
02-13-010地块西退光华东路10米;02-13-011地块北退城东四路10米,东退规划三十五路10米;02-13-013地块西退光华东路10米,南退规划三十七路10米;02-013-014地块东退规划三十五路10米。
调整地块现有指标如下表所示:
调整前地块用地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 用地属性 | 用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米) | 绿地率(%) | 停车位(个) |
02-13-010 | 医院用地 | 0.50 | 2.0 | 30 | 50 | 30 | 80 |
02-13-011 | 文化设施用地 | 0.52 | 1.85 | 40 | 18 | 30 | 58 |
02-13-013 | 商务用地 | 0.64 | 2.0 | 45 | 24 | 20 | 按标配置 |
02-13-014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0.17 | - | - | - | 20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4)《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订);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8)《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2010);
(9)《临夏市临夏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
(10)《临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
(11)《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2)《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
(13)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4)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
用地性质调整:本次调整扩建02-13-010地块(临夏市妇幼保健院),补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占用部分规划的02-13-013地块。调整占用02-13-011、014地块建设酒店(B1商业用地)与住宅小区(R21住宅用地)。
用地指标调整详见下表:
调整前后地块信息一览表
地块编号 | 用地属性 | 用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m) | 绿地率(%) | 停车位(个) | |
调整前 | 02-13-010 | 医院用地 | 0.50 | 2.0 | 30 | 50 | 30 | 80 |
02-13-011 | 文化设施用地 | 0.52 | 1.85 | 40 | 18 | 30 | 58 | |
02-13-013 | 商务用地 | 0.64 | 2.0 | 45 | 24 | 20 | 按标配置 | |
02-13-014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0.17 | - | - | - | 20 | - | |
调整后 | 02-13-010 | 医院用地 | 0.63 | 2.0 | 30 | 50 | 30 | 1.5车位/100㎡建筑面积 |
02-13-011 | 商业用地 | 0.24 | 3.5 | 35 | 60 | 30 | 0.3车位/客房 | |
02-13-013 | 商务用地 | 0.52 | 2.0 | 45 | 24 | 20 | 0.65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2-13-014 | 住宅用地 | 0.44 | 2.9 | 20 | 60 | 35 | 1.2车位/户 |
(1)规划动态维护的要求
由于城市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形态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城乡规划已经从对城市发展的终极蓝图的描绘,发展到从决策到实施的连续统一体。控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由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为了保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城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规划修改不可避免,同时这也是做好城市规划动态维护的必然要求。
根据临夏市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控规进行修改和动态维护很有必要。为使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配置,需要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严格论证用地修改对控规的影响,确保经过修改后的控规更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规划实施与管理。
(2)支持城市更新、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城市更新成为国土空间全域范围内持续完善功能、优化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激发经济社会活力的空间治理活动。拟修改地块内现状均为城中村与部分建设情况较差的设施,可通过城市更新,盘活利用存量低效土地,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3)优化城市结构,改善城市环境
本次控规调整,改善了临夏市城市空间结构,促进城市用地布局优化,使城市土地资源得到统一协调和合理利用;整合和改善临夏市中心城区环境,改变环境污染,促使城市环境更加舒适、安全、健康和具有活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塑造城市品牌形象,吸引资本流入,提升城市产业布局和城市整体形象。
(4)医疗卫生体系的完善
由于进一步落实《“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需要在临夏市妇幼保健院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进行补充。
本次拟修改地块位于老城区,现状为待开发区域,故在临夏市妇幼保健院的修建基础上进一步扩建补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扩建区域内同样为待开发区域,故对现状建设基本不存在影响。
为切实提高该区域居民的医疗卫生条件,进一步完善临夏市的公共服务体系,同时践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需要,同时为了更好的形成“一站式”的医疗卫生服务,对该项功能进行原址扩建,不进行重新选址,故对该地块进行调整。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修改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综合论证了用地修改的影响、可行性和合理性。在不违反《总规》及《控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充分征求相关单位、部门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2)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本次修改对城市建设用地各项指标比例及人均指标影响较小,修改后相关指标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规范的要求。
(3)规划层面用地调整的可行性
①用地性质调整的可行性
02-13-010、011、013、014地块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用地性质均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不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调整地块东侧为体育公园,配有大型地下停车设施,原控规确定的社会停车场功能在体育公园内进行补充。
同时拟调整地块占用原控规确定的文化设施,拟调整地块东侧体育公园内规划建设城市级文化综合体,其服务半径覆盖拟调规街区,故未对文化设施服务功能造成影响。
调整后02-13-010、011、013、014地块的土地性质与《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规划土地性质保持一致。
因此对02-13-010、011、013、014地块用地性质的调整在规划层面具有可行性。
②用地指标调整的可行性
此次用地指标调整符合《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指标体系。因此针对02-13-010、011、013、014地块用地指标的调整是可行的。
(4)建设层面实际可行
本次调整地块02-13-010、011、013、014地质情况良好,不在地质灾害及洪水淹没范围内,且场地平整,建设条件良好,且周边地块处于开发初期,本次调整对地块周边已建成空间的影响较小。
故此次调整具备建设层面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本次对《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13-010、011、013、014地块用地性质及指标的调整在建设层面是实际可行的
30天(2024年03月29日至2024年04月17日)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调整论证或放弃权利。
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
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
邮编:731100
规划地块位于临夏市中心城区西部,用地坐落于枹罕镇聂家村、石头洼村交界处,规划用地占地面积约7.71公顷。
项目现状用地为农林用地,地块及周边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用地地势开阔平坦,周边主要为聂家村及石头洼村村民住宅区。土地权属清晰完整、无纠纷,项目的建设无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规划区总用地7.71公顷,其中耕地、农用设施建设用地和陆地水域(内陆滩涂),面积分别为7.32公顷、0.02公顷和0.01公顷。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主要为村道用地。
表1规划区现状用地汇总表
序号 | 类别名称 | 面积(㎡) | 占总用地比例(%) | |
1 | 总用地 | 7.71 | 100 | |
2 | 建设用地 | 0 | 0 | |
3 | 非建设用地 | 7.71 | 100 | |
耕地 | 7.32 | 94.95 | ||
其中 | 林地 | 0.36 | 4.71 | |
农用设施建设用地 | 0.02 | 0.22 | ||
陆地水域(内陆滩涂) | 0.01 | 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0修正版)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0修正版)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订)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
《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2010)
《甘肃省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标准》(2024)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
《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州委办发〔2021〕99号)
《临夏州“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
《临夏市临夏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
《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底线要素管控边界。本规划区位于临夏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严格落实管控边界及绿线等底线要素。
规划区内均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面积为77115.39㎡。规划区涉及教育用地(0804)、公园绿地(1401)2类建设用地,其中教育用地细分至三级类。
规划区保留规划公园绿地,将教育用地细化为中小学用地(080403)。规划中小学用地面积为7.35公顷,公园绿地面积为0.36公顷。
表2规划建设用地统计表
二级类别 | 三级类别 | 类别名称 | 面积(公顷) | 比例(%) |
0804 |
| 教育用地 | 7.35 | 95.33 |
| 080403 | 中小学用地 | 7.35 | 95.33 |
1401 |
| 公园绿地 | 0.36 | 4.67 |
合计 | 7.71 | 100.00 |
本规划区南侧为G568连接线,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40米。规划区北侧为规划支路,红线宽度12米。本次规划以上位规划要求为准,未对道路进行调整。
规划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是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进行分类,本次用地共分为2类,分别为中小学用地(080403)和公园绿地(1401)。用地指标调整详见下表:
临夏市G568连接线北侧地块规划控制一览表
用地性质 | 用地性质代码 | 用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高度 | 备注 |
中小学用地 | 080403 | 7.35 | 0.6-0.8 | ≥30 | ≤20 | ≤24m | 多层、低层 |
公园绿地 | 1401 | 0.36 | - | ≥65 | ≤0.2 | - |
规划区中小学教育用地退公园绿地≥6m,退北侧规划支路≥5m。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保证安全视距的相关要求;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2)建筑退用地红线
沿道路和地块边界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环保、防灾减灾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界外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
规划区中小学教育用地退东侧用地≥5m,退西侧用地≥5m。
依据现行《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并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规划区中心学用地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h,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h。
该项目用地位于临夏市郊野田园景观风貌区,依托现状恬静美丽的郊野田园风光,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建筑风格应与区域相互协调、融合,片区主体色调以砖红、暖白色系为主,体现教育建筑特色,与周围自然环境结合起来,使得整体色调雅素明净,氛围儒雅。
各类市政管线接城市管网,应当满足现行相应规范规定。
结合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规章制度,认真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前场地支护及防排水应由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施工,确保场地周围已有建筑的安全。
本规划用地严格落实《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进行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能更好的满足临夏州及临夏市提升教育设施的需求,优化教育资源分配,促进教育公平,旨在改善现阶段发展教育设施短缺的问题,有利于城市整体环境品质提升。同时增强社区凝聚力,推动经济发展。
本规划用地在满足上位规划及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对地块开发细则的研究,最终确定该地块的相关指标要求符合临夏市建设的现实需要,对项目周边城市环境、城市道路沿线的城市景观和城市品质有一定提高,项目地块规划条件具有合理性、可实施性。
30天(2024年03月19日至2023年04月17日)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调整论证或放弃权利。
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
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
邮编:731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党委农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先规划的原则,科学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及时纠正一些地方村庄规划编制盲目追求全覆盖、脱离实际、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和倾向,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县域统筹,整体优化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布局。各地要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优化细化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村庄,引导人口、产业适度集聚紧凑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统筹优化县域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形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县域整体优势。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村庄建设边界,并预留部分规模作为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甘肃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甘肃省地处祖国西北,是国家重要的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能源基地和“一带一路”的战略通道。《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甘肃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甘肃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703.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78.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2.5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20.9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强兰州—西宁城市群、关中平原城市群协调联动,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促进河西走廊城市带可持续发展,强化甘肃在国家向西开放布局中的战略通道地位,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稳定沿黄高效农业产业发展带和河西灌溉农业区、陇东雨养农业区、中部旱作农业区、天水及陇南山地特色农业区的粮食生产能力,拓展多样化食物生产空间。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强化黄河上游、长江上游、河西内陆河流域水源涵养保护,有序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冰川、荒漠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河西走廊沙化荒漠化治理。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加强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在祁连山山前冲洪积扇等地区增强地下水储备能力。培育形成兰州—白银都市圈,加快酒泉、天水等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增强黄河沿岸、河西走廊和陇东南地区中心城市能级与集聚带动能力,保障创造就业岗位的空间需求,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分区分类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强空间形态和风貌管控。合理安排资源能源开发空间布局,加快河西走廊清洁能源、陇东能源化工等能源基地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强化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加强万里长城—嘉峪关、麦积山石窟、悬泉置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产以及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甘肃省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6号)要求,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部决定在1个区域、16个省份、29个城市、1个区(县)部署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试点工作(试点期至2025年),探索、引领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转型,推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和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切实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各试点单位要务实推进试点,按照自然资办发〔2023〕36号文件要求,结合试点申报方案,围绕国土空间发展和治理的迫切需求和突出问题,以可落地的应用场景为牵引,有序推进试点探索,实实在在强化对业务工作的支撑,提升试点工作的先行探路、示范带动效应。
二、加强政产学研协作,统筹推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以建设服务数字生态文明的数字生态基础设施为使命,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应用研发为突破口,推进相关算法重构、模型重构、标准重构和感知系统重构,着力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智慧”能力。加强“政产研学用”协同,凝聚整合创新资源,系统推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破解管理难题、提升创新能力。
三、整合资源,协同推进试点工作。承担本试点、部省合作试点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示范等多项任务的地方,要加强工作统筹,整合攻关资源,协同推进相关工作,防止多头部署、重复工作。
四、加强保障,及时形成可推广成果。各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领导负责的试点组织推进机制,加强定期调度和沟通协调,保障科研资源和经费,及时评估、交流试点经验和成果。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报部。部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指导、推广试点成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