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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新增三类特殊儿童可领价格补贴随着物价上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也迎来完善。 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新增纳入机制保障范围。 新增三类特殊儿童可领价格补贴 此次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现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4类困难群体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努力使特殊儿童群体健康成长成才,充分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十分必要,财力也可承受。缩短价格补贴发放时限 按照通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此次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将发放时间由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缩短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缩短价格补贴发放时间已基本具备条件。经过多年实践,各地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经验,特别是随着信息化手段的广泛使用,工作效率明显提升,部分地方已经实现当月发放到位。为使困难群众早日拿到价格补贴,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缩短发放时间、提高发放效率,必要且可行。(记者李金磊) |
中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政策实践与未来选择摘要:儿童虐待和忽视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由于其具有隐蔽性、隐私性及个体性等特点,很多国家通过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防治儿童虐待。由于我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文化、“管孩子是父母个人事”的家庭观念与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强制报告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社会参与性、操作性、强制性和系统性没有发挥出来。因此,突破传统文化观念及家庭观念,明确强制报告制度框架及实施流程,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的配套设施,加强宣传提高意识,是健全和落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关键词: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儿童保护一、研究背景及问题(一)儿童虐待问题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儿童虐待现象都普遍存在,是一个影响严重、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儿童保护机制还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儿童监护不到位、虐待忽视、人身安全等问题。据全国妇联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调查显示,我国74%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有遭受家庭虐待的经历。甚至有研究认为我国儿童虐待总体发生率高达54%,其中城市儿童遭受身体虐待的发生率为41.2%—67.3%,农村为32.4%—39.4%;女童遭受性虐待的发生率为14.2%—25.5%。据初步统计,2011年1月到2013年6月期间,媒体报道儿童遭受侵害事件共约240万篇,其中性侵害、虐待和监管不力占比一半以上。近年来,我国侵害儿童的案件越来越多,呈明显增长趋势。纳入我国司法程序审理的儿童性侵案件,从2013年666例上升至2018年2479例,增长27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显著增长,2017年至2019年分别为4.75万人、5.07万人和6.29万人,2018年和2019年比前一年分别增长6.8%和24.2%(图1)。虽然纳入司法程序的儿童侵害案件逐年增加,但与实际发生侵害儿童事件总数相比占比仍然很小。由于儿童伤害事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隐私性,儿童本身不敢或不善于表达等特点,因此在侵害儿童案件的发现环节存在很大的困难。侵害儿童事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果。即使有些案件后来被发现,由于时过境迁,给侦查取证、打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甚至因为证据灭失,让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应有惩罚。有些侵害儿童的案件没有及时发现和干预,长期积聚发展成极端恶性事件。例如,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自杀案、南京饿死女童案、广州亲生母亲长年虐待亲生女儿致死案等多起极端伤害儿童事件频频出现,暴露了我国儿童保护中报告和发现机制失灵的问题。因此,研究如何尽早发现被侵害的儿童,如何构建有效的儿童保护及防御机制,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政府与社会各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二)已有研究概述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儿童权益保护,研究较多地集中在儿童权益保护、儿童医疗、儿童教育及儿童救助等方面。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权利分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及自由权四类,其中受保护的权利包括免受身体或精神的伤害、虐待或忽视。一些学者认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是儿童虐待干预介入的第一步,有助于政府及时发现虐童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儿童保护意识,促进儿童虐待防治体系的完善。对于强制报告主体,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包括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等)、教师、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儿童福利机构人员等。对于儿童报告的执行,尚晓媛在研究澳大利亚儿童保护制度后认为,受到虐待的儿童得到保护的基本要素包括一个拥有必要权威的儿童保护机构、儿童保护程序和国家监护制度/替代性监护制度。在执行部门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应该由公安部门接受报告并出警,更多学者建议在政府部门中设置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门行政机构,由该机构专门负责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为推动强制报告实施,学者普遍认为特定人员没有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报告义务不及时应承担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恶意举报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国外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关注儿童虐待的概念及危害。美国学者AlfredKadushin认为,儿童虐待包括身体侵害、营养不良、照顾不足、缺乏基本医疗、儿童失学、剥削儿童劳力、性虐待、精神虐待等。在实践中,美国《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规定构成儿童虐待行为的最低标准,指由于父母或其他照料者实施不当的或者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儿童死亡或者遭受严重的肉体或心理侵害、性侵害或者剥削,或使儿童面临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虐待和忽视不仅对儿童和儿童家庭造成痛苦,需要花费大量费用治理,还有可能产生行为失范、情感障碍、身体残疾、精神失常或报复社会等不良后果。例如,有研究计算出儿童虐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美国每年损失940亿美元,相当于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根据儿童虐待的发生率计算虐待儿童行为对社区、卫生、福利和司法体系造成的损失,澳大利亚2003年损失约为49亿澳元。二是关注强制报告制度的历史及发展。主要研究强制报告的起源、目的及发展过程。三是关注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及流程,多数学者认为强制报告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报告的责任主体、报告方式和内容、未能报告的责任、保护报告主体的规定以及报告后的处置等措施。对于受理的报告,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了调查与评估、服务与安置、处置与惩戒等具体的工作内容。第四,关注强制报告执行的效果。主要涉及强制报告取得的成效,打击了侵害行为。同时也有专家提出强制报告的负面影响,比如对家庭事务任意干涉、将儿童带离家庭的不利影响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强制报告责任主体缺乏对制度的了解,没有掌握如何分辨虐待的知识,在强制报告执行中报告人不愿卷入是非、对虐待儿童的父母过度宽容等问题,影响了强制报告的效果。以上研究很有意义,但缺少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研究,有必要从强制报告的起源分析,总结强制报告的特征和类别,结合我国强制报告的司法实践和行政实践,采用政策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如何通过强制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儿童保护体系建设。二、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论分析强制报告制度(MandatoryReporting)是指从事和儿童有关工作的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发现儿童有受到虐待的迹象时,有义务向有关机构进行报告,由相关权威机构采取干预及安置等措施。接受报告的机构要为报告人保密,如果知情不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现代儿童观为理论基础,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政府及时发现虐童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儿童保护意识,促进儿童虐待防治体系的完善。强制报告制度起源于美国,主要是应对严重儿童侵害问题,目的是把儿童从所处的存在问题的家庭和社区中拯救出来,避免继续遭受自身家庭或周边不利环境的侵害。1962年,美国儿童局制定了《示范报告法》(ModelReportingLaw),引导各州建立强制报告制度。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CAPTA),要求各州建立儿童保护服务处,设立覆盖全国的儿童救助热线。这种做法很快得到其他国家认可和效仿,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菲律宾、印度、沙特阿拉伯、爱尔兰等通过立法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其迅速发展成为保护儿童权利、减少虐童现象的有力武器。据预防虐待忽视儿童国际协会统计,欧洲地区的强制报告制度覆盖率达到了86%,美洲为90%,非洲和亚洲则为72%;有些国家强制报告制度不仅针对儿童虐待或忽视,还包括被怀疑受到虐待或忽视的老人及其他无自理能力者。从起源与实践分析,强制报告制度具有多元性、强制性、操作性及系统性特点。第一,多元性。政府是儿童保护的主体,是建立和完善强制报告制度主要推动力量,但强制报告参与主体多元,需要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一般情况下,强制报告参与主体是最有可能接触未成年人和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的人,如医生、教师、儿童工作者等与儿童相关的公共机构、公职人员及儿童福利相关人员。在欧洲,奥地利、希腊、芬兰、意大利、葡萄牙等规定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是社会工作者或教师等特定专业群体;然而,法国、丹麦、匈牙利、爱尔兰、立陶宛、瑞典和英国等规定强制报告的主体涵盖全体专业人员。强制报告制度的实践显示,邻居、店员、路上行人等是报告儿童虐待和忽视的主体。例如美国接收的儿童虐待报告大部分来自“爱管闲事”的邻居、店员以及偶遇的陌生人。第二,强制性。强制性表明上报儿童侵害情况是法定义务,对于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形予以行政或刑事追究。强制性是强制报告的突出特点,也是落地实施的制度保障。中国、美国、加拿大等多数国家要求报告正在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情形,与此不同,部分欧洲国家规定只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虐待行为进行报告,而对于潜在的虐待行为没有做出规定。这些差异不仅与各国历史、文化、观念、理论、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相关,还与儿童保护的理念、法律制度、社区以及家庭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影响并决定强制报告的制度设计及运行特点。第三,操作性。强制报告必须由权威的政府机构主导,明确强制报告的内容和干预流程,使其具有可行性。在执行上,各国都根据本国政治社会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办法。比如,2000年日本《儿童虐待防治法》规定居民在发现儿童受到虐待时必须及时地向相关机构通报,机构获悉后则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在2日内当面确认儿童状态、在确认有虐待行为后对儿童进行临时保护等。第四,系统性。多数国家意识到只有政府、社会协调,才能保障保护儿童的综合效果。强制报告制度不仅在于发现儿童受到侵害,而且重点在于发现之后采取的一系列干预行动,包括信息接收、立案、调查、评估、确认、干预等环节。这些干预措施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只有多方协调、统筹推进才能使遭受侵害的儿童得到及时的人身保护、心理治疗、司法救助等。虐待事件发现之后的介入和安置,是强制报告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总之,强制报告制度存在参与性、操作性、强制性和系统性,只有在制度建设中突出这些特点,才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强制报告的作用,达到预期的效果。三、我国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实践(一)儿童保护及发现机制的政策分析在我国儒家文化和宗法制度影响下,传统社会巧妙地将养育和保护儿童的责任转嫁到家庭,儿童养育成为家庭的私事。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正式从法律上确定了儿童的合法权益。例如,1950年《婚姻法》废除了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制度,规定父母和子女相互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并严加禁止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之后在《婚姻法》1980年和2001修正案中,不仅延续了以上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最早防治儿童伤害的专门法律是1991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较早涉及儿童伤害报告的单行法是1998年《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师上报与患者相关的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该法不是专门针对儿童侵害的法规,但包括了儿童被侵害致伤致死需要上报的情况。随着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权益的重视,在实践领域进行了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探索和试点。2010年,民政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了中国儿童福利示范区项目,在示范区每个村设儿童福利主任,监测和发现儿童情况,探讨建立起儿童福利递送体系。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2013年5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在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要求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虽然该通知没有明确提出强制报告制度,但是已经具备了强制报告的一些因素,可以作为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萌芽。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儿童保护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例如,2013年8月北京市民政局下发通知,在北京3个区县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的联动衔接机制,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和干预机制。21世纪初,虽然我国开始重视儿童保护和权益维护,但是对于侵害儿童的行为更多地采取“号召”相关机构和人员以“检举”“举报”“报案”等方式上报情况的措施。如201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提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该法提出了一般性原则,但没有明确“检举或者控告”的具体部门,也没有明确具体流程及奖惩措施。为了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该文件具有了强制报告的初步含义,但仅仅关注监护人侵害儿童的情况,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在家庭外如在学校或社会上遭受虐待的情形,而且缺少有关报告时限、报告具体内容与方式、知情不报的法律责任等规定。这个时期,相关儿童保护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化、模糊化,更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多方面,其中一部分体现在反家庭暴力上,反家庭暴力运动推动了儿童保护和强制报告的发展。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学校、幼儿园等单位或组织,发现家庭暴力后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报案、控告或举报。与以前的规范性文件相比,该规定比较详细。虽然将朋友、邻居、同事等作为报告的主体有待商榷,但是明确提出了报告主体的范围。反家庭暴力运动极大程度地推动了儿童保护的发展,我国通过扩大儿童保护促进家庭功能和社会关系的维系。2015年12月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报告责任主体为学校、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报告事项为在工作中发现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行为,接受报告的行政机构为公安机关。该法具体规定了举报主体和举报内容,但聚焦于“家庭暴力”,没有涉及儿童家庭之外等领域或陌生人的侵害。而且反家暴的法规在内容上还是使用“报案”的方式,没有规定报案后干预及安置等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流程和操作办法,且存在执行主体不清、执法力度不强、协调不足等问题。正式使用并提出“强制报告机制”的全国规范性文件是2016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不仅明确提出了强制报告一词,而且还规定了强制报告行为的主体、报告内容和奖励措施。随后,一些部门制定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或贯彻落实的通知,如2018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将中小学(幼儿园)作为强制报告主体部门。2019年,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着重强调了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该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法院等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具有了强制报告的很多特征。以上法规政策促进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发展,然而由于宣传不够,操作性稍显不足,贯彻落实情况并不够理想。强制报告制度建设的关键一年是2020年,3项重要的儿童保护制度设计相继出台。一是该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应当报告情形,对于发现这些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报告。二是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统一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确定了5个省(区)、14个市为全国统一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试点,提出“统一平台、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级介入、限时办理、统一回复”的原则,目标是打造服务流程闭环化、服务体系网络化、资源链接高效化、系统功能智能化的“一站式”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热线服务综合平台。三是2020年10月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律层面规定报告的责任主体为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告事项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报告的部门是公安、民政、教育等。以上文件及法律的修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在我国全面实施。为贯彻中央政策,地方积极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是我国较早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县区。随后,浙江杭州、江苏无锡、扬中及江西广昌、河南省舞阳县等都建立相应制度。据统计,强制报告制度获得民政、教育、司法、公安等部门高度重视,2020年社会关注度达50万左右。强制报告的关注程度与政策出台密切相关,例如关注度提升最高的2020年和2016年(图2),都有重要政策出台。(二)我国强制报告的运行机制经过探索与试点,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初步形成,并在司法与行政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但又相互补充的类型。在司法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以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政法系统为主,以少年法庭为载体,通过司法审判与法律援助搭建司法保护体系。在行政上,民政部门推出了儿童救助保护热线(后并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主体,通过联席会议搭建起儿童救助保护和关爱的服务体系。这两种类型与我国行政部门设置、主要职责及与协作方式相关。两者在基本原则、报告主体、报告事项和干预流程等方面,存在一些相似点,但也有一些不同。第一,在基本原则方面,强制报告制度在司法领域和行政领域都是针对儿童帮扶诉求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监督难问题,目的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有效防范、救助或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建立强制报告的目的相似。在同样的诉求之下,在司法上,强制报告侧重于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目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在行政上,强制报告侧重于拓宽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渠道,目的在于建立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福利体系。这种侧重点不同,形成了我国强制报告在不同领域中的不同运行方式。与中国儿童强制报告制度不同,西方国家儿童保护大体可以分为医学模式与社会-法律模式,前者认为儿童虐待具有隐私性和不易发现的特点,需要医护人员临床调查以确定其特征并报告给儿童保护机构。但因为这种模式范围狭窄,预防儿童虐待的作用有限,所以强制报告从医学取向转为法律和证据取向,强调司法介入、保护及惩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法律框架也受到质疑,认为儿童保护制度不仅仅要依据客观证据来制定,也应该考虑具体的文化习惯、社会伦理以及家庭关系,应该从更广泛的视角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采取更具文化敏感性和更主观的方法,充分发挥政府、儿童家庭及社会的主体性。第二,在报告主体方面,在司法上,强制报告明确规定报告主体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比如,2018年,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卫计委四家单位牵头联合制定了《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规定报告主体为国家机关、教育、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此不同,在行政上,强制报告以热线方式,面向社会公布,任何人、单位都可以通过热线报告,报告主体广泛,但因为报告主体不明确,体现不出“强制性”的特点,也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义务机制,更没有涉及惩处和追责机制。这种方式与英国儿童保护干预相似,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人人有责和儿童中心主义,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警察局、热线电话、儿童服务机构举报儿童伤害事件。但在地方民政部门探索建立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时,却对报告主体进行了规定。例如,湖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机制,明确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对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行为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深圳市宝安区在反对家庭暴力措施中,增加网格员、楼栋长以及物业管理员作为报告主体。大多数国家与我国司法领域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相似,明确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包括学校工作人员、心理医生、邻居、儿童照护人士等。第三,在报告事项方面,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强制报告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在司法上,以“列举+兜底”的形式规定了应当报告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危险的情形,规定对报案人、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与此不同,在行政上,强制报告确定了六类受理内容,不仅包括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线索,还包括儿童相关政策法规咨询、心理问题疏导和情绪抚慰、帮扶转介服务、生活困难救助受理以及其他儿童救助保护情形。两者相比,前者规定的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后者规定的范围广,涉及儿童虐待、救助、服务及心理支持等内容。值得肯定的是,我国从强制报告制度建设开始,就包括了“疑似受到侵害”的报告。“怀疑即报告”指社会成员有义务在怀疑儿童受到虐待时,向儿童保护服务处报告。第四,在干预流程方面,我国强制报告制度主张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多方联动机制。但对于怎样多方联动,两种类型有不同的表述。例如在牵头部门上,在司法上,提出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安排;在行政上,要求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领导协调机制作用,该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前者认为协调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由其承担牵头的任务,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实施必要保护措施;后者强调民政部门要建立或明确专门机构及团队负责热线运行工作,除了民政系统上下联动机制之外,还提出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公安、教育、司法、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组织的支持和配合。为贯彻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我国有些地方制定并出台了更为细化的工作流程,努力在司法和行政领域融合。比如,2019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法院等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建立区级层面的多部门协同转介机制,并对基层派出所、街道乡镇和社区落实强制报告事项的报告标准、及时受理和快速出警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2020年,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制报告工作指引》,提出发现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形,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规定了询问阶段和处理阶段的具体做法,比如,经核实认为存在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专门联络员报告;由专门联络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民政部门联络员处备案。四、我国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问题及其成因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是防止虐待儿童的重要方式。但由于我国强制报告建立不久,还不成熟,在参与性、操作性、强制性和系统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阻碍因素。(一)存在问题第一,强制报告制度参与性不足。目前,我国强制报告社会力量介入较少,报告案例不多。一方面,强制报告制度宣传不足,公众报告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强制报告制度缺乏支持制度与环境,报告主体对报告后的自身安全颇为担忧。如果没有健全的保护措施,报告人有可能会担心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主动报告。调查发现,当伤害责任主体是单位或机构时,影响强制报告的主要因素是担心报告会影响所在机构或单位声誉、内部考核、平安项目建设等。例如,对杭州市部分小学老师的调研发现,26%的调查对象发现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虐待、性侵的情况会选择报警,33.3%的调查对象选择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报告的后果,80%的老师认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报警会扩大事态的严重性,带来不利影响。可见,报告责任主体的一些观念和意识不利于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进。第二,缺乏强制报告权威部门。由于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强制报告体系,我国存在不同的工作方式,以致于在防治儿童虐待时难以做到有效整合。因此,在实践中相关机构协调统筹难度大,各部门之间资源与报告共享机制较弱。例如,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强制报告的主要受理单位是公安部门,但广大农村地区公安干警力量较为薄弱,无法直接对接每个农村留守儿童。第三,奖惩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法律涉及了强制报告制度,但对于报告时限、报告方式、受理部门没有统一规定,对于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比较原则化,所以强制报告制度的“强制性”没有体现出来。很多处罚措施并没有被严格执行,即使执行了,也仅仅是简单批评教育或训诫,未必能起到应有作用。第四,制度体系不够完备。我国没有制定强制报告的流程和标准,相关规定散落于不同的法规政策文件中,协调难度大,执行力较弱。近年来,虽然各地陆续进行了一些制度化的探索,但受理的部门不统一,职责不清晰。比如,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没有对协同部门职责范围作出解释,缺少对通报程序的规定,很难为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提供有力支持。(二)原因分析目前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存在参与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缺乏奖惩措施,系统性不高,协调性较弱等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就不得不承认社会政策是在一定环境中确立和实施的,所以研究强制报告制度,要分析该环境中的基本理念、目标群体、执行主体与实施条件等因素。第一,儿童虐待的认识问题。受传统文化、教育和儿童观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于“儿童虐待”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对儿童虐待包含的范围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综合和比较各种理解,儿童虐待至少应包含四类主要情形:身体虐待(如殴打)、精神虐待(如恐吓、羞辱)、性虐待(如性侵犯、性剥削)和忽视(包括生理忽视、情感忽视、健康和医疗忽视、教育忽视、安全忽视等)。目前,我国对儿童身体虐待和性虐待已经给予了高度重视,但精神虐待和忽视现象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在贵州毕节留守儿童集体自杀案中,4名儿童缺乏有效监护,长期独自生活,遭受长期忽视而没有引起基层社会组织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关注,甚至一些农村居民并不认为忽视是一种虐待。在基层调研中发现,儿童主任知道社区或村里存在忽视现象时,一般不会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正是由于对儿童忽视问题的认识不足,导致一些忽视或精神虐待问题长期存在并引发冲击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可以说,儿童利益优先、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还没有在社会上普遍树立起来,这是保护儿童权益的最大阻碍。第二,传统文化的不利影响。一是受到儒家文化和家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人认为家庭是保障儿童福利的主要单元,家长统筹负责孩子管教、成长、教育等各方面的事情,普遍认为家长对于子女有一定惩罚的权利,有些家长认为自己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二是在我国传统的观念中,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家庭事务很难判断,使报告责任主体对家庭暴力和儿童虐待事件视而不见。三是教育文化因素的影响。受传统教养习惯和观念(如“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的影响,很多家长使用暴力管教孩子,认为这是纠正孩子的不良习惯、避免孩子走上歪路的“好办法”。甚至在一些家长眼中,“打骂”被视为教育、纠正孩子的行为的方式。这种教育理念,导致社会对一些儿童虐待现象习以为常,不认为其是一种社会问题。比如,在2015年南京虐童案中,此前校方虽然发现男童身体伤痕,判断曾经遭受过殴打,但认为只是家庭教育观念的不同而没有过多干涉,没有及时制止虐待情况的持续发生。该案例反映出我国传统社会观念认为管教孩子是父母的权力和个人的“家务事”,不容外人置喙。这种观念影响了人们干预父母及亲属虐待孩子的行为,形成了不利于预防儿童虐待问题的环境。第三,家庭功能的缺失。贵州毕节5名有父母的儿童在垃圾桶内中毒身亡,正是父母与子女分离造成的后果。在现代社会,随着家庭能力和功能的弱化,家庭保护能力不足、保护儿童失效成为一种可能的严重问题。比如,由于户籍等政策的影响,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异地夫妻、留守儿童造成儿童得不到全方位的照看。国家与社会存在诸多弱化家庭功能的潜在因素,若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家庭越来越难承担起保护儿童的重任。第四,未成年人保护和福利不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比较分散,力量比较薄弱,没有形成完善的评估体系、介入机制和协调机制。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分散在民政、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强制报告制度的连续性服务与成效。同时,一些政策性因素阻碍了儿童权益的实现,比如,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村人口在购房、劳动报酬、教育、医疗等方面难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不能很好地解决流入地子女教育、日常照护、教育医疗等问题。第五,社会组织参与不充分。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在儿童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然而我国还没有充分发挥这些专业社会组织的作用,导致相关服务社会化发展滞后。此外,民间儿童保护组织还面临专业性不足、资源匮乏等问题,可能影响强制报告中社会力量的有效发挥。与此不同,西方国家非常强调以社区为本的儿童服务整合模式,如英国在2005年更新《儿童福利法案》,要求在地区层面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与其他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加强与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部门的有效连接与合作。五、完善我国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对策在西方国家,儿童虐待问题从引起关注到给予解决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例如19世纪末美国在虐待儿童事件频频发生后才展开大讨论,意识到儿童保护缺乏力度,在明确政府在保护困境儿童方面责无旁贷的主体责任的基础上于20世纪下半叶建立强制报告与反馈机制。因此,构建强制报告制度是长期性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的过程,不仅需要构建理论基础,更新观念,健全法律法规,还需要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优化强制报告的运行机制、流程及标准。(一)改变传统观念,达成儿童优先的共识强制报告建立在现代儿童观基础上,认为儿童拥有作为独立主体的权利,与成人一样享有基本的人权与尊严。但不同于其他群体,儿童还未发育成熟,处于弱势地位,在身体、生活、情绪、心理等方面存在特殊的需求,应该受到特别的照顾和保护。现代西方国家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国家亲权”理念,普遍认为儿童的成长和健康与国家命运密切相关,政府和父母一样要对儿童负有责任。例如,随着少子化危机加深,日本政府开始积极主动地承担儿童照顾责任。设立强制报告制度,预防儿童遭受虐待是国家对儿童的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其做法是赋予与儿童接触密切的专业人员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并在父母未尽养育职责时向国家报告,在父母对儿童存在不当行为时介入干预,甚至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提供替代性照顾服务。可见,在儿童遭到虐待时,政府介入父母子女关系,承担起了保护儿童和监管家庭的责任。基于以上理论和逻辑,为了预防和发现儿童虐待现象,保证政府和社会的干预介入及时有效,需要改变传统观念,确定政府主导的理念,这是强制报告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二)加强统筹协调,打通强制报告运行环节促使强制报告制度落地并发挥实效,离不开部门协作与各环节的顺畅运行。目前我国强制报告受理机构主要有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所以在儿童保护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多种报告渠道,如人民检察院牵头公安部门公布了110未成年人举报热线,民政部门设立了12349儿童救助保护热线(有些省份并入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全国妇联开通了玫琳凯反家暴热线:16838198,还有地方开通了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或性侵害电话。而且,在司法领域与行政领域形成了两种系统与运行方式,存在信息未共享、缺乏统一评估标准、部门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了强制报告的效能。为避免多头治理导致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和相互推诿,推动强制报告有效运行,一是明确建立强制报告的主管单位、内容、主体、奖惩及协作机制。在法律中明确儿童虐待不仅包含身体虐待和性虐待,而且也要把精神虐待和忽视纳入伤害儿童的范围。二是明确儿童保护的责任主体机构(ResponsibilityofChildProtection),通过立法授权儿童保护责任主体机构必要的职责、足够的权力、相应的资源和管理能力来帮助受到不当对待的儿童。三是有效衔接司法与行政系统,协调统一行动。协调合作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规定法律执行部门与儿童保护机构为报告的受理部门,需要警察、儿童福利机构或儿童社工协调共同出动进行现场评估。我国台湾地区强调以整合性福利机制保护儿童权益。因此,需要通过统一协作,进行报告登记、评估规范、分类救助,在接受报告初步判断的基础上联合现场察看评估、联动干预,以充分发挥强制报告的发现与预防功能。(三)扩大社会参与,明确强制报告的主体与责任儿童虐待不仅仅是家庭的内部事务,而且是一个需要政府、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等机构和人员广泛介入和参与的社会问题。只有动员和鼓励与儿童密切联系的人员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才能及时发现儿童遭受或可能遭受来自家庭、学校或社会的虐待。所以,国外强制报告的主体范围经过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例如,在美国早期的规定中,只有医务人员是强制报告的主体,之后幼教、警察、社会服务人员等与儿童接触密切的专业人员也被纳入义务主体的范围,一些州甚至规定商业摄影、制片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负有报告的责任。而日本《虐待儿童防治法》规定,邻居等虐童事件的知情人亦有报告的义务。考虑到目前我国全社会的儿童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民众对强制报告制度不太熟悉的情况,对报告情况进行区分,规定强制报告与自愿报告两类主体。一方面将医生、教师、儿童社工等机构工作人员列为强制报告主体,如果没有尽到应报告的责任,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将邻里、朋友、店员等列为自愿报告的主体,鼓励他们承担报告的义务。虽然这两类报告主体都有可能接触儿童和发现虐童现象,但前者负有保护、照管或救助儿童的责任,后者没有管理和照顾儿童的法定义务。这样,在确定奖惩机制时,对具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主体,没有按规定报告的,追究违反报告义务者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制报告”的应有之义。例如,美国大多数州规定,未能报告和故意虚假报告为一种轻罪,一些州甚至把未能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多次违反报告义务或故意虚假报告的行为规定为重罪。此外,未能报告的责任人在部分州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报告主体如果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通过强调报告主体责任,扩大社会参与,是强制报告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四)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机制报告制度是儿童保护的第一步,围绕“谁报告、什么情况报告、向谁报告、报告什么内容、报告后如何处理”等环节,建立专门针对儿童保护的案件处理程序,以便充分发挥强制报告的作用。强制报告制度要与儿童保护结合起来,明确报告、接受立案、调查、评估、确认、干预(个案管理)等是其有机的组成部分。例如,英国一旦发生了涉及儿童的诉讼,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必定介入,不仅为儿童提供服务,还为家事法庭提供相关咨询和后期回访数据,再结合法官亲自对儿童的回访,确保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无论是美国抑或是其他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都不仅仅只是针对虐童行为发生时的报告行为,还包括了虐童行为发生后的调查、取证、处理和委托监护等流程。强制报告制度具有依法建立起来的完整组织结构,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其活动经费纳入了政府财政预算,这些条件保障了强制报告体系顺利运行。在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建设中,最高检察院牵头,强调了儿童保护的司法部分,但进入司法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儿童保护的内容需要在进入司法之前解决,这个就需要建立家庭和社区支持政策。通过项目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专业儿童机构或社会工作者来提供服务。比如,通过其与社区居委会、学校建立密切关系,及时发现处于困境的儿童,并为之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人服务和家庭服务,通过提升其家庭能力,最终保障儿童的权益。(五)注重培训与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进一步加强报告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通过培训宣传,使报告主体能够准确判断未成年人是否遭受不法侵害、是否有犯罪情况发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等。二是加强强制报告制度的专项培训,让报告责任主体进一步认识到强制报告的重要性,知晓立法上的隐私保护,打消顾虑,明确报告方式及途径,提高责任主体的职业敏感性和报告的效率、效果。三是做好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由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牵头,通过报纸、新闻、互联网等途径全面宣传强制报告制度,让人民群众理解强制报告制度的立法原意,培养人民群众的社会意识,让全社会都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声者、监督者,只有人人伸出援助之手,才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最后,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强制报告信息管理平台,开发便捷的报告方式,如APP、专用信箱和网站等,扩大受理渠道并保持渠道畅通。相较于传统的线下举报方式,线上程序即搜即用,渠道更便捷,大大降低了群众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门槛,同时还可以使举报反映的情况更清晰,以最快效率达到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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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5月17日,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四部门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自身利益受损。现就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如下:一、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2.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3.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4.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二、风险提示1.高额利息无法兑现。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2.资金安全无法保障。机构或企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钱财。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3.养老需求无法满足。机构或企业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请各市州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布风险提示,并着重强调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二是提醒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三是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甘肃省民政厅2021年5月24日 |
临夏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临夏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临夏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临夏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暂行办法 临夏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附件: 临夏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92号)、《临夏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州办发〔2017〕328号)和《临夏州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实施方案》(临州卫发〔2016〕210号),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激发公建养老机构活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运营权交由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和管理。下列养老设施原则上均可实行“公建民营”模式运营:1.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养老设施;2.由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设施;3.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4.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第三条民政部门统筹全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制定完善政策,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完善评估体系,建立行业规范。负责全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运营和监管。第四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履行公益职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低收费托养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不低于总床位的20%。同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还应向社会其他老年人开放。 2.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依法依规核定国有资产价值和国有资产折旧费用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促进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护理型床位的数量和比重,推进医养护融合服务。积极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指导和帮助,应承担全市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等职能,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4. 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主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方式,市属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主管,镇(街道)养老机构由同级政府主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发改(物价)等部门协助方式进行管理,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养老机构所有权方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市级所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需经征求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镇级敬老院由镇政府报市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承接运营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2.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从业经历和经验的养老专业管理服务团队;3.具备接受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相适应的护理、医疗能力和条件;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七条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运营方,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经市政府同意,也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商等适当方式确定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第八条招标文件内容应包含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风险保障金和缴纳的养老机构管理发展资金额度、评分标准及约束性条款等。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人申请函、投标人资质、投标人财务状况、投标报价、项目运营方案、管理服务团队情况等,并应当明确投标人应承诺的条款:不得转让、转包,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用于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床位数及保障措施。 第三章 合同管理 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所有方和运营方须签订合同书。第九条要明确所有权方、运营方的权利与义务。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所有权方,应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做好机构招标、合同审查、运营监督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条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产权归属、机构性质、功能定位、经营范围、服务内容等。其中产权归属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经营范围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定位为设施配建标准适宜实用、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护理型为主、助养型为辅的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一条合同期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营年限、运营方前期投入、入住率测算、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可根据运营实绩延长运营年限。所有权方应当以床位规模为测算依据,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保障对象收住情况、承租年限、机构登记性质、社会主体合理的经营回报等因素收取风险保障金及机构管理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所有权方收取的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一次性缴纳,原则上应不低于该养老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2%。该资金主要用于运营方运营过程中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及异常违约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所有权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的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将予以全额退还。风险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逐年专项留存并专款管理及核算,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2%,运营初期可适当减免或少量留存,发展期逐步递增,稳定期应相对固定留存。运营方参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或协议期满后变更运营方的,对国有固定资产实施改造和购置设备的投入资金,可在与养老机构所有权方协商的基础上,相应折抵机构管理发展资金,或适当延长协议期限,以保证运营方投入资金的回收。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用于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大修以及全市养老机构的发展统筹。合同期满后,剩余不予退还,继续用于本养老机构的再发展。在使用机构管理发展资金时,应由所有权方与运营方通过协议明晰约定,由运营方首先书面向所有权方提出须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申请。所有权方对运营方申请进行实际论证、核实及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所有权方负责对运营方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的留存、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运营方负责养老机构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合同期满后的国有资产以及运营方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更新的设施设备归所有权方所有。 第十五条政府供养对象的保障。运营方将政府拨付的供养对象供养经费、补贴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用,机构不得向政府供养对象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非营利性机构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明确风险责任分担机制、评价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运营方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因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由双方协商。所有权方应每年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公建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政府供养对象经费使用情况等组织评估、审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在养老机构委托运营方运营前,养老机构所有权方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对机构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第十九条运营方应当及时向所有权方报告重大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所有权方应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对机构的管理、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五章 退出和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未满,运营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与所有权方进行协商。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前60天内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同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 、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良好的运营方,可在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签。 第二十二条运营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未经所有权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发布虚假广告或涉嫌非法集资的;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8.入住的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三条政府应加强供养对象资金保障,确保将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经费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四条公建民营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公益性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公建民营机构对社会老人开放的床位收费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公开收费价格并报民政部门备案。规范以押金形式出现的收费行为,禁止使用押金、风险保障金、机构管理发展资金从事任何风险性投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临夏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临夏市城市社会综合福利院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演练为进一步强化民政系统服务机构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技能,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12月28日下午,市民政局邀请市安委办领导、消防支队官兵和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在城市社会综合福利院举办了一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演练。 在演练现场,消防官兵对火灾特点、预防火灾的基本常识,火灾发生、发展、熄灭的基本规律和特点等方面知识进行了细致的讲解,传授了防范措施和如何对初期火灾进行扑救、如何组织人员疏散、火场自救逃生方法等知识。并结合实际,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火灾案例特别是高层建筑、电气火灾案例,就消防日常管理、平常检查、遵守以及疏散逃生的基本常识、消防火灾的应急和预防、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福利院职工积极与消防官兵交流互动,就自己工作和生活中接触到的消防安全隐患纷纷进行提问。消防官兵列举大量实例并现场展示图片,向职工们讲述缺乏消防意识和消防知识带来的严重危害,触目惊心的消防安全典型案例,为大家敲响了警钟。最后,在消防指战员培训指导下全体职工和院民模拟开展了一次火灾疏散逃生演练。通过此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演练活动,民政福利机构职工们掌握了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了灾时的应变、逃生、自救和消防应急处置能力,大家纷纷表示要在以后的工作中积极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防微杜渐,时刻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为构建安全和谐民政服务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就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作出部署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更好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和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履行主体职责。同时,首次将社区老年餐桌、老年食堂等纳入监管范围,要求其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 《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民政部要履行养老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配餐助餐服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供餐单位、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联合采取明查暗访、飞行检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约谈等方式,对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 《意见》强调,要大力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检查供餐单位和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以适当方式听取老年人和家属代表的意见。 《意见》强调,各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落实管理监督责任,积极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风险。 |
关于印发《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等级评定机构,是指负责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或复查工作的相关单位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规定提出申请,由等级评定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对养老机构进行评定、作出评定等级结论的活动。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由低到高为五级,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第六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七条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州)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中明确的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第九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等级评定:(一)未经依法登记;(二)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三)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四)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五)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六)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条 养老机构评定的等级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养老机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一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等级晋升申请,养老机构经评定晋级通过后,由民政部门发放相应等级的牌匾和证书。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仅有一次晋级机会,且应该逐级晋升。养老机构晋升等级后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晋级。 第三章 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等组成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省级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评定委员会聘任,任期三年。评定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设立同级评定委员会,制定本地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申请一级、二级、三级的评定工作,市(州)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申请四级的评定工作,省民政厅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申请五级的评定工作。第十四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并经等级评定培训合格;(二)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第十五条 省评定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其职责和权限为:(一)制(修)订本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相关管理制度;(二)指导地方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查工作;(三)负责开展养老机构晋升五级的评定和复查工作;(四)对下级等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评定的结果提出纠正意见;(五)对地方民政部门开展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进行归集;(六)组织实施对全省等级养老机构的抽查复核工作,每年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当年获评等级机构总数的10%;(七)建立和管理评定专家库,对评定专家开展培训工作;(八)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评定委员会召开最终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第十七条 评定委员会应建立评定专家库,组建评定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评定专家组由业务主管部门、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五人,其中从事养老机构管理的实务专家不少于三人。第十八条 评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准确把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并经等级评定培训合格;(二)熟悉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主要业务;(三)具备履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专业能力和廉洁、严谨的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章 评定程序和要求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二)养老机构对照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养老机构初次申请等级评定,应不高于四级;四级养老机构申请晋升五级评定的,应向市(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应评定资料,由市(州)民政部门汇总上报至省民政厅;三级养老机构晋升四级评定的,应向市(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三)民政部门初审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四)养老机构经初审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专家依据《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现场考察评价,由评定专家组提出初步评定意见;(五)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提出评定等级;(六)民政部门公示评定等级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七)民政部门受理复查申请和举报;(八)评定委员会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并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九)民政部门向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并根据《甘肃省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向社会公开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条 评定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评定申请材料:(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二)养老机构自评报告;(三)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给予回执。(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养老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在受理评定申请后,应当明确评定时间和日程安排。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评定一次,四级及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1-2次。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包括对养老机构的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书面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养老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符合情况,养老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情况。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参与行风评议情况,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等。第二十五条 等级评定期间,评定机构和评定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相关评定材料留档备查。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评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价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六条市(州)民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获得三级、四级的养老机构名单于评定确认后二十日内报省民政厅备案。第五章 回避与复查第二十七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三)与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应在等级评定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民政部门对复查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受理。第二十九条 评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定专家组的初评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查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现场评价,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查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查的养老机构。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二)提供虚假评定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有信访反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限期改正的;(五)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干扰评定专家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评定委员会按照权限作出降低评定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定等级:(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二)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干扰评定专家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四)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涉嫌非法集资,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七)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牌匾的;(八)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的;(九)受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十)存在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三十四条在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复审。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评定委员会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评定的决议。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决定告知被处理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 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三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第三十七条评定专家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评定委员会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向属地及省级信用管理系统推报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 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定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定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交回核发民政部门;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评定等级证书、牌匾交回核发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
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为老年人安享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日前已正式启动。这次专项行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乱象问题,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一、要认清重大意义党中央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高度重视,决定由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牵头,成立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养老事业,深怀敬老之心、倾注爱老之情、笃行为老之事,对老年人特别关心爱护,强调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生活幸福、健康长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要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行为。我们一定要扎实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实际行动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专项行动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迫切愿望。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老年人的事,再小也要当大事。开展这次专项行动,剑指以老年群体为侵害对象的诈骗违法犯罪,就是要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向全社会释放匡扶正义、弘扬正气的强烈信号和鲜明导向,让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就是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切实解决好群众最恨最怨最烦的问题、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让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开展专项行动是保持国泰民安社会环境的实际举措。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有的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网络知识不足、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利用保健培训和产品推介、投资理财高额回报、直播陪护等手段设置陷阱、诱导消费,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精神痛苦,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开展这次专项行动,就是要严厉打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二、要把握总体要求这次专项行动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务必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紧紧围绕可量化、可检验、人民群众可触可感的目标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四方面的明显成效。——打击成效。要向养老诈骗犯罪发起强大攻势,尽快依法打掉一批养老诈骗犯罪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整治成效。要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老领域涉诈问题,整治规范一批养老领域经营不规范、存在诈骗苗头隐患的机构、企业,切实防控因养老诈骗引发的各类风险。——教育成效。要曝光一批涉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进一步形成养老诈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制度成效。要针对养老诈骗暴露出的共性问题、专项行动积累的有益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管理制度,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打击整治成果。三、要抓好宣传发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有效识骗防骗,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态势。——畅通举报渠道。中央政法委已在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开通“养老诈骗”举报通道,广泛接收群众举报线索,并根据举报内容及时分流转交相关成员单位和地方查办。各成员单位和各地也要畅通举报渠道,对收集到的举报线索和上级转办的线索尽快核实、查办、反馈,有效回应群众诉求,并及时向中央政法委报送线索办结情况。要落实保护举报人措施,切实消除后顾之忧。——抓好宣传教育。要充分用好中央政法新闻媒体、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新闻媒体,集中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教育活动,迅速掀起宣传热潮。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综治中心、网格员等力量作用,对老年人“点对点”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要通过印发宣传册、张贴标语等形式,让涉老反诈宣传进社区、进超市、进公园、进广场、进家庭。要加强法治宣传,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加强舆论引导。要引导养老诈骗受害群体树立合理预期,增进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细化工作预案,严防恶意炒作。四、要依法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对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深恶痛绝。各级政法单位要按照“稳、准、狠”要求,依法对存案深挖彻查,对新案加快攻坚,确保打出声威。——突出精准打击。公安机关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接协同,把打击锋芒对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违法犯罪。要深挖一批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线索,调集精锐力量、加大破案攻坚力度,依法快侦快破一批影响大、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政法各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依法快捕快诉快判一批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要注意发现和识别养老诈骗犯罪团伙中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深挖养老诈骗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并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依法严惩。——严格依法办案。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要严格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严禁人为“拔高”“凑数”,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对不构成犯罪、但以“养老”为名欺诈老年人的民事纠纷案件,要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民事司法等手段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追赃挽损。要加强政法机关和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协同配合,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坚决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抽逃、转移财产。要加大对涉案财产甄别、审查、认定力度,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五、要开展整治规范开展整治规范是这次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我们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整治规范以“养老”为名的涉诈问题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铲除养老诈骗滋生土壤。——明确整治重点。网信部门要结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设置“套路”,诱导老年人“消费”“投资”等涉诈问题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账号。民政部门要整治养老服务领域涉诈问题隐患,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等场所。自然资源部门要整治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开发房地产等涉诈问题隐患。住建部门要整治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隐患,以及违规在城市街面张贴养老产品宣传广告的行为。文旅部门要整治老年旅游、艺术品经营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严格审核面向老年人的旅游项目内容。卫健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机构内设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并将养老诈骗整治工作纳入老龄工作督促检查重要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要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银保监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问题隐患整治工作,加强监测研判和预警提示,指导、协调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依法认定查处。——加强分类处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要依照职责主动开展摸排,对风险隐患建立台账,综合评估,逐一研究确定涉诈问题风险等级,建立风险管控名单,强化分级分类处置。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要做好风险提示,增加抽查、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提醒规范运营;对存在明显问题但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警示约谈其主要责任人、停止经营活动、责令整改、督促清退资金;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固定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抓好建章立制。要总结借鉴专项行动的有效创新举措和成功经验,制订完善相关行业规定,及时固化为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要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健全市场准入、备案管理、资金监管、风险预警、重点监控、社会监督等制度,提升监管效能。要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健全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线索、配合执法司法调查等机制。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等,为打击养老诈骗、规范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六、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经党中央批准,在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简称全国专项办),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等12个单位组成,全国专项办要充分发挥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协调推动、督办落实等职能作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简报宣传、成员单位司局级联络员等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及时汇总情况、研判形势、协调调度、督导推进,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中央做法,尽快成立专项行动办公室,建立工作运行机制,抓好组织实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全国专项办请示报告。——压实工作责任。履行专项行动牵头职责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参加单位要主动担当作为,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要严格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属地责任,切实把专项行动作为本地区平安建设的重点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地要因地制宜、有所侧重,有诈反诈、有乱治乱;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分类指导,确保精准施策。——加强统筹推进。专项行动要统筹推进宣传发动、打击整治、总结提升三个关键环节,其中,宣传发动要通过发动群众,及时摸排掌握一批重点线索,为打击整治提供精准指引。打击整治要集中力量对养老诈骗违法犯罪依法打击、对以“养老”为名的涉诈问题隐患开展整治规范。总结提升要总结固化成果、加强建章立制。要将宣传发动和打击整治两个环节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做到边宣传发动、边打击整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加强督导考评。全国专项办要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要拉单列表、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各成员单位和各地也要加强对重点地区、案件、线索问题的督导,推动专项行动落地见效。要把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平安建设考评,对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的,及时通报、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
最新报告显示,全球残障儿童数量达近2.4亿人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最新报告显示,据估算,全球有近2.4亿残障儿童。报告指出,在大多数衡量儿童福祉的指标上,残障儿童与普通儿童相比处于劣势。 “这项新研究证实了我们已知的一项事实:残障儿童在实现他们的权利方面面临多重且复杂的挑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亨丽埃塔·福尔(HenriettaFore)说,“从接受教育机会到家庭教育,残障儿童几乎在任何方面都没有被接纳了解。在非常多的情况下,他们的需求仍尚待满足。” 本报告收集了42个国家的国际对比数据,涵盖了60多项衡量儿童福祉的指标——包括营养和健康、用水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及、免受暴力和剥削、以及教育。这些指标按功能障碍类型和严重程度、儿童性别、经济状况和国别进行分类。报告明确指出了残障儿童在参与社会活动时面临的障碍,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的健康及社会后果。与普通儿童相比,残障儿童:接受早期刺激大脑发育和反应性护理的可能性降低了24%;拥有基础阅读和算术技能的可能性降低了42%;处于消瘦状态的可能性增加25%,生长迟缓的可能性增加34%;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可能性增加53%;从未上学读书的可能性高出49%;小学辍学率高出47%,初中辍学率高出33%,高中辍学率高出27%;感到不快乐的可能性达到51%;感到受歧视的可能性达到41%;遭受严重体罚的可能性达到32%。 然而,他们的经历却各不相同。分析表明,残障类型、居住地以及可获得服务的不同,可能让不同的残障儿童面临一系列不同的风险和后果。这凸显了设计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对解决这些不平等问题的重要性。 受教育机会是本报告研究的主题之一。尽管大家普遍认同教育的重要性,但残障儿童的教育需求仍然尚待满足。报告发现,无论受教育程度如何,在沟通和自理方面有困难的儿童最有可能失学。多重残障儿童的失学率较高,如果考虑到残障的严重程度,差距就更加明显。 “全纳教育不应成为一种奢望。长期以来,残障儿童一直被社会排斥,这是任何一个孩子都不应该受到的待遇。作为一名残障女性,我的生活经历证实了这一点。”来自保加利亚20岁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青年全纳教育倡导者玛丽亚·亚历山德罗娃(MariaAlexandrova)说,“任何儿童,特别是最脆弱的儿童,都不应该为了他们的基本人权而孤军奋战。我们需要各国政府、利益攸关方和非政府组织确保残障儿童享有平等、包容的受教育机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正与全世界以及当地的合作伙伴携手,帮助实现残障儿童的权利。在对可能影响到其生活的问题上,包括残障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都必须有发言权,并有机会实现他们的潜力和各项权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呼吁各国政府:为残障儿童提供平等的机会。各国政府必须携手残障人士共同努力,消除那些让他们无法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身体、交流和观念态度方面的障碍,并确保他们得到出生登记;确保他们得到包容性的保卫生健、营养和供水服务;确保他们享有公平的教育,并能够得到辅助技术的支持。与此同时,还必须努力消除社会中存在的污名化和歧视现象。在提供包容性的服务和公平优质的教育方面,要征求残障人士的意见,并考虑到他们的各种具体情况,包括儿童及其家庭的具体需要。这包括回应性照护和家庭友好政策、心理健康和社会心理支持,以及免保护残障人士免受虐待和忽视。 这份分析报告旨在通过确保在决策过程中统计、咨询并考虑到残障儿童青少年的需求,从而增加占全球儿童青少年人数十分之一的残障儿童青少年所享有的包容性待遇。 根据最新的估算,全球残障儿童数量在增加,此次估算是基于对残障这一概念更有意义和更具包容性的理解下进行的,概念中包括了多个功能领域面临的困难,以及焦虑和抑郁症状。 “排斥通常是不被看见的结果。”福尔说,“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没有关于残障儿童数量的可靠数据。如果我们不为这些孩子考虑,不征求这些孩子的意见,我们便不能帮助他们发挥自身全部潜力。”该报告显示,全球残障儿童的数量约为2.4亿 ,为此前估算值的两倍之多。 在中国,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中国有504万残障儿童,占全国儿童总数的1.6%,占全国残障人口总数的6.1%。其中,最常见的三大残障类别分别是心智障碍、多重残障以及肢体障碍。 多年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携手中国政府、残障人自助组织,企业与社会各界伙伴,共同致力于为中国残障儿童构建一个平等包容的环境,其中包括促进全纳教育,以及为其家庭提供抚养指导和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加入我们,为每一位儿童,构建一个尊重、友爱、平等的包容性世界。 |
民政部办公厅对寒假春节期间民政领域儿童服务对象关爱服务工作作出部署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寒假春节期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寒假春节期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确保孩子们度过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和健康安全的寒假假期。《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用好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等主要工作阵地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工作力量,加强走访慰问和信息摸底,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儿童在遇到困难时第一时间能够得到关爱服务。《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与家庭、学校、社会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不失管、不失教、不失护。要督促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将父母均在外地过年的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关爱服务的重点对象,督促引导父母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和留守儿童的亲情沟通,给予孩子亲情关爱。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对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居住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要积极协调将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对儿童及其家庭在防疫物资等方面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提供支持帮助。要统筹用好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多方力量,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综合素质培养、爱心陪伴、心理抚慰等服务,帮助儿童平安度假、健康过节。《通知》提出,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寒假春节期间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对于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或被委托照护人因确诊感染治疗、集中隔离观察,或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受其他因素影响,不能完全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的,住所地民政部门要依法进行临时监护。 |
如何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聚焦发布会 6月18日,民政部举行《“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专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就“如何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如何发展家庭养老床位?”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一起来看↓↓↓《规划》提出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民政部将如何落实? 基本养老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是以政府为主导推行的养老服务。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是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关心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对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做出长远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国务院批复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明确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老年人补贴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标准。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新时期养老服务工作的重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民政部研究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纳入了2021年工作要点,并于今年3月组织召开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专题会议,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希望通过专题研究,进一步梳理总结国内外发展实践经验,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内涵,政府、家庭(个人)、社会、市场职责定位,相关保障机制等重要问题,尽快形成高质量的政策文稿按程序报审。 在开展政策措施的同时,”十四五“期间,民政部还将从三个方面推进基本养老服务: 一是逐步建立养老服务分类发展、分类管理机制,形成基本养老服务与非基本养老服务互为补充、协同发展的新发展格局。 二是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制度,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落实集中供养。深入实施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基本形成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三是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深化普惠性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通过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政策工具的综合应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规划》提到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民政部对此将采取哪些措施? 《规划》第五章提出:健全建设运营管理政策,发展家庭养老床位。这是第一次在五年规划中提出“发展家庭养老床位”的要求,家庭养老床位是在“十三五”期间民政部和财政部推行的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探索形成的养老服务的新形式,江苏、北京、浙江、广东、四川这些地方先行在开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目前,家庭养老床位主要形式是依托服务能力和水平比较高的养老机构,向周边失能、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照护的服务。具体来说,一方面从硬件着手,把养老院护理型床位“搬”到老年人家里,对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配备相应老年的辅具、安装相关信息监测等设施设备,让老年人的居家环境更适合养老,同时也适合养老机构远程监测和服务老年人在家里养老;一方面从服务着手,把养老院机构专业化照料服务送到家,养老机构派人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让老年人在家享受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 家庭养老床位的发展是创新了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形式,带动了养老服务消费和就业。从需求侧来看,家庭养老床位实现了老年人在家享受照护服务的需求,也降低了服务成本,让老年人买得起、买得好,需求更旺盛。各地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中,老年人普遍是欢迎的。 从供给侧来讲,每多建一个家庭养老床位,意味着少建一个养老机构床位,大大降低了家庭和社会在养老服务方面的土地和建设压力,现在一些大城市建一个养老床位成本在20万左右,这还是平均数,如果这些床位设在老年人家里的话就省了一张床,政府和社会花了相同的钱提供了更多、更便捷的养老服务。 “十四五”期间民政部门按照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大家庭养老床位的发展力度,一方面扩大试点范围和覆盖面,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让更多的老年人养老不离家,在家里就能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让家庭养老床位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让家庭养老床位成为养老机构发挥支撑作用,促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重要途径。同时加强家庭养老床位的监管,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出台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让老年人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是安全的、放心的,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中国儿童数量位居世界第二位——到2025年,建设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城市 中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儿童人口大国,儿童数量位居世界第二位。近年来,人民群众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等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亿万家庭期盼孩子们成长得更好,享受到更好的教育、托育、卫生健康等公共服务。 如何建设对儿童更友好的城市,促进广大儿童健康茁壮成长、共享美好未来?日前,国家发改委会同22个部门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其中,到2025年,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友好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到2035年,预计全国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超过50%,100个左右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儿童友好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全民自觉,广大儿童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 如何建设儿童友好城市?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所魏义方介绍说,《指导意见》着眼于儿童及其家庭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需求,围绕普惠托育服务、基础教育、儿童健康保健、儿童看病就医和医疗保障、儿童文体服务五个方面,提出推进公共服务友好、充分满足儿童成长发展需要的任务举措。一方面,突出全周期,全面覆盖胎儿期、婴儿期、幼儿期、青少年期等儿童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成长发展需求。另一方面,体现全方位,涵盖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文体服务保障等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各大领域。此次《指导意见》中提出的“1米高度看城市”“社区为儿童打造适合其游戏、阅读等微空间”等举措引发广泛关注。魏义方认为,这一系列举措描绘了儿童友好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蓝图,为高质量发展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提供了指引。 哪些城市将率先建成儿童友好城市?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透露,首批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将在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中选取改革意愿强、经济基础实、建设条件成熟的作为试点,先行开展建设。欧晓理说,不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工作基础条件各不相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必须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要坚持系统观念,将儿童友好融入到新型城镇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市政建设、公共建筑等方面明确儿童空间、设施等“硬标准”,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软标准”。其次,创新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重点要规划建设提供儿童学习、游戏、体育锻炼、劳动实践、科技体验等寓教于乐的儿童活动场地设施,拓展亲近自然的户外空间,加强城市空间和服务设施适儿化改造。此外,还将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在坚持公益性定位前提下,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可以市场化的领域,参与开发和提供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项目,不断丰富扩大有效供给,既要让孩子享受得好,又要让家长承受得起。 “在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注重个性化探索、差异化建设路径和建设模式。另一方面又要注重提炼总结共性制度建设、标准构建成果,上升为全国性制度安排,以便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欧晓理说。 |
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残疾人是全社会都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要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这是新发展阶段民政系统进一步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网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民政部门更好服务残疾人的新要求。一、残疾人民生保障站上新起点 “十三五”时期,全国710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重要目标如期实现。过去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提高幅度超过了同期经济增长的速度和居民收入的增幅,残疾人基本民生大幅改善。2020年末,共有1076.8万名困难残疾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市低保标准比2015年提高了50%以上,农村低保标准与5年前相比提高了80%以上。从2016年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始在全国实施,这是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到2020年底,两项补贴制度已覆盖所有的县(市、区、旗),补贴标准动态调整的机制也初步建立起来,生活补贴惠及1212.6万名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惠及1473.8万名重度残疾人。广大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的困难,得到了制度化的解决。二、残疾人民生保障面临新要求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加快老化,失能化趋势加强,残疾多发高发。在此背景下,因残致贫、残疾人返贫、老残一体致困等风险呈现出上升态势,给残疾人民生保障带来了新的压力。在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以后,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凸显。如何进行精准识别和持续帮扶,给民政承担的基本民生保障职责提出了新的课题。“十四五”期间,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包括残疾人家庭在内的城乡居民家庭出现了更高品质、更趋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成为残疾人事业的新主线,面向残疾人的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要进一步改善、升级和丰富。然而,受外部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国内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财政收入增长面临下行压力。传统上主要依靠公共财力支撑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继续大幅提标、快速扩面的空间变得十分有限。这一方面对政策的优化和提质增效提出了迫切要求,民政部门要想方设法让有限的公共资源产生更大的效果;另一方面则要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要更加紧密与民生保障、社会服务协同起来。三、残疾人民生保障承担新使命 《规划》列明的第一项重点任务,就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这是站上新起点、立足新阶段的科学谋划,也是面临新要求、应对新挑战的重大举措。今后五年,民政部门推进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要抓住“更加稳定”和“更高水平”这两个关键词。“更加稳定”体现为制度稳定、政策稳定和预期稳定。民政部门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方面的制度日趋成熟,应当继续坚持,并在实践中适时适度完善,以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规划》在列明的11项主要目标指标中,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这三项指标要保持在100%,并且作为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来实施。这为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网,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确保制度效能持续发挥的重要条件,残疾人民生保障政策应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按照《规划》部署,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要在巩固的基础上拓展,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帮扶工作要持续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要持续动员;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要在现有水平上进一步强化;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从初步建立跃升到普遍建立;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也要在“十三五”基础上有所加强。为促进政策落地见效,《规划》以专栏形式安排了8个大类的重点项目。其中,残疾人社会保障、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以及基础设施、信息化和科技创新等重点项目中的相关部署,需要民政部门来牵头落实。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规划》释放了明确的信号⸺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并将继续推动残疾人事业。这有利于持续带动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也有利于不断激发残疾人自强自立的精神。当然,残疾人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客观存在。要消除这些差距,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进而形成较为稳定的合理预期。要引导民政工作者积极作为,引导残疾人及其家庭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引导全社会形成扶残助残的文明氛围。“更高水平”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更为精准、更广参与、更重创新和更有实效。受财政收入增长下行压力影响,民生保障“大水漫灌”式的提标扩面难以为继,必须采取“精准滴灌”的新方式,精准识别需求,精准帮扶残疾人。《规划》新增的民生保障内容,都是针对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来精准施策。例如,在低保、两项补贴等传统的资金类社会保障项目以外,重点增加了服务类的社会救助项目,正是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的照护难题。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各界共同推进的事业。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慈善和志愿服务等社会力量,是民政系统的职责和强项。《规划》提出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原则,要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协同作用。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充分调动最广泛的力量参与残疾人服务,既可以减轻公共财政的支出压力,又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同时也是探索第三次分配的残疾人案例和民政路径。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规划》提出,要深化残疾人服务供给侧改革,加快康复辅助器具创新产品研发生产,促进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示范应用,推动数字化服务在助残中的普惠应用。这些都是民政系统在实践中应当锐意探索创新的方向。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规划》实施中,不仅要强化制度、政策、资金、人力、技术等方面的供给,而且要更加注重需求侧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民政部门立足基本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让现代化的中国更加文明、更为包容、更有温度。 |
临夏市救助管理站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行动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温暖安全过冬工作的通知》和州流浪乞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临夏州2021—2022年度“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寒冬期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防止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发生冻死、冻伤事件,市救助管理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寒冬送温暖”专项活动。活动开始之前,市民政局召集公安、城管、环卫、卫生、爱心公益组织召开了冬季联动救助工作会议,对“寒冬送温暖”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要做好从“对象上、地域上、时间上、资金上、责任上”的五个无缝对接,并及时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上发布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的通告,呼吁广大市民特别是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沿街商铺等街头一线的朋友们为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线索。救助站设立了由10人组成的2支流动救助小组,发放了4000份爱心救助卡,购置了棉衣、棉裤、鞋帽、被褥等御寒物资和方便面、饮用水等生活用品,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方法实行拉网式排查救助,加大了与各协助单位的配合力度,重点巡查露宿在街头、废弃建筑物、城乡结合部、施工工棚、桥涵、地下通道、银行自助提款机等处的流浪乞讨人员,确保不留死角,使无家可归者有避寒之屋、生活场所。截至目前为止,共计救助各类流浪乞讨人员72名,其中未成年人2名。同时将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到站内予以关爱性救助,查明情况后护送到家中。对于那些讲不清家庭住址及个人基本情况的人员,接到站内予以临时供养。此次寒冬送温暖专项活动共计出动救助车辆130车(次),发放食品113件,纯净水80多瓶,棉大衣20件,棉衣、棉裤、棉帽等30套(件),切实保障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
【夯基筑台“十大行动”】 解民意、暖民心——持续推动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为落实临夏市夯基筑台“十大行动”之困难群众大保障行动,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新增工作,切实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问题,城郊镇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到肖家村居民委员会与肖家村委会书记对新增低保上报家庭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深入的探讨。城郊镇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以申请对象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为依据,对每一户申请对象开展了详细的实地走访调查。此次入户调查过程中,肖家村香匠庄居民刘某某,长期在外打工,近期了解到刘某某在打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腰部,家庭疑似陷入贫困危机,城郊镇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同肖家村书记立即走访入户了解具体情况,刘某某现年49岁,因工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现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中共有4口人,现仅靠其妻子一边打零工一边照顾病人及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让其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城郊镇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政策条例,将刘某某一户拟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临夏市民政局,以解困难家庭燃眉之急。想群众所想,忧群众所忧,急群众所急,持续推动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把民政工作做到位,不断通过化解民生难题开创工作新局面,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