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37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3-07-19 发布日期 2023-07-19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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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 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 一 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 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 办的方式开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 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 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 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 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对 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四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经批 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 缓缴协议、补缴欠费凭证等相关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

理。

五、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受理 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

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 一 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 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六、 退役士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补缴 养老保险费的,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补缴认定等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同时做好退役士兵人员标识。

七、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 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 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八、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使用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传递相关表单和文书,减少无谓证明材料。要提高线上经办业务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12333电话、手机 APP等为参保人员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跨层级、跨业务涉及的 相关数据和材料要努力实现互联互通,对可实现信息共享的,不 得要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重复提供。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需向转入地提供的书面承诺书、 相关法律文书等,不得要求参保人员个人提供,原则上由转出地 负责。其中,转出地与补缴发生地不一致的,由补缴发生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经由转出地提供。

九、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经办规定,规范经办流程,严格内部控制,确保依法依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核查转移接续业务中存在 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按季度利用大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疑似异常数据和业务的,应当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形成核实情况报告报部社保中心;未发现异常数据和业务的,作零报告。发现疑似转移接续造假案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部社保 中心进行核实。部社保中心按季度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进行抽查。

十 、要加强对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的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失职渎职等行为,防控基金风险。对地方违规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提供不实书面承诺  书、参与伪造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  给予处分。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伪造相关文书材料等方式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清退相应时间段养老保险关系,构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司)

附件: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