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4-40499 主题分类 就业创业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5-28 发布日期 2024-05-28
标        题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

发布时间:2024-05-28 来源: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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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4〕16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及期限

稳岗返还标准:参保企业上年度末裁员率不高于5.5%,大型企业按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各地要严格落实政策执行期限,稳岗返还发放及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应于人社部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截止。

二、充分做好各项数据信息比对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尽快完成稳岗返还数据比对,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告知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做到精准发放。同时,要严格审核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资格,发放前要充分利用大就业信息系统核查申领人员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情况,发放后要主动向职能部门推送已领取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信息,做到“发放前”和“发放后”人员信息双向验证,杜绝重复申领。对一年内领取技能提升补贴超过1次的人员,经办机构要进行严格审核。     

三、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资金申请和分配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要求,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明确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避免出现稳岗返还资金截滞留问题。

四、优化经办服务、严防基金风险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经办流程、畅通申领渠道,充分利用待遇申领、转移接续和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等平台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实现稳岗资金“免申即享”、个人待遇“免跑即领”,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要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紧盯经办环节风险点,及时梳理风控规则,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范失业保险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和腐败问题发生。                  

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各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按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按月上报执行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docx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