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4-00077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临夏市社会保险中心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
标 题 | 关于马月兰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达公告 |
马月兰家属(马*清):
参保人马月兰(身份证号:6229011940********),其存在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我中心于2024年7月2日向您作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临社稽意字〔2024〕1号)。因本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一、稽核发现的问题:
经核查,参保人马月兰,在领取临夏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领取临夏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2156元。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违规领取的临夏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5月我中心联系马月兰儿子马*清,告知马月兰违规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因马俊清声称自己在外地,不能立即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多次致电催促其办理相关手续,但其至今未到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处理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三、稽核意见:
请你方在此告知书送达日起15日内,将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12156元退还我中心社保基金账户如下:
户名:临夏市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户
账号:27330101040010016
附言:退还马月兰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否则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临夏市东区人民路建设大厦三楼临夏市社会保险中心电话:0930-6668082。
本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临夏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