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4-00012 | 主题分类 | 政策及解读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
标 题 | 【政策宣传】临夏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宣传 |
临夏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宣传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至硕士研究生毕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社会散居每人每月不低于108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1470元,并随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复印件。对于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