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21 | 主题分类 | 政策及解读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日期 | 2023-06-15 |
标 题 | “结对帮扶·爱心临夏”医疗保障帮扶政策(二) |
“结对帮扶·爱心临夏”医疗保障帮扶政策来啦!今天,跟随“临夏医保”一起来了解医疗救助和费用结算“一站式”政策!
01一医疗救助有托底。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1.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
2. 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中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按80%的比例实行救助;
3. 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中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按70%的比例实行救助。
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