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25 | 主题分类 | 政策及解读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发布日期 | 2023-12-11 |
标 题 | 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1 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共济保障工 作,我省医保信息平台于12月1日上线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和城镇职工门诊共济家庭账户跨统 筹区使用两项功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甘肃省内正常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共济人),通过全 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子系统的家庭共济功能,绑定 在省内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本人父母、子女或配偶(被共 济人),绑定成功后,共济人可使用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代缴被共 济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应金额从共济人的家庭共 济账户中扣除,具体操作手册详见甘肃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资讯”栏目。
二、城镇职工门诊共济家庭账户跨统筹区使用
甘肃省内正常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共济人),通过全 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子系统的家庭共济功能,绑定 在省内正常参保的本人父母、子女或配偶,绑定成功后,共济 人的家庭共济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绑定的家庭成员在省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 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再局限于本统筹区范围内使用,具体操作
手册详见甘肃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资讯”栏目。
三 、相关要求
(一)做好资金清分。职工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际代缴资金和职工门诊共济家庭账户跨统筹使用资 金,可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部门按照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共济账户清分模块中的资金汇总报表和资金明细报表进行清分。
(二)避免重复缴费。职工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医保信息平台通过社保共享平台向税务系统推送 已缴费的被共济人数据,税务系统同步将被共济人的缴费状态变更为已缴费,不允许通过其他渠道重复缴费。
(三)其他事宜。职工个人建立家庭共济账户后,被共济人可使用共济账户资金进行医保联网直接结算,解绑家庭成员关系后,此次就诊结算费用暂不支持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