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4-00017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2-23 发布日期 2024-02-23
标        题 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做好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经办事宜的通知》

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做好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经办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3 来源:临夏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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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经办事宜的通知

甘医保中心发〔2024〕2号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长庆油田社保中心:

为贯彻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2号),落实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待遇,现将有关经办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参加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获得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和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中心医院)3家医疗机构作为甘肃省辅助生殖诊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支付政策。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仅限门诊就医报销,参保人员门诊享受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报销时,不设起付线,按照乙类项目先行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60%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挤占个人门诊统筹基金限额,不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月据实结算,年终不再清算,严格执行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2号)中规定的基金支付类别及基金支付说明,以及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1号)中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项规定。

四、异地就医结算。参保人员因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在省内异地就医时,无需备案,不降低报销比例。目前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暂不支持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报销,原则上应当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结算。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规定,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纳入省内异地就医清算,每月16日前上传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数据,统一清分、统一上解、按月清算。

五、相关要求。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按时对账,实时上传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数据,为患者提供直接结算服务。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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