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04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08 | 发布日期 | 2023-02-08 |
标 题 | 关于调整临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效能,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我局在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余情况进行分析测算的基础上,经省医疗保障局审核,报州政府同意,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级别进行调整。
1、州内住院待遇标准
州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85%调整为90%,起付线150元;
州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75%调整为80%,起付线从500元降低为400元;
州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5%调整为70%,起付线从800元降低为700元。
2、省内住院待遇标准
省内住院报销比例从现行的不分医院级别统一执行3000元起付线,60%报销比例,调整为:
省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0%调整为90%,起付线从3000元调整为150元;
省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0%调整为80%,起付线从3000元调整为400元;
省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0%调整为70%,起付线从3000元调整为1000元。
3、跨省住院待遇标准
跨省就医住院报销从起付线3000元、报销比例60%调整为:起付线2000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0%,二级80%,三级70%。
二、降低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现行的20%调整为10%。
三、提高年度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从6万元调整为8万元。
四、生育费用报销政策调整为按住院进行结算
取消《临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州医保发〔2019〕58号)中生育费用按定额给予报销的政策,执行普通住院报销政策。
调整后的政策标准从2023年1月15日起执行。住院费用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临夏州财政局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