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2-00001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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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2-09-09 发布日期 2022-09-09
标        题 关于做好2022年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来源:临夏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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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资助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州医保发〔2022〕52 )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二、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 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度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88元省级财政补助110.8元、市县财政补助11.2元。

(二)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 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三)稳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2年大病保险继续按照每 人每年90元标准筹资。

三、资助标准

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实行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经济负担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市医保为其代办参保手续,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2、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 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 250 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190 元。

3、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90元。

4、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50

5、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在过渡期内逐步下调2022年资助标准为100元。

资助对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参保资助。

四、缴费方式

坚持线上缴费渠道与线下缴费方式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 利化水平。城乡居民既可就近到农业银行、农信社、光大银行、 兰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线下缴费,也可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 保缴费及上述银行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五、缴费期限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相关要求

1、2023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自出生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新参保人员(2022年未参保人员、新生儿、新迁入人口)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等资料到镇、街道(村、社区)医保窗口进行参保信息登记后按照缴费方式进行缴费。非当地户籍居民持居住证登记后进行参保缴费。

4、各镇、街道要认真开展各自辖区内应享受资助参保对象情况摸底工作,定期比对民政、乡村振兴部门人员数据,资助对象参保资助后身份类别发生变化,导致资助标准提高的,按照新资助标准进行补差,并分类建立台账,台账一式两份,将其中一份由镇(办)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与电子版一同报市医保局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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