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机构简介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
标 题 | 临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
临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一、受理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
二、事项内容
不服市政府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受理
受理机关:临夏市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临夏市司法局
受理机构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市政府统办楼206室
电话:0930-6222148
邮政编码:731100
四、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指定送达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五)委托代理的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
七、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受理。临夏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临夏市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送达答复通知书给原行政行为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决定。临夏市人民政府依法分别作出维持、驳回、限期履行、确认违法、撤销、变更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终止。
4.送达。临夏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理期限
临夏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九、申请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