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4-00061 | 主题分类 | 政策及解读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
标 题 | 【政策宣传】临夏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 |
临夏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
一、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二、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 、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5、因病卧床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三、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五、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12180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7260元。
2、照料护理标准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贴为1800元/年/人;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贴为3612元/年/人;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贴为5412元/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