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4-00009 主题分类 综合执法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3
标        题 临夏州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临夏州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06-03 来源:临夏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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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查痛点”“查隐患”四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着力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向社会公开曝光如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2月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酒”白酒668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某酒厂鉴定人员一并对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牛栏山陈酿酒”白酒,规格42%、500ML、批号:202303182、共54箱零20瓶(668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现场经酒厂人员鉴定,此产品属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这款酒由该公司购进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108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和相关票据,也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2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液化气供应站工作人员在充装前后时扫码登记使用的二维码是本站已登记的其他气瓶的二维码标签,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经执法人员查询站内监控录像,在其充装台画面监控下显示2024年3月7日21点30分车牌号甘N×××货车到站内进行充装,车内载有50公斤气瓶21只,该站内工作人员在充装前后进行扫码登记使用的部分二维码是本站已登记的其他气瓶的二维码标签,对这批气瓶没有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现场未提供上述21只气瓶的信息、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加工销售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1月16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加工销售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加工销售铺加工销售的牛舌饼进行抽检,经检验,其甜蜜素项目(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确实购买了1000克装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一袋,分两次用于加工牛舌饼80个,销售获利4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醒教育后,当事人立即终止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快手小店虚假宣传广告案

2024年4月17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快手小店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此类虚假广告,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3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依法对某快手小店立案调查,当事人的全部商品在快手平台上销售,并提供了快手小店账号,执法人员对该快手账号网上店铺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商品详情介绍中有“适用肤质标注为任何肤质”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适用任何肤质的检验报告。该快手小店所有上架商品广告都是由上家产品经销团队通过登录某快手小店负责人快手账号发布,所发布的的商品广告都未收取任何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手抓美食城餐具收费案

2024年1月2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手抓美食城餐具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群众投诉,投诉人自称2024年1月2日到某手抓美食城消费结账时收取了餐具费。经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投诉人结账时该店向消费者收取了2元/人的餐具费,店内结账单为证,证明当事人收取了餐具费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餐具收费的违法事实。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5月14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幼儿园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购进的牛肉无进货发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水暖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10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水暖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燃气灶具1台,罚款6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水暖经营部销售的小天鹅厨卫有限公司生产的XTE厨卫燃气灶具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安全技术规范(GB16140-2020)“5.2.8.1熄火保护装置”要求,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事实。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