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文件资料

发布时间:2024-06-30 来源:临夏市物业指导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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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