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冬季供暖价格及缴费标准
根据临市府发【2019】280号文件定价。具体标准如下:
1、居民住宅(含学校、幼儿园):5.70元/月·㎡;
2、机关单位(含医院):7.50元/月·㎡;
3、商业营业性用房(包括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厂房、剧院、礼堂等):8.20元/月·㎡。
(二)供热时间
供热期限: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三)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居民住宅室内温度达到18℃±2℃。
(五)缴费地址、方式
1、网上缴费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临夏河州花辰热力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绑定供热卡号后,可缴纳暖气费。
缴费步骤:关注公众号-业务办理-供热缴费-输入供热卡号-点击添加进行缴费,如热用户需发票,可提前3-7天到临夏河州花辰热力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缴费凭证后更换发票。
2、现场交费
热用户携带供热缴费卡到临夏河州花辰热力有限公司东、西客户服务中心现场缴纳热费。
缴费地址一:花辰热力东区客户服务中心(临夏市中天健客都超市对面盛苑小区楼底商铺)
缴费地址二:花辰热力西区客户服务中心(临夏市红园新村保险公司隔壁)
(六)申请停暖程序
1、热用户到客户服务中心填写停暖申请(大厅收费人员确定是否有陈欠热费)。
2、大厅收费人员整理申请资料,上交营业所所长。
3、营业所所长将任务单分派至各小组。
4、片区管理员现场核实,进行关封(要求用户必须在场),关封后片区管理员开具稽查单,热用户和片区管理员必须现场签字确认,一式两联,用户与公司各执一联,若无法关停现场告知用户,停暖申请单作废。
5、已确定停暖热用户携带停暖稽查单到客户服务中心缴纳户间传热费。
(七)违规用热行为
1、在未正式出具申请及办理任何手续,未经热力公司许可期间,单位(包括厂区)或个人不得擅自入网用热。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私自启闭楼梯间及室外阀门、供热管线检查井阀门。
3、用热方不得私自放水,不得私自改动供用热设施。
4、对于办理户间传热费的停供用户,不得私自开启供热阀门或锁闭阀。
5、用热方不能私自加装管道泵、安装水嘴、过水热、不能私自加大管径。
6、用热方不得私自增加用热面积,不能在采暖设施中取水或私自改动原设计等皆属于窃热行为。
7、严禁向供热设施内倾倒污水、污物及垃圾。
8、不按时缴纳热费的用户,在热力公司下达两次通知书后依然拒缴,热力公司有权对该用户采取强制措施。
9、以上违规用热行为将依照《临夏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八)偷用热法律责任
热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未经公司许可,没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入网用热,包括:增加用热面积、增加取暖设施、改动供热管线、在采暖设施中取水、私自改动原设计安装等窃热行为。如发现上述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临夏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处罚。对造成损失和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规用户承担。
1、供热设施按规定和设计要求,居民室内的采暖设施,不允许封闭或将杂物堆放在散热器周围。
2、未经允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闭室内、外及供暖管线检查井阀门,此违规行为造成导致阀门等采暖设施损坏的,由违规用户按实际损失额的3倍赔偿,并承担修复所需一切费用;造成局部或区域性暖气停供的,按影响范围和时间计算损失,由违规用户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3、对私自加装放水装置、管道泵过水热的用户,应责令立即拆除,并依据放水装置的大小,计算出损失,由违规用户赔偿。
4、私自打开检查排污阀门的,根据该排污阀门所属供暖系统的软化水量,或根据排污阀门的孔径,或根据排放时间,计算出损失,由违规用户赔偿。
5、私自增加暖气片的,一经发现,必须自行拆除。
6、私自加大管径的,一经发现,必须自行拆除,将依据增加部分的热量,计算损失,由违规用户负责赔偿。
7、居民家中无人(包括空房),室内采暖设施出现泄漏,有权对该区域停止供暖,直至事故处理结束,此期间给公司和其他用户造成的损失,一并由该用户承担。用户理赔完毕,热力公司将继续供热。
8、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未经同意,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供热管沟内敷设和安装其他设施。一经发现,公司有权没收其财产,严禁擅自打开供暖管道及导入口检查井,向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及垃圾。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罚:并承担清除污内污水的一切费用。对屡犯、劝阻无效及造成设施损坏者,热力公司有权停止对其供暖。
9、对于穿越道路、桥梁、涵洞、单位及居民区的架空管线或从单位及居民室内穿过的采暖管线出现故障时,热力公司进行检查维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拦,并应积极配合。对拒不配合、阻挠者,热力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检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10、不按时或不按规定缴纳热费的用户,在下达两次通知书后依然拒缴的,有权对该用户采取强制措施。对造成的损失及采取措施当中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产生的一切后果,用户自负。
11、 用户增减用热面积或转户,须供热前30天向热力公司营销客服部提出申请。
12、任何经营场所、单位或个人如出现用热人变更的,必须在供热前15天向各营业所提出书面报告,经核实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予以认可。
13、任何单位及个人,无论何种原因损坏暖气检查井的,必须予以修复,赔偿损失。
政策规定《临夏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试行)》,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供热公司供热片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