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706A/1970-44741 | 主题分类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临夏市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指南》的通知 |
临夏市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指南
一、亲属关系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抚养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1.办理继承公证,用于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1)办理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如委托、遗嘱、赠与、受赠等公证,用于证明两方的亲属关系;
(2)办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如亲属关系、出生、收养关系、婚姻状况等公证,用于证明具有亲属关系的事实。
(四)政策依据
1.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第三条、第四条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两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该“证明材料”即包含申办公证事项涉及的亲属关系证明;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第一项亲属关系证明,在公证办理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出具。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司法局:6313332;
临夏市公安局5930030;
临夏市自然资源局:6232023;
二、婚姻状况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婚姻登记档案丢失
(四)政策依据
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民发〔2020〕20号)第八项中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0930-6226735
三、收养人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收养人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办理收养,用于证明收养人的生育(婚育)情况和收养能力
(四)政策依据
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民发〔2020〕20号)第十四项收养情况除外;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第二款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0930-6226735
四、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证明儿童父母失联,对符合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四)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民政局社救股:0930-6320948:
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收养登记
(四)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送养材料中相关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第二款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民政局社救股:0930-6320948
六、经济状况困难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济困难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申请法律援助,用于证明家庭经济基本情况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民发〖2020〗20号)第十七项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司法局:6313332
七、政审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审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四)政策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政治审查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公安局:5930030
八、死亡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死亡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四)政策依据
公通字(2021)12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节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公安局:5930030
附件:临夏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