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87XE/1970-44741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 临市府发[2020]122号 | 制发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标 题 | 临夏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
临市府发〔2020〕122号
临夏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临夏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临夏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根据《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指示等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配备专职人员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同时报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并分别报送其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
报送机关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一式十份;
(二)正式文本一式十份;
(三)起草说明一式十份、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一份。
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报送备案的文本格式,由市司法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司法局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司法局退回重新报送。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目录。
市司法局应当定期将规范性文件汇编,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第七条 市司法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六)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七)市司法局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 市司法局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会、调查、请指定机关说明等方式,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市司法局发出责令纠正通知书、处理决定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修改或者废止,逾期不修改或废止的,由市司法局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及时对通知书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市司法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司法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由市司法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请人。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市司法局。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由市司法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