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319X/2023-00015 | 主题分类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16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标 题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停车场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市停车行业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收费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停车场收费行为规范告诫如下:
一、各类停车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临夏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管理者)对外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临夏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或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同时应当具备 《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收费条件, 并要积极落实有关免费条款。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规范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主动接受监督。公示栏(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与电脑计费一致。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收费严格按照《临夏市机动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新标准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及时更改新的收费标准,不再使用原《临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4号文件标准。
五、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与价格欺诈》等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