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公示
标  题 关于临夏市远达汽车经纪服务有限 责任公司强制收取车辆挂靠费、违规收取高额过户费、强制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的 投诉信
留言时间 2025-02-09 留言人 *国辉
留言内容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21年4月23日,从某女士购得一辆品牌型号雪佛兰牌SGM7140MTB,车辆识别号LSGSA52M2DY141618小型轿车,某女士之前已于临夏市远达汽车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临夏市安达汽车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并将该小型轿车挂靠至远达公司,远达公司每年收取300元挂靠费,本人在购得该小轿车时,某女士与远达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到期。 2024年4月7日,本人因该小轿车年检,到临夏市交警大队查询车辆违章信息时,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告知,该小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已由远大公司变更,本人手持机动车行驶证已作废无效,无法查询车辆违章信息,且无法完成车辆年检。 因此,本人于2024年4月7日前往远达公司对接协商此事,远达公司告知该小轿车因欠缴2021-2024车辆挂靠费900元,故变更机动车行驶证。经远达公司同意,本人翻阅远大公司挂靠协议,明确某女士挂靠协议已于2021年到期,且本人于2021年4月23日购得该小轿车后,未与远达公司签订该小轿车挂靠协议,远达公司也未向本人提供任何挂靠服务,远大公司告知该小轿车因欠缴2021-2024车辆挂靠费900元情况不实。远达公司以私自违规变更并扣押机动车行驶证为要挟,向本人收取2021-2022年、2022年-2023年、2023-2024年共计900元挂靠费,本人受于远达公司拒不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将无法对该小轿车进行正常车检及后续使用,迫于无奈,向远公司支付900元。 2024年4月7日,本人提出,将该小轿车过户至本人名下,远达公司表示,需向本人收取2000元过户费,本人询问远达公司是否有收费依据,如果有请出示提供,远达公司无法提供收取2000元过户费依据。鉴于远大公司违规收取高额过户费2000元,本人未支付违规收取过户费用,迫于取得该小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及后续正常使用,无奈与远大公司签订2024-2025年车辆挂靠协议,并支付挂靠费300元。 本人在此陈述事实,请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对远达公司强制收取车辆“挂靠费”、违规收取高额过户费、强制签订车辆挂靠协议进行调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处理,保障本人合法权益。
受理回复
办件编号 JACT-LXSLYZX2025020900001
回复时间 2025-02-14 回复单位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内容 网友: 您好!2月9日,您在领导信箱留言,反映“关于临夏市远达汽车经纪服务有限 责任公司强制收取车辆挂靠费、违规收取高额过户费、强制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接手的二手限责任公司收取挂靠费、服务费、强制签约”等相关问题,现答车原车主2021年车辆转让时未提取车辆档案,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将车辆过户于其本人或您个人名下,车辆所有权仍属临夏市远达汽车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过户是将车辆的所有权从原车主转移到新车主名下的法定程序,不仅是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要求。车辆落户过户时车辆管理、税务等部门收取相关费用,费用数额由车辆管理、税务等部门进行规定和管理,费用缴纳方应由过户双方自行协定。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挂靠车辆被登记注册于法人机构名下,在此过程中,作为挂靠双方签订协议、挂靠方向被挂靠的法人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发改部门未对相关费用数额进行政府定价,相关费用数额协议双方自行协定。并且《宪法》《民法典合同编》以及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未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合同约定的判定权、执行权、处罚权,原工商部门发布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2017年10月27日废止,市场监管部门对合同纠纷不再负有调解职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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