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1013956984P/2024-00018 主题分类 政策及解读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6
标        题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解读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城郊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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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办法》通过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订后的《办法》呈现七大亮点(一):

亮点1:聚焦“事前预防”治理模式,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可防可控性,通过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提升物的安全可靠性,从“被动防御”向“源头治理、主动防控”转型,可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办法》规定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现实目标,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路径和方法。

亮点2:聚焦隐患排查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说到底还是要靠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广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载体和基础支撑。《办法》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核心作用,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的具体职责。

亮点3:聚焦信息化手段运用,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效能。信息化支撑能力是检验安全生产基础的标准之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对强化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有显而易见的作用。《办法》体现了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运用,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化建设,鼓励、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能;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服务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