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4-00026 | 主题分类 | 政策及解读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16 | 发布日期 | 2024-12-16 |
标 题 |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01/政策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提升缴存人住房消费能力,释放积极的政策信号,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更好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刚性和改善性住房。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02/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住房套数是如何认定的?
《通知》规定,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拟购住房区县(自治县)无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政策优化调整后,在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只将缴存人家庭拟新购住房区县(自治县)内住房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缴存人家庭已结清的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不纳入核查范围。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后,更多缴存人家庭将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减少贷款利息支出。
03/以购房首付款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变化?
《通知》规定,缴存人家庭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以购房首付款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政策实施后,职工使用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内,申请以购房首付款条件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总额。此项政策实施的范围是针对新政策实施后使用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群体,将进一步缓解缴存人家庭购房压力。
04/置换贷款条件有哪些优化调整?
《通知》规定,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将现有全市唯一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通知》适当放宽了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已出售的住房和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及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将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政策优化调整后,将会进一步扩大置换贷款支持范围,让更多缴存人家庭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优惠,减轻还款压力。
05/延长贷款到期时间有哪些变化?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时间男性延长到68岁、女性延长到63岁,或延长到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国家即将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最长延迟3年。为让更多缴存人家庭购房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从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男性延长到68岁、女性延长到63岁、或延长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