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503M/2024-00012 | 主题分类 | 土地征收 |
发文字号 | 甘资规发[2024]4号 | 制发机构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发布日期 | 2024-07-08 |
标 题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精神聚焦聚力打好高质量发展“六场战役”行动方案》(甘政办发〔2024〕23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保障发展空间需求
1.推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地见效。组建省级专家团队,开展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质量巡回指导,2024年5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对各级规划进行评估。建立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底图、底数等信息共享,推动形成约束有效、开发有序的空间发展格局,增强空间保障能力。
2.科学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城镇建设用地确实难以满足需求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六种情形的县,原则上每年可在市域内优化一次城镇开发边界。确需调整的,由县政府会同市州自然资源局共同编制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真实有效项目在落地时确实存在规模不足的,首先要立足于本县域内存量挖潜,方可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县区间统筹调剂;市级经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挖潜等方式仍无法满足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
二、优化用地审批,保障重大项目落地
3.增强土地要素精准保障能力。坚持建设用地增量安排与存量消化相结合,统筹确定、下达和使用管理计划指标。单独选址项目和乡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城镇批次建设用地计划直接下达县区。省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及绿色矿山等重点支持类项目,不与存量土地处置挂钩。
4.提高建设用地审查审批质效。取消单独选址项目市州审查环节,县级直报省级审查审批;除用地预审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确实占用的项目外,其他情形不再重新预审;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用地报批容缺受理,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扩大先行用地范围,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报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可分别报批。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可申请调整。建立健全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及时补充更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数据库,对纳入“白名单”区域的建设项目不再开展压覆矿审查审批。
5.严格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完善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审查规则,提高监管能力。建立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按照“季度内业检查、年度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市州建设用地预选、审批、规划许可等进行全覆盖检查。强化检查结果运用,结合检查结果及各地违法用地比例,定期评估调整授权委托事项。
6.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市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内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土地复垦验收。其他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土地复垦验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7.鼓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县域为规划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开展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内流转。
三、加大矿产开发,促进资源优势转化
8.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围绕重点成矿区带,持续提高1:5万矿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坚持急用先行,突出紧缺战略性矿产,以金、铜、镍、钴、钨、锑、钒、晶质石墨8种矿产资源为主攻方向,聚力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引导大型矿山企业通过“就矿找矿”“攻深找盲”等方式,开展深部及外围找矿,提升矿山后备资源保障能力。持续深化未利用矿区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多渠道拓展出让区块来源,建立并持续更新出让区块项目库,开展矿业权常态化出让。
9.优化矿业权审查审批。公开出让的矿业权,新立登记时不再重复核查和信息公示;临期矿业权按审批权限由登记机关按季度批量组织核查;省级审批登记矿业权,由县级直接向省级上报核查结果。公开出让的空白区探矿权,新立登记时可暂不提交勘查实施方案,由矿权人承诺在1年内按要求补齐;公开出让的采矿权,新立登记时可暂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批机关颁发两年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矿权人在有效期内完成方案编制和评审,确定矿山服务年限和开采方式后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矿山建设等工作。
10.加强矿业权合同履行监管。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对探矿权人勘查资金投入、勘查进度、成果报告提交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明确探矿权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探矿权人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圈而不探的,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进行矿山建设、未按期建成绿色矿山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精深加工要求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11.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开展部分战略性矿产共伴生、低品位资源再评价工作,推进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开展尾矿资源调查,探索建立尾矿资源管理系统。推广绿色开采技术,加强清洁化、智能化开发利用。按年度细化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全面推进新建(改扩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引导企业科技创新,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构建和谐企地关系。
四、严格耕地保护,守牢粮食安全底线
12.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强化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合理确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规模和范围,提升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重点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各类实施主体通过非耕地垦造、恢复的耕地,符合规定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优先将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及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13.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压实市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黄红牌”警示制度,对未完成年度耕地保护任务的,报请省委省政府约谈相关市州党委政府。强化耕地保护激励措施,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重、完成年度耕地保护任务的重点地区给予一定补偿。年度内市县发生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冻结相关市县补充耕地指标;达到国家问责标准的,提请省政府对相关市县政府予以问责,收回省政府授权委托审批事项。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省级下达任务的市县,除国家、省列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外,暂停建设用地报批。对督察、审计、各类专项行动反馈问题整改不力、屡督屡犯的,以及被上级通报或重点督办的,报请省政府约谈相关市县政府;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整合资源数据,提升信息服务能力
14.优化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点,向各类经营主体无偿提供更高精度、更具现势性的测绘基准服务,免除企业用户GNSS静态数据后处理费用。扎实推进地形级实景三维甘肃和新一代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更加详实的三维时空基底,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在线地图、成果目录查询、标准地图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加快推动公众版测绘成果开发应用,尽快实现95%的用户使用的测绘成果不涉密。支持市县级卫星应用中心建设,加大遥感影像获取和处理统筹力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精度、高现势性地理信息数据的旺盛需求。
15.推动网上政务提质增效。加强信息化统筹建设管理,推动数据、系统、网络等资源系统性整合提升,加快构建“全业务覆盖、全周期协同”的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体系。深化数字政府建设,升级涉地涉矿智能审批系统,加大与“甘快办”APP对接,建成土地出让电子合同系统,推动政务事项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扩大政务数据共享,开展系统集成整合,加强系统间数据关联协同,推动政务数据省市县集成应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