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984P/2024-00066 | 主题分类 | 政策及解读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
标 题 | 《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为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推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实践力量。推动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报告,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建设,防范和化解社会组织风险隐患,强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目前,全省性社会组织已覆盖科学、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仍存在自身建设不足、作用发挥不充分、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需要以重大事项报告为抓手,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设计和执行,不断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第二章事前报告类事项,共9条。明确召开换届会议;举办或承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和开展到乡镇(街道)、村(社区)调研等活动;邀请省级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和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等8个事前报告类事项。
第三章事后报备类事项,共4条。明确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等3个事项为事后报备类事项,提出报备要求。
第四章即时报告类事项,共1条。明确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发生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等5个方面的事项为即时报告类事项,要求全省性社会组织如发生上述事项,应当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章管理要求,共4条。明确社会组织应当遵守的6项管理规定和应急处置原则、信息公示等。
第六章处理措施,共1条。明确对违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采取的6项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共1条。明确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