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52X8/1970-44741 | 主题分类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标 题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 |
为正确、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和未遂问题
对于正当防卫行为,不予处罚。但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对于未遂行为,应当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于预备和中止行为,不予处罚。
二、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
三、关于违反多部法律能否合并执行行政拘留问题
行为人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依法均应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关于减轻处罚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如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减轻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不含本数,下同)。
(二)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如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的,按以下规定适用:
1、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从轻处罚。
2、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适用“从轻处罚”;从轻处罚仍偏重的,适用“不予处罚”。
3、具有法定“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适用“不予处罚”。
4、法定处罚只有警告的,只能处警告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同时减轻处罚,或者选择其中一种处罚单处。如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减轻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也可以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选择减轻处罚的种类,或者选择单处拘留。如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选择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可以选择单处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但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如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本条(二)的规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查处。以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未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对本次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本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二)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三)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四)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刑事处罚、不予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单位。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不以扰乱单位秩序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是否应当“明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但对于被殴打、伤害的对象是否属于法定特定对象难以直观判断的,在决定处罚时,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职务侵占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能否按盗窃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可不作解释内容)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盗窃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关于对金融诈骗、合同诈骗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能否按诈骗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可不作解释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的 “诈骗”是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相对应的。对其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行为,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的外,不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关于个人买赃自用能否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收购”,既包括为了销售、出租盈利、赠予他人而购买,也包括购买少量赃物自用。对个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少量自用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二、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分别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作出新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三、关于有卖淫前科的拉客招嫖人员能否适用劳动教养问题
卖淫和拉客招嫖属于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曾有过卖淫前科又拉客招嫖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不能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十四、关于赌博场所工作人员的处罚问题
在赌博场所从事一般服务、领取工资报酬的,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的除外。
十五、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