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101395652X8/1970-44741 | 主题分类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标 题 | 省厅关于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保证公安机关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公安部2018年6月12日印发了《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裁量指导意见》),《裁量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逐步将《裁量指导意见》要求嵌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保障实施。要通过网上巡查通报、编发案例指导、案件法制审核、行政复议应诉等多种途径,加强对规范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指导,确保《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而《裁量指导意见》未对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予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不予处罚的理解与适用,对于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在充分考虑本地区现实情况下,对投入财物的数额“少量”作出限定,这一限定以人均投入的财物数额在所在地上一年人均月收入1/3以下的为宜;超过这一限制,则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各地公安机关在贯彻执行《裁量指导意见》时,对于参与赌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的;在棋牌室内赌博,个人赌资1000元以上的;人均参赌金额500元以上,或者现场查获共同赌资5000元以上且有证据证明参与赌博的情形认定为“赌资较大”,以“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执行《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时,不再执行省厅2017年印发的《甘肃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甘公发〔2017〕21号)中的1至101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doc